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1956年工作报吿(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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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鞍山日报》 报纸
唯一号: 060320020230011528
颗粒名称: 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1956年工作报吿(摘要)
其他题名: 在遼寧省鞍山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議上
分类号: D916.2
摘要: 本文记述了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年来根据市人大历次会议的决议精神,积极配合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依法处理各类刑、民案件,有力打击了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的罪恶活动,保护了合法权益,增强了人民团结。
关键词: 法院 工作报告 建设事业

内容

一年來,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中共鞍山市委的直接領導和上級人民法院的監督下,根据人民法院的方針、任务和市人民代表大会歷次会議的决議精神,積極配合我市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依法处理了各类刑、民案件501件;監督各区人民法院处理了各类刑、民案件3,440件,幷且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处理進行了法紀宣傳敎育工作。从而有力地打击了反革命分子和貪汚、盜窃分子以及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罪惡活动;保护了國营企業、合作社、公私合营企業、人民团体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增强了人民內部的团結,加强了人民群众的法制覌念,保障了生產建設事業的迅速發展。
  (一)
  一年來,中級人民法院和各区人民法院在審理大批新收案件的同时,还着重地做了下列三件工作:
  (1)从去年9月以來,我市在社会主义革命高潮的前夕,为了肅淸一切公开和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粉碎國內、國外敌人对我國社会主义建設和社会主义改造事業的破坏活动,曾進行了肅淸一切反革命分子的斗爭。在这一斗爭中,人民法院依法負責審判工作。由于开展这一斗爭的时間已迫近年末,公安机关所逮捕的反革命分子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大都是在今年才經檢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因而中級人民法院和各区人民法院在今年除及时处理新收的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民案件外,还集中力量对公安机关去年所搜捕的案件進行了处理。
  由于我們坚决地执行了「惩办和寬大相結合」的政策,特別是社会主义建設和社会主义改造所獲得的巨大勝利,使反革命分子進一步地認識到只有坦白、立功才能得到寬大处理,才能有生活的出路,因而有許多反革命分子主动向政府坦白自首了。最近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通过了「关于寬大处理和安置城市殘余反革命分子的决定」,又進一步地給反革命分子指出了光明的道路;那些还沒有向政府坦白自首的反革命分子,应該迅速弃暗投明,向政府徹底坦白自首,爭取和全國人民一道走向社会主义。
  (2)去年,中級人民法院和各区人民法院在肅淸一切反革命分子和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斗爭中,虽然起了很大作用,但鑒于当时任务繁重,时間急迫,幹部水平不高和調査硏究不够,我們估計在处理案件上可能会發生一些缺点和錯誤。因此,今年又根据全國第三屆司法会議和遼寧省第一屆司法会議的精神,对1955年所处理的反革命案件和一部分刑事案件進行了檢査。
  从檢査的結果來看,絕大部分案件的处理是正确的,但也有个別的案件在判处上有錯誤。其中有輕罪重判的和重罪輕判的,有一般刑事犯罪当成反革命犯罪判处的,有偶尔偸窃認定为慣窃的,也有个別的尙未構成犯罪当成有罪而判了刑的。
  通过檢査,我們深深地感到:錯判了案件,寃枉了好人,就会在人民群众中造成極不良的影响,就会疏远党、政府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危害是很大的。我們是受人民的委托,应該把事情办好,办錯了就应該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加以改正。基此,我們在經过檢査后認为有問題的案件,均本着「旣嚴肅、又愼重」的态度,進行了再審、改判。糾正了在認定犯罪事实上和認定犯罪性質上及执行政策上的缺点与錯誤。对那些应該得到从輕处理的,均給予减刑;能得到免予刑事处分的,則作出了免予刑事处分或敎育釋放的判决;对那些尙未構成犯罪的,則作出了無罪判决,立即予以釋放。
  (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的公布、施行,向我們人民法院提出了一切審判活动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的要求。一年來,中級人民法院和各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國家法律所規定的審判制度方面有了很大的提高,我們对一切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審判均能按照國家法律所規定的審判制度和比較正規的審判程序來進行。公安、檢察、法院三个机关已發揮了互相監督、互相制約的作用。凡事应該由公安机关、檢察机关偵査、起訴的,均由他們進行偵査、起訴,起訴到法院以后,法院則通过准备庭的方式,对案件進行認眞的審査。幷且根据案件的証据材料完备与否分別作出交付審判、發回补充偵査或駁回起訴的决定。在开庭審判时还積極地爭取檢察机关依法参予審判活动,來支持公訴和進行審判監督。另外,在審理案件时,除有关國家机密、个人隱私和少年犯罪依法不应公开的案件外,一律公开吸收群众旁听,使整个審判活动受到群众監督幷借以擴大法制宣傳敎育。在陪審制度上,已有678名人民陪審員到法院参加过陪審,在处理案件时審判員与人民陪審員都是共同硏究,共同負責。由此使審判人員在防止審判工作中的主覌、片面和加强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上都起了很大的作用。在辯护制度方面較去年有了很大的發展,今年中級人民法院和各区人民法院所審理的案件除保証了被吿人自己行使辯护权利外,还由被吿的近親屬和律师出庭为他們進行辯护,这类案件已占結案总数的27%。至于合議、回避、上訴等制度已坚决地作了貫徹。
  由于坚决执行了上述制度,使中級人民法院和各区人民法院一年來所審結的案件在質量上也大大提高了。
  (二)
  一年來,由于我們水平不高和某些幹部作風不好,因而在工作中也發生了一些不可忽視的缺点和錯誤。这些缺点和錯誤除表現在个別案件尙有判处不当者外,还表現在下列几方面:
  (1)在工作中还有嚴重的脫离群众的傾向。关于人民法院工作中的群众路綫主要是通过人民陪審員的陪審,吸收人民群众参加旁听,認眞地接待人民群众的來訪、切实地处理人民來信,很好傾听群众在处理案件上的意見和在处理案件中能够关心群众疾苦,迅速处理案件等方面來实現的。从当前的情况來看,我們在这些方面都注意得很差。我們在实行陪審員参加陪審和吸收群众旁听时,很少向他們征求对法院工作的意見;接待群众來訪、处理群众來信的工作还不够認眞和不够及时;在向群众進行調査时,也只是簡單地收集証据,很少傾听他們对处理上的意見;对許多案件的处理还有拖拉現象。
  (2)法制思想敎育工作作得不够。通过審理案件敎育公民忠于祖國、自覚地遵守法律是人民法院的任务之一,而且为人民法院組織法所規定了的。但由于我們重視不够,在整个審判活动中很少有意識地進行这方面的工作;我們不善于結合对具体案件的处理向人民群众進行法制敎育;至于有計划地組織各方面的宣傳力量对廣大人民群众進行系統的法律敎育作的更差。
  (3)在幹部中主覌主义的思想作風还沒有得到徹底的克服,在处理案件上缺乏調査硏究,偏听偏信、主覌臆断还很嚴重。这种主覌主义的思想方法存在于人民法院的工作中,危害是很大的。許多案件处理上的錯誤就是因此產生的。
  (4)審判監督工作作得不够。在目前幹部水平不高,法律还不完备的情况下,如何加强院長对本院審判工作的監督,加强上級法院对下級法院的審判監督是保証審判工作正确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一年來,我們虽然通过对上訴案件的審理及檢査,糾正了一些錯判案件,但在糾正錯判案件的同时有計划地通过具体事例对幹部進行敎育是不够的;特別是总結審判工作經驗作的更不够。因而中級人民法院和各区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所存在的問題都不能得到及时的解决,幹部業务水平也不能得到很快的提高。今后我們应当依法大大地發揮審判監督作用。
  (三)
  鞍山市是全國重工業城市之一,它对社会主义建設及提前和超額完成國家計划具有重大意义。鞍山市的各級人民法院必須充分地运用審判职能,保障我們鞍山市的各种建設事業。为完成这一任务,今后中級人民法院和各区人民法院必須:
  (1)進一步提高办案質量。認眞地貫徹执行國家法律所規定的審判制度,加强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傾听人民群众的意見,这些方面都是正确審判案件的重要保証。
  为了提高办案質量还必須大力克服審判工作中的主覌主义,和認眞地学習國家的政策、法令。人民法院是受人民委托执行國家政策、法令的机关。而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对國家的政策、法令如果領会得不深刻、不全面,主覌主义不加以克服,就会出很大的乱子。「主覌主义害死人」的話,我們应該深为警惕。我們应該学好中國共產党第八次全國代表大会的文件,幷且通过这一学習來檢査工作,以提高政策思想水平,加强群众覌念,关心群众疾苦,了解群众要求,为人民好好办事。
  (2)动員各方面的力量加强法制思想敎育。党和中央对加强人民的法制覌念是特別重視的。在中國共產党第八次全國代表大会关于政治报吿的决議中曾强調指出:「一切國家机关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使人民民主权利充分地受到國家的保护」;董必武院長指出:「必須在人民群众中廣泛地進行关于法律的宣傳敎育工作,在社会上培养守法的風尙」。事实也是如此。在某些國家机关工作人員中和人民群众中,法制覌念还很薄弱,違法与犯法的現象还相当嚴重:有的在公共場所不遵守秩序;有的不爱护國家財產;有的对父母、子女不瞻养、撫育;有的对法院判决不願执行;有些國营企業、國家机关对簽訂的合同还很不重視;國务院所頒布的「企業內部劳动規則綱要」經常被破坏,侵犯人权的行为也屡有發生。这些違法与犯法的行为对巩固我們的社会秩序,对生產建設的發展都有莫大的危害。因此,必須積極設法消除这种現象。但消除这种現象,不能过于急燥和單純地用惩罰的方法來解决,必須是从加强法制思想敎育和社会主义道德敎育方面着手。为此,希望各机关、团体經常地宣傳社会主义法制,揭露犯法和違法的行为,强調一切國家机关工作人員和全体公民必須嚴格地遵守國家的法律,尊重人民的民主权利,遵守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加强对职工、学生和各方面男女公民的社会主义道德敎育,培养他們社会主义的道德品質。在厂礦、机关、团体、学校中应該經常地就本單位所發生过的具体的違法事例,以及出現过的遵守法律的模范行为進行宣傳敎育工作。
  (3)進一步依靠人民代表和廣大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監督。按照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应受同級人民代表大会的監督和廣大人民群众的監督。但是过去,我們在这方面做得很不够,我們很少主动去征求人民代表和廣大人民群众的意見。从許多事实的敎訓中,我們体会到人民群众对我們的意見和批評都是我們工作中的血液。只有經常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見,傾听人民群众的批評,才能使我們的工作不断前進。因此,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誠恳地要求人民代表今后多來檢査我們的工作,經常地对我們的工作提出批評和意見。
  这是出席遼寧省鞍山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議的代表們分組進行討論的情形。
  (苗明 攝)

知识出处

鞍山日报

《鞍山日报》

出版者:鞍山日报社

出版地:鞍山市

《鞍山日报》创刊于1949年2月7日,是中共辽宁省鞍山市委机关报纸,面向全市发行。初名工人生活报,1956年1月1日改名为《鞍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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