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一二三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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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盘锦日报》 报纸
唯一号: 061120020220012427
颗粒名称: 《保密法》一二三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89年9月15日盘锦报登载的关于《保密法》的文章。
关键词: 保密法 法条 国家秘密

内容

(一)、《保密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我国的一切组织机构和全体公民都应遵守《保密法》,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作为组织机构的守法,要求涉及国家秘密的一切机关、单位在其各项职能活动中,严格按照《保密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来防止国家秘密被泄露和非法获取,并在国家秘密泄露后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来防止或减少因此造成的损失。作为公民的守法,要求公民不但要依照保密法规保守自己掌握或知悉的国家秘密,对各种泄露或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还应当负有制止、举报和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义务。
  (二)法律的适用。根据《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是组织和监督《保密法》执行的专门机构。各保密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和保密工作人员是具体执行《保密法》的重要主体。
  (三)法律的效力。《保密法》从一九八九年五月一日起,对中国境内外中国公民和中国境内外国人、无国籍人均有效。
  《保密法》的实施办法是由国务院颁布的,因此它是作为国务院的一个行政法规,是有法律效力的。关于具体保密范围,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为《保密法》已经明确规定各个部门的保密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制定,它是《保密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余翔 徐鹏

知识出处

盘锦日报

《盘锦日报》

出版者:盘锦日报社

出版地:盘锦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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