依法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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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盘锦日报》 报纸
唯一号: 061120020220012623
颗粒名称: 依法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并列题名: 访团市委权益保护部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8年11月19日辽宁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辽宁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1989年3月1日开始实施。
关键词: 青少年 健康 保护条例

内容

《辽宁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已于1988年11月19日由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从今年3月1日开始实施。为了进一步理解《条例》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记者走访了团市委权益保护部。
  问:能否具体谈一下《条例》的意义?
  答:《辽宁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是我省第一部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专门性地方法规。它的制定,对于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培养教育青少年的基本方针,维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由于社会诸多因素的影响,法制不够完善和社会有些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还缺乏足够的重视,所以未成年人的一些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身心健康遭受侵害的情况,仍然比较普遍地存在。特别是由于社会各种不良因素的诱惑和腐蚀,青少年违法犯罪率明显上升,并向低龄化发展,这已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严重社会问题。《辽宁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完善了我省地方法制体系;有利于社会各方面依法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可以使我省青少年的法律生活具有更为充实的内容,并随时可以以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条例》的主要特点?
  答:主要有3个特点:一是立足于积极保护。《条例》的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使未成年人身心全面健康地发展。二是在坚持强制性的同时兼顾引导性。三是强调社会的功能。
  问:《条例》的执行是否有一个具有权威性的综合协调机构呢?
  答:保护未成年人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的工作,但是从兄弟省市情况看,如果没有一个具有权威性的相应机构负责协调和督促,很多具体工作难以保证落实。从我市实行情况看,设立了贯彻《条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团市委权益部负责日常工作。
  问:共青团组织在执行《条例》中应该做哪些方面工作?
  答:团的工作的三大职能之一就是代表青年利益,维护青年合法权益不〓侵〓,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增强他们遵法守法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广泛宣传和动员全社会执行《条例》,建议有关部门打击和处罚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本报记者 杨成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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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盘锦日报社

出版地:盘锦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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