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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維護公共秩序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摘要)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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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本溪日报》
报纸
唯一号:
060620020210011009
颗粒名称:
維護公共秩序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摘要)
分类号:
G210
摘要:
人民日报社发表的《維護公共秩序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摘要)》的社论。
关键词:
本溪市
維護
公共秩序
社论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罰条例”公布了。这是我国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治安管理处罰条例,是根据宪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二項和第一百条的精神制定的一个行政法令,它总结了我国八年来治安管理的经验,提出了今后治安管理工作的明确方向,規定了治安管理的法律准則。治安管理处罰条例对于少数进行违法活动的坏分子說来,是人民对他們实行專政的武器;对于人民中有某些轻微违法行为的人說来,是国家約束他們的紀律;对于广大人民說来,是进行自我教育的工具。
每一个公民,每一个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的領导者都应該关心这个条例实施的情况,每一个单位的領导者要首先教育自己的成員,使人人都懂得:遵守和貫彻治安管理处罰条例,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作斗爭,是保証社会主义建設和維护公共秩序的一項重要任务。所有的共产党員、共靑团員、国家机关工作人員、軍人,工人、农民、学生和市民,都应該成为自覚遵守和貫彻这个条例的模范。如果大家不关心不維护这个問題,就沒有尽到一个公民应有的职責。
在貫彻治安管理处罰条例的时候,依靠多数好人来約束少数坏人,这是十分重要的。社论指出那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必須予以批判。每一个公民,对于那些侵犯公民权利、侵犯国家和集体利益的行为,都应当給予責难和干涉。只有这样,我們的社会秩序才能得到进一步的巩固。
对于少数有违法行为而又不受約束的人,給以应得的处罰,这是貫彻治安管理处罰条例的关鍵。那些应当受到处罰的人当中,有一些是坏分子,有一些是人民中不守紀律或者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坏分子是人民專政的对象,只有因为有时他們违法的情节比較轻微,不够判刑,所以才用行政处罰。对待人民中不守紀律或者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虽然和对待坏分子有原則区別,但也必須实行带强制性的处罰。
我們对于反革命活动及刑事犯罪活动当然要依法治罪,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也必須依法处罰。因为进行盜窃、詐騙財物、猥亵和調戏妇女、扰乱公共秩序、損害公共安全、造謠生事等行为,那怕情节比較轻微,沒有触犯刑法,但是毕竟侵犯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权利,就必須按违法的行为论处。当然,违反治安管理处罰条例的违法行为应与反革命活动及刑事犯罪活动有所区別,但是,这种行为往往是反革命活动及刑事犯罪活动的前奏,实貭上,它往往給了反革命和刑事犯罪分子以一种可以利用的空隙。这是必須严加防止的。
治安管理处罸条例公布以后,各級公安机关和全体公安人員,应該认眞学习这一条例,正确地执行条例中所規定的每一条款。絕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要采取严肃負責的态度,絕不能包庇放纵,也不能滥施处罰。同时,在执行中应当经常傾听人民群众的意見,改进自己的工作。
(新华社北京23日消息)
知识出处
《本溪日报》
出版者:本溪日报
出版地:本溪市
《本溪日报》创刊于1948年12月24日,由本溪市委主办,报社下辖《本溪日报》《辽沈晚报·本溪版》两报及《洞天周刊》《经济周刊》两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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