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国家經济建設公債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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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本溪日报》 报纸
唯一号: 060620020210011351
颗粒名称: 1958年国家經济建設公債条例
分类号: D676.5
摘要: 1957年11月13日本溪日报登载的1958年国家經济建設公債条例。
关键词: 国家經济建設 公債条例

内容

(1957年11月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第八十三次会认通过)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为加速国家經济建設,逐步提高人民物貭和文化生活水平,促进人民节約豁蓄,特发行1958年国家經济建設公債。
  第二条 本公債的券集和还本付息,一律以人民币为計算单位。
  第三条 本公債发行总額定为人民币六亿三千万元,于1958年1月开始发行,1958年10月1日起计息。提前交款的,按照規定利率貼息。
  第四条 本公債債券面額分为一元、二元、五元、十元、五十元和一百元六种。
  第五条 本公債利率定为年息四厘,公債利息在慣还本金时一次付給,不記复利。
  第六条 本公債本金分十年作十次偿还,自1959年起,每年9月30日抽签还本一次,第一、二、三、四次各抽还总額的百分之五,第五、六、七次各抽还总額的百分之十,第八、九次各抽还总額的百分之十五,其余总額的百分之二十于第十次还淸。
  第七条 本公債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指定由中国人民銀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
  第八条本公債債券不得当作貨币流通,不得自由买卖。
  第九条 伪造本公債債券或破坏本公債的信用者,依法惩处。
  第十条 本条例自195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12日消息)

知识出处

本溪日报

《本溪日报》

出版者:本溪日报

出版地:本溪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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