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6月16日县人委决定:“法院吸收群众代表参加国家审判工作”

知识类型: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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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唯一号: 030732020220002521
事件名称: 1955年6月16日县人委决定:“法院吸收群众代表参加国家审判工作”
文件路径: 0307/01/object/PDF/030710020210000013/001
起始页: 0075.pdf
事件类型: 社会事件
起始时间: 1955年6月16日
发生地点: 柏乡县

事件描述

1955年6月16日,县人委决定:“法院吸收群众代表参加国家审判工作”,要求各乡选出三名人民陪审员,参与法院的审判工作,与审判员有同等权力(此项制度一直延续至今)。

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柏乡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包括建置区划,自然环境,居民,经济综览,基础设施,农业,工业,乡镇企业,商业贸易等十九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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