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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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柏乡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5822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审判
分类号: D915.18
页数: 4
页码: 581-584
摘要: 清朝以前历代,司法行政皆为一体,县衙便是审判机构。县令或知县,直接审理案件,凡刑事、钱谷及争讼、盗贼各案无不亲理。清光绪年间,直隶总督袁世凯试办审判厅,县级为初级审判分厅,设推事、厅员、录事等。民国初年,县公署曾设司法科,设民事股、刑事股,每股3~4人,政务警4人。民国17年县公署改称县政府,设承审员1人,书记员2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柏乡县人民政府司法科于1950年改建为柏乡县人民法院,隶属县人民政府领导。1958年底柏乡县并入内邱县,柏乡县人民法院更名为内邱县人民法院柏乡法庭,隶属内邱县人民法院领导。人员编制由11人增至48人,全员干警达65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法院即设立民事审判庭专司民事审判。
关键词: 案件 审判 柏乡县

内容

第一节 机构
  清朝以前历代,司法行政皆为一体,县衙便是审判机构。县令或知县,直接审理案件,凡刑事、钱谷及争讼、盗贼各案无不亲理。清光绪年间,直隶总督袁世凯试办审判厅,县级为初级审判分厅,设推事、厅员、录事等。民国初年,县公署曾设司法科,设民事股、刑事股,每股3~4人,政务警4人。民国17年(1928)县公署改称县政府,设承审员1人,书记员2人。
  抗日战争初期,县抗日民主政府设置司法科或承审处,设科长、科员(承审员或帮审员),书记员、看守所和法警。伪县公署初设司法科后叫承审处,设承审官、书记员、录事员、检验员、缮状员、政务警等。据冀南行署1945年统计资料,县抗日政府设司法科长1人,科员2人,法警1人。由于政局不稳,审判机构不健全,审理重大案件多由县委书记、县长及各区联系办理,政工队(县委)、县政府、公安队、县大队都有权处决汉奸、恶霸、土匪,张帖布告。1946年4月,县政府司法科改为司法处,其后又将司法处改为司法科。1947年司法科设科长1人,科员3人,法警2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柏乡县人民政府司法科于1950年改建为柏乡县人民法院,隶属县人民政府领导。县长兼任院长。其下设机构有办公室、刑事庭、民事庭。工作人员9人。1958年底柏乡县并入内邱县,柏乡县人民法院更名为内邱县人民法院柏乡法庭,隶属内邱县人民法院领导。1961年,柏乡从内邱县析出,划归隆尧县改为隆尧县人民法院柏乡法庭,1962年1月,恢复柏乡县建制,柏乡县人民法院也随之恢复。内设办公室,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1967年,县人民法院实行军管。1973年4月撤销军管恢复柏乡县人民法院,同时恢复原一室二庭,1995年先后增设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庭、告诉申诉庭、纪检组、政工科、法医室、法警大队、档案室、破产庭、少年法庭、妇女儿童维权法庭,民事审判厅下辖城关人民法庭、固城店人民法庭、西汪人民法庭。人员编制由11人增至48人,全员干警达65人。
  第二节 审判制度
  一、四级二审制
  清朝末年,本县设初级审判厅,实行四级二审制,即县初级审判厅审理判决后,被告不服,可往府地方审判厅、省高级审判厅、朝庭大理院,逐级控诉。
  二、三级三审制
  民国初期,沿袭清末四级二审制,后来实行三级三审制。从清末到民国在审判制度上虽然规定了辩护、陪审和公开审理诉讼原则,在实际上并未真正实行。
  三、人民陪审制和三级两审合议制
  1945年11月柏乡县解放后,县人民政府公开审理案件时,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建立了初步完善的审判制度,实行三级两审制,两审终结,实行合议制。
  1954年,县选举产生人民陪审员2人,当年依法参加了部分公开审理案件的审判活动。1995年后,人民陪审员制度渐趋完善,除特殊案件外,均参加合议陪审活动。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一般由1名审判员和2名陪审员共同组成。人民陪审员在其执行职务期间,享有和审判员同等权力,并对人民法院和审判活动行使监督权。“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陪审员制度遭到破坏。1980年全县选举产生人民陪审员3人,并每隔两年改选一次。1983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实行了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的办法。后来由于法院经费紧张等原因,人民陪审员的报酬难以解决,1985~1995年,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的案件很少。
  四、辩护制度
  根据1954年宪法关于“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规定,实行辩护制度,在诉讼中当事人可请律师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参加调解及仲裁活动。“文化大革命”期间辩护制度一度中断,1979年后逐步恢复。
  五、回避制度
  1987年3月起,柏乡县籍干部不再担任本县法院院长;审判员审理案件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若与本案或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依法回避。
  六、审判委员会制度和审判监督制度
  人民法院由院长、副院长、庭长和若干审判员组成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审判委员会,其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由人民法院院长主持,实行民主集中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会议,实行法律监督。
  第三节 案件审判
  一、刑事审判
  清朝以前历代,为维护其统治,刑事审判的主要任务是对危害国家和专制制度的行为进行惩罚和镇压。
  民国时期,北洋政府成立后,运用审判刑罚镇压革命人民、学生运动,屠杀共产党人。民国17年(1928),柏乡兴起红枪会,即被当时的县政府调奉军进行镇压,逮捕会员达数百人,有嫌疑者也不放过,如北街人周树、南郝村人王牛因与红枪会头目同名同姓也被逮捕,押解到保定惨遭酷刑审问,因确无牵连才释放。是年,直隶省改为河北省,柏乡县即在南京政府控制之下,其刑罚的主要对象指向共产党人和民主人士。1931年颁布《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当时,柏乡县共产党员张文教(龙华村人)、赵济民(三里铺村人)等曾被通缉捉拿。抗日战争时期,伪法院的刑审主要是为日本侵华战争效劳,日本顾问及宪兵警备队不通过法律就对抗日人民进行任意屠杀,这一时期的共产党干部魏超元(白阳村人)、王居五(区长,东文安村人)、赵楚(区长,韩村人)等上百人被杀害。
  1938年县抗日政府成立,审判机关依据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和抗日政府所制定的法令,审理汉奸、土匪、恶霸破坏抗日和地痞流氓滋扰地方治安的案件。1945年11月柏乡解放,其审判机构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之下,刑事审判主要配合剿匪反特和土地改革等中心工作任务进行,对汉奸、恶霸、特务等进行审判。1945~1948年,柏乡县审判机关先后审理了很多重大汉奸刑事案件,其中伪维持会长魏增春、伪警备大队长刘玉发、伪警备队副大队长刘长海、伪县长陆之清、伪便衣队长赵简选、伪警备队中队长占鹤亭等被依法处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审判工作逐步走上正轨。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实行公开审判、陪审、合议、辩护、回避、上诉等审判制度。1950~1995年县法院审判工作均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建国初,审判工作主要为建立新中国新秩序和巩固政权服务。1950~1957年,县法院配合肃反、镇反及“三反”、“五反”运动,先后开展了三次为镇压反革命运动而进行的审判活动。1958年受“大跃进”的影响,一度采取不切实际的突击办案办法,致使一些案件的审理出现偏差。1950~1965年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324件。“文化大革命”期间,法院实行军管,一些合理的审判制度被取消,导致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1966~1976年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253件。1978年开始纠正审判工作中的“左”倾错误,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正常的审判制度和程序得到恢复。至1982年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76件。1978~1986年对“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各类刑事案件进行复查,对冤假错案进行平反纠正。1950~1995年底县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376件。
  二、民事审判
  中国封建王朝历代,其法律刑民不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法院即设立民事审判庭专司民事审判。建国初至1966年,主要的民事案件类型有婚姻纠纷、劳资纠纷、继承纠纷、土地纠纷、房产纠纷、工商纠纷、债务纠纷、购销纠纷、损害赔偿等;1966年增加了涉外案件;1985年增加了选民名单案件,宣告失踪和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1986年增加了著作权案件;1989年增加了知识产权案件。
  县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坚持着重调解的原则,1949~1995年底共受理民事案件17,115件,审结17,115件,其中调解13,967件。50年代,以离婚、土地、宅基和债务案件居多,1949~1956年共受理此案件1,611件。“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事审判活动一度中止,一般民事纠纷由公社、大队就地调解处理。1976年复设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步入正轨。1976~1995年共受理民事案件12,563件,审结12,563件,其中宅基地纠纷占2.3%,继承0.25%,债务占85.1%。
  三、经济审判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企业间的横向联系日益加强,经济合同纠纷增多。为保障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维护企业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1982年县人民法院建立经济审判庭,简单的经济纠纷由基层人民法庭审理,复杂的经济纠纷则由法院经济审判庭审理。经济案件的审判程序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的法规办理。1982~1995年共审理各类经济案件4,570件,其中1989年审结96件,诉讼标的总金额250万元。
  第四节 案件执行
  1984年12月,县人民法院建立执行庭,自建立执行庭至1995年,执行民事案件2,214件、经济案件2,823件、刑事案件153件、裁定630件、非诉讼的行政案件39件。其中,1992年兴隆县直属粮库拖欠本县固城店、十里铺粮站粮款90多万元一案,执行庭执行此案,于1994年追回本息110多万元,保证了粮站的正常商业运行。
  第五节 申诉复查
  县人民法院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于1978年1月开展纠正复查“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反革命案件,到1982年底平反纠正的反革命案件占“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反革命案件总数80%以上。1986年,对1950~1986年8月办结的1,500件案件(其中带有政治性的361件)进行复查、纠正和改判。对因错判而改判和纠正的当事人,在经济、工作等方面作了妥善处理。

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柏乡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包括建置区划,自然环境,居民,经济综览,基础设施,农业,工业,乡镇企业,商业贸易等十九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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