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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1958年国家經济建設公債条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本溪日报》
报纸
唯一号:
060620020210011351
颗粒名称:
1958年国家經济建設公債条例
分类号:
D676.5
摘要:
1957年11月13日本溪日报登载的1958年国家經济建設公債条例。
关键词:
国家經济建設
公債条例
内容
(1957年11月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第八十三次会认通过)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为加速国家經济建設,逐步提高人民物貭和文化生活水平,促进人民节約豁蓄,特发行1958年国家經济建設公債。
第二条 本公債的券集和还本付息,一律以人民币为計算单位。
第三条 本公債发行总額定为人民币六亿三千万元,于1958年1月开始发行,1958年10月1日起计息。提前交款的,按照規定利率貼息。
第四条 本公債債券面額分为一元、二元、五元、十元、五十元和一百元六种。
第五条 本公債利率定为年息四厘,公債利息在慣还本金时一次付給,不記复利。
第六条 本公債本金分十年作十次偿还,自1959年起,每年9月30日抽签还本一次,第一、二、三、四次各抽还总額的百分之五,第五、六、七次各抽还总額的百分之十,第八、九次各抽还总額的百分之十五,其余总額的百分之二十于第十次还淸。
第七条 本公債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指定由中国人民銀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
第八条本公債債券不得当作貨币流通,不得自由买卖。
第九条 伪造本公債債券或破坏本公債的信用者,依法惩处。
第十条 本条例自195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12日消息)
知识出处
《本溪日报》
出版者:本溪日报
出版地:本溪市
《本溪日报》创刊于1948年12月24日,由本溪市委主办,报社下辖《本溪日报》《辽沈晚报·本溪版》两报及《洞天周刊》《经济周刊》两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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