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人口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柏乡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4972
颗粒名称: 第一章 人口
分类号: C924.252.2
页数: 17
页码: 151-167
摘要: 柏乡县域狭小,人口较少。县民在这块土地上繁衍生息数千年。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里,境民受战争、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人口发展缓慢。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政通人和,国泰民安,人口发展迅速,人口素质提高。但是,由于人口增长过快,耕地面积逐年减少,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压力。面对人口增长过快产生的负效应,本县采取有力措施,狠抓计划生育,加强人口控制。
关键词: 柏乡县 居民 人口

内容

柏乡县域狭小,人口较少。县民在这块土地上繁衍生息数千年。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里,境民受战争、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人口发展缓慢。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政通人和,国泰民安,人口发展迅速,人口素质提高。但是,由于人口增长过快,耕地面积逐年减少,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压力。面对人口增长过快产生的负效应,本县采取有力措施,狠抓计划生育,加强人口控制。
  第一节人口数量
  柏乡县境,地处中华文明的发祥地——黄河流域,远至新石器时期,境内已有人类聚居,凿地稼禾,繁衍生息。仰韶文化时期,今县城西南8.5公里的小里岗一带就已成为人类先族的聚居点。唐尧在此筑城,踞今已4300余年。按《史记·封禅》记载,春秋时,齐桓公欲行封禅,管仲曾谏曰:古之封禅必有北里之禾鄗(今固城店)上之黍。由此佐证,远古时期的县域内,即有人类从事生产活动。在漫长的封建社会,由于境内战争频仍,瘟疫、自然灾害时有发生,饥饿、贫穷及统治阶级的横征暴敛困扰着柏乡境民,人口发展缓慢。
  宋金时期,柏乡一度是两国交界之处,拉据之争,使百姓纷纷逃难;蒙古占领之初,跑马圈地,滥杀无辜,人口锐减。元末明初,再遭战争之难,燕王(朱棣)扫北,所到之处杀戮生灵,使本地人口所剩无几。明之前历代,人口记录无可考查,现查到的最早的人口资料为明洪武十四年(1381),全县有545户,1,638人。到洪武廿四年(1391),相隔十年,人口仅增加274人。明成祖永乐二年(1404),迁山西洪洞县民于柏乡,到永乐十九年(1421)全县人口增加到2,974人。宣德六年(1431)到天顺五年(1461)全县人口保持在3,315~3,796人之间。到了弘治至嘉靖年间,民众得以安定,人口增加较快,弘治十五年(1502)人口统计为7,317人,正德七年(1512)为7,510人,嘉靖四十年(1561),人口增至27,775人。明末,饥荒不断,战乱不止,加之清兵入关,柏乡人口急速下降,清顺治六年(1649)人口减至12,797人。清统一中国,逢康熙、乾隆盛世,人口开始发展,乾隆三十一年(1766)柏乡人口发展为15,973人。到光绪二十年(1894),柏乡人口发展到65,000人。民国年间,军阀混战,民不聊生,人口增长缓慢,民国20年(1931)柏乡实查人口为71,878人。
  建国初,人民安居乐业,生产开始发展,生活得到改善,人口发展处于高出生阶段。1949~1957年,出生率平均高达31.36‰,9年共出生人口25,349人,死亡率比较高,平均10.40‰,50年代人口自然增长率平均高达18‰左右,人口平均每年增长速度为1.9%。三年困难时期,人口增长率最低,出生率由1957年的37.74‰到1961年降为3.96‰。1963~1965年,人民生活得到改善,出现生育高峰,仅1965年出生人口高达3,790人。60年代平均自然增长率为15.66‰,人口平均每年增长速度为1.60‰,从1960年的99,408人发展到1970年的119,921人,增加20,513人。70年代初期,柏乡县实行计划生育,平均出生率由1970年的27.9‰降到1979年的17‰。随着生活和医疗条件的提高,平均死亡率由60年代的9.30‰下降到70年代的6.77‰,平均自然增长率下降为13.81‰,人口平均每年增长速度为1.40%。此阶段为柏乡县人口控制成绩突出的时期。但由于人口基数增大,总人口到1980年发展为136,400人,较1970年增加16,479人。由于受50年代后期和60年代中期两次生育高峰的影响,进入80年代后出现持续较长的生育高峰。随着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开展,并受70年代早婚比例低,晚婚比例高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遏止了生育的盲目发展。由于医疗和生活条件的进一步提高,死亡率由70年代的6.77‰降为80年代的5.58‰。平均自然增长率为11.63‰,比70年代的13.81‰又有较大的下降。人口平均每年增长速度为1.50%。尽管出生率稳中有降,但由于人口基数增大,人口形势比较严峻。进入90年代后,柏乡县人口发展变化仍是逐年增加,到1995年,全县人口发展到172,518人。柏乡县自1949~1995年人口发展的特点基本是出生率、死亡率逐步降低,人口呈匀速增长态势(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柏乡县4个年代人口变动资料表)
  注:表中数字为年末统计数,文中人口普查数为当年7月1日零时统计数字。
  第二节人口状况
  一、密度
  全县共有2镇、8乡,121个村民委员会(含116个自然村)。1995年总人口172,518(其中:农业人口163,253人,占总人口的94.6%)人,辖区面积268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为644人/平方公里。在人口分布中,以柏乡镇为首,人口密度为983人/平方公里,其次是西汪乡,人口密度为910/平方公里,人口密度最小的是内步乡,人口密度为453人/平方公里。(详见下表)
  二、构成
  (一)民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民族成分记录较为清晰。其特点是汉族人口众多,聚居密集,少数民族人口较少,居住分散。
  据1964年7月1日零时全国第二次人口普查,柏乡共有4个民族,汉族人口102,721人,少数民族共16人,其中:回族13人,壮族1人,满族2人。
  据1982年7月1日零时第三次人口普查,柏乡共有5个民族,汉族140,832人,少数民族共10人,其中回族7人,蒙古族、壮族、满族各1人。据1990年7月1日零时全国第四次人口普查,柏乡民族增为7个,汉族165,456人,少数民族共36人,其中土家族13人,苗族13人,回族6人,壮族2人,蒙古族1人,布依族1人。
  以上少数民族中,回族迁入定居时间较早,其余几个少数民族均由工作调入及婚姻等原因迁入。
  (二)性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社会上重男轻女的旧观念根深蒂固,卫生医疗条件差及溺死女婴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人口性别比例悬殊。据旧县志资料,民国20年(1931),全县总人口为71,878人,其中男38,590人,占总人口的53.7%,女33,288人,占总人口的46.3%,男多于女5302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口性别比例趋于平衡。1949年全县总人口82,900人,男占50.9%,女占49.1%,男多于女1492人;1959年全县总人口100,432人,男占49.8%,女占50.2%,男少于女432人;1979年全县总人口134,370人,男占50.32%,女占49.68%,男多于女852人;1982年7月1日零时人口普查,全县总人口140,842人,男占50.51%,女占49.49%,男多于女1,442人,1990年7月1日零时人口普查,全县总人口165,492人,男占50.64%,女占49.36%,男多于女2,116人。
  (三)年龄构成:据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全县90~94岁年龄组人口有22人,其中男2人,女20人;95岁以上年龄组人口有4人,其中男1人,女3人。据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全县90-94岁年龄组人口有39人,其中男4人,女35人;95岁以上年龄组人口有7人,其中男2人,女5人。(其年龄构成情况详见附表)。
  (四)职业行业构成1982年普查,在业人员总数73,651人,其中男40,892,女32,759人。在业人员中,按工作性质分类,从事农、林、牧、渔业劳动者56,678人,占在业人员总数的77%。从事工业、运输等工作的劳动者2,896人,从事商业工作的人员695人,从事服务性工作人员543人,从事各类专业技术工作人员2,320人,从事国家机关、党群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人794人,各级办事人员718人,不便分类者7人。按行业分,从事农牧林渔业人数65,897人,矿业及木材采运业10人,电力、煤气、自来水生产和供应业33人,制造业3,044人,地质勘探和普查业1人,建筑业126人,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187人,商业、饮食业、物资供销及仓储业1,133人;住宅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和居民服务业42人,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306人,教育文化艺术事业1,430人,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事业27人,金融、保险业148人,国家机关、政党和群众团体1,258人,其它行业9人。
  1990年普查,在业人员总数91,483人,其中男48,943人,女42,540人。在业人员中,按工作性质分类,从事农林牧渔业劳动者82,100人,占在业人员总数的89.7%;从事工业、运输等工作的劳动者2,967人,从事商业工作人员1,228人,从事服务性工作人员517人,从事各类专业技术人员3,029人,从事国家机关、党群团体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775人,各级办事人员867人,不在业人口共有21,917人,其中男7,836人,女14,081人。不在业人口中,在校学生5,614人,料理家务8,486人,待升学90人,市镇待业114人。离退休退职者676人,丧失劳动能力6,781人,其它156人。按行业分类,从事农林牧渔水利业人数82,189人,工业3,291人,建筑业115人,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业273人,商业、公共饮食业、物资供销和仓储业1,597人,房地产管理、公用事业、居民服务和咨询服务业93人,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288人,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视事业1,671人,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事业14人,金融保险业299人,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1,653人。
  (五)文化构成据查,金代进士1人,明9人,清12人;明代举人35人,清40人;明代恩岁贡133人及副拔4人,清恩贡28人及岁贡108人,拔贡20人及副贡7人;明例贡51人,清32人;武进士明1人,清2人;武举人明2人,清30人;受荐举任职者南北朝2人,宋1人,金1人,元22人,明6人,清2人,金受封赠者1人,元7人,明15人,清14人;荫袭元2人,明3人,清3人。民国21年(1932),中学及大学和各类专门学校毕业生计有103人。
  据1995年统计全县拥有高级职称者38人;中级职称者712人,初级职称者2,384人。据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全县有小学以上文化程度的76,805人,占总人数的54.5%,其中具有大学文化程度(含大学肄业或在校)的211人,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10,233人,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23,406人,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42,955人。
  据1990年人口普查,全县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622人,具有高中(含中专)文化程度的9,873人,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39,740人,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55,266人。与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数据相比,每千人拥有的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数由1人上升为4人,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由73人下降为60人,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由166人上升为240人,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由305人上升为334人。
  全县人口中,文盲半文盲34,447人,其中12岁以上(含12岁)文盲、半文盲人口数32,986人,同1982年人口普查数据相比,12以上(含12岁)文盲半文盲占总人口的比重由30.34%下降为19.93%(详见下表)。
  三、迁徙
  柏乡县历史上人口迁徙规模最大、人口最多当属明永乐年间。据史料记载,明洪武十四年(1381)柏乡人口仅1,638人,至洪武二十四年(1391)发展到1,912人,永乐二年(1404)山西洪洞县民迁居柏乡,人口增到2,974人。其他朝代,或战争县民逃离,或战后返回家园,人口迁移状况不可稽考。和平年代,邑人迁至外地者较少,迁入落籍者众。据旧志载,柏乡县西苏村孔氏,祖籍河南,清初,河南中牟县人孔思臧在柏乡做官,后定居于西苏,今西苏多为孔姓。柏乡县巨鹿庄创始人乃冀县一徐姓,清末在柏乡经商,先在马村居住,后在其村南地上建房形成一小庄,曰冀州庄。后巨鹿县一申姓迁于此,民国初年改名为巨鹿庄。外地迁居柏乡以县城四街两关为多。
  民国年间,柏乡人有在解放战争中参加解放军南下作战,定居外地,有随国民党军队溃败至台湾而定居,后又有移居香港及美国等地,人数不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无大规模迁徙。六十年代初期,国民经济处于困难时期,有部分村民到外地谋生,多定居东北吉林、辽宁等省,规模较大的人口迁徙主要是七十年代的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约有720名知识青年从天津、北京、邢台等城市到柏乡落户参加农业生产劳动,后陆续返回城市,在柏乡定居者寥寥无几。正常的迁入迁出主要是工作调动、升学、分配录用、务工经商、退休退职及婚姻等。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按现住地和1985年7月1日常住地区分迁移状况,迁入柏乡人口计有1,313人,其中由本省其他县迁入822人,由外省迁入490人;按人口迁移原因分类,工作调动迁入227人,分配录用迁入77人,务工经商迁入124人,学习培训迁入1人,投亲靠友迁入28人,退休退职迁入64人,随迁家属107人,婚姻迁入653人,其它32人。
  第三节人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柏乡对人口的管理由单一的户口登记,发展到户籍管理与计划生育管理(详见“人口控制”节)双项结合的管理体系。
  一、户籍管理
  (一)常住人口对于常住人口的管理制度比较严格。县直各单位户籍(含柏乡镇)由县公安局、柏乡镇派出所统一管理,其他乡(镇)户籍由其乡镇公安派出所统一管理(其管理变化情况见公安章)。户籍管理日臻完善,逐步实现了科学化、制度化,户口迁入迁出有严格的手续,有户口接受地公安部门的准迁证,才可以办理迁移手续。出生人口上户口必须持有计划生育“准生证”。死亡人口注销户口。
  (二)流动人口对于流动人口管理目前一般偏松。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外地到柏乡务工经商者逐渐增多。除对在县城经商、理发等居住时间较长的暂住人口登记外,其他投亲靠友、烧砖雇工等流动人口一般未办暂住人口登记手续。
  (三)非农业人口1949年,全县总人口82,900人,其中非农业人口3,600人,占全县总人口的4.34%。1952年,非农业人口增到3,900人,占全县总人口的4.47%。1961年精简职工,压缩非农业人口,1962年非农业人口下降到2,000人,1965年非农业人口增至2,344人,占全县总人口的2.19%。“文化大革命”期间,一些干部职工受冲击,1970年非农业人口下降到1,689人,占全县总人口的1.41%。1978年增至3,499人,占全县总人口的2.63%。1985年非农业人口为6,099人,占全县人口的4.05%,1988年非农业人口为7,189人,占全县总人口的4.65%。1989年非农业人口为7,806人,占全县总人口的4.99%。1995年非农业人口为9,548人,占全县总人口的5.5%。
  根据1977年国务院国发1402文件规定:每年按非农业人口的1.5‰办理农转非,1984年国务院下发文件,按学历、职称和参加工作时间等,对教师等专业人员的配偶及其不满18周岁的子女和其本身无兄弟姐妹单独赡养的父母办理农转非户口,没有数额限制,凡符合条件者均可办理。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步伐加快,国家重点建设,各类开发区和城市发展占地,公共设施占地大量增加,无地农民越来越多;另外,个体户进城投资办厂、务工经商等人员数量也急剧增加,给城镇人口的管理带来诸多新问题。为了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的顺利进行,妥善解决这些人员的生活就业及子女上学等实际困难,柏乡县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1995〕14号文件及柏乡县人民政府柏政〔1995〕4号文件试行“河北省地方城镇户口”,1995年办理此类性质农转非4,300人,其待遇在河北省内与正式非农业户口相同。
  二、人口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柏乡县进行了四次人口普查。
  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于1954年上半年进行,普查内容为人口数量、性别、各年龄人口数、城镇人口等项目,均为手工操作。
  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于1964年下半年进行,仍为手工操作。普查结果为:总户数23,789户,总人口102,737人,男52,009人,女50,728人,人口密度为383人/平方公里。
  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于1982年7月进行,初为手工汇总,后微机汇总。普查结果为:全县有10个公社,分121个大队,760个生产队。按1982年7月1日零时登记,全县总户数为31,064户,其中家庭户30,883户,集体户181户,家庭户平均每户4.47人,全县总人口140,842人,其中男71,126人,女69,716人,人口密度为526/平方公里。
  第四次人口普查于1990年进行。1989年末县成立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设立普查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1990年初各乡镇普查办先后建立,各村庄均成立普查组织。是年5月完成普查前期的户口整顿工作,6月进行试填草表,7月1~10日进行正式登记。汇总方式仍为先手工汇总,后微机汇总,结果印刷成册,普查结果:全县共有38,058户,总人口165,492人,男83,804人,女81,688人,人口密度为618/平方公里。
  另外,在平常年份,全国每年进行百分之一或当年人口自然变动调查,被抽查的县即进行抽样调查,经省级汇总,为国家提供年度人口自然变动数据。1991年,县成立人口调查队,专司其职,同时进行经常性的人口各项数字调查,以便摸清底数,实行统计监督,配合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节人口控制
  一、机构、人员
  1964年3月,柏乡县成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成员由有关单位领导组成),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内。1966年,改为节制生育办公室,设主任1名,工作人员2名,隶属县卫生局。1967年,节制生育办公室与卫生科、卫生协会合署办公。1974年计划生育工作从卫生局析出,成立县计划生育办公室,办公室设主任1人,工作人员3人。1984年1月13日撤销计划生育办公室成立计划生育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统计股、宣传站、技术站、药具站。1991年增设政法股、县直股,1993年增设流动人口管理股。1995年,县计划生育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4人,设有办公室、宣传站、技术站、药具站、统计股、政法股、县直股、流动人口管理股等八个股站室,干部27人,职工18人。另外,1989~1991年县委、县政府均设副县级计划生育助理,协助县委主管副书记、县政府主管副县长抓计划生育工作。1988年,成立县计划生育协会,至1995年底共有会员12,045人。
  1982年,乡镇始设计划生育助理员,负责计划生育工作。1984年,各乡镇成立计划生育办公室,设主任1人,工作人员1~2人。1989年,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专职副书记、乡长助理(副乡级待遇),1993年,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改为计划生育委员会,配备7~12人,设有政法员、宣传员、统计员、四术员、药具管理员等。是年底,全县乡镇计划生育专职人员增至141人。
  1982~1990年县直各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由县直工委负责管理。1991年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增设县直股同时接管县直单位计划生育工作。1993年县直各局级单位成立计划生育办公室,由一名副职主抓计划生育工作。企事业单位,50人以下的由一名干部兼职管理,50~100人的单位设专职干部1人,100~300人单位设专职干部2人,300人以上的有计划生育办公室并配有2名以上专职计生干部。
  二、管理措施
  柏乡县计划生育工作始于50年代末。1958年3月19日,县委、县人委发出“关于积极开展节制生育宣传教育”的联合指示,提倡节制生育。1964年3月成立了由有关单位领导人组成的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开展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工作全面铺开后,管理制度日臻完善,实施了一系列管理措施,人口数量得到有效控制。
  (一)晚婚晚育1949年前,县域内有早婚风气,初婚年龄平均在15~17岁之间,少数地方存在着10岁左右的童婚现象,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之后,早婚现象得到有效控制。
  1963年开始提倡晚婚。1973年,国家提倡晚婚年龄为城镇男27周岁,女24周岁;农村男25周岁,女23周岁。1976年6月,修订晚婚年龄,农村男女婚龄不变,城镇男26周岁,女24周岁。1979年1月1日起,全县普遍提倡和推行晚婚,并下发柏乡县革命委员会《关于推行提倡晚婚和计划生育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柏革(1979)4号〕。1981年柏乡县人民政府下发柏政(1981)6号文件,即《柏乡县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实行晚婚晚育的以及规划外生育,做出了具体的奖励、处罚规定。1981年,初婚人数男1,554人,女1,554人;晚婚人数男797人,女796人,晚婚率男51.29%,女51.22%。1982年,晚婚率为66.17%。
  (二)节育1964年前,使用节育环、避孕套方法避孕的甚少。1970年前后,开始向群众宣传推行药物、药具避孕方法,但使用者不多。1972年,全国实行计划生育以来,育龄夫妇使用避孕工具人数大量增加,以节育环使用最为广泛。1981年,上环人数3,760人,1989年3,336人。
  1980年,部分育龄夫妇开始采取口服、针剂等药物避孕,以后逐年增多。1985年有416人,至1989年达到820人。节育工具和避孕药物的来源,开始由国家调拨,1983年3月,改革节育工具和避孕药物发放的办法,实行国家计划调拨,适当收费的办法。
  (三)绝育手术男子采用输精管结扎术,女子采用输卵管结扎术。1973年,普遍采用男子输精管、女子输卵管结扎术,自1981~1994年,全县累计男女结扎31,172例,其中男扎15,464例,女扎15,708例。
  (四)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四术)服务工作,最初由县医院及各公社(乡、镇)卫生所(院)负责。1984年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成立技术服务站,5名工作人员,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1985年11月后,技术人员扩充为10人。到1995年,配有主治医师、医师等20名技术人员,有手术床、无影灯、透环仪、粘堵探测仪等设备。各乡镇计生委也配有手术床、X光机及计划生育手术人员。至此,全县建立起一支技术力量较强的计划生育服务队伍,达到“结扎不出县、上环不出村”的水平。
  (五)普查管理全县所有育龄妇女均建立计划生育档案卡片,并制定了育龄妇女
  按季上站检查制度。育龄妇女每季必须按要求上站检查,填写卡片;发现计划外怀孕者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怀孕者必须有准生证,无证者视为计划外怀孕。生一胎者必须采取上环等避孕措施,生二胎者除有禁忌症外,必须实施绝育手术。发现到期不检查或拖延不做手术者对其进行处罚。计划生育部门除进行定期普查外,还经常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农闲季节,乡镇干部全力以赴到农村进行全面检查,处理计划外怀孕。县委、县政府每年都抽选县直单位有关人员对各乡镇进行几次计划生育检查,评估计划生育工作优劣,督促计划生育工作。
  三、政策规定
  (一)生育1982年,根据冀发(1982年)39号文件精神,对符合非农业人口三条,农业人口七条的允许生育二胎。据此县政府规定:
  1.国家干部、职工申请生育二胎,必须经夫妇双方所在单位研究同意,由双方单位将个人申请和研究情况报计生委,第一孩属非遗传性明显残疾的必须有县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的诊断证明,凡申请者本人送县计生委的材料一律不接纳。
  2.国家干部、职工被批准生育二胎,在领取《准生证》之前,要向县计生委交押金200元,生育后百日内采取绝育手术的押金如数退还本人,逾期手术者押金归公。
  3.农村村民、城镇居民申请生育二胎,必须按夫妇所在村、乡镇交全手续,第一孩属非遗传性明显残疾的,也要有县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的证明,报乡(镇)计生办批准。
  4.女方系农民,男方系国家干部、职工的夫妇申请生育二胎,要由女方所在村民委员会、男方所在单位共同研究,并将研究材料及各种手续报女方户口所在乡镇计生办批准。
  凡在1985年元月~1989年3月20日期间,属照顾生育二胎的,批准条件按县委(1985)10号文件规定执行。女方是农业户口的,由乡计生办批准,女方是非农业户口的由县计生委批准。1989年3月20日后农业户口二胎《准生证》一律由县计生委签发,一胎《准生证》一律由乡镇计生委签发。非农业户口二胎《准生证》由乡镇计生委签发的,一律无效,按计划外对待。
  1989年,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把过去行之有效,经实践证明正确而可行的政策保留下来,上升为法律规范。自此,生育二胎均按照《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办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夫妻,可以有计划照顾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只有一个子女,且其子女有非遗传性严重残疾的;
  2.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3.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
  4.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或者相当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只有一个子女的;
  5.再婚前无计划外生育的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为两个以下子女的丧偶者;
  6.在矿区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且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只有一个女孩的;
  
  7.平原、丘陵农村的村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8.农村中男到有女无男家结婚落户的村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9.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特殊情况的。
  符合前款规定的,生育妇女的年龄必须在28周岁以上,生育间隔必须在4年以上;年龄在30周岁以上的,可缩短生育间隔。
  严禁一对夫妻生育第三个子女。
  (二)晚婚晚育奖励规定县人民政府柏政(1981)6号文规定,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由县人民政府发给《晚婚光荣证》,已婚24周岁以上的生育第一胎为晚育。
  国家干部、职工实行晚婚的,由县人民政府发给《晚婚光荣证》,增加婚假5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45天;假期内工资照发,不影响享受全勤奖,对实行晚婚、晚育的干部职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分配给住房。
  对晚婚、晚育农村群众的奖励措施,由大队按上等劳动力补助双方半个月工分或按上年上等劳动力的收入补助双方相当于半个月工分的现金。男方到女方落户的,由女方所在大队补助。
  (三)独生子女奖励规定柏革(1979)4号文件规定,自1979年元月一日起,对自愿终身只要一个孩子的育龄夫妇,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核实,发给“计划生育光荣证”后,执行奖励规定。即对终生只要一个孩子的夫妇,可凭“计划生育光荣证”优先入托、入学、就业。国家和集体单位的干部职工,以领证之日起,到子女14周岁止,由女方所在单位(女方无固定工作的由男方所在单位)每月发给儿童保健费5元(由福利费或企业基金中开支)。
  随着我县计划生育工作的进一步完善,柏政(1981)6号文件规定,对经批准发给《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独生子女,享受如下奖励:
  1.以领证之日至孩子年满十四周岁止,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或生产大队、生产队)分别发给儿童保健费(或保健工分),干部职工每人每月2~2元5角;农村社员每人每年150~200个工分,或相当于当年劳力平均收入的7~10%的现金。
  2.发给一次性的儿童保健费,干部、职工夫妇双方每人200元,有条件的农村社员夫妇双方每人1,500~2,000个工分,或相当于当年劳力平均收入的70~100%的现金。
  3.女干部、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和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享受育儿假一年,工资照发,不影响全勤,但男女双方不再享受儿童保健费。如婴儿单靠人工喂养,经男女双方协商,也可由男方享受育儿假。
  柏发(1985)10号文件规定,对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孩子的育龄夫妇奖励,除按照柏革(1974)4号文、柏政(1981)6号文规定执行外,增补奖励规定:(1)干部、职工生育第一胎后,在产假期间报名终生只要一个孩子的,除享受正常产假外,再增加产假2个月,照发产假工资。(2)奖励费来源:国营和集体企业单位,由企业福利基金,利润留成中解决,如确有困难的可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在企业管理费中补充;机关学校等行政事业单位,由职工福利费项下开支,如有困难,可在单位行政费或事业费中解决。农村生产大队、生产队,由公益金或集体提留中解决。
  有计划生育的单位或村队,对独生子女户奖励和照顾的费用,可从超生子女费中开支。
  对《条例》颁布后,实行晚婚晚育者,对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其奖励办法严格按《条例》第五章“奖励”规定认真兑现。
  (四)对计划外生育的处罚柏革(1979)4号文规定,自1979年元月1日起,严格控制三胎和三胎以上生育。国家干部、职工计划外生育第三胎或三胎以上者每月扣发女方工资的5%(如女方无正式工作的从男方工资中扣发),超生第四胎和四胎以上的采取一胎累进百分之二的办法多扣,连续扣发5年。计划外生育,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农村社员计划外生育第三胎的每月扣除女方5个劳动日的工分,超生第四胎以上的采取按5个劳动日工分1/3累进扣除,连扣5年。超生三胎以上的小孩不分超产粮,不分宅基地,对已分的要收回,不参加农村产品的分配,应分的口粮按议价粮价计算。县委(1980)4号文规定,对1979年1月1日以来,计划外生育者,从出生之日起,国家干部、职工免调一次工资,一年内不评奖,并根据检查态度,适当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对日工、临时工、副业工计划外生育的一律辞退回家。
  除继续执行柏革(1979)4号文,县委(1982)4号文规定外,县委、县政府柏发(1982)19号文,对计划外生育处罚,再提出如下几条补充规定:
  1.对于规划外生育第二胎,凡是党、团员的一律给予留党察看或留团察看处分,是脱产干部、职工的行政上还要一律给予开除留用处分。
  2.三胎或三胎以上生育的,凡是党员、团员的一律给予开除党籍或团籍处分,是脱产干部、职工的还要一律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3.凡1982年以来规划外生育,拒不采取绝育措施的,要加重经济或行政处罚,对已采取绝育措施的按县委(1982)7号文件减免超生子女费。
  1985年10月1日,县委、县政府柏发(1985)10号文件规定:对规划外怀孕的妇女应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在补救手术前一律预交押金,其数额为二胎600元,三胎900元,三胎以上每多一胎累增300元,采取补救措施后,押金如数退回,凡计划外生育者,无论是干部、职工、村民,一律实行双方共计一次性罚款,二胎600元,三胎900元,三胎以上每多一胎累增300元,对于夫妇双方不在同一单位工作,或夫妇一方在农村的,分别由本人所在单位或所在农村征收50%,同时必须落实长效节育措施。
  凡《条例》下发之前超计划外生育者均按柏育字(1989)5号文规定处理,文件规定:
  1.对在1985年元月1日至1987年12月底期间已超生的夫妇,其中一方已做了绝育手术的,要给予一次性罚款,计划外二胎的夫妇双方各罚100元,三胎的夫妇双方各罚200元,每增一胎夫妇双方各罚100元,罚款一律交县直工委计生办。
  2.凡是1988年元月1日至《条例》发布前计划外生育的县、乡直干部、职工在本年度已主动做了绝育手术的,按县委(1985)10号文件规定,减半征收超生罚款,第二胎300元,第三胎450元,每增一胎累加150元;在1988年至《条例》发布前计划外生育的县、乡直干部、职工本年度未做绝育手术的,其罚款数额要严格按照县委(1985)10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得减征。
  对在《条例》公布实施后超生的,要严格按照《条例》第六章“处罚”(罚款)规定标准,认真兑现超生罚款,并落实长效绝育手术或落实长效节育措施。

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柏乡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包括建置区划,自然环境,居民,经济综览,基础设施,农业,工业,乡镇企业,商业贸易等十九编。

阅读

相关地名

柏乡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