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企业、事业單位和国家机关中普通工和勤杂工的工資待遇的暫行規定(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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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本溪日报》 报纸
唯一号: 060620020210011562
颗粒名称: 国务院关于企业、事业單位和国家机关中普通工和勤杂工的工資待遇的暫行規定(草案)
分类号: D814.21
摘要: 1957年11月20日,新华社北京消息,国务院公布了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普通工和勤杂工的工資待遇的暫行規定(草案)。
关键词: 国务院 工資待遇 暫行規定

内容

【新华社北京20日消息】国务院公布了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普通工和勤杂工的工資待遇的暫行規定(草案),草案規定,責成各省、自治区、直轄市人民委員会根据以下原則,按照各地具体情况,規定普通工和勤杂工的工資待遇的标准。
  一、今后新录用的建筑业中正式的和临时的普通工(一級至三級)的工資标准,应該以相当于当地一般中等农业社中劳动力較强的农民的收入加上城乡生活費用的差額为原則予以規定;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今后新录用的临时普通工的工資标准,应該大体相当于或者略低于当地建筑业普通工的工資标准。
  在本規定发布以前已经录用的正式普通工和合同期未滿的临时普通工的現行工資标准,都不予变动。但是,他們在今后升級的时候,都应該按照当地新規定的工資标准执行。
  二、今后新录用的勤杂工的工資标准,应該以最高不超过現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員工資标准表(一)第三十級的工資标准为原則。
  在本規定发布以前已经录用的勤杂工的現行工資标准,不予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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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本溪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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