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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范章程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鞍山日报》
报纸
唯一号:
060320020230008101
颗粒名称:
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范章程
其他题名:
(1956年6月30日第一届全國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議通过)
分类号:
D927.31
摘要:
本文是对农业合作社章程的节选和总结,涉及社员权利、义务、土地和其他主要生产资料的规定,以及合作社的管理和运营等内容。这些内容与农业合作社的内部管理和运作密切相关,是农业合作社章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
章程
农业社
细则
内容
目次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社員
第三章 土地和其他主要生産資料
第四章 資金
第五章 生産經营
第六章 劳動組織和劳動報酬
第七章 財务管理和收入分配
第八章 政治工作
第九章 文化福利事業
第十章 管理机構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条 農業生產合作社(本章程所說的農業生產合作社都是指的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是劳動農民在共產党和人民政府的領導和帮助下,在自願和互利的基礎上組織起來的社会主义的集体經济組織。
第二条 農業生產合作社按照社会主义的原則,把社員私有的主要生產資料轉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組織集体劳動,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取酬」,不分男女老少,同工同酬。
第三条 農業生產合作社要根据当地条件,不断地改進農業技術,在國家的援助下逐步地实現農業的机械化和电气化,使農村經济不断地向前發展;同時要隨着生產的發展,不断地增加社員的收入,提高社員的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的水平。
第四条 農業生產合作社要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正確地結合起來。社員必須服从和保護全社的集体利益,合作社必須關心和照顧社員的个人利益。
第五条 農業生產合作社要把全社利益和國家利益正確地結合起來。合作社应該在國家經济計劃的指導下独立地經营生產。合作社必須認眞地对國家尽繳納公粮和交售農產品的义务。
第六条 農業生產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合作社的領導人員由社員选举,合作社的重大事务由社員討論决定。合作社的領導人員必須实行集体領導,密切联系群众,遇事和群众商量,团結全体社員办好合作社。
第二章 社員
第七条 年滿十六歲的男女劳動農民和能够参加社內劳動的其他劳動者,都可以入社做社員。入社由本人自願申請,經社員大会或者社員代表大会通过。
合作社要積極地吸收烈士家屬、軍人家屬、國家机關工作人員家屬、殘廢軍人、復員軍人(包括起义以後和和平解放以後復員回鄕的軍政工作人員)入社,也要吸收老、弱、孤、寡、殘疾的人入社。
合作社也要吸收外來移民入社。
第八条 对于过去的地主分子和已經放弃剝削的富農分子,合作社根据他們的表現和参加劳動生產的情况,幷且經过鄕人民委員会的審查批准,可以分別吸收他們入社做社員或者候補社員。
農村中过去的反革命分子,如果是在歷史上只有輕微罪行、現在已經悔改的,或者罪行虽然比較重大,但是对于鎭压反革命立有顯著功劳的,以及刑滿釋放、表現良好的,合作社对于这些人,根据他們悔改的程度和立功的大小,幷且經过鄕人民委員会的審查批准,可以分別吸收他們入社做社員或者候補社員。
对于不够入社条件的过去的地主分子、富農分子和反革命分子,經过鄕人民委員会的批准,合作社可以吸收他們参加社內的劳動,使他們獲得改造成为新人。对于这些人,合作社应該同对待社員一样地按照他們的劳動付給報酬,幷且同对待社員一样地处理他們的生產資料。这些人如果表現良好,經过鄕人民委員会審查批准,可以做社員或者候補社員。
候補社員如果表現良好,經过鄕人民委員会審查批准,可以做社員。
地主、富農的家屬沒有参加剝削的,反革命分子的家屬沒有参加反革命活動的,可以入社做社員。
第九条 每个社員同样地有以下的权利:
(一)参加社內的劳動,取得应得的報酬。
(二)提出有關社务的建議和批評,参加社务的討論和表决,对社务進行監督。
(三)选举合作社的領導人員,被选举为合作社的領導人員。
(四)在不妨碍合作社生產的条件下,經营家庭副業。
(五)享受合作社举办的文化、福利事業的利益。
过去的地主分子、富農分子和反革命分子,在入社以後的一定時期內,沒有被选举权,不能担任社內的任何重要職务;做候補社員的,幷且沒有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十条 每个社員同样地有以下的义务:
(一)遵守社章,执行社員大会、社員代表大会和管理委員会的决議。
(二)積極地参加社內劳動,遵守劳動紀律。
(三)爱護國家的財產和合作社的財產。
(四)鞏固全社的团結,同一切破坏合作社的活動作坚决的鬥爭。
第十一条 社員有退社的自由。
要求退社的社員一般地要到生產年度完結以後才能退社。社員退社的時候,可以帶走他入社的土地或者同等數量和質量的土地,可以抽回他所交納的股份基金和他的投資。
第十二条 社員如果嚴重地違反社章,經过多次敎育和处分还不悔改,由社員大会或者社員代表大会討論决定,可以取消他的社員資格。被取消社員資格的人如果不服,可以請求鄕或者縣人民委員会解决。
被取消社員資格的人可以留在社內参加劳動,合作社应該同对待社員一样地按照他的劳動付給報酬。如果被取消社員資格的人願意离社生產,可以帶走他入社的土地或者同等數量和質量的土地,可以抽回他所交納的股份基金和他的投資。
被取消社員資格的人如果已經悔改,社員大会或者社員代表大会可以恢復他的社員資格。
第三章 土地和其他主要生產資料
第十三条 入社的農民必須把私有的土地和耕畜、大型農具等主要生產資料轉为合作社集体所有。
社員私有的生活資料和零星的樹木、家禽、家畜、小農具、經营家庭副業所需要的工具,仍屬社員私有,都不入社。
社員土地上附屬的私有的塘、井等水利建設,隨着土地轉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如果这些水利建設是新修的,本主还沒有得到收益,合作社应該適当地償付本主所費的工本。如果修建这些水利所欠的貸款沒有还淸,应該由合作社負責歸还。
社員私有的藕塘、魚塘、葦塘等轉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的時候,对于塘里的藕、魚、葦子等,合作社应該付給本主以合理的代價。
第十四条 社員的土地轉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取消土地報酬以後,对于不能担負主要劳動的社員,合作社应該適当地安排適合于他們的劳動,如果他們在生活上有困难,合作社应該給以適当的照顧;对于完全喪失劳動力,歷來靠土地收入維持生活的社員,应該用公益金維持他們的生活,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暫時給以適当的土地報酬。
对于軍人家屬、烈士家屬和殘廢軍人社員,合作社还应該按照國家規定的优待办法給以优待。
第十五条 从事城市的職業、全家居住在城市的人,或者家居鄕村、劳動力外出、家中無人参加劳動的人,屬于他私有的在農村中的土地,可以交給合作社使用。如果本主生活困难,歷來依靠土地收入補助生活,合作社应該給以照顧,付給一定的土地報酬。如果本主移居鄕村,或者外出的劳動力回到鄕村,从事農業生產,合作社应該吸收他入社。如果他不願意入社,合作社应該把原有的土地或者同等數量和質量的土地給他。
第十六条 農業生產合作社应該抽出一定數量的土地分配給社員种植蔬菜。分配給每戶社員的这种土地的數量,按照每戶社員人口的多少决定。每人使用的这种土地,一般地不能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數的百分之五。
社員原有的坆地和房屋地基不必入社。社員新修房屋需用的地基和無坆地的社員需用的坆地,由合作社統筹解决,在必要的時候,合作社可以申請鄕人民委員会协助解决。
第十七条 社員私有的耕畜、大型農具和社員經营家庭副業所不需要而为合作社所需要的副業工具轉为合作社集体所有,要按照当地的正常的價格議定價款的數目,分期付給本主。付淸的時間一般地是三年,至多不超过五年。沒有付淸的價款的利息問題,由合作社同本主协商解决。
生產中需用的小型農具,如鐮刀、鋤头等,由社員自备自修。
第十八条 社員私有的林木,应該根据以〓的原則处理:
(一)少量的零星的樹木,仍屬社員私有。
(二)幼林和苗圃,由合作社償付本主一定的工本費,轉为合作社集体所有。
(三)大量的成片的果樹、茶樹、桑樹、竹子、桐樹、漆樹和其他經济林,根据今後收益的大小、經营的难易、本主所費工本和所得收益的多少,作價歸合作社集体所有,價款从林木的收益中分期付还。在合作社初建的時候,对于这种經济林,也可以暫時仍屬社員私有,由合作社統一經营,从这些林木的收益中付給本主一定比例的報酬。
(四)大量的成片的用材林,应該根据当時的材積分等作價,轉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價款从林木的收益中分期付还。在合作社初建的時候,对于这种用材林,也可以暫時仍屬社員私有,由合作社統一經营,从这些林木的收益中付給本主一定比例的報酬。
第十九条 社員私有的成群的牧畜,一般地应該由合作社按照当地的正常的價格作價收買,轉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價款在幾年內分期付还。價款付淸的期限和沒有付淸的價款的利息問題,由合作社同本主协商解决。
在合作社初建的時候,对于成群的牧畜,也可以暫時仍屬社員私有,由合作社統一經营,按照当地的習慣議定本主应得的報酬。
第四章 資金
第二十条 農業生產合作社为了筹集生產費和收買社員私有的生產資料,可以按照生產的需要和社員的負担能力,向社員徴集股份基金。
第二十一条 股份基金由全社的劳動力分攤。在合作社的初級階段,股份基金已經由社員按照土地或者按照土地和劳動力各占一定比例分攤交納了的,不再重攤。
社員在交納股份基金的時候,可以用合作社需要的各种生產資料抵交。如果不够,不够的部分由社員分期交給合作社;如果有多餘,多餘的部分由合作社按照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規定分期还給社員。貧苦的社員,在向銀行申請到貧農合作基金貸款以後,仍然不能交淸股份基金的,可以由社員大会或者社員代表大会决定緩交或者少交。分期交納和緩交的股份基金都不計利息。
过去的地主分子和富農分子入社的全部生產資料的價款,在抵交应攤的一份股份基金以後,如果有多餘,应該補交一份公積金、公益金,如果仍有多餘,作为多交的股份基金。
股份基金分記在各人的名下,不計利息,除非退社,不能抽回。
第二十二条 農業生產合作社应該从每年的收入当中留出一定數量的公積金和公益金。公積金用作擴大生產所需要的生產費用、儲备种籽、飼料和增添合作社固定財產的費用,不能挪作他用。公益金用來發展合作社的文化、福利事業,不能挪作他用。
合作社的公積金和公益金,社員退社的時候不能帶走,新社員(除了生產資料比較多的过去的地主分子和富農分子)入社的時候不要補交。
第二十三条 農業生產合作社資金不够的時候,可以由社員在自願原則下,按照自己的力量向社投資。但是,合作社不得强迫社員投資。
社員的投資由合作社負責償还,还淸的期限由合作社同社員协商决定。現金投資的利息,一般地要相当于信用合作社的存款利息。实物投資可以不給利息,也可以按照当地的習慣付給適当的利息。
(下轉3版)
(上接2版)
第二十四条 在幾个合作社合幷的時候,股份基金一般地不再重攤。如果有的合作社因为某些生產資料沒有轉为集体所有,社員少攤了股份基金,应該在合幷以前,把那些生產資料轉为集体所有,補攤股份基金。
在幾个合作社合幷的時候,一切公共財產不能分掉。
用作增添合作社的固定財產的社員投資和社外貸款,在幾个合作社合幷的時候,隨同固定財產轉歸合幷後的新社,由新社負責还償。
第五章 生產經营
第二十五条 農業生產合作社在組織和發展生產上,必須貫徹执行勤儉办社的方針,積極地擴大生產范圍,發展同農業相結合的多部門經济;要厲行節約,降低生產成本。
第二十六条 農業生產合作社应該根据本身的經济条件和当地的自然条件,積極地采取以下的各种措施,提高農業生產的水平:
(一)兴修水利,保持水土。
(二)采用新式農具,逐步地实現農業机械化。
(三)積極地利用一切可能的条件開闢肥料來源,改進使用肥料的方法。
(四)采用优良品种。
(五)適当地和有計劃地發展高產作物。
(六)改良土壤,修整耕地。
(七)合理地使用耕地,擴大復种面積。
(八)改進耕作方法,实行精耕細作。
(九)防治和消滅虫害、病害和其他灾害。
(十)保護和繁殖牲畜,改良牲畜品种。
(十一)在不妨碍水土保持的条件下,有計劃地開墾荒地,擴大耕地面積。
合作社应該積極地学習先進的生產經驗,努力找出本社增加生產的最關緊要的办法,幷且用最大的力量貫徹实行。
第二十七条 農業生產合作社社要根据國家的計劃和当地的条件,努力增產粮食、棉花等主要作物,同時又要發展桑、茶、麻、油料、甘蔗、甜菜、烟葉、果類、藥材、香料和其他經济作物。
第二十八条 農業生產合作社要根据需要和可能,積極地發展林業、畜牧業、水產業、手工業、运輸業、养蚕業、养蜂業、家禽飼养業和其他副業生產。
在不妨得合作社生產的条件下,合作社应該鼓勵和適当地帮助社員經营家庭副業。
第二十九条 農業生產合作社应該制定全面的生產計劃,有計劃地進行生產。
合作社应該制定三年以上的長期計劃,全面地規劃这个時期內的各項生產和建設。
在每一个生產年度開始以前,合作社应該定出年度的生產計劃。年度的生產計劃包括以下的主要內容:(1)作物的种植計劃、產量計劃,保証完成計劃的技術措施;(2)林業、畜牧業、水產業和其他副業生產計劃;(3)基本建設計劃;(4)劳動力和畜力的使用計劃。
为了保証年度生產計劃的完成,合作社应該按照農事季節或者耕作段落,定出一个季節的或者一个段落的生產計劃,具体地規定生產任务和完成任务的期限。
第六章 劳動組織和劳動報酬
第三十条 農業生產合作社应該根据生產經营的范圍、生產上分工分業的需要和社員的情况,把社員分編成若干个田間生產隊和副業生產小組或者副業生產隊,指定專人担負会計、技術管理、牲畜的喂养、公共財物的保管等專業工作,以便实行生產当中的責任制。
第三十一条 生產隊是農業生產合作社的劳動組織的基本單位,生產隊的成員应該是固定的。田間生產隊負責經营固定的土地,使用固定的耕畜和農具。副業生產小組或者副業生產隊負責經营固定的副業生產,使用固定的副業工具。
在給田間生產隊配备成員和分配任务的時候,要照顧到耕作土地的數量、土地的分布狀况、种植作物的种類和社員居住地點的远近,幷且要使劳動力的多少、技術的高低和領導力量的虽弱,同生產隊所担負的生產任务相適应。在給副業生產小組或者副業生產隊配备成員和分配任务的時候,也要作相应的照顧。
在必要的時候,管理委員会可以調動某一生產隊的人員、耕畜、農具和工具,支援別的生產隊,或者組成臨時的生產隊,完成一定的任务。
第三十二条 農業生產合作社要正確地規定各种工作的定額和報酬标准,实行按件計酬。
每一种工作定額,都应該是中等劳動力在同等条件下積極劳動一天所能够做到的數量和应該逹到的質量,不能偏高偏低。
每一种工作定額的報酬标准,用劳動日作計算單位。完成每一种工作定額所应得的劳動日,根据这种工作的技術高低、辛苦程度和在生產中的重要性來規定。各种工作定額的報酬标准的差別,应該定得適当,不能偏高偏低。
在工作条件有了变化的時候,管理委員会可以適当地調整工作定額。
第三十三条 農業生產合作社可以实行包產和超產獎勵。各个田間生產隊和副業生產小組或者副業生產隊,必須保証完成規定的產量計劃,还必須保証某些副業產品達到一定的質量。对于超額完成了生產計劃的,应該斟酌情形多給劳動日,作为獎勵。对于經营不好,產量或者產品質量達不到計劃的,应該斟酌情形扣减劳動日,作为处罰。如果遇到不可抗拒的灾害,应該適当地修改產量計劃。
全社的生產因为領導得好,超額完成了生產計劃,对于有功的管理人員,应該多給劳動日,作为獎勵。
社員在生產技術上有創造發明的,对保護公共財產和節約開支有特殊貢献的,应該多給劳動日,作为獎勵。
第三十四条 農業生產合作社要制定劳動計劃。在規定各个生產隊全年的、一个季節的或者一个段落的生產計劃的時候,要同時計算出完成生產計劃所需要支付的劳動日的數量。合作社可以实行包工,按照所計算的劳動日數量,把生產任务包給生產隊。
合作社根据生產的需要和社員的自報,規定每个社員在全年和每个季節或者每个段落应該做到多少个劳動日。合作社在規定每个社員应該做多少劳動日的時候,要注意社員的身体条件,照顧女社員的生理特點和参加家务劳動的实际需要。
社員在做够了規定的劳動日以後,其餘的時間由社員自由支配。
第三十五条 農業生產合作社的管理人員,經常不能直接参加生產劳動的,合作社应該根据各人所担負的任务的多少和工作的繁簡,由社員大会或者社員代表大会議定一定數量的劳動日,作为報酬。用一部分時間参加社务工作的管理人員和参加臨時性社务工作的社員,合作社应該按照他所参加的工作的多少和占去生產劳動時間的多少,給以適当數量的劳動日,作为補貼。
合作社主任全年所得的劳動日,一般地应該高于一个中等劳動力一年所得的劳動日。
合作社的管理人員不能过多。全部管理人員参加社务工作所得的劳動日的數量,加上補貼給参加臨時性社务工作的社員的劳動日的數量,至少不能超过全社劳動日總數的百分之二。
第三十六条 農業生產合作社要組織劳動競賽。通过劳動競賽,動員社員積極地提高劳動效率和生產按術,克服生產当中所發生的各种困难,完成和超額完成生產計劃。
对于在劳動競賽当中的先進單位或者个人,合作社应該給以獎勵。
第三十七条 農業生產合作社在劳動管理上要建立檢查和驗收的制度。管理委員会和各个生產隊隊長要及時地和深入地檢查各隊和各人是不是按照規定的數量、質量和時間完成任务。对于沒有按照規定完成任务的生產隊或者个人,可以要求重做或者斟酌情形扣减劳動日。
第三十八条 農業生產合作社社員必須遵守以下的劳動紀律:
(一)不無故曠工。
(二)劳動的時候听指揮。
(三)保証工作的質量。
(四)爱護公共財產。
对于違反劳動紀律的社員要進行敎育和批評。如果情節嚴重,可以分別情况,給以扣减劳動日、賠償損失、撤銷職务以至取消社員資格的处分。
第七章 財务管理和收入分配
第三十九条 農業生產合作社管理委員会应該在制定年度生產計劃的同時,制定年度的財务收支預算,提交社員大会或者社員代表大会通过以後实行。
合作社的預算应該包括:資金(包括实物和現金)的來源和本年度使用資金的計劃,本年度生產總値的槪算和分配的槪算。
第四十条 農業生產合作社使用資金,必須嚴格地注意節約,避免浪費,在財务管理上貫徹执行勤儉办社的方針。每年預算的生產費的各个項目(包括种籽、肥料、草料的開支,購買農藥、修理農具、医治耕畜的費用,付給拖拉机站、畜力農具站的代耕費用和抽水机站的灌漑費用,副業生產周轉的費用,生產管理費等),都应該定出開支的限額。合作社的生產管理費的限額(不包括社务工作的報酬和補貼),至多不能超过全年生產總値的千分之五。
第四十一条 農業生產合作社必須建立必要的財务制度和手續。
合作社的一切開支都要經过一定的審查和批准手續。預算以內的一般開支,要經过管理委員会主任批准。預算以內的較大開支,要經过管理委員会通过。追加預算,要經过社員大会或者社員代表大会討論通过。对于一切不合制度和手續的開支,会計員和出納員有权拒絕。
合作社的一切收支必須有單据証明,会計員憑單据記賬。
合作社的会計工作和出納工作要分人負責。
合作社的賬目必須日淸月結,按季、按生產年度公布收支結果。每个社員所得的劳動日的賬目,必須按月公布。
合作社的公共財產必須有專人保管。公共財產的淸單,在年度結賬的時候公布。
第四十二条 農業生產合作社的公共財產必須受到保護,任何社員都不得侵犯。对于貪汚、盜窃、破坏公共財產的,或者由于不負責任造成公共財產的重大損失的,合作社应該分別情况給以应得的处分,幷且要他退回原物或者賠償;对于情節嚴重的,应該請司法机關处理。
第四十三条 農業生產合作社全年收入的实物和現金,在依照國家的規定納稅以後,应該根据旣能使社員的个人收入逐年有所增加、又能增加合作社的公共積累的原則,按以下的項目進行分配:
(一)把本年度消耗的生產費扣除出來,留作下年度的生產費和歸还本年度生產周轉的貸款和投資。
(二)从扣除消耗以後所留下的收入当中,留出一定比例的公積金和公益金。公積金一般地不超过百分之八,包括歸还到期的基本建設的貸款和投資在內。公益金不超过百分之二。經营經济作物的合作社,公積金可以增加到百分之十二。
(三)其餘的全部实物和現金,按照全部劳動日(包括農業生產、副業生產、社务工作的劳動日和獎勵給生產隊或者个人的劳動日),進行分配。
如果合作社的生產增加不很多,为了增加社員的个人收入,公積金可以少留。遇到荒年,公積金可以少留或者不留。遇到丰年,在保証社員个人收入增加的条件下,公積金也可以酌量多留。收入分配的方案应該由社員大会或者社員代表大会討論通过。
第四十四条 春季和夏季收穫的農產品,農業生產合作社在留下所需要的部分以後,应該按照社員已經得到的劳動日的多少,預先分配給社員,到生產年度終了的時候再行結算。
合作社的現金收入和國家对農產品的預購定金,在留下所需要的部分以後,应該根据社員已經得到的劳動日和实际需要,分期預支給社員,到生產年度終了的時候再行結算。
第八章 政治工作
第四十五条 農業生產合作社要在共產党和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在靑年团和妇女联合会的协助下,進行政治工作。
政治工作的目的,是保証完成生產計劃,保証执行勤儉办社的方針,反对鋪張浪費,保証按劳取酬和男女老少同工同酬,保証合作社的集体利益、國家利益和社員的个人利益得到正確的結合,从思想上和組織上鞏固農業生產合作社。
第四十六条 農業生產合作社要利用業餘時間,向社員講解和宣傳國內外的時事、共產党的主張和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幷且要通过社內的各种实际活動,向社員進行爱國主义和集体主义的敎育,加强工農联盟的思想,不断地提高社員的社会主义覚悟,克服資本主义思想殘餘。
第四十七条 農業生產合作社要采取組織劳動競賽、組織参覌、交流經驗、提倡改進生產技術、獎勵合理化建議、表揚先進生產者等办法,鼓勵社員在劳動中發揚積極性和創造性。
(下轉4版)
(上接3版)
第四十八条 農業生產合作社要充分發揚社內民主,反对强迫命令和官僚主义,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加强領導人員同社員之間、社員同社員之間、生產隊同生產隊之間的团結。
合作社要加强同其他農業生產合作社、手工業生產合作社、供銷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之間的团結,要注意团結社外農民。
第四十九条 在多民族的地區,農業生產合作社要特別注意民族間的团結互助,尊重各民族的風俗習慣。在兩个以上民族的農民联合組成的合作社里,要發揚多數照顧少數、先進帮助後進的精神,团結各民族的社員办好合作社。
在有歸國華侨和侨眷的地區,合作社要特別注意团結歸國華侨和侨眷办好合作社。
第五十条 農業生產合作社要不断地提高社員的革命警惕性,加强合作社的保衛工作。
第九章 文化福利事業
第五十一条 農業生產合作社必須注意社員在劳動中的安全,不使孕妇、老年和少年担負过重和过多的体力劳動,幷且特別注意使女社員在產前產後得到適当的休息。
合作社对于因公負伤或者因公致病的社員要負責医治,幷且酌量給以劳動日作为補助;对于因公死亡的社員的家屬要給以撫恤。
第五十二条 農業生產合作社应該在生產發展的基礎上,隨着合作社收入和社員个人收入的增加,根据社員的需要,逐步地举办以下各种文化、福利事業:
(一)組織社員在業餘時間学習文化和科学知識,在若干年內分批扫除文盲。
(二)利用業餘時間和農閑季節,開展文化、娛樂和体育活動。
(三)開展公共衛生工作和社員家庭衛生保健工作。
(四)提倡家庭分工、鄰里互助、成立托兒組織,來解决女社員参加劳動的困难,保護兒童的安全。
(五)女社員生孩子的時候,酌量給以物質的帮助。
(六)在可能的条件下,帮助社員改善居住条件。
第五十三条 農業生產合作社对于缺乏劳動力或者完全喪失劳動力、生活沒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殘疾的社員,在生產上和生活上給以適当的安排和照顧,保証他們的吃、穿和柴火的供应,保証年幼的受到敎育和年老的死後安葬,使他們生养死葬都有依靠。
对于遭到不幸事故、生活發生嚴重困难的社員,合作社要酌量給以補助。
第五十四条 農業生產合作社应該在若干年內,組織社員逐步地做到儲备一年到兩年的粮食,以备緊急時候的需要。
第十章 管理机構
第五十五条 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最高管理机關是社員大会或者社員代表大会。
社員大会或者社員代表大会选出管理委員会管理社务;选出合作社主任領導日常工作,对外代表合作社;选出一个到幾个副主任协助主任進行工作。合作社主任、副主任兼管理委員会主任、副主任。
社員大会或者社員代表大会选出監察委員会監察社务。
第五十六条 社員大会行使以下的職权:
(一)通过和修改社章。
(二)选举和罢免合作社主任、副主任和管理委員会的委員,監察委員会的主任和委員。
(三)通过轉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的耕畜、農具、林木等的作價和股份基金的征集方案。
(四)審查和批准管理委員会提出的生產計劃和預算。
(五)通过社务工作的報酬和補貼的方案。
(六)審查和通过管理委員会提出的全年收入分配和預分、預支的方案。
(七)審查和批准管理委員会和監察委員会的工作報吿。
(八)通过新社員入社。
(九)通过对社員的重大獎勵和重大处分;决定取消和恢復社員資格。
(十)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十七条 社員大会或者社員代表大会由管理委員会召開,每年至少開会兩次。
社員大会必須有过半數的社員出席,才能行使職权。在行使第五十六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九)項規定的職权的時候,必須有出席社員的三分之二的多數通过,才能作出决議;行使其他各項職权,必須有出席社員的过半數通过,才能作出决議。
第五十八条 農業生產合作社在社員人數过多,或者社員的居住地點过于分散,召開社員大会確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召開社員代表大会,行使社員大会的各項職权。
社員代表大会的代表,一般地由各个生產單位选举。除了有社員一千人以上的大社以外,社員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額不能少于全体社員的十分之一。担任專業工作的社員、女社員、靑年社員,应該在代表的名額里面占有適当的比例。在多民族的地區和有歸國華侨、侨眷的地區,少數民族社員和歸國華侨、侨眷社員,也应該在代表名額里面占有適当的比例。
社員代表大会必須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的多數通过,才能作出决議。
在社員代表大会召開以前,必須以生產隊为單位召開或者按地區分片召開社員会議,充分地徵求社員的意見,由代表把这些意見帶到社員代表大会去討論;在社員代表大会閉会以後,必須召開同样的会議,由代表負責把代表大会的决議向社員報吿。
第五十九条 農業生產合作社管理委員会〓据社章和社員大会或者社員代表大会的决議管理社务。
管理委員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組成。按照合作社的大小,管理委員会一般地可以設九个到十九个委員。管理委員会的委員可以按照社內的事务進行分工。
管理委員会的决定,必須經过管理委員会委員的多數通过,管理委員会在工作中必須發揚民主作風,不許濫用職权。
管理委員会可以按照需要,任命合作社的工作人員。管理委員会任命生產隊長或者直屬的生產組長,事前要徵求隊員或者組員的同意。
第六十条 監察委員会監督合作社主任、副主任和管理委員会的委員是不是遵守社章和社〓大会或者社員代表大会的决議,檢查合作社的〓务收支是不是正確,檢查合作社內对公共財產〓沒有貪汚、偷盜、破坏等情形。監察委員会要〓期向社員大会或者社員代表大会報吿工作,幷〓可以隨時向管理委員会提出意見。
監察委員会一般地由五个到十一个委員〓成。在需要的時候,監察委員会可以推选一个〓兩个副主任,协助主任進行工作。
合作社的主任、副主任和管理委員会的〓員、会計員、出納員、保管員,都不能兼任監〓委員会的職务。
第六十一条 農業生產合作社的主任、副〓任和管理委員会的委員、監察委員会的主任和〓員,每年改选一次,可以連选連任。
在合作社的領導人員和工作人員里面,女〓員要占有一定的名額。在合作社主任、副主任〓面,至少要有妇女一人。
如果合作社社員有不同的民族成份,各民〓的社員在領導人員和工作人員里面要占有適当〓比例。如果合作社內有相当數量的歸國華侨和〓眷,他們在領導人員和工作人員里面也要占有〓当的名額。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二条 供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采用〓農業生產合作社示范章程的規定,如果同本章〓不相抵觸、又为高級合作社所需要的,高級合〓社可以采用。
第六十三条 各省、市依照当地的情况和〓要,可以对于本章程沒有規定或者沒有具体規〓的事情,作出補充規定。
第六十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当地民族〓特點和实际的需要,可以对于本章程沒有規定〓者沒有具体規定的事情,作出補充規定,也可〓根据本章程的基本原則,制定適用于当地的合〓社示范章程。
(新華社北京三十日电)
知识出处
《鞍山日报》
出版者:鞍山日报社
出版地:鞍山市
《鞍山日报》创刊于1949年2月7日,是中共辽宁省鞍山市委机关报纸,面向全市发行。初名工人生活报,1956年1月1日改名为《鞍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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