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柏乡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030720020220005822 |
颗粒名称: | 第三章 审判 |
分类号: | D915.18 |
页数: | 4 |
页码: | 581-584 |
摘要: | 清朝以前历代,司法行政皆为一体,县衙便是审判机构。县令或知县,直接审理案件,凡刑事、钱谷及争讼、盗贼各案无不亲理。清光绪年间,直隶总督袁世凯试办审判厅,县级为初级审判分厅,设推事、厅员、录事等。民国初年,县公署曾设司法科,设民事股、刑事股,每股3~4人,政务警4人。民国17年县公署改称县政府,设承审员1人,书记员2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柏乡县人民政府司法科于1950年改建为柏乡县人民法院,隶属县人民政府领导。1958年底柏乡县并入内邱县,柏乡县人民法院更名为内邱县人民法院柏乡法庭,隶属内邱县人民法院领导。人员编制由11人增至48人,全员干警达65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法院即设立民事审判庭专司民事审判。 |
关键词: | 案件 审判 柏乡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