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議关于第二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問題的决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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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本溪日报》 报纸
唯一号: 060620020210009443
颗粒名称: 第一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議关于第二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問題的决議
并列题名: (1957年7月15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議通过)
分类号: G210
摘要: 1957年7月15日,新华社北京消息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問題决议。
关键词: 本溪報 决議 問題

内容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問題决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四条的規定,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必須在1958年7月15日以前完成。
  各省和內蒙古自治区、新疆維吾尔自治区的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該由各省和上述自治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省的和上述自治区的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該提前在1958年6月15日以前完成。
  二、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額仍然保持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226人的名額。
  三、省、自治区、直轄市、人民武装部队、国外华侨应該选举的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額,仍然和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名額相同。行政区划变更的省、自治区、直轄市应該选举的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額,按照行政区划的变更作相应的調整。
  【新华社北京15日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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