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内丘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030720020220004242 |
颗粒名称: | 抚恤 |
分类号: | D632.3 |
页数: | 1 |
页码: | 909-910 |
摘要: | 本文记述了抚恤包括伤残抚恤和死亡抚恤,伤残抚恤指对按规定取得革命伤残人员身份的人给予抚恤,对其中有工作的人员,国家发给伤残保健金;死亡抚恤是指对革命烈士、牺牲病故军人、死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放抚恤金。上述人员因战、因公、因病死亡,其家属均可享受规定的一次性抚恤金待遇。革命烈士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按照规定的条件可享受定期抚恤金。此外,国家还对伤残军人规定了分配工作,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三等伤残军人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民政部门解决,伤残军人乘坐国营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国内民航客机,按规定享受票价优待。享受生活护理费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5人,年发护理费10080元。 |
关键词: | 内丘县 民政工作 抚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