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務委員会關於在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会閉会期間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鄉長鎮長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缺額補充問題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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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工人生活》 报纸
唯一号: 060320020230003044
颗粒名称: 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務委員会關於在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会閉会期間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鄉長鎮長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缺額補充問題的決定
其他题名: (一九五五年十一月八日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務委員会第二十三次会議通过)
分类号: D625
摘要: 本文报道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各级行政和司法机构领导人员补选的会议决定。会议规定了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和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的补充方式,以及相应的代理和补选程序。
关键词: 常务委员会 司法机构 会议

内容

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務委員会於一九五五年十一月八日第二十三次会議討論了黑龍江省人民委員会提出的關於在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会閉会期間,省長、市長、縣長、區長、鄉長、鎮長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因故不能担任職務的時候,其缺額如何補充,是否可由上級委派的問題,決定:
  在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会閉会期間,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鄉長、鎮長因故不能担任職務的時候,应該由本級人民委員会在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長、副鄉長、副鎮長中推舉一人報請上一級國家行政机關批准暫時代理其職務,等到本級人民代表大会舉行下一次会議的時候補选。
  地方各級人民委員会是同時行使本級人民代表大会常務機關的職权的,因此,在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会閉会期間,各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的院長因故不能担任職務的時候,应該由本級人民委員会在本級人民法院副院長中指定一人暫時代理院長的職務,等到本級人民代表大会舉行下一次会議的時候補选;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因故不能担任職務的時候,应該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較大的市、自治州的人民委員会在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中指定一人暫時代理院長的職務,等到省、自治區、直轄市、較大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舉行下一次会議的時候補选。

知识出处

工人生活

《工人生活》

出版者:鞍山日报社

出版地:鞍山市

《鞍山日报》创刊于1949年2月7日,是中共辽宁省鞍山市委机关报纸,面向全市发行。初名工人生活报,1956年1月1日改名为《鞍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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