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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二节 优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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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内丘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4241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优抚
分类号:
D632.3
页数:
6
页码:
908-913
摘要:
本节记述了内丘县民政优抚工作的记事。
关键词:
内丘县
民政工作
优抚
内容
清代及其以前的优抚无制可循,对那些在征剿盗贼、维护地方治安中伤残或牺牲的人,官府酌情给予抚恤,或树碑建祠庙以示纪念。
民国时期,政府曾先后颁布过一些抚恤“条例”、“细则”。虽有制可循,但战乱频繁,优抚工作难以落到实处。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抗日县政府和县政府设立专门民政机构管理优抚工作,拥军优属,极大地支持了抗日战争胜利和全国解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级人民政府重视优抚工作。国家先后制定了各种抚恤和优待条例及法规,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优待制度。1953年前,发放抚恤粮,后改为发放抚恤金。1985年后实行定期抚恤。
据2000年统计,全县优抚对象中有烈士家属203户,634人;因公牺牲军人家属9户,28人;病故军人家属87人;现役军人家属694户,2429人;革命伤残军人382人,复员军人645人;退伍军人7665人,退伍老红军1人。
抚恤
抚恤包括伤残抚恤和死亡抚恤,伤残抚恤指对按规定取得革命伤残人员(包括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身份的人给予抚恤,对其中有工作的人员,国家发给伤残保健金;死亡抚恤是指对革命烈士、牺牲病故军人、死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发放抚恤金。上述人员因战、因公、因病死亡,其家属均可享受规定的一次性抚恤金待遇。革命烈士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简称三属),按照规定的条件可享受定期抚恤金。
三属定期抚恤“三属” (革命烈士家属、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抚恤标准自1952年以来曾多次提高。1985年1月,对“三属”开始实行定期抚恤。1994年,烈士家属、牺牲军人家属每月享受38元,病故军人家属每月享受32元。2000年,定期抚恤金标准为:农村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每月118元,病故军人家属每月112元。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士家属96人,因公牺牲军人家属7人,病故军人家属29人。
伤残军人抚恤 1988年前称残废抚恤,分为四等六级,即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和因战致残、因公致残、因病致残,并有在乡、在职之分。1956年以来,伤残抚恤标准曾多次调整提高。特等、一等伤残军人护理费由原来每人每月36元分别提高到200元和160元。此外,国家还对伤残军人规定了分配工作,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三等伤残军人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民政部门解决,伤残军人乘坐国营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国内民航客机,按规定享受票价优待。
2000年,全县有革命伤残军人382人,年发伤残抚恤金36.5万元。享受生活护理费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5人,年发护理费10080元。
补助
补助是对优抚对象进行补助,分为定期定量补助、临时补助和在乡退伍老红军战士补助。
定期定量补助 1950年,对生活困难的烈军属实行定期定物补助。1963年,国家正式执行定期定量补助(简称定补)。定补对象为:孤老烈属;烈士、病故军人遗孤和虽有亲属而无力扶养的烈士、病故及失踪军人的未成年子女;已失去劳动能力而其子女又确实无力供养的烈士、病故军人的父母和配偶;生活困难的在乡三等残疾军人;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生活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定补标准为:在乡三属人员每月3~5元,复员军人(包括在乡三等伤残军人,1965年三等伤残军人改发残废补助后,不再受此补助)每月2~5元。1985年1月三属人员定期补助改为定期抚恤后,享受定补的对象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定补标准曾在1979年、1987年、1993年多次提高。2000年底“定补”标准为: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每人每月83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每人每月80元,新中国成立后入伍的复员军人每人每月77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74元。是年,全县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复员军人645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60人。
临时补助 优抚对象在遇到突发性生活困难时,给予临时经济补助,以缓解其困难,全县每年用于此项开支者2万元左右。
在乡退伍老红军生活补助 享受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1937年7月7日前参军)生活补助的,仅张夺村李永坤1人,1984年经省民政厅批准,享受如下待遇:每月生活补助费203元。2000年生活补助费每月500元,护理费每月150元。
群众优待
对居住农村的优抚对象的群众性优待先后共有三种形式,即群众代耕、优待劳动日,优待现金。
群众代耕 自1950年始,各区、乡号召群众组织临时帮工,以解决优扶对象缺乏劳力的问题,为烈军属和伤残复员军人耕种土地,这种群众代耕的形式延至1956年。
优待劳动日 1956年后,优待形式变为优待劳动日。即以生产队(农业社)人均工为中线,除去烈军属伤残军人的自做工,不足部分给予补助。优待劳动日分实工和虚工。实工同自做工一样参加粮食和现金分配;对军官家属照顾虚工,虚工只参加粮食分配,不参加现金分配。此种形式延至1981年。
优待现金 1981年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优待形式改为发现金。优待标准为整劳动力全年收入的二分之一。对烈军属实行普遍优待。对立功受奖的军人家属当年适当增加优待金,城镇军人家属也享受现金优待。由乡镇统一提留,统一兑现。1994年全县享受优待的优扶对象1524户,3862人,优待款36.5万元。2000年,全县1849户,5548人,优待款56.5万元。
拥军优属
拥军支前 在抗日战争中,全县参军(不包括地方武装)1288人,占全县人口1.7%;铁路以西牺牲1642人(含军民),伤亡总计达4280人,占路西总人口7.13%。
解放战争中内丘县先后完成6次扩军和9次参战支前任务,共有4646名青年参军。另外参战民兵1080人,民工23500多人次。
1951年支援抗美援朝中,全县人民积极捐款3.69亿元(旧人民币)。
1956年11月,内丘县岭底赛村郝小风出席全国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复员军人社会主义建设积极分子大会。
20世纪六七十年代出现过大良村、西杨寨等一批优抚工作先进单位。
1987—1988年,驻军某部及内丘县籍军人52人赴滇参加对越防御作战。县委、县政府成立了拥军支前领导小组,各乡镇成立了相应的拥军支前组织。其间,县委、县政府派出慰问团,代表内丘县委、县政府赴老山前线慰问驻县51016部队和内丘县籍干部战士。县民政局拔出专款解决前线将士的临时困难。县妇联组织全县妇女做拥军鞋垫1987双,枕套2631件,针线包861个。县团委、学校、县直各部门积极帮助前线将士家属做好事,送温暖。为前线战士家属解决木材86立方米,房基地38处,生活用煤500吨。民政局还为前线战士家属增发了20%优待金。1988年6月,县民政局被省委、省政府、省军区授予“拥军支前模范单位”。
1989年8月,大孟村镇东青山村刘秀琴被国家民政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全国妇联命名为“边防军人优秀妻子”。
1992年,内丘县被省委、省政府、省军区授予“双拥模范县”。
1999年12月,内丘县被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国家民政部授予“爱心献功臣行动”先进县。
拥军优属历来是内丘县的优良传统。烈属、军属家门均挂“光荣牌”。每逢春节,干部群众敲锣打鼓,给军烈属贴春联,打扫院落等,其他节日亦有慰问活动。
光荣院县光荣院始建于1958年10月,原称烈属养老院,1979年更名为县光荣院。收养对象为:孤老烈属、伤残、复员军人。1994年,光荣院有房屋35间,床位22张,住院老人16人,工作人员8人,配有彩电、冰箱、洗衣机等,老人生活费每月120元,零用钱每月30元,药费国家负责。1998年,对光荣院大楼重新改建,配套设施日益完备。2000年,光荣院有房屋35间,床位24张、住院老人16人,工作人员8人,老人生活费每月150元,零用钱每月50元,药费国家负责。
复退军人安置
退伍军人接收安置 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自1950年始由县政府民政科负责组织安排。随后,县政府设复员军人转业建设委员会,专负此项工作。1955年国家实行义务兵役制,1958年义务兵陆续开始退伍,县政府采取“从那里来,到那里去”的安置原则,全部进行安置。1972年撤销县复员军人转业建设委员会,成立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为常设机构。自农村入伍的义务兵退伍后仍回农村第一线,城镇入伍的义务兵退伍后原则上给予安置工作。入伍时系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伍后仍分原单位,如有特殊技能可量才使用,根据需要调整工作岗位。对于无依无靠的孤儿,退伍后可照顾于城镇安置。1980年,成立退伍军人两用人才介绍所。1982年始,凡系二、三等残废军人,或立有二等以上军功的退伍军人,根据身体状况,分配力所能及的工作。志愿兵退伍后,政府根据其技术才能状况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进行指令性分配安置。办公室。同时从资金、信息、科技等方面开展了优抚工作。1986年扶持退伍军人503人,投放扶持资金10万元,当年使60%的退伍军人走上致富路。同年8月,五郭店乡东沟村退伍军人张锦禄办起了退伍军人扶贫煤矿,安置退伍军人就业230人。为此,张锦禄荣获“全国军地两用人才先进个人”称号,受到中央军委副主席张震接见,并被授予“荣誉中校”军衔。
1987年县成立退伍军人培训中心。对1980年以来回乡的退伍军人普遍进行了科技培训,使他们掌握了1—2项致富技术。此后,每年都要对当年退伍军人进行科技培训。
1980-2000年,退伍军人两用人才介绍所共接收经部队培训(养)的两用人才1118人,被用人单位录用1067人。
1958—2000年,全县共接收退伍军人7665人,安排工作1416人,回农村参加生产的6249人。
全县退伍军人中,担任村党支部书记的168人,村主任的121人,当选为县、乡两级人民代表的204人。
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 范围是: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团职或行政15级以下和相当职务(职称)级别的干部,以及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营职或行政19级以下相当职务(职称)级别的干部。
1986年1月,县建立了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配有工作人员3人,轿车一辆。同年12月后,移交民政局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17人,其中副师职5人,团职8人,营职4人。
烈士褒扬
为了褒扬革命先烈光辉业绩,教育后人,于1950年对全县革命烈士进行登记。1979年对全县优抚对象进行普查。1980年编写了《内丘县革命烈士英名录》,将1179名革命烈士载入史册。1983年根据国家民政部关于换发革命烈士证明书的指示,对全县335名有直系亲属的烈士家属换发或补发了烈士证明书。2000年,将革命烈士英名录补充核实后载入县志。
知识出处
《内丘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内丘县自然地理、建置沿革、物产资源、经济状况、文化教育等多方面的发展变化。上限尽量溯至各项事物之发端,下限断至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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