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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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内丘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4242
颗粒名称: 抚恤
分类号: D632.3
页数: 1
页码: 909-910
摘要: 本文记述了抚恤包括伤残抚恤和死亡抚恤,伤残抚恤指对按规定取得革命伤残人员身份的人给予抚恤,对其中有工作的人员,国家发给伤残保健金;死亡抚恤是指对革命烈士、牺牲病故军人、死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放抚恤金。上述人员因战、因公、因病死亡,其家属均可享受规定的一次性抚恤金待遇。革命烈士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按照规定的条件可享受定期抚恤金。此外,国家还对伤残军人规定了分配工作,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三等伤残军人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民政部门解决,伤残军人乘坐国营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国内民航客机,按规定享受票价优待。享受生活护理费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5人,年发护理费10080元。
关键词: 内丘县 民政工作 抚恤

内容

抚恤包括伤残抚恤和死亡抚恤,伤残抚恤指对按规定取得革命伤残人员(包括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身份的人给予抚恤,对其中有工作的人员,国家发给伤残保健金;死亡抚恤是指对革命烈士、牺牲病故军人、死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发放抚恤金。上述人员因战、因公、因病死亡,其家属均可享受规定的一次性抚恤金待遇。革命烈士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简称三属),按照规定的条件可享受定期抚恤金。
  三属定期抚恤“三属” (革命烈士家属、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抚恤标准自1952年以来曾多次提高。1985年1月,对“三属”开始实行定期抚恤。1994年,烈士家属、牺牲军人家属每月享受38元,病故军人家属每月享受32元。2000年,定期抚恤金标准为:农村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每月118元,病故军人家属每月112元。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士家属96人,因公牺牲军人家属7人,病故军人家属29人。
  伤残军人抚恤 1988年前称残废抚恤,分为四等六级,即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和因战致残、因公致残、因病致残,并有在乡、在职之分。1956年以来,伤残抚恤标准曾多次调整提高。特等、一等伤残军人护理费由原来每人每月36元分别提高到200元和160元。此外,国家还对伤残军人规定了分配工作,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三等伤残军人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民政部门解决,伤残军人乘坐国营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国内民航客机,按规定享受票价优待。
  2000年,全县有革命伤残军人382人,年发伤残抚恤金36.5万元。享受生活护理费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5人,年发护理费10080元。

知识出处

内丘县志

《内丘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内丘县自然地理、建置沿革、物产资源、经济状况、文化教育等多方面的发展变化。上限尽量溯至各项事物之发端,下限断至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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