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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主义靑年团章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本溪日报》
报纸
唯一号:
060620020210008487
颗粒名称:
中國共產主义靑年团章程
并列题名:
中国新民主主义靑年团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分类号:
G210
摘要:
本文发表了中国新民主主义靑年团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國共產主义靑年团章程。
关键词:
本溪报
共產主义
靑年团
章程
内容
一九五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總則
中國共產主义靑年团是中國先進靑年的群衆組織,是學習共產主义的學校,是中國共產党的助手。
中國共產主义靑年团擁護中國共產党的綱領,为在中國建成社會主义和在將來實現共產主义而奋闘。
中國共產主义靑年团以共產主义精神敎育靑年,幫幫邦帮助靑年不断地提高思想覺悟,繼承和發揚我國人民的革命傳統,使我國靑年一代成为熱愛祖國、忠于人民、有知識、守紀律、体魄健壯、勤勞勇敢、朝气蓬勃、不怕任何困難的社會主义的建設者。
中國共產主义靑年团特別重視在广大靑年中進行勞动致育,敎育靑年熱愛勞动,尊重勞动人民,積極参加工業、農業的生產和各項建設事業,努力學習建設祖国的勞动技能和文化、科學知識,反對輕視勞动特別是輕視体力勞动的錯誤觀點。
中國共產主义靑年团要求全体团員,模范地遵守憲法和法律,忠實地执行中國共產党和人民政府的政策,为鞏固人民民主專政、为保衛祖國貢献自己的力量。
中國共產主义靑年团要加强同全國各民族靑年的友愛和团結,要善于同各个靑年組織密切合作,五相學習,共同進步;經常警惕和克服驕傲自滿、脫离群衆的宗派主义傾向。
中國共產主义靑年团在一切工作中堅持群衆路綫,經常傾听群衆的意見,反映群衆的要求,遇事同群衆商量,虛心向群衆學習,幷且以团員的模范行动和說服敎育的方法帶动靑年不断前進。靑年团要善于按照靑年的特點,采用生动活潑的工作方法,开展有益于社會主义建設和促進靑年健康成長的独立活动。
中國共產主义靑年团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团的生活中要充分發揚民主,經常开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团員應當自覺地遵守紀律,以保持团在政治上、組織上的一致。
中國共產主义靑年团忠于无產階級國际主义原則,努力發展和鞏固以蘇聯为首的和平、民主、社會主义陣營各國靑年的团結,發展同世界各國靑年的友好合作,幷且同情和支持一切國家的靑年反對帝國主义和反對殖民主义的闘争,为保衛世界和平、爭取人類進步和美好的將來而奋闘。
中國共產主义靑年团在中國共產党的領導下進行工作。靑年团中央委員會受中國共產党中央委員會的領導,地方各級团組織受同級党組織和上級团組織的領導。
第一章 团員
第一条 凡是年齡在十五周歲以上,二十五周歲以下的中國男女勞动靑年,承認团的章程,参加团的一个組織幷且在其中工作,执行团的决議,繳納团费的,都可以成为中國共產主义靑年团团員。
团員年滿二十五周歲,沒有被選入团的領導机關,或者沒有担任团內的專門職務,就不再保留团籍;如果他們要求繼續留在团內,可以保留团籍到二十八周歲。
团員在被接收入党幷且轉为正式党員以后,如果沒有在团內担任領導工作和專門職務,就不再保留团籍。
第二条 团員有下列义務:
(1)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义,積極宣傳和执行党的政策;
(2)在勞动中起模范作用,完成党和团的組織所交給的任務;
(3)努力學習勞动技能和文化、科學知識,努力鍛煉身体;
(4 )時刻保持革命警惕,履行保衛祖國的义務;
(5)遵守國家法律,維護共產主义道德,同違法乱紀的行为作闘爭;
(6)關心群衆,反映靑年的意見和要求,做靑年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团員有下列權利:
(1)在团的有選举權和被選举權;
(2)在团的會議上和团的報刊上,参加關于团的工作問題的討論;
(3)在团的會議上,批評团的領導机關和团的任何工作人員;
(4)對于团的决議如果有不同意的地方,除了无條件地执行以外,可以保留或者向团的領導机關提出自己的意見;
(5)参加团的組織通過對自己的処分决議的會議,幷且可以申辯;
(6)向团的各級組織直到中央委員會提出建議、中訴和聲明。
第四条接收团員必須个別地履行入团手續:
(1)申請入团的靑年必須有团員兩人介紹。
介紹人應當負責地向团的組織說明被介紹人的思想品质和經歷,幷且在介紹前向被介紹人說明团章。
(2)申請入团的靑年應當向支部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支部大會討論通過,報告區委員會批准。在沒有區級組織的地方,批准接收团員的權力屬于縣、自治縣、市委員會。縣、自治縣、市委員會認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把批准接收团員的權力授予基層的团委員會。被批准入团的靑年从支部大會通過他入团的時候起,就取得了团籍。
第五条 团員由一个組織轉移到另一个組織的時候,必須按照中央委員會的規定轉移組織關系。
第六条 团員有退团的自由,退团的時候,應當向支部委員會聲明。
团員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个月不過团的組織生活或者不繳納团费,就被認为是自动退团。支部大會應當對于这樣的团員通過除名,幷且報告上一級委員會備案。
第七条 团的組織,對于在建設祖國和保衛祖國的事業中,有优異成績的团員,應當給以表揚。對于建反团的紀律,或者犯了共它錯誤的团員,應當本着愛護的精神,从团結的願望出發,進行批評和敎育,帮助他們改正錯誤;其中情節嚴重的,應當給以処分。
処分分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团內領導職務;留团察看;开除团籍。
給团員留团察看処分的時間是六个月到一年。团員在留团察看期間,在团內沒有選举權和被選举權,不得作靑年入团的介紹人。
第八条 給团員処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通過,報告上一級委員會批准。
基層的团委員會和總支委員會可以批准給团員以警告、嚴重警告的処分。給团員以撤銷团为領導職務、留团察看的処分,必須經過區委員會批准;在沒有區級組織的地方,經過縣、自治縣、市委員會批准。給团員以开除团籍的処分,必須經過直轄市、縣,自治縣,市委員會批准。
第九条 各級組織在决定對团員的処分的時候,應當听取被処分者的意見,對被処分者的申訴書應當立即轉遞,不得扣压,在接到团員的申訴書后,應當迅速地加以審查処理。第二章 团的組織机構、团內民主
第十条 中國共產主义靑年团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組織起來的。它的基本條件是:
(1)各級領導机關由選举產生;
(2)各級委員會定期向各該級代表大會或者团員大會報告工作;
(3)各級領導机關應當經常听取和認眞処理下級組織和团員的意見;
(4)团的組織和团員都必須执行团的决議,团員服從团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
(5)团的各級組織實行集体領導和个人負責相結合的制度。
第十一条 团的組織按照地區和生產單位的原則建立。
团的各級領導机關如下:
(1)在全國是全國代表大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是中央委員會。
(2)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大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是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
(3)在自治州是自治州代表大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是自治州委員會。
(4)在縣、自治縣、市是縣、自治縣、市代表大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是縣、自治縣、市委員會。
(5)在基層單位是团員大會或者团員代表大會,在团員大會或者团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是基層委員會。
各級委員會可以按照工作需要,設立適當的工作部門。
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縣、自治縣、市可以設立代表机關——地方委員會、區委員會。
第十二条 在全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中央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代表會議。代表會議代表的名額和產生办法由各該級委員會决定。代表會議的决議,必須經過各該級委員會批准,才能够發生效力。
第十三条 团的選举采用无記名投票的方式。基層組織的選举,在不可能采用投票方式的時候,可以采用按照候選人名單逐个進行举手表决的方式。团的組織應當保障選举人有批評、提出和要求調換候選人的權利。
第十四条 各級組織必須充分發揚民主,切實保障团員的民主權利,使他們能够自由、切實地討論团的工作和团組織中的各種問題,充分發揮他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第十五条 各級組織必須經常用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方法來揭露和消除工作中的缺點和錯誤。要鼓勵自下而上的批評,特別是鼓勵团員和靑年對团的領導机關和工作人員提出坦率的批評和建議;反對任何压制批評的行为。
第三章 团的中央組織
第十六条 全國代表大會四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中央委員會全体會議可以决定提前或者延期召开。
出席全國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選举办法,由中央委員會决定。
第十七条 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審查和批准中央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2)對論和决定全团的工作方針和當前的工作任務;
(3)修改团的章程;
(4)選举中央委員會。
第十八条 中央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名額由全國代表大會决定。中央委員會委員出缺,由中央委員會候補委員依次遞補。
第十九条 中央委員會全体會議每年只少召开兩次。
第二十条 中央委員會全体會議選举常務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選举第一書記一人和書記若干人,組成書記処。在中央委員會全体會議閉幕期間,常務委員會行使中央委員會的職權。書記処在常務委員會領導下処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全國代表會議,有權免除中央委員會部分委員或者候補委員的職務,幷且有權補選部分候補委員,但是每次免職或者補選的數額,都不得超過中央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總數的七分之一。第四章 团的地方
組織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代表大會兩年召开一次。縣、自治縣、市代表大會一年召开一次。
出席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選举办法,由各該級委員會决定。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審查和批准各該級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2)討論和决定本地區团的工作任務;
(3)選举各該級委員會;
(4)選举出席上一級代表大會的代表。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名額,由各該級代表大會决定。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出缺,由各該級委員會的候補委員依次遞補。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委員會的全体會議每年至少召开兩次。縣、自治縣、市委員會的全体會議每年至少召开三次。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級委員會全体會議選举各該級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若干人。在各該級委員會全体會議閉會期間,由各該級常務委員會行使委員會的職權。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級委員會的組成,必須經過上一級委員會或者它的代表机關批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縣、自治縣、市的代表机關——地方委員會、區委員會的組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縣、自治縣、市委員會指定。
第五章 团的基層組織
第二十八条 团的基層組織是在每一个工厂、礦山、農場、商店、生產合作社、鄕、連隊、机關、學校、街道和其他基層單位建立起來的支部、總支部、团委員會。在上述一个單位中有团員三人以上,就可以建立基層組織。
(1)团員不足五十人的單位建立支部。
(2)团員在五十人以上,不足二百人的單位,可以建立總支部。
(3)团員在二百人以上的單位,可以建立团委員會。如果工作需要,团員在一百人以上的單位,也可以建立团委員會。
在团委員會、總支部下建立支部。如果工作需要,在团委員會下也可以建立總支部。在一个支部內可以分若干个小組。
建立基層組織應當經過直轄市、縣、自治縣、市委員會批准。
第二十九条基層組織是团的工作和活动的基本單位。它的任務是:
(1)對团員和靑年進行共產主义和時事、政策的敎育;
(2)執行党和上級团組織的决議和指示,动員团員和靑年積極生產,努力工作,支持他們的合理的倡議和創举;
(3)組織团員和靑年學習文化,科學和技術知識;
(4)了解和反映靑年的思想、要求,關心他們的生活和休息,組織他們参加体育鍛煉和文化娛樂活动;
(5)領導团員开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同違法乱紀的行为和官僚主义進行闘爭;
(6)對团員進行团章敎育,充分保障团員的權利,監督团員履行团員的义務;
(7)接收团員,收繳团费。
第三十条 支部的团員大會每月召开一次,總支部的团員大會每三个月到半年召开一次,团委員會的团員大會或者团員代表大會每半年到一年召开一次。
第三十一条 基層委員會由团員大會或者团員代表大會選举產生,它任期半年到一年。
在团員七人以下的支部,不設立委員會,只選举支部書記一人或者書記、副書記各一人。
团委員會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選举常務委員會。
第六章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团的組織
第三十二条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团的工作,是軍隊政治工作的一个重要組成部分。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团的組織在党委、政治机關和党的基層組織的領導下進行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团的組織,根据中央委員會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的特別規定進行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团的組織,應當和地方团組織保持密切聯系,参加地方团組織的工作,幷且参加地方团的領導机關的選举。第七章 中國少年先鋒隊
第三十五条 中國少年先鋒隊是中國共產主义靑年团領導的少年兒童的群衆組織。
第三十六条 少年先鋒隊以共產主义精神敎育少年兒童,培養他們成为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动、愛科學、愛護公共財物、健壯、活潑、勇敢、誠實和具有創造精神的新一代。
第三十七条 团的組織選派团員或者聘請敎師担任少年先鋒隊的輔導員,幷且帮助他們不断地提高政治和業務水平。
第三十八条 团的組織應當全面地關心少年兒童的成長,向一切危害少年兒童身心健康的現象作闘争。学会正確处理人民內部矛盾,推進社会主义建設事美!
本报編輯部第八章 团的經费
第三十九条 团的經费包括团員繳納的团费和其他收入。
团員繳納团费的數額由中央委員會規定。团員同時又是中國共產党党員者,免繳团费。
第四十条 各級团的組織應當定期向各該級代表大會或者团員大會報告团員繳納团费和团费使用的情况。
(新華社北京24日電)
知识出处
《本溪日报》
出版者:本溪日报
出版地:本溪市
《本溪日报》创刊于1948年12月24日,由本溪市委主办,报社下辖《本溪日报》《辽沈晚报·本溪版》两报及《洞天周刊》《经济周刊》两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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