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内丘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030720020220004340 |
颗粒名称: |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教育经费 |
分类号: | G467.2 |
页数: | 1 |
页码: | 961 |
摘要: | 本文记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办教育经费主要由县财政拨给,学生交纳的学杂费和勤工俭学收入只占极少比例。1968年,中小学下放社、队来办,经费由社、队筹集,同时各学校搞勤工俭学作为经费补充。1976年后,教育经费恢复县财政拨给,拨款数额逐年增加。到1983年,县乡财政分开,乡镇中小学教育经费由乡财政负担。1986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九年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1989年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下发冀政1号文件,提出“农村教育费附加,年人均收入在500元以上的,可按2~3%稽征”和“乡级办学乡级管理”。内丘县人民政府据此下发文件,做出具体规定,保证了教育费附加征收到位。 |
关键词: | 内丘县 教育经费 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