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封建剥削制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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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柏乡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5107
颗粒名称: 第一章 封建剥削制度
分类号: F30
页数: 2
页码: 207-208
摘要: 本文记述了柏乡县封建剥削制度,包括地租剥削,雇工剥削,高利贷剥削。
关键词: 柏乡县 封建剥削制度

内容

漫长的奴隶社会,土地等生产、生活资料,连同奴隶者自身全部归奴隶主所有,人们过着极其悲惨的生活。进入封建社会,土地、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封建土地私有制,成为地主阶级吞噬、兼并土地,进行剥削的温床,贫苦农民日益沦为无地或少地的被剥削者,只有租种地主的土地,向其缴纳租课。地主凭借对土地、财产的占有,不参加生产劳动,每年从农民收获中榨取五至七成甚至更多的高额地租,靠剥削贫苦农民,过着穷奢极欲的生活。
  第一节 地租剥削
  一、定租制
  地主放租时,事先与佃户约定租额,一般为倒三七(地主占七、佃户占三)、倒四六,多系实物地租,“秋五麦五”者较普遍,偶有“秋三麦二”者。佃户租地后,无论年景丰歉,除按约定租额缴租外,还要负担相应的税课(国税)。县内偶有货币地租者,多出现在中层以上家庭。
  二、分租制
  地主只出租土地,佃农耕种并负担种子、农具、牲口、粪肥等,收获后各得一半。多数地主不但如数收取主产品,而且还收取一半副产品,一些地主还强行增加其分配比例,高者可达八成。佃农辛苦劳作,一年到头所得无几,被迫年复一年地过着租佃生活。第二节雇工剥削
  一、雇工制
  本县地主多采用此种雇佣形式。土地由地主经营,牲口、农具、种子粪肥等均由地主负担,雇工耕种,全部产品归地主所有。雇工按长工、月工、短工领取工钱。长工,常年给地主干活,食宿由地主负担,又分为大活(农活把式),一般年工资40元(折谷200公斤)左右;二活(主要劳动力),一般年工资30元左右;小活(出苦力者),年工资仅10元。月工,一般为季节工,农忙时雇用,农闲时辞掉,月工资稍高于长工,低者每天一角五分、高者二角五分。短工,也叫零工,按日计酬,多在三夏三秋大忙季节,临时雇用的劳动力,随雇随辞,工资又比月工稍高。地主利用雇工,赚取大量的剩余劳动价值,达到不劳而获的目的。
  二、差租制
  清末民初和抗日战争时期,地主采取差租合一、转嫁负担的手段出租土地,雇工除缴纳约定的地租外,还要顶替地主当差出夫,加重了雇工的劳役之苦。胡上京一名柏乡县最大的地主,仅在八年抗日战争中,当差出夫之劳役(折合小麦140石),全部转嫁给贫苦农民。
  第三节 高利贷剥削
  分货币、实物两种。货币借贷年利率低者3分,高者5分,借贷者多以仅有的土地或房屋作担保,故又叫“当租”,届时无力还钱,地主则以担保物抵顶。也有的采取利生息、息转本“驴打滚”的办法,加大剥削程度。另有一种“现扣利”借贷,借贷时先扣下一个月的利息,时间不论长短,均按月计息,不足一个月的(那怕仅有一天)亦按一个月结息。实物借贷则出现在青荒不接或严重灾荒时期,每借一斗要还1.5-2斗,有的则借高梁还小麦。
  在种种盘剥之下,贫苦农民尽管吃糠咽菜、百般勤俭也难免卖儿卖女,倾家荡产,甚至冻饿而亡。因此1939年爆发了“冀南农民大暴动”,县城东部、南部一些村庄,饱经贫困之苦的农民纷纷联合起来,开展“分粮吃大户”活动,随后,农民运动遍及全县。

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柏乡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包括建置区划,自然环境,居民,经济综览,基础设施,农业,工业,乡镇企业,商业贸易等十九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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