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个体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單位的学习的期限和生活補貼的暫行規定(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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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本溪日报》 报纸
唯一号: 060620020210011565
颗粒名称: 国务院关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个体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單位的学习的期限和生活補貼的暫行規定(草案)
分类号: D814.21
摘要: 1957年11月20日,新华社北京消息: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个体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学徒的学习期限和生活补貼的暫行規定(草案)。
关键词: 公私企业 事业單位 学习期限 生活補貼 暫行規定

内容

【新华社北京20日消息】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个体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学徒的学习期限和生活补貼的暫行規定(草案)。
  規定里面說,学徒的年龄,一般应該在十六周岁以上。学徒的学习期限应該是三年。技术比較簡单的工种的学习期限可以适当縮短,但是不得少于二年。技术特殊复杂的工种的学习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学徒在学习期限里面,由所在单位按月发給生活补貼。生活补貼的标准,按照当地或者本行业一般低級职工的伙食費另加少数零用钱計算規定。零用钱可以根据城乡的不同消費水平,規定为第一年每月二元或者三元,第二年每月三元或者四元,第三年每月四元、五元或者六元。
  各单位适用于工人、职員的工資制度、奖励制度和津貼办法,都不适用于学徒。但是,学徒可以享受公費医疗待遇。
  文件还規定,学徒经过一个时期的学习,可以分配他們从事某些正式工作。但是,在学习期限未滿以前,一律不得提前轉为正式工人、职員。在学习期滿以后,经过考試合格,才能够轉为正式工人、职員。
  企业、事业单位同学徒或者师傅同学徒之間,都应該訂立合同。如果任何一方故意破坏合同規定的时候,另一方有权辞退或者停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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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本溪日报

出版地:本溪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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