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务院發出新公私合营企業工資改革中若干問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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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本溪日报》 报纸
唯一号: 060620020210003536
颗粒名称: 國务院發出新公私合营企業工資改革中若干問題的規定
分类号: D676.5
摘要: 1956年10月12日國務院全体會議第三十九次會議上通過「國務院關于新公私合營企業工資改革中若干問題的規定」。
关键词: 國务院 公私合营企業 工資改革 若干問題 規定

内容

【新華社北京16日消息】「國務院關于新公私合營企業工資改革中若干問題的規定」已經公布,這个規定是在10月12日國務院全体會議第三十九次會議上通過的。
  規定說,爲了改變新公私合營企業中混乱不合理的工資狀况,逐步建立起社會主義的工資制度,國務院决定對新公私合營幷且已經定股定息的企業的工資制度,在今年下半年進行一次改革,幷且根据在發展生產、提高勞動生產率的基礎上逐步改善職工生活的原則,考慮到企業生產、營業、成本等方面的情况和則務开支的可能性,適當的提高現行工資待遇比較低的工人、職員和私方人員的工資水平。
  關于工資改革的方針問題,規定指出,新公私合營企業的工資標准和工資制度,應該逐步向同一地區、性質相同、規模相近的國營企業看齊。新公私合營企業的工人、職員和私方人員的現行工資標准,同當地同類性質的國營企業的工資標准相比較,高了的不減少,低了的根据企業生產、營業情况和實際可能,分期地逐步增加。
  新公私合營企業的工資制度,應該根据按勞付酬的原則進行合理的調整,但又要从實際可能出發,採取適當的步驟,逐步地達到統一合理。對原有的工資制度,要注意吸取其合理的因素。在這次工資改革中,要求企業內部的工資制度能够達到基本上統一合理;行業之間、行業內部以及各類人員之間的工資懸殊的狀况能够有所改善。
  規定接着就工業、建築和交通運輸企業工人的工資制度,商業企業的工資制度,職員和工程技朮人員的工資制度,私方人員的工資待遇,變相工資等問題,作了說明。規定說,私方人員的工資待遇,應該按照對職工工資的同樣原則處理。
  國務院規定,新公私合營企業的工資改革工作,一般應該在1956年年底以前完成。新的工資方案不論在那一月份宜布,新定計時工資標准高于現行工資的部分,一律从 1956年7月1日起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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