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縣、市、區、鄉、鎮人民代表名額等問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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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鞍山日报》 报纸
唯一号: 060320020230006808
颗粒名称: 關于縣、市、區、鄉、鎮人民代表名額等問題的决定
其他题名: (1956年5月12日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第40次会議通过)
分类号: D621
摘要: 本文介绍了1956年5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并通过了关于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等问题的决定。决定详细规定了不同规模的人口地区应如何选举代表,以及代表的名额范围。
关键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会议

内容

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于1956年5月12日第40次会議討論了國务院周恩來總理提出的關于直轄市、縣、市、市轄區、鄕、民族鄕、鎭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額等問題的建議,决定:
  一、鄕、民族鄕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額:人口在3千以下的,每50人至100人选代表1人;人口超过3,000至7,000的,每100人至150人选代表1人;人口超过7,000的,每150人至300人选代表1人。鄕、民族鄕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總名額,至少不得少于15人,至多不得超过70人。
  二、鎭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額:人口在1万以下的,每100至200人选代表1人;人口超过1万至3万的,每200人至400人选代表1人;人口超过3万的,每400人至1,000人选代表1人。鎭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總名額,至少不得少于20人,至多不得超过90人。
  三、縣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總名額:至少不得少于30人,至多不得超过450人。鄕、民族鄕应选縣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額:人口在3,000以下的,选代表1人至3人;人口超过3千至7千的,选代表2人至5人;人口超过7千的,选代表4人至9人。鎭应选縣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額:按人口每500人至1,500人选代表1人;人口特多的鎭应选縣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總名額,至多不得超过30人。
  四、市轄區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額:人口在10万以下的,每500人至1千人选代表1人;人口超过10万至30万的,每1千人至1,500人选代表1人;人口超过30万的,每1,500人至2,000人选代表1人。市轄區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總名額,至少不得少于35人,至多不得超过350人。
  五、鄕、民族鄕、鎭应选的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鄕、民族鄕、鎭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知识出处

鞍山日报

《鞍山日报》

出版者:鞍山日报社

出版地:鞍山市

《鞍山日报》创刊于1949年2月7日,是中共辽宁省鞍山市委机关报纸,面向全市发行。初名工人生活报,1956年1月1日改名为《鞍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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