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柏乡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030720020220005817 |
颗粒名称: | 第三节 经济检察 |
分类号: | DF833 |
页数: | 1 |
页码: | 579 |
摘要: | 1956年7月,柏乡县人民检察院建立后办理的第一期经济案是依法查处县公安局管理员张诚志贪污一案,此后,至“文化大革命”期间,政治运动不断,迫于政治形势之威慑,经济犯罪较少。1989年8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县检察院设立“经济罪案件举报中心”,发动群众检举、揭发经济犯罪。期间,集中查处了一批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案件。1979~1995年,县检察院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200件,立案侦察114件134人,其中大案29件37人,要案1件1人,共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87万余元。 |
关键词: | 案件 经济 经济犯罪 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