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到1967年全國農業發展綱要(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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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鞍山日报》 报纸
唯一号: 060320020230004575
颗粒名称: 1956年到1967年全國農業發展綱要(草案)
其他题名: (1956年1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提出)
分类号: F320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中共中央委员会政治局拟定的一份关于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规模的纲要草案。草案的目标是引发全国农业生产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高潮,并为农民设定一个长期奋斗的目标。草案还涉及了农业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对农业合作社内部成员的安排,以及对反革命分子的处理等内容。
关键词: 农业发展 中共中央委员会 农业生产

内容

全國農業合作化的高潮正在引起全國農業生產的高潮,並轉而促進整个國民經济和科学、文化、敎育、衛生事業的新的高潮。为了使各級党政領導机關和全國人民,首先是農民,对於農業的發展有一个長期奋鬪的目标,中國共產党中央委員会政治局在同党的各省委、市委、自治區党委的負責同志商量之後,拟定了一个關於从1956年到1967年(即到第三个五年計劃的最後一年)的全國農業發展規模的綱要的草案。这个綱要草案在某些有關的問題上,也說到城市工作。这个綱要草案除了規定有關農業生產的若干重要指标以外,其他指标將由各个五年計劃和年度計劃去規定。現在將这个草案發給各省(市、自治區)、專區(自治州)、縣(自治縣)、區、鄕(民族鄕)的党委以及各有關部門硏究,並徵求意見。同時,应当廣泛地徵求工人、農民、科学家和各界爱國人士的意見。於1956年4月1日以前,將各方面的意見收集起來,以便提交准备於1956年4月1日以後開会的中國共產党第七屆中央委員会第七次全体会議(擴大)討論和通过,作为向國家机關和全國人民,首先是農民提出的建議。除了一部分尙未進行民主改革的边远地區以外,全國各省(市、自治區)、專區(自治州)、縣(自治縣)、區、鄕(民族鄕)的党政領導机關,应当根据本綱要草案,並按照本地方的具体条件,分別拟定本地方的各項工作的分期分批發展的具体規劃。同時,國家各个經济部門、各个科学、文化、敎育、衛生部門和政治部門也都应当根据本綱要草案,重新審訂自己的工作規劃。
  (一)在1955年已經有60%以上的農戶加入農業生產合作社的基礎上,要求各省、市、自治區在1956年基本上完成初級形式的農業合作化,達到85%左右的農戶加入農業生產合作社。
  (二)要求合作基礎較好並且已經办了一批高級社的地區,在1957年基本上完成高級形式的農業合作化。其餘地區,則要求在1956年,每區办一个至幾个大型(100戶以上)的高級社,以作榜样,在1958年基本上完成高級形式的農業合作化。
  初級社升高級社,应該具备的条件是:社員自願,有較好的領導幹部,並且在轉为高級社以後,90%以上的社員都能增加收入。对於一切条件成熟區的初級社,应当分批分期地使它們轉为高級社。不升級就將妨碍生產力的發展。
  (三)農業生產合作社对於社內缺乏劳動力,生活無依靠的鰥寡孤独的農戶和殘廢軍人,应当在生產上和生活上給以適当的安排,做到保吃、保穿、保燒(燃料)、保敎(兒童和少年)、保葬,使这些人的生养死葬都有指靠。
  (四)对於过去的地主分子和已經放棄剝削的富農分子要求入社的問題,在1956年內应当開始着手解決。解決的办法是:(1)表現較好,勤劳生產的,可以允許他們入社,做为社員,並且允許他們改変成分,称为農民。(2)表現一般,不好不坏的,允許他們入社,做为候補社員,暫不改変成分。(3)表現坏的,由鄕人民委員会交合作社管制生產;有破坏行为的,还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4)过去的地主富農分子,無論是否已經取得社員的称号,在入社以後的一定時期內,都不許担任社內任何重要的職务。(5)合作社对於过去的地主富農分子在社內的劳動,应当採取同工同酬的原則,給他們以应有的劳動所得。(6)地主富農的子女,如果在土地改革的時候,他还是年齡不滿18歲的少年兒量和在学校讀書的靑年学生;或者在土地改革以前,他就参加劳動,並且在家庭中居於被支配的地位,这种人不应当当做地主富農分子看待,而应当允許他們入社,做为社員,称为農民,並且根据他們的条件,分配適当的工作。
  (五)对於農村中的反革命分子,应当按照以下的規定加以处理:(1)進行破坏活動的分子和在歷史上有嚴重罪行民憤很大的分子,逮捕法办。(2)只有一般的歷史罪行,沒有現行破坏活動民憤不大的分子,由鄕人民委員会交合作社管制生產,劳動改造。(3)只有輕微罪行,現在已經悔改的分子,刑滿釋放表現好的分子,以及虽有罪行,但是对於鎭压反革命立有顯著功劳的分子,可以允許他們入社,並且根据他悔改的程度和功劳的大小,有的做为社員,摘掉反革命帽子,称为農民;有的做为候補社員,暫不給以農民的称号。但是,無論是否已經取得社員的称号,在入社以後的一定時期內,都不許担任社內任何重要的職务。(4)对於交合作社管制生產的反革命分子,合作社应当採取同工同酬的原則,給他們以应有的劳動所得。(5)对於反革命分子的家屬,只要他們沒有参与犯罪行为,应当允許他們入社,並且应当同一般社員同等待遇,不要歧視他們。
  (六)从1956年開始,在12年內,粮食每畝平均年產量,在黃河、秦嶺、白龍江、黃河(靑海境內)以北地區,由1955年的150多斤增加到400斤;黃河以南、淮河以北地區,由1955年的208斤增加到500斤;淮河、秦嶺、白龍江以南地區,由1955年的400斤增加到800斤。
  从1956年開始,在12年內,棉花每畝平均年產量(皮棉),按照各地情況,由1955年的35斤(全國平均數)分別增加到60斤、80斤和100斤。
  各地在保証完成國家所規定的粮食、棉花、大豆、花生、油菜籽、芝麻、麻類、烤菸、絲、茶、甘蔗、甜菜、果類、油茶、油桐等項農作物的計劃指标的条件下,还应当積極地發展其他一切有銷路的經济作物。大山區在保証粮食自給並且有餘粮备荒的条件下,也应当積極地發展一切有銷路的經济作物,華南各省有条件的地區,应当積極發展熱帶作物。
  農業生產合作社应当鼓勵社員在自留地上种植蔬菜,改善自己的生活。城市郊區和工礦區附近的農民应当有計劃地种植蔬菜,充分地保証城市和工礦區的蔬菜供应。
  發展藥材生產,注意保護野生藥材,並且根据可能的条件逐步地轉为人工培植。
  (七)要求一切農業生產合作社,除了自己食用的和保証國家需要的粮食以外,从1956年開始,在12年內,按照各地情況,分別儲積足够1年、1年半或者兩年食用的餘粮,以备緊急時候的需要。各省(市、自治區)、專區(自治州)、縣(自治縣)、區、鄕(民族鄕)和各農業生產合作社都应当定出实現这个要求的具体規劃。在同一時期內,國家也应当儲積足供1年至2年之用的後备粮,以应急需。
  (八)發展畜牧業。保護和繁殖牛、馬、驢、騾、駱駝、猪、羊和各种家禽,特別注意保護母畜和幼畜,改良畜种。發展國营牧場。
  防治獸疫是繁殖牲畜的一項重要工作。分別在7年或者12年內,在一切可能的地方,要求做到基本上消滅危害牲畜最嚴重的病疫,例如牛瘟、猪瘟、雞瘟、猪囊虫、牛肺疫、口蹄疫、羊痢疾、羊疥癣、馬鼻疽等。为此,从1956年起,在7年內,農業區的縣和牧業區的區都应当建立起畜牧獸医工作站。加强獸医工作。合作社应当有初級的防治獸疫的人員。
  注意保護草原,改良和培植牧草,推廣靑貯飼料。農業生產合作社和牧業生產合作社应当建立自己的飼料和飼草的基地。
  (九)採取增產措施和推廣先進經驗,是增加農作物產量的兩个基本条件。
  (甲)增產措施的項目,主要是:(1)自修水利,保持水土。(2)推廣新式農具,逐步实行農業机械化。(3)積極利用一切可能的条件開辟肥料來源,改進使用肥料的方法。(4)推廣优良品种。(5)改良土壤。(6)擴大復种面積。(7)多种高產作物。(8)改進耕作方法。(9)消滅虫害和病害。(10)開墾荒地,擴大耕地面積。
  (乙)推廣先進經驗的办法,主要是:(1)由各省、市、自治區把当地合作社中的丰產典型收集起來,編成書,每年至少編一本,迅速傳播,以利推廣。(2)举办農業展覽会。(3)各省(市、自治區)、專區(自治州)、縣(自治縣)、區、鄕(民族鄕),都应当定期召開農業劳動模范会議,獎勵丰產模范。(4)組織参覌和競賽,交流經驗。(5)組織技術傳授,發動農民和幹部積極地学習先進技術。
  (十)兴修水利,保持水土。一切小型水利工程(例如打井、開渠、挖塘、築壩等等)、小河的治理和各种水土保持工作,都由地方和農業生產合作社負責有計劃地大量地办理。通过上述这些工作,結合國家大型水利工程的建設和大、中河流的治理,要求从1956年開始,在7年至12年內,基本上消滅普通的水災和旱災。机械制造部門和商業、供銷合作部門,应当做好抽水机、水車、鍋駝机等提水設备的供应工作。
  在發展山區經济的統一規劃之下,由地方和農業生產合作社負責,結合農業、牧業和林業的生產,開展水土保持工作,要求在12年內,在一切可能的地方,顯著地收到水土保持的功效,基本上消滅水土冲刷的災害。
  凡是有水源可以利用的地方,从1956年開始,在12年內,基本上做到每一个鄕或者幾个鄕建設起一个小型的水力發电站,以便結合國家大型的水利建設和电力工程建設,逐步地实現農村电气化。
  (十一)推廣新式農具,从1956年開始,在3年至5年內推廣双輪双鏵犂600万部和相应數量的播种机、中耕器、噴霧器、噴粉器、收割机、脫粒机、鍘草机等,並且作好新式農具的修配工作。隨着國家工業的發展,逐步地实行農業机械化。
  (十二)从1956年開始,在12年內,大部分地區90%以上的肥料,一部分地區100%的肥料,由地方和農業生產合作社自己解決。为此,应当喚起各地農民積極採取一切可能的办法增加肥料,特別注意养猪(有些地方注意养羊)和適当地發展綠肥作物。地方应当積極發展磷肥和鉀肥的制造工業,積極發展細菌肥料(大豆根瘤菌、花生根瘤菌等),並且把城市糞便和雜肥尽量利用起來。同時,國家应当積極發展化学肥料的制造工業。
  (十三)積極繁育和推廣適合当地的農作物的优良品种,並且加强种子復壯工作。从1956年開始,在2年至3年內做到普及棉花良种,在7年至12年內做到普及稻、麥、玉米、大豆、小米、高粱、薯類、油菜籽、芝蔴、甘蔗、菸葉、麻類等主要農作物的良种。農業生產合作社都应当建立自己的种子地。國营農場应当成为繁育農作物良种的基地。
  (十四)農業生產合作社应当積極進行改良土壤的工作,用各种办法把瘠薄的土地変成肥沃的良田。
  (十五)擴大復种面積。从1956年開始,在12年內,按照不同的地區,把耕地的復种指數分別平均提高到下列的水平:(1)五嶺以南地區,要求達到230%。(2)五嶺以北、長江以南地區,要求達到200%。(3)長江以北、黃河、秦嶺、白龍江以南地區,要求達到160%。(4)黃河、秦嶺、白龍江以北、長城以南地區,要求達到120%。(5)長城以北地區也应当尽可能地擴大復种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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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多种商產作物。首先是增加稻谷的种植面積,应当利用一切可能利用的水源,多种稻谷。从1956年開始,在12年內,要求增加3億1千万畝稻谷、1億5千万畝玉米和1億畝薯類。
  (十七)改進耕作方法。深耕細作,合理地輪作、間作和密植,及時播种,及時鋤草,間苗保苗,加强田間管理,達到丰產保收。
  (十八)从1956年開始,分別在7年或者12年內,在一切可能的地方,基本上消滅危害農作物最嚴重的虫害和病害,例如蝗虫、粘虫、稻螟虫、玉米螟虫、棉蚜虫、紅蜘蛛、紅鈴虫、小麥黑穗病、小麥綫虫病、甘薯黑斑病。各地还应当把当地其他可能消滅的主要虫害和病害列入消滅計劃之內。为此,就必須加强植物保護工作和植物檢疫工作。
  (十九)國家应当有計劃地開墾荒地,擴大耕地面積。在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鼓勵合作社組織分社,進行墾荒工作。在墾荒的時候,必須同保持水土的規劃相結合,避免土地流失的危險。
  (二十)發展國营農場。从1956年開始,在12年內,要求國营農場的耕地面積由1955年的1,336万畝增加到1億4千万畝。必須積極改進國营農場的經营管理工作,提高產量,厲行節約,降低成本,使國营農場在生產技術和經营管理方面都能發揮应有的示范作用。
  (二十一)从1956年開始,在12年內,綠化一切可能綠化的荒地荒山,在一切宅傍、村傍、路傍、水傍以及荒地上荒山上,只要是可能的,都要求有計劃地种起樹來。为此,除由國家建立苗圃以外,还要求農業生產合作社建立適当規模的苗圃,培育樹苗。
  种樹除了种用材林(包括竹林)以外,应当尽量發展桑、柞、茶、漆、菓木、油料等經济林木。
  在綠化規劃中,必須把防風林,防沙林、護田林、水源林、海防林和城市的防護林等等都包括進去。
  鉄路、公路和河流兩旁的綠化,由沿路沿河的農業生產合作社負責經营,收益歸合作社。鉄路和公路兩旁的綠化,应当按照鉄道和交通部門所定的規格实施。
  積極防治森林的虫害和病害,加强護林防火工作。
  (二十二)積極發展海洋水產品的生產和淡水养殖業。在海洋漁業中,应当加强生產的安全措施,並且向深海發展。在淡水养殖業中,应当加强培育优良魚种和防治魚瘟的工作。
  (二十三)为了充分發展農、林、牧、副、漁業的生產,增加社会財富和農民的收入,合作社必須提高劳動力的利用率和劳動生產率。从1956年開始,在7年內,要求做到農村中的每一个男子全劳動力每年至少做250个工作日。積極發動妇女参加農業和副業生產的劳動。妇女除了从事家务劳動的時間以外,在7年內,要求做到每一个農村女子全劳動力每年生產劳動的時間不少於120个工作日。此外,还要求農村中一切具有半劳動力的人們或者能做輕微劳動的人們,都積極参加適合他們能力的劳動。同時,还应当積極改進生產技術,改善劳動組織和劳動管理,通过这些措施不断地提高合作社社員的劳動生產率。
  (二十四)一切農業生產合作社都必須实行勤儉办社的原則。勤就是要充分發動社員勤劳生產,擴大生產范圍,發展多种經济,進行細緻工作。儉就是要厲行節約,降低生產成本,反对舖張浪費。合作社的各項基本建設,应当尽量利用合作社本身的人力、物力和財力。
  (二十五)改善居住条件。隨着合作社生產的發展和社員收入的增加,为了便利社員从事生產活動和政治文化活動,为了改善社員的衛生环境,農業生產合作社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鼓勵和协助社員,在自願和節約的原則下,有准备地有計劃地分批分期地修繕和新建家庭住宅,改善社員的居住条件。
  (二十六)从1956年開始,分別在7年或者12年内,在一切可能的地方,基本上消滅危害人民最嚴重的疾病,例如血吸虫病,血絲虫病,鈎虫病,黑熱病,腦炎,鼠疫,瘧疾,天花和性病。其他疾病,例如麻疹、赤痢、伤寒、白喉、砂眼、肺結核、麻瘋、甲狀腺腫、柳拐子等,也应当積極防治。为此,应当積極培养医务人員,分批建立縣、區衛生医療机構和農村医療站。
  (二十七)除四害。从1956年開始,分別在5年、7年或者12年內,在一切可能的地方,基本上消滅老鼠、麻雀、蒼蝇、蚊子。
  (二十八)加强農業科学硏究工作和技術指導工作,有計劃地訓練大批的農業技術幹部。系統地建立、充实和加强農業科学硏究工作和技術指導工作的机構,例如農業科学院、區域性的和專業性的農業科学硏究所,省農業試驗站,縣示范繁殖農場和區農業技術推廣站,使農業科学硏究工作和技術指導工作更好地为發展農業生產服务。从1956年開始,在12年內,由各級農業部門分別負責,为農業生產合作社訓練初級的和中級的技術幹部(包括農、林、水利、畜牧、獸医、生產管理和会計等)500万到600万人,以適应合作經济發展的需要。
  (二十九)从1956年開始,按照各地情況,分別在5年或者7年內基本上扫除文盲,扫除文盲的标准是認識1,500字以上。並且鄕鄕設立業餘文化学校,以便進一步地提高農村基層幹部和農民的文化水平。按照各地情況,分別在7年或者12年內普及小学义务敎育。鄕村小学基本上由農業生產合作社办理。在7年或者12年內基本上普及農村文化網,建立电影放映隊、俱樂部、文化站、圖書室和業餘剧团等文化組織。在7年或者12年內基本上做到鄕鄕有体育場,普及農村的体育活動。
  (三十)从1956年開始,按照各地情況,分別在7年或者12年內基本上普及農村廣播網,要求各鄕和大型的農業、林業、漁業、牧業、鹽業和手工業的生產合作社都裝置收听有綫廣播或者無綫廣播的工具。
  (三十一)从1956年開始,按照各地情況,分別在7年或者12年內,完成鄕和大型合作社的电話網。在必要的地方,設置無綫報話器。在7年內普及農村邮政網,做好邮电傳遞和報刋發行工作。
  (三十二)从1956年開始,按照各地情況,分別在5年、7年或者12年內,基本上建成全國地方道路網,把省(市、自治區)、專區(自治州)、縣(自治縣)、區、鄕(民族鄕)之間的道路,都按照交通部門所定的規格修好,並且做好經常的养護工作。
  有河道可通的地方,应当在可能的条件下,整理和疏濬航道,以利交通。
  (三十三)从1956年開始,按照各地情況,在7年或者12年內基本上建成水文的和气象的台站網,加强危險天气預報和農業气象預報的工作。各地应当注意收听關於气象的廣播,以便預防水、旱、風、凍等自然災害。
  (三十四)全國手工業的合作化和鹽民、漁民、船民的合作化,要求在1957年基本上完成。畜牧業的合作化,应当按照各地情況,分別規定發展計劃。
  (三十五)要求商業部門和農村供銷合作社,在1957年內完成調整農村商業網的工作,加强商品流通的計劃性,保証証做好農村中的商品供应工作和農產品的收購工作。
  (三十六)農村信用合作社,要求在1957年內基本上做到鄕鄕有社,積極開展農村信貸業务和農村儲蓄業务。
  (三十七)保護妇女兒童。对於妇女的生產劳動,必須坚決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則。農業生產合作社应当成立農忙托兒組織。在分配工作的時候,对於女社員的生理特點应当予以照顧。
  衛生部門应当为農村訓練助產員,積極推廣新法接生,保護產妇,降低產妇的染病率和嬰兒的死亡率。
  隨着農業合作化和農業生產的發展,農民生活的更進一步改善,应当根据農村兒量的年齡和体力,对於他們参加輔助劳動做出適当的規定和限制。
  (三十八)發揚農村靑年的劳動積極性和学習文化、学習科学技術的積極性。農村靑年应当成为農村生產事業和科学文化事業中的活動分子和突擊力量。
  (三十九)从1956年開始,按照各地情況,分別在5年或者7年內,解決城市中的失業問題,使現有的城市失業人員都獲得就業的机会。除了在城市能够就業的以外,他們的就業途徑,是到郊區、到農村、到農墾區或者山區,参加農、林、牧、副、漁各种生產事業和農村的科学、文化、敎育、衛生事業。
  (四十)城市工人和合作社的農民必須相互支援,工人应当生產更多更好的工業品,滿足農民的需要,農民应当生產更多更好的粮食和工業原料,滿足工業和城市居民的需要。城市工人和合作社的農民,还应当通过联欢、訪問和通信等項方法,建立經常的联系,互相鼓勵,互相交流經驗,以便有利於工業和農業的發展,有利於在工人階級領導之下的工農联盟的鞏固。

知识出处

鞍山日报

《鞍山日报》

出版者:鞍山日报社

出版地:鞍山市

《鞍山日报》创刊于1949年2月7日,是中共辽宁省鞍山市委机关报纸,面向全市发行。初名工人生活报,1956年1月1日改名为《鞍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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