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全省粮食、油料、棉花自由市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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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本溪日报》 报纸
唯一号: 060620020210010288
颗粒名称: 關閉全省粮食、油料、棉花自由市塲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57年9月1日,遼寧省人民委員會發布了關于對粮食、油料、棉花的收購與市場管理的布吿。
关键词: 关闭自由市场 粮油棉布 统购统销

内容

遼寧省人民委員會,9月1日 發布了關于對粮食、油料、棉花的收購與市場管理的布吿。布吿原文如下:
  遼宁省人民委員会關于粮食、油料、棉花不准進入自由市場的布吿
  遼(57)办杜字第793号
  根据國务院關于國家計劃收購(統購)和統一收購的農產品和其他物資不准進入自由市場的規定,對粮食、油料、棉花的收購與市場管理,特作如下規定:
  一、從1957年9月1日起,在全省范圍內關閉粮食、油料、棉花的自由市場,全部由國家計劃收購。不是國家委托收購的商店和商販,一律不准收購。
  二、農業社和農民在完成國家計划收購任務以后所剩余的粮食、油料、棉花,可以自由貯存、使用和相互調劑串換,或賣給國家的收購站和商店。但嚴格禁止粮食、油料、棉花投机貿易,嚴格禁止私自开設磨坊、粉坊、豆腐坊、軋花厂,收購粮食、油料、棉花原料加工成品出售,或以成品兌換粮食、油料、棉花,破坏國家的統購政策。農業生產合作社作为副業經營的磨坊、粉坊、豆腐坊,必須經过市、縣(旗)人民委員會審査批准。
  三、旅途(包括在火車,汽車、船上)隨身携帶的粮食、油料、棉花的數量,一般的不准超过如下标准。粮食:每人携帶限在二十市斤以內;油料:每人携帶限在五市斤以內;棉花:每人携帶限在三市斤以內。如因迁移或其他特殊原因携帶數量超过上述标准時,必須持有当地粮食和棉花購銷部門的證明。
  四、嚴格禁止一切套購粮食、油料、棉花的遠法行为。凡商販從事粮食、油料、棉花的經營(包括買賣農村粮食供應證、粮、布票在內),或以貨物兌換上述農產品者,一經査出,除全部沒收農產品外,幷視情節輕重科以罰金,或給以刑事処分。農業社私自加工和販運粮食、油料、棉花者,其所經營的原料和成品,全部由國家統購,幷且給予其主要負責人以適当処理。對農民之間高價買賣粮食、油料、棉花者,應予說服制止,其所經營的農產品一律按統購價格收購下來。如系一貫進行粮食投机屢敎不改者,除沒收其經營的全部農產品外,幷視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制裁。
  五、國家机關、学校以及國營、合作社營、公私合營企業的工作人員和農業社干部,應模范地遵守國家統購統銷政策。如有利用職權收購粮食、油料、棉花或搞投机活动者,一律依法加重惩処。
  六、國家委托收購粮食、油料、棉花的部門,應同各有關部門協同一起,根据國務院和本省關于國家領導下的自由市場的范圍的各項規定,堅决地將市場管理好,保証國家的計划收購和統一收購政策的貫徹执行。(不另行文)
  一九五七年九月一日
  遼寧省人民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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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本溪日报

出版地:本溪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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