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管理机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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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柏乡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5281
颗粒名称: 第七节 管理机构
分类号: F301.2
页数: 2
页码: 279-280
摘要: 本文记述了柏乡县1945年到1995年管理机构概况。
关键词: 柏乡县 管理机构

内容

1945年柏乡解放后,县人民政府下设建设科,负责全县土地证发放和房屋产权交易。1952年7月建设科改为农业科。1954年成立计划委员会负责城乡建设方面的工作。1967年3月成立柏乡县抓革命、促生产第一线指挥部,临时管理全县城建工作,同年12月改为生产指挥部。1971年恢复计划委员会,城建工作归其管理,并逐步向正规化、规范化、系统化方向发展。1979年6月28日由计划委员会拟稿,县革委会下文规定:1.设计图纸,须经县计划委员会审批后,在指定地点进行施工;2.凡未经县计委批准的修建项目,建筑部门不得施工。7月8日计委又下发了《关于实行施工证书的通知》。这说明当时在城镇规划和建筑施工方面都有了一个较全面的发展,为以后的城市规划建设奠定了基础。1982年4月成立柏乡县城建局,5月更名为建设局,主管城乡建设规划、城市环境卫生等。1984年2月撤销建设局,其工作并入县计划委员会,主要负责土地审批、房产和城镇规划建设。1987年10月29日,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经县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成立柏乡县城镇建设局,隶属县政府领导,其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城镇建设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城镇建设规划,负责审批城镇建筑审请,监督检查城镇建设规划的实施和落实,保证施工质量,负责城镇建筑公共设施的管理和维修,负责环境保护的各项工作。1989年城镇建设局正式命名为柏乡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成为一个独立的执法单位。1993年3月8日柏乡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和柏乡县土地管理局合并,成立柏乡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1995年6月21日又恢复柏乡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1995年10月,环保工作由城建局中析出,成立柏乡县环境保护局,原柏乡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更名为柏乡县城乡建设管理局。到1995年底,城乡建设管理局内设机构有办公室、市政股、规划股、建筑市场管理股、城镇监察大队、房地产开发公司、质检站;环境保护局内设机构有办公室、监理站、管理股。
  土地管理机构。解放前土地属于私有,既没有土地法律法规,又没有土地专门管理机构。解放后,柏乡县土地管理工作由县民政局管理。1967年12月后,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负责土地管理.1980年由县民政局、计划委员会管理。1985年由城建局和农业局共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城建局负责县城内四街两关和张家庄、凌家桥八个村的宅基地及县城规划区内的建筑用地,农业局分管其他乡镇村的土地。1987年3月,县政府成立柏乡县土地管理局,全县土地管理工作由县土地管理局统一管理。其职责是贯彻实施国家对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对土地的调查、登记和统计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土地的征用和划拨,监督、检查各部门对土地的利用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解决土地纠纷,查处违法占地案件等。1987年底,县土地
  管理局的内设机构为三股一室,即办公室、地籍管理股、建筑用地股、监督检查股。1988年全县10个乡镇政府陆续建立了土地管理所,其业务由县土地管理局指导,组织、人事、工资由乡镇政府负责。各村也都相应地建立了土地管理小组,形成了县、乡、村三级土地管理网。1993年3月在县机构改革中,县土地管理局与县城建局合并为柏乡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1995年3月各乡镇土地管理所实行了垂直领导,即改乡镇土地管理所为县土地管理部门派出的股级事业单位,其人、财、物及业务均由县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1995年6月,土地管理工作从柏乡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析出,恢复柏乡县土地管理局。1995年底,土地管理局设办公室、地籍管理股、建设用地股、土地估价股、土地监督股和信访接待室。工作人员47人(县局干部职工20人,各乡镇土
  管所27人)。

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柏乡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包括建置区划,自然环境,居民,经济综览,基础设施,农业,工业,乡镇企业,商业贸易等十九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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