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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溪湖区公判一批刑事罪犯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本溪日报》
报纸
唯一号:
060620020210011159
颗粒名称:
溪湖区公判一批刑事罪犯
并列题名:
李文善、王玉祿屡教不改予以嚴惩;貪污犯刘鍚富徹底交代積拯退〓得到从寬处理
分类号:
G210
摘要:
溪湖区人民法院于10月17日下午在溪湖区河东完小举行了公开宣判大会,宣判了一批刑事犯罪分子。
关键词:
溪湖区
法院
宣判
刑事
犯罪
内容
溪湖区人民法院于10月17日下午在溪湖区河东完小举行了公开宣判大会,宣判了一批刑事犯罪分子。
在这批刑事犯罪分子中,有的是慣窃慣盗,有的是奸淫幼女的流氓,也有的是貪污犯。法庭根据他們犯罪情节不同,根据“教育与惩治相結合”的政策,予以分别处理。例如盗窃犯李文善,曾因盗窃被安东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过三年徒刑,但释放后仍不改悔、重新做人。于1957年6月7日又在溪湖区后石市埸,乘人多之际进行掏腰包。当即被人发覺依法逮捕。后经調查其先后做案达十五起之多。确系屡教不改分子,法庭予以判处徒刑七年。再如强奸幼女流氓犯王玉禄(教师),曾因調戏女性受过行政处分。但却不改悔前非,继续調戏女学生。为达到其强奸目的,竟領女学生到太子河玩或假冒公事将女学生招至学校进行强奸。这次該犯被判八年徒刑。貪污犯陈桂梅,因貪污手段恶劣,并拒不坦白,被判徒刑一年另六个月。另一个貪污犯刘鍚富由于忠誠坦白,彻底交代并积极退脏,表現較好,而得到管制一年的从寬处理。
(徐星)
知识出处
《本溪日报》
出版者:本溪日报
出版地:本溪市
《本溪日报》创刊于1948年12月24日,由本溪市委主办,报社下辖《本溪日报》《辽沈晚报·本溪版》两报及《洞天周刊》《经济周刊》两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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