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同渎职犯罪进行斗争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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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顺日报》 报纸
唯一号: 060420020230005092
颗粒名称: (十一)同渎职犯罪进行斗争
分类号: D914
摘要: 本文记述了为了进一步巩固我们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机关,加强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证它对各项社会主义事业进行有效的管理,必须加强法制观念,加强纪律性,坚决同渎职犯罪进行斗争。
关键词: 国家机关 法制观念 犯罪

内容

为了进一步巩固我们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机关,加强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证它对各项社会主义事业进行有效的管理,必须加强法制观念,加强纪律性,坚决同渎职犯罪进行斗争。
  渎职犯罪又叫职务上的犯罪,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由于利用职权,滥用职权,违法乱纪,或者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属于渎职罪的主要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向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贿赂,或者介绍贿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泄露国家重要机密;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做枉法裁判;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人实行体罚虐待;司法工作人员私放罪犯;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窃取财物等等。
  这里还需要说明,我国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渎职罪,并没有包括全部职务上的犯罪。除了第八章规定的渎职罪以外,还根据职务上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对象不同,而分别规定在刑法分则的其他各章之中。例如,在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规定了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由于违反规章制度而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走私、投机倒把的犯罪。在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实行刑讯逼供,报复陷害的犯罪。在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务的犯罪等等。
  职务上的犯罪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这种犯罪严重地破坏我们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机关的肌体,腐蚀我们国家工作人员的队伍,破坏我们国家机关同广大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瓦解社会主义经济基础,阻碍我们国家方针、政策、法令的实施。这些犯罪还可以使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有机可乘,钻进我们国家机关内部进行破坏和捣乱。所以,它比国家机关外部的一般社会上的犯罪具有更大的危险性。对于这种犯罪,如果不及时和坚决地给予惩罚,任其发展,那么我们的为人民服务的国家机关就会变成为个人谋取私利的机关,我们的社会主义公有经济也会变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就无法实现。
  在运用刑法同渎职罪进行斗争的时候,首先要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就是说在处理职务上犯罪的时候,必须把渎职罪同职务上的过错区分开来。对那些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并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加惩处。例如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赃款、赃物没收,公款公物追还。犯前款罪,致使国家或者公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一九二条又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章之罪,情节轻微的,可以由主管部门酌情予以行政处分。至于那些少量的公私不分,多吃多占,一般性的失密,或者由于责任心不强,工作中发生差错,致使国家利益遭到轻微损失等等,都属于职务上的过错,不应该定为渎职罪。
  在同渎职罪作斗争中,要特别注意坚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任何国家工作人员,不论他的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犯了罪,就应当毫无例外地给予法律制裁,不允许有半点特权。 (刑法讲话全文完)
  (据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广播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稿)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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