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區宣判八名刑事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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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本溪日报》 报纸
唯一号: 060620020210009564
颗粒名称: 平山區宣判八名刑事犯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57年7月21日,平山区公安分局和区法院在車站广場和彩屯两地分別召开公开宣判大会,宣判了八名刑事犯罪分子。
关键词: 本溪市 宣判 刑事犯

内容

7月21日,平山区公安分局和区法院在車站广場和彩屯两地分別召开公开宣判大会,宣判了八名刑事犯罪分子。
  在这八名刑事犯罪分子中有偷盗、敲騙、强奸幼女等犯罪分子。其中慣盗犯郑永和,以前曾因偷盗纵火被某地法院判处徒刑一年,但出獄后仍不悔过,今年3月份又偷盗职工現銭一百四十余元;慣盗张宝貴伙同另外两人偷盗本钢南地供气車間无縫钢管十一次之多达千斤以上,这两名慣盗这次受到三年和二年有期徒刑的惩处。在这次宣判的犯罪分子中,还有强奸幼女的犯罪分子张永振、于景春,他們都以威胁、引誘的卑鄙手段强奸了十二岁和七岁的幼女。这次法庭分別判他們三年和四年徒刑。其他各犯也都根据犯罪情节轻重分別判处一到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赵洪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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