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务院發出關於加強消防工作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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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本溪日报》 报纸
唯一号: 060620020210010459
颗粒名称: 國务院發出關於加強消防工作的指示
分类号: D676.5
摘要: 1957年9月11日,国务院在发出了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指示。指示說,消防工作是保卫我国社会主义建設和人民生命財产安全的一項重要措施。
关键词: 消防工作 社会主义建设 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内容

【新华社北京13日消息】国务院在11日发出了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指示。
  指示說,消防工作是保卫我国社会主义建設和人民生命財产安全的一項重要措施。几年以来,实行了“以防为主、以消为輔”的方針,取得了不少成績。但是,由于有些地区和部門对于同火灾的斗爭还沒有引起应有的重視,在发动和組织群众防火方面,在消防的組织、业务建設和科学技术水平上,都还落后于客覌实际的需要。因而,当前火灾情况还是严重的,不论在城市、集鎭、工矿、企业和农村,火灾都还不断发生。从而給国家財富和人民生命財产带来了巨大的損失。
  为了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有效的制止火灾的发生,保卫社会主义建設和人民生命財产的安全,国务院特作如下指示:
  第一、各級人民委員会和各有关部門必須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領导,继续貫彻“以防为主、以消为輔”的方針。在城市以保卫工厂、企业、基本建設工地,在农村以保卫基层財貿单位、棉粮仓庫、农业生产合作社为重点,加强消防的经常工作。
  第二、依靠和組织群众自防,引导广大群众自覚地积极地參加消防工作。为此,必須广泛深入地开展群众性的防火宣傳敎育工作,提高广大群众的防火警惕性,普及消防知识。应該根据需要,在城市的街道、企业单位、县城、集鎭、棉粮仓庫、国营农場和大型农业生产合作社,逐漸建立起义务消防組织,設置一些必需的灭火工具,以便进行经常的防火和必要时的灭火工作。
  第三、加强消防工作的組织建設。城市应建立或充实公安消防队,加强和調整消防器材,統一領导和統一設置消防站,不断提高灭火战斗能力。
  第四、中央各有关工业、財经部門应制定防火办法或防火技术規范。各地方和各单位也应当因地制宜規定一些具体的防火制度,使人民群众遵守执行。在工广、企业实行防火責任制度。
  第五、各級公安机关必須进一步加强消防监督工作。对于违犯消防規則、办法和技术規范而造成火灾損失的責任者,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給以治安管理处罰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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