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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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柏乡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5563
颗粒名称: 第一章 财政
分类号: F812.722
页数: 12
页码: 407-418
摘要: 本章描述包括第一节县级财政管理、第二节财政收支、第三节债券。
关键词: 邢台 财政 金融

内容

清末,县衙设有理财所掌管财政,负责田赋征收。民国时期,先后设理财所、财政局、财务局掌管财政,负责管理田赋、杂税征收。1938年6月,县抗日民主政府建立后,成立了财政科,财政收入来源于营业税、印花税等合理的工商税收。为集中财力,支援抗日战争,严格实行统收统支的战时财政体制。建国后,实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新型财政制度。依靠发展经济,扩大生产增加财政收入。其主要来源为企业上缴利润、农业四税(农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房地产契税)和工商税。财政支出则重点支持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财政收入由1953年的47.5万元,增长到1995年的1,976万元。财政支出也由1953年的43.5万元,增长到1995年的2,207万元。1962~1995年的34年中,全县财政总收入11,533万元,平均年收入268万元,总收入中主要项目的比例为工商税占53%,企业收入占23.8%,农业税占22%,其它收入占5.12%;全县财政总支出18,479万元,其中支农资金占14%,行政支出占30%,文教卫生占38%,抚恤、社会救济占8%,其它支出占3%。
  第一节 县级财政管理
  一、财政机构
  清及以前,县衙内设户房,掌管财政事宜。清末县衙内始设理财所,掌管财政。民国初年,县公署设理财所,民国11年(1922)改称财政所。民国17年(1928)财政所更名财务局,设局长一人,监察员5人,事务员2人。1938年,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设财政科,人员2~3名。1944年,改称财秣科。1945年,又改称财经科,按乙等县编制设有科长1名,审计员1名,科员1~2名。1947年,恢复柏乡县财政科,迁入
  县城办公。1958年8月,财政、税务合并为财政局,设秘书室、税政股、计财股、预算管理股、保险股等,到月底,全县10个乡镇全部建立乡财政,设财政员1人,税收员1人。1958年12月到1961年12月柏乡县先后并入内邱县和隆尧县,财政工作也先后归内邱和隆尧管理。1962年1月恢复柏乡县建制后,政府复设财政科。1964年财政科更名财政局。1968年,财政与税务、市场管理委员会等合并成立“柏乡县革命委员会财贸领导小组”。1971年,市场管理委员会析出。1972年撤销“柏乡县革命委员会财贸领导小组”,成立财税局。1980年由县城北大街迁至县城西街原县农机厂旧址办公,局内设办公室、预算股、企业股、农财股、税政股,下属自来水公司。1981年,财政、税务分设为两个局。财政局搬迁至南街桥头(康复路西段街北)办公,工作人员19人,其中干部13人,设办公室、农财股、预算股、企业股、房产股,下属自来水公司。同时,各乡镇均配备一名财政助理员。1982年,房产股、自来水公司划归县城建局管理。1984年,增设综合股、监察股。同年10月,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财政所,共招聘乡财政人员23名。1986年,增设事业股、控办室。1988年,增设农税股、会计事业股、国债推销办公室、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办公室。1993年,国债推销办公室改称国债服务部,同年增设投资公司。1994年,投资公司改称资金所,同年增设会计师事务所。1995年,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局,挂靠财政局。1995年底,财政局有工作人员46名,设办公室、预算股、事业股、综合股、农财股、农税股、监察股、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控办室、国债服务部、会计师事务所、资金所等。全县设10个乡级财政所,有工作人员32人。
  二、管理体制
  民国初年,沿袭清制,由征收实物改征银两,实行财税一体,所有赋税征收项目、数额由中央决定,对地方不可少的开支和官俸差役款,按规定从田赋中坐支,其余全部上交。民国时期,采用分级管理体制,民国18年(1929),财政开始实行预算制度,每年先制定财政预算,报省批准后执行。
  抗日战争时期,县抗日民主政府实行自筹自用分散的财政管理办法。抗战后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实行统筹统支高度集中的供给制。地方赋税依上级指令征收全部上解,政务费向上级报领,这一管理办法一直延续到50年代初期。
  1953年,根据中央“统一收支,分级管理,三级预算”的财政管理原则,县级正式开始编制总预算。同时,县级以下的区、乡、村也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县级收入采用固定收入、上级补助和划税调剂的办法。1958年12月~1961年12月柏乡县先后并入内邱县、隆尧县。财政管理权限下放到人民公社,实行“一平二调”(即:平调生产队物资、劳力)的管理办法。1959年,国家收回财权,实行了“统一领导,总额分成”的管理体制。1962年,恢复柏乡县建制后,仍实行“统一领导,总额分成”的管理体制,上级确定本县分成比例为6:4。从这一年开始每年上级拨给一定的财政补贴。财政支出实行报帐制。行政事业单位为报销单位,直接向县财政报领。1971年,开始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超收分成,短收不补”的管理体制。1976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购,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管理体制。1978年,实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管理体制。1980~1984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对乡
  镇实行“定收定支,收入上交,超收分成,短收倒挂,支出下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管理体制。1987年,本县为“自收自支”县,对企业上交利润实行目标管理,超交部分返还给企业自行支配,短收部分由企业自有资金弥补,对乡镇实行“核定收支,定额上解(或定额补贴)实行包干,一年一定”的管理体制。1989年,由“自收自支”改为“吃补贴”,对企业实行“包死基数,超收三七分成,短收自补”;对乡镇“核定收入,定额补贴(或定额上解),超收倒三七分成”的管理体制。1990年,河北省财政厅确定,柏乡县为“扭补”重点联系县。1994年后,实行分税制管理体制。
  三、行政事业费管理
  1950年,对各行政机关首先实行供给制包干。县财政每月按核定的人员编制制定开支标准,凭单据向专署结算报销。1952年,供给制人员按规定统一增加津贴。1955年7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货币工资制。1956年,由县人委制定区级以上机关行政费开支标准。各单位按月或季编造经费领报表,统一到县财政局审核报销。1979年,开始执行职工取暖补贴,外勤人员骑自行车补助。1980年,行政事业单位试行“经费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办法,当年行政事业费开支140.23万元。1980年,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增加,加上工资改革,人头费增长迅猛。1985年,开始对机动车辆费用适当补助。1987年,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三定”,即定人员、定车辆、定费用,并严格控制会议费开支和社会集团购买力。对公用经费,在上年开支的基础上适当压缩预算安排。尽管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行政管理费仍居高不下,并呈现上升趋势。1985年,行政管理费开支100万元,1988年156.9万元,1990年217.3万元,1994年491万元,1995年上升到524万元。
  四、企业财务管理
  财政对企业的管理,主要有利润分配、资金管理以及扭亏增盈、清仓查库等。
  利润分配1978年,国营工商企业开始由计委下达利润指标,实现的利润全部上交财政,亏损由财政补贴。同年,在国营企业中推行企业基金制度,国营企业在完成产量、质量、利润和供货四项合同后,可按职工工资总额5%从企业实现利润中提取企业基金。1979年,县办工业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制度和盈亏包干办法。1983年,开始在国营预算内企业中实行第一步利改税。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进一步完善各种税收。1987年,全面推行企业承包责任制。承包时,根据“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公开向社会招标。当年,县属工业盈利企业利润总额154.4万元,利税总额200.5万元,企业留利41.4万元。1990年,县属全民工业盈利企业利润总额130.5万元,亏损企业共亏损152.1万元,利税总额48.9万元,企业留利74.2万元。1995年,实行分税制,县属全民工业盈利企业利润总额420万元,亏损企业亏损73万元,利税总额710.5万元,企业留利268.8万元。
  企业流动资金1958年,成立筹措资金委员会,将各单位的公积金、公益金、福利费、奖励金、教育基金等集中起来,用于大炼钢铁运动。1961年底,进行财务大清理,彻底解决“一平二调”的共产风,同时,解决某些企业化预算内资金为预算外资金的作法。70年代,从企业中筹措资金,支援水利工程建设等。
  1980年,县属全民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净值772.4万元,定额流动资金全年
  平均余额315.9万元。1981年,对特殊款项和工程由财政部门设专人进行管理。1983年,流动资金改财政管理为银行管理。到1985年,县属全民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净值99.1万元,定额流动资金全年平均余额612万元。1990年,固定资产净值336.7万元,定额流动资金全年平均余额2,796.6万元。1995年,固定资产净值达到8,622万元,改定额流动资金为企业资本金制度。
  五、农业财务管理
  1953年,开始把县以下的区、乡、村预算列入县级预算。1959年1月,开始对农村财务管理体制实行“两放、三统、一包”政策,国家在农村的粮食、商业、财政、银行等部门的基层机构,连人带资金全部下放给公社,实行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流动资金管理;各财贸单位实行财政包干制,将国家在农村中的农业税、工商税、下放企业事业收入和地方附加收入,统一计算,扣除有关部分后,由公社包干上交。1961年,各财贸单位又恢复由县有关部门管理。1984年,各乡镇建立财政所。
  县财政对农业管理,主要是支农资金和农业事业费管理。1962年,支农(含农林水气事业费)19.6万元。1964年,支农54.3万元。到1965年,后支农资金减少。1970年下降到历史最低水平4.04万元。1970年以后,支农资金逐年增多。1975年,支农支出47.44万元,其中农林水气事业费13.1万元;1980年,支农支出93.37万元,其中农林水气支出21.77万元。1985年支农支出56.8万元,其中农林水气事业费支出26.2万元。1995年,支农支出344万元,其中农林水气事业费132万元。
  六、预算外资金管理
  1987年,县政府制定了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预算外资金是由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提取、自行使用的不纳入国家预算的财政性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实行归口管理,按规定用途合理使用;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主管部门的各项预算外资金,在资金所有权不变和保证单位用款的前提下,一律由财政部门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即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存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开立的“预算外资金专户”,由财政部门集中管理,各单位开支编报计划,财政审批拨款;国营预算外企业的各项预算外资金,采取计划管理,政策引导的办法。
  七、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1961年,国家财政受到暂时困难,县认真贯彻执行“财政从紧”的方针,为缓解财政困难起到了积极作用。同年6月,开始实行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制度。当时,控购的主要商品有办公用品、沙发、地毯、桌椅、轿车、摩托车、自行车等。1971年,增加的控购商品有钢丝床、电冰箱、电视机、电影放映机、录音机、半导体收音机、照相机、绸缎呢绒等高级消费品;暂禁商品有油印机、打字机、家俱、自行车、高音喇叭、扩大器、电唱机、钟表、大型或高级乐器等。1972年,新增控购商品有化纤布、公文包、毛巾被、卷烟、酒等。1973年,新增控购商品有低音喇叭、铁制和木制桌椅床凳、高级针织棉织品、大型或高级体育用品、保险箱、电风扇、计算机、多用机(收、扩、录、唱等二用、三用、四用机)、手提喊话器、藤器等。1977年,实行社会购买力证制度,单位购买商品必须持证才能购买,否则售货员有权拒绝供货。1980年,增加的控
  购商品有彩电、洗衣机、空气调节器等。1985年,控购商品增加的有各种电取暖和电煮水设备。1988年2月,国务院要求严格控制社会集团消费品购买力。是年,新增加的控购商品有复印机、电子打字机、吸尘器、电冰箱、电冰柜。1992年,增加的控购商品有录像设备、各种音响设备、无线寻呼机和无线移动电话等。各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准使用国家资金(预算经费、预算外资金、企业管理费、工会经费等)购买控购商品,如确需购买,必须事先向省或地县控购办公室申报,待批准后方可购买。
  八、财政监察
  1963年,县直一些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配备兼职财政监察通讯员,发动和领导群众开展财政监察工作,“文化大革命”时期财政监察机构自行撤销。1980年,县革委决定恢复充实财政监察机构,在财政局配备了专职财政监察员,一些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聘请兼职财政监察员。
  聘请方法:由所在单位推荐,经财政部门审查,报县革委批准后,发给“聘请书”开展财政监察工作。
  财政监察工作任务:监督检查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财政政策、法令、制度的情况和存在问题;财政、财务部门和有关人员遵守财政政策、法令、制度的情况和存在问题;负责受理和检查有关破坏财政制度、违反财政纪律的案件以及因坚持财政制度而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根据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的建议;开展遵守社会主义法制、维护财政纪律的宣传教育工作。
  财政监察人员的职权: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介绍情况,并参加有关会议;有权调阅被检查单位的预算、决算、财务收支计划、报表、帐册、原始凭证和其它有关文书案卷、资料,必要时,可以对某些重要资料进行复制;有权检查被检查单位的库存现金、实物和银行存款,并可到有关的工地、车间、仓库等现场进行调查;有权向案件涉及的人员提出询问,要求其当面作出答复或写出书面材料。
  附:乡镇财政管理
  1.管理体制
  1980年前,乡镇无专门财政机构,主要是县财政局代管支农资金和农业事业费。支农资金是国家为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农村经济和改善农民生活的财政拨款。1953年,县级以下的区、乡、村财政预算列入县级财政预算。1958年,国家财政和县财政开始无偿投放支农资金,大部分用于农业生产和兴办农田水利建设。1960年,部分支农资金由无偿援助改为有偿无息借款,1974年,全部改为无息借款。1983年后,支农资金又改为部分无偿投资和部分低息有偿借款。农业事业费主要包括农业、水利、林业、畜牧、气象方面人员的经费和事业费。1988年制定了《柏乡县乡镇国库管理试行办法》,主要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业务由各乡(镇)信用社代理,国库主任由信用社主任兼任,业务上受县国库和县农行双重领导。1949~1984年一直实行计划供给和经费包干两种办法。
  1981年11月,各公社配备了财政助理员,1984年,各乡镇建立财政所,管理乡级财政。财政所由财粮助理员、财政助理员以及负责企业财务的人员组成,1984年,实
  行“核定收支、收支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体制。1993年,实行“分灶吃饭,自己日子自己过”的管理体制。财政所与乡镇政府一起肩负起国家财政收入任务的完成及乡镇财政支出的合理使用。2.收支情况1984年后,乡镇财政收支权全部下放。1986年,又建立了乡一级财政金库。1987年后,全县乡镇财政总收入115万元,并逐年递增,到1995年,全县乡镇财政总收入已达472万元,财政支出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递增,全县乡镇财政收、支大都相抵,并略有结余。
  第二节 财政收支
  一、民国时期财政收入
  民国时期,县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田赋、田赋附加、契税、契税附加、各种杂税及少量地方公产租金等。民国20年(1931)财政收入共27项,计收72,776.424元(银元)。
  二、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财政收支
  抗日战争时期,县抗日民主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是征集粮饷及少量捐款和税收,重点用于抗日军政人员的给养供应。
  解放战争时期,县人民政府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税(公粮)和工商税两部分,主要支出项目为支援前线和地方军政人员的给养供应,部分用于地方经济建设事业。
  三、建国后财政收支
  (一)财政收入县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工商各税、农业四税和企业收入。据现有资料表明,50年代,县财政收入基本稳定。60年代初,财政收入开始下降,1961-1963年财政收入连续三年徘徊在60万元左右。1964年财政收入比上年增长近一倍,达到104.98万元。1966年,达到138.47万元。1967年,财政收入115.02万元,1968年后,财政收入逐年上升。1970年,由于县办工业发展较快,当年财政收入突破200万元。1971~1975年,财政收入有升有降。1976年后,财政收入呈现上升趋势。1981年,财政收入达到270.36万元。1982~1990年,财政收入始终保持较大增长幅度。1990年,达到800.5万元。1993年,财政收入首次突破千万元大关,达到1,061万元。1993~1995年三年迈了三大步,达到1976万元。
  50~60年代初期,财政收入以工商税和农业税为主,各占50%左右。1964年后,企业收入增加较快,1971年,达到125.95万元,占财政收入的55%。之后,企业收入下降,工商税收所占比重上升较快。1972年,工商税收34.34万元,占财政收入18.6%,1980年,财政收入中工商税收占41.3%,农业四税占21.5%,企业收入占37.1%,其它占3.4%。1985年,财政收入中工商税占55.3%,农业四税占23.7%,企业收入占17.6%,其它占3.4%。1989年,开征排污费收入11.3万元。1990年,财政收入中工商税占63.2%,农业四税占17.5%,企业收入占14.8%,排污费收入占1%,其它收入占3.5%。1995年,财政收入中工商税占63.2%,农业四税占19.8%,企业收入占7.7%,排污费收入占1.3%,其它收入占8%。
  (二)财政支出县财政支出本着“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的原则,有计划地安排使用财政资金。主要支出项目是经济建设(含基本建设投资、支农投资、农林水气部门的事业费;企业更新改造资金、科技三费、城市维护费等)、文教卫生等部门事业费、行政管理费、社会救济和抚恤费等。1953~1957年,县财政一直保持收支平衡并略有节余。1960~1962年生活困难时期,为解决群众的生活急需,财政支出大幅度增加。1962年,财政收入63.7万元,支出88.2万元,收支差额为24.5万元。1966~1972年的6年间财政一直收大于支。1973年,财政支出再次大于收入,是年财政支出167.04万元,收入153.76万元。1975年后,财政收入一直小于财政支出。到80年代,由于财政体制
  改革,国家调整了工资,提高了职工奖金,增加了副食品补贴等,使财政支出增幅较大。1995年,财政支出突破2千万元,达到2,207万元,财政收入1,976万元,收支差额为231万元。
  50~60年代,财政支出以经济建设投资、文教卫生事业费、行政管理费为主。1967年,财政支出总额为103.6万元,其中经济建设投资11.2万元,占总支出的10.8%;文教卫生事业费35.8万元,占34.6%;行政管理费24.7万元,占23.8%。1995年,财政支出总额为2,207万元,其中经济建设投资132万元,占5.98%;文教卫生事业853万元,占38.6%;行政管理费524万元,占23.7%;救济抚恤费108万元,占4.9%。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繁荣,财政支出结构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尤其是文教卫生事业的比重得到迅速增加,1995年和1967年相比,净增额776.4万元。在科技领先的思想指导下,1973年,增添了科技三费投资,1984年,城市维护也步入了正常的预算支出轨道。
  第三节 债券
  一、公债
  1950年,为支援全国解放,安定民生,恢复经济,国家发行了人民胜利果实公债。由于金融物价尚未稳定,为保证认购者的利益,以实物为计算标准,单位“分”,利息为年5%,分5年偿还本息。公债兑付的办法为抽签后对中签者还本息,未中签者只还息,到1956年底本息全部还清。
  1954年,国家为筹集资金从事经济建设,开始向个人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1954~1958年连续发行5次(1954发行的公债为期8年,分8次偿还,1955~1958年发行的公债均为期10年,分10次偿还)。每年抽签还本一次,一律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年息4%,公债券只作债权凭证,不得流通,也不得向银行抵押或自由买卖。1954年,认购136,611万元(旧币),1956年认购7.56万元,1958年认购1.005万元,到1968年止,本息全部偿清。
  1990年,发行特种国债,全县完成5万元。
  1994年,发行特种定向债券,到1995年全县完成5.4万元。
  二、国库券
  1981年,第一次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是年发行对象为国家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1982年,发行范围扩展到农村社队及城乡个人,个人认购国库券的利息高于集体购买国库券利息,以鼓励个人购买。
  在国库券发行过程中,一般采取分配和自愿购买相结合的办法,付款领券,钱券两
  清,各单位大多采取从工资中扣除的办法。1981年国库券年息4厘,自发行后第6年起,一次抽签,按发行额分5年作5次偿本还息,不计复利。国库券只作债权凭证,不得流通、抵押或买卖。1985年后,主要向个人发行,年息提高到9厘。1986年,年息提高到10厘。到1988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放开国库券买卖市场,在国库券发行完毕后即可上市流通。1995年,国库券年息提高到13.96%。

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柏乡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包括建置区划,自然环境,居民,经济综览,基础设施,农业,工业,乡镇企业,商业贸易等十九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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