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民陪审制和三级两审合议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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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柏乡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5829
颗粒名称: 三、人民陪审制和三级两审合议制
分类号: D925.118
页数: 1
页码: 582
摘要: 柏乡县人民政府公开审理案件时,建立了初步完善的审判制度,两审终结,实行合议制。县选举产生人民陪审员2人,当年依法参加了部分公开审理案件的审判活动。人民陪审员制度渐趋完善,除特殊案件外,均参加合议陪审活动。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一般由1名审判员和2名陪审员共同组成。人民陪审员在其执行职务期间,享有和审判员同等权力,并对人民法院和审判活动行使监督权。人民陪审员制度遭到破坏,1980年全县选举产生人民陪审员3人。1983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
关键词: 人民 两审 柏乡县

内容

1945年11月柏乡县解放后,县人民政府公开审理案件时,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建立了初步完善的审判制度,实行三级两审制,两审终结,实行合议制。
  1954年,县选举产生人民陪审员2人,当年依法参加了部分公开审理案件的审判活动。1995年后,人民陪审员制度渐趋完善,除特殊案件外,均参加合议陪审活动。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一般由1名审判员和2名陪审员共同组成。人民陪审员在其执行职务期间,享有和审判员同等权力,并对人民法院和审判活动行使监督权。“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陪审员制度遭到破坏。1980年全县选举产生人民陪审员3人,并每隔两年改选一次。1983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实行了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的办法。后来由于法院经费紧张等原因,人民陪审员的报酬难以解决,1985~1995年,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的案件很少。

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柏乡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包括建置区划,自然环境,居民,经济综览,基础设施,农业,工业,乡镇企业,商业贸易等十九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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