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婚姻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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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内丘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4272
颗粒名称: 第七节 婚姻管理
分类号: D632
页数: 1
页码: 919
摘要: 本节记述了内丘县的婚姻管理,旧时,男女结婚不须登记、不能自主,全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拜了天地即为夫妻。男子可以纳妾、休妻,女子却要从一而终。早婚、童养媳之风盛行。
关键词: 内丘县 婚姻管理 民族工作

内容

旧时,男女结婚不须登记、不能自主,全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拜了天地即为夫妻。男子可以纳妾、休妻,女子却要从一而终。早婚、童养媳之风盛行。
  民国初期,虽提倡实行自由恋爱和一夫一妻制,但难以真正实行。富豪之家三妻四妾,包办、买卖婚姻仍然存在。
  抗日战争期间,边区政府颂布了《婚姻条例》,废除不合理婚约,提倡自由恋爱,支持寡妇改嫁等。但受封建婚姻习俗影响,未能彻底实行。
  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婚姻法颁布实行:废除了包办买卖婚姻,提倡婚姻自由,规定结婚年龄为女18周岁,男20周岁。男女结婚离婚到政府办理登记手续,民政部门为婚姻主管部门。1956年婚姻登记改在各乡镇政府。
  1980年9月,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施,结婚年龄改为女20周岁,男22周岁。在随后的几年中,由于对婚姻法的宣传不够,出现了一些早婚、私婚等违法婚姻现象。1993年内丘县开展了清理制止早婚、私婚活动,刹住了非法和违法婚姻之风。
  1998年1月1日,民政局成立婚姻登记处,实行全县集中办理婚姻登记。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持有关证件和证明,双方亲自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自愿离婚的当事人,必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和离婚协议书,并提供有关证件和证明,方可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1998—2000年,共办理结婚登记5030对,离婚登记71对。基本上杜绝了早婚、私婚和各种违法婚姻。

知识出处

内丘县志

《内丘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内丘县自然地理、建置沿革、物产资源、经济状况、文化教育等多方面的发展变化。上限尽量溯至各项事物之发端,下限断至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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