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处罰条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本溪日报》 报纸
唯一号: 060620020210011021
颗粒名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处罰条例
分类号: D676.5
摘要: 1957年10月24日,本溪日报社刊登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处罰条例三十四条。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 处罰条例

内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二項和第一百条規定的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損害公私財产,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分,依照本条例应当受到处罰的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領域內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都依照本条例处理。
  第三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罰分为下列三种:
  一、警吿。
  二、罰款:五角以上,二十元以下;加重处罰不得超过三十元。
  罰款在裁决后五日內交納;过期不交納的,改处拘留。
  三、拘留:半日以上,十日以下;加重处罰不得超过十五日。
  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的伙食費由自己負担;不能交納伙食費的,用劳动代替。
  第四条 实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用具,必須沒收的,应当沒收。
  由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得的財物,应当沒收。
  上述用具和財物,除违禁物品夕卜,另有原主的,退还原主。
  第五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下拘留、二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吿:
  一、結伙打架的;
  二、扰乱車站、碼头、民用航空站、公园、商場、娛乐場、展览会、运动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的秩序,不听劝阻的;
  三、扰乱国家机关办公秩序,不听劝阻的;
  四、拒絕、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执行职务,尚未达到暴力抗拒程度的;
  五、損毁国家机关尚在发生效力中的布吿、封印的;
  六、汚損名胜古迹或者有政治紀念意义的建筑物的;
  七、出售、出租业经取締的反动、淫秽、荒誕的书刊、画册、图片的;
  八、违反政府取締娼妓的命令,卖淫或者奸宿暗娼的。
  第六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七日以下拘留、十四元以下罸款或者警吿:
  一、賭博財物,经教育不改的;
  二、用抽签、設彩或者其他方法变相賭博,经教育不改的;
  三、造謠生事,騙取少量財物或者影响生产,经教育不改的;
  四、私刻公章,伪造、变造証件,情节轻微的;
  五、印鋳刻字业承制公章或者其他証件,违反管理規定的;
  六、出售假葯,騙取少量钱財的。
  第七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三日以下拘留、六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吿:
  一、在禁止漁猎的地区捕魚、打猎,不听劝阻的;
  二、在禁止摄影、測绘的地区摄影、測绘,不听劝阻的;
  三、在禁止通行的地区,擅自通行,不听劝阻的;
  四、損毁或者擅自移动临时性的測量标志的;
  五、在城市任意发放高大声响,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和休息,不听制止的。
  第八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七日以下拘留,十四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吿:
  一、在鉄路、公路上挖掘坑穴或者放置障碍物,尚不足以使車輛行駛发生危险的;
  二、对火車、汽車、船只投擲石子、泥块或者其他类似物品的:
  三、損毁交通标志或者其它交通安全設备的;
  四、損毁路灯的;
  五、制造、儲存、运輸、使用爆炸物品、化学易燃物品,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六、制造、购买、保管、使用剧性毒物,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七、违反消防規則,经提出改善要求,拒絕执行的;
  八、損毁消防設备或者消防工具的;
  九、擅自将公用的消防設备、消防工具移作他用的;
  十、未经当地政府許可,烧山、烧荒,尚未造成灾害的;
  十一、失火烧毁国家財物、合作社財物或者他人財物,尚未造成严重損失的。
  第九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吿:
  一、未经政府許可,购买、持有体育运动所用的枪支、弹葯或者保管、使用这种枪支、弹葯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二、未经政府許可,制造、购买、持有猎枪或者开設修理猎枪的工場的;
  三、設置、使用民用射击場,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四、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五、組织群众性集会,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有发生人身伤亡危险,经指出不加改善的;
  六、渡船超載,或者船身破損有沉沒危险,经督促不加修理,继续使用的;
  七、在发生狂风、洪水有沉船危险的时候强行摆渡,不听制止的;
  八、爭先搶登渡船,不听制止,或者强迫渡船駕駛人超載摆渡的;
  九、公共娛乐場所售票超过定員可能造成事故,不听劝阻的;
  十、公共娛乐場所在开放时間內,沒有保持出入口、太平門的畅通的。
  第十条 有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吿:
  一、用猥亵的言語、举动調戏妇女的;
  二、殴打他人的;
  三、辱駡他人,不听劝阻的;
  四、故意汚秽他人身体、衣物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損害公有財产或者公民財产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下拘留、二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吿:
  一、偷窃、詐騙、侵占少量公共財物或者他人財物的;
  二、带头起哄,拿走农业生产合作社少量財物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損害公有財产或者公民財产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吿:
  一、伤害牲畜,尚未造成严重損失的;
  二、損害田地里的农作物或者瓜田、果园中的瓜类、果实,不听劝阻的;
  三、損坏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具、小型水利設施或者其它生产設备,尚未造成严重損失的;
  四、私自砍伐国家、合作社或者他人少量竹林、树木的;
  五、損害苗圃中的树苗,尚未造成严重損失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违反交通管理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下拘留、二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吿:
  一、挪用、轉借車輛証照或者駕駛执照的;
  二、无駕駛执照駕駛机动車輛的;
  三、駕駛机件失灵的車輛,或者中途机件失灵不按照規定行駛的;
  四、駕駛机动車超載、超速或者违反交通标志、信号的指示,不听劝阻的;
  五、指使、强迫車輛駕駛人員违反交通規則的;
  六、行人和非机动車駕駛人員违反交通規則,不听劝阻的;
  七、在街道上摆摊、堆物、作业,阻碍交通,不听制止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违反戶口管理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吿:
  一、不按照規定申报戶口的;
  二、假报戶口的;
  三、涂改、轉让、出借、出卖戶口証件的;
  四、頂替他人戶口的;
  五、旅店管理人对住宿的旅客不按照規定登記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妨害公共卫生或者市容整洁行为之一的,处三日以下拘留、六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吿:
  一、汚秽公众飲用的井水、泉水或者其他水源的;
  二、在城市內任意堆置、晾晒、煎熬发恶臭的物品,不听制止的:
  三、在街道上領倒垃圾、秽物、抛弃动物尸体或者随地便溺的;
  四、在建筑物上任意涂抹刻划或者在指定的地方以外粘貼广吿、宣傅品,不听劝阻的;
  五、故意損害公园和街道两旁的花草树木的。
  第十六条 违反治安管理案件由市、县公安机关管轄。
  第十七条 治安管理处罰,由市、县公安局、公安分局裁决;警吿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
  在农村,五日以下拘留,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沒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警吿、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委托乡(鎮)人民委員会裁决。为了照頋农村的具体情况,公安派出所和乡(鎮)人民委員会执行拘留时,用劳动代替。
  第十八条 执行治安管理处罰的程序:
  一、傅喚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使用傅喚証;对于現行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当場口头傅喚。
  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必須作出記录,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签名;如果有証人,証人也应当签名。
  三、治安管理处罸的裁决,必須作出裁决书,交給违反治安管理的人。
  四、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不服公安分局、公安派出所作出的裁决,可以在四十八小时內提出申訴;原裁决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內連同原裁决书送上一級公安机关;上一級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訴后的五日內作出最后的裁决。不服乡(鎮)人民委員会作出的裁决,由县公安局接受申訴。
  五、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不服市、县公安局作出的裁决,可以在四十八小时內提出申訴;市、县公安局应当在接到申訴后的五日內进行复查,作出最后的裁决。
  六、边沿山区,交通困难,按照第四、第五两項所規定的时間,原裁决机关或者受理申訴的机关确实无法将申訴送出或者作出最后的裁决的时候,可以不受規定时間的限制,但需将超出規定的时間和理由在裁决书內注明。
  七、从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提出申訴的时候起,原裁决暫緩执行。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当地沒有固定住处,在找到保人或者交納一定数量的保証金后,原裁决才能暫緩执行。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过了三个月沒有追究的,免予处罰。
  罰款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成立之日起計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連续或者継续状态的,从行为終了之日起計算。
  治安管理处罰,从裁决之日起,过了三个月沒有执行的,免予执行。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者免除处罰:
  一、确实不懂治安管理規則的;
  二、出于他人强迫的;
  三、自动坦白或者眞誠认錯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罰:
  一、后果較重的;
  二、屡经处罰不改的;
  三、嫁祸于人的;
  四、拒絕傅問或者逃避处罸的。
  第二十二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別确定处罰,合幷裁决。但是,拘留合幷不得超过十五日,罰款合幷不得超过三十元,同时处以拘留、罰款的,同时执行。
  一种行为发生两种以上結果的,应当就最重的一种结果处罰。
  連续实行同一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罰。
  第二十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別处罰。
  教唆或者强迫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所教唆、强迫的行为处罰。
  第二十四条 机关、团体、学枝、企业、合作社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确系出于本单位行政管理負責人的命令的,处罰行政管理負責人。
  第二十五条 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而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罰。
  第二十六条 不滿十三岁的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予处罸;已滿十三岁不滿十八岁的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从轻处罰。但是应当責令他們的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如果这种行为出于家长、监护人的纵容,处罰家长、监护人,但是以警吿或者罰款为限。
  第二十七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罰;責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如果家长、监护人确有看管能力不加看管以致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罰家长、监护人,但是以警吿或者罰款为限。
  第二十八条 酒醉状态中违反治安管理的,酒醒后給以处罰。
  酒醉状态中对酒醉者本身有危险或者使周围的安全受到威胁的时候,应当将酒醉的人約束到酒醒。
  第二十九条 因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損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賠偿或者負担医疗費用;如果造成損失、伤害的是不滿十八岁的人或者精神病人,由他們的家长、监护人負責賠偿或者負担医疗費用。
  第三十条 对于一貫游反治安管理的人,在处罰执行完毕后需要劳动教养的,可以送交劳动教养机关实行劳动教养。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沒有列举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市、县公安局可以比照本条例第五条至第十五条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罰,但是应当经过市、县人民委員会核准。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五条至第十五条以外的各条,适用于其它有治安管理处罰規定的治安管理規則,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已经完成社会主义改造的民族自治地方,一般适用本条例,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民族特点制定实施办法。
  尚未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可以参照本条例的精神,另行制定办法,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批准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二十二日电)

知识出处

本溪日报

《本溪日报》

出版者:本溪日报

出版地:本溪市

《本溪日报》创刊于1948年12月24日,由本溪市委主办,报社下辖《本溪日报》《辽沈晚报·本溪版》两报及《洞天周刊》《经济周刊》两刊。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