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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
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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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内丘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4237
颗粒名称:
民政
分类号:
D630.3;F249.27
页数:
26
页码:
907-932
摘要:
本文记述了内丘县民政机构、优抚、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移民搬迁、基层政权建设、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地名管理、社团管理、收养登记等记事。
关键词:
内丘县
民政工作
民政管理
内容
民政事务由来已久。明、清时期有养济院、漏泽园、常平仓等民政设施,知县署理民政事务。民国时期,始设民政科,掌管全县受灾蠲免、兵防警务、公共卫生、仓储救恤、承审案件,土地和户口统计等。抗日战争期间,抗日县政府设民政科,工作包括优抚、人事、救灾、游民改造、婚姻登记、土地代耕、民主建政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民政事务逐渐规范化,增加了基层政权建设、救济、地政、户政、行政区划、民工动员、宗教侨务、移民安置、复员安置、社团登记等。1950年析出人事后,户政、地政等又陆续析出,劳动并入析出,几经完善。2000年底,民政工作主要包括优待抚恤、复退安置、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社团登记、殡葬管理、地名管理、宗教管理、移民搬迁、基层政权建设、行政区划等项内容,工作日益完善。
第一节民政机构
1935年(民国24年)县政府设4个科,第一科理民政。
抗日战争时期,1941年(民国30年)11月,内丘县抗日县政府设民政科。次年,民政科与教育科合并为民教科。
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民国34年)10月,县政府民教科分为民政科、教育科。1948年(民国37年)1月,民政科、教育科合并为民教科,10月,又分开。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县人民政府设民政科。1951年民政科扩大了编制。1953年,乡设民政干部。1958年8月,成立人民公社,各公社的民政工作由秘书兼管。1965年,劳动科、民政科合并为民政局。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民政机构瘫痪。1968年1月,民政工作由县革命委员会群团组负责。
1972年3月,县民政局恢复。各公社民政工作仍由秘书兼管。1979年在柳林、金店、侯家庄等公社配备了专职或兼职民政助理员。1984年4月,各乡镇均配备专职民政助理员。1986年,设内丘县扶贫办公室。同年11月,县民政局增设人秘股、优抚股、社救股。1989年6月,增设基层政权股。同年12月,内丘残疾人联合会成立,由民政局代管。1990年9月,增设社团管理股。1991年,各乡镇设民政所。1992年4月,设内丘县地名管理办公室。
1996年,民政局内部机构设办公室、优抚安置股(内丘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内丘县复员退伍军人离退休接收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社会行政事务管理股。各乡镇设政府办公室(挂民政与社会事务办公室牌子)。延至2000年未变动。
第二节 优抚
清代及其以前的优抚无制可循,对那些在征剿盗贼、维护地方治安中伤残或牺牲的人,官府酌情给予抚恤,或树碑建祠庙以示纪念。
民国时期,政府曾先后颁布过一些抚恤“条例”、“细则”。虽有制可循,但战乱频繁,优抚工作难以落到实处。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抗日县政府和县政府设立专门民政机构管理优抚工作,拥军优属,极大地支持了抗日战争胜利和全国解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级人民政府重视优抚工作。国家先后制定了各种抚恤和优待条例及法规,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优待制度。1953年前,发放抚恤粮,后改为发放抚恤金。1985年后实行定期抚恤。
据2000年统计,全县优抚对象中有烈士家属203户,634人;因公牺牲军人家属9户,28人;病故军人家属87人;现役军人家属694户,2429人;革命伤残军人382人,复员军人645人;退伍军人7665人,退伍老红军1人。
抚恤
抚恤包括伤残抚恤和死亡抚恤,伤残抚恤指对按规定取得革命伤残人员(包括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身份的人给予抚恤,对其中有工作的人员,国家发给伤残保健金;死亡抚恤是指对革命烈士、牺牲病故军人、死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发放抚恤金。上述人员因战、因公、因病死亡,其家属均可享受规定的一次性抚恤金待遇。革命烈士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简称三属),按照规定的条件可享受定期抚恤金。
三属定期抚恤“三属” (革命烈士家属、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抚恤标准自1952年以来曾多次提高。1985年1月,对“三属”开始实行定期抚恤。1994年,烈士家属、牺牲军人家属每月享受38元,病故军人家属每月享受32元。2000年,定期抚恤金标准为:农村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每月118元,病故军人家属每月112元。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士家属96人,因公牺牲军人家属7人,病故军人家属29人。
伤残军人抚恤 1988年前称残废抚恤,分为四等六级,即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和因战致残、因公致残、因病致残,并有在乡、在职之分。1956年以来,伤残抚恤标准曾多次调整提高。特等、一等伤残军人护理费由原来每人每月36元分别提高到200元和160元。此外,国家还对伤残军人规定了分配工作,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三等伤残军人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民政部门解决,伤残军人乘坐国营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国内民航客机,按规定享受票价优待。
2000年,全县有革命伤残军人382人,年发伤残抚恤金36.5万元。享受生活护理费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5人,年发护理费10080元。
补助
补助是对优抚对象进行补助,分为定期定量补助、临时补助和在乡退伍老红军战士补助。
定期定量补助 1950年,对生活困难的烈军属实行定期定物补助。1963年,国家正式执行定期定量补助(简称定补)。定补对象为:孤老烈属;烈士、病故军人遗孤和虽有亲属而无力扶养的烈士、病故及失踪军人的未成年子女;已失去劳动能力而其子女又确实无力供养的烈士、病故军人的父母和配偶;生活困难的在乡三等残疾军人;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生活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定补标准为:在乡三属人员每月3~5元,复员军人(包括在乡三等伤残军人,1965年三等伤残军人改发残废补助后,不再受此补助)每月2~5元。1985年1月三属人员定期补助改为定期抚恤后,享受定补的对象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定补标准曾在1979年、1987年、1993年多次提高。2000年底“定补”标准为: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每人每月83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每人每月80元,新中国成立后入伍的复员军人每人每月77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74元。是年,全县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复员军人645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60人。
临时补助 优抚对象在遇到突发性生活困难时,给予临时经济补助,以缓解其困难,全县每年用于此项开支者2万元左右。
在乡退伍老红军生活补助 享受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1937年7月7日前参军)生活补助的,仅张夺村李永坤1人,1984年经省民政厅批准,享受如下待遇:每月生活补助费203元。2000年生活补助费每月500元,护理费每月150元。
群众优待
对居住农村的优抚对象的群众性优待先后共有三种形式,即群众代耕、优待劳动日,优待现金。
群众代耕 自1950年始,各区、乡号召群众组织临时帮工,以解决优扶对象缺乏劳力的问题,为烈军属和伤残复员军人耕种土地,这种群众代耕的形式延至1956年。
优待劳动日 1956年后,优待形式变为优待劳动日。即以生产队(农业社)人均工为中线,除去烈军属伤残军人的自做工,不足部分给予补助。优待劳动日分实工和虚工。实工同自做工一样参加粮食和现金分配;对军官家属照顾虚工,虚工只参加粮食分配,不参加现金分配。此种形式延至1981年。
优待现金 1981年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优待形式改为发现金。优待标准为整劳动力全年收入的二分之一。对烈军属实行普遍优待。对立功受奖的军人家属当年适当增加优待金,城镇军人家属也享受现金优待。由乡镇统一提留,统一兑现。1994年全县享受优待的优扶对象1524户,3862人,优待款36.5万元。2000年,全县1849户,5548人,优待款56.5万元。
拥军优属
拥军支前 在抗日战争中,全县参军(不包括地方武装)1288人,占全县人口1.7%;铁路以西牺牲1642人(含军民),伤亡总计达4280人,占路西总人口7.13%。
解放战争中内丘县先后完成6次扩军和9次参战支前任务,共有4646名青年参军。另外参战民兵1080人,民工23500多人次。
1951年支援抗美援朝中,全县人民积极捐款3.69亿元(旧人民币)。
1956年11月,内丘县岭底赛村郝小风出席全国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复员军人社会主义建设积极分子大会。
20世纪六七十年代出现过大良村、西杨寨等一批优抚工作先进单位。
1987—1988年,驻军某部及内丘县籍军人52人赴滇参加对越防御作战。县委、县政府成立了拥军支前领导小组,各乡镇成立了相应的拥军支前组织。其间,县委、县政府派出慰问团,代表内丘县委、县政府赴老山前线慰问驻县51016部队和内丘县籍干部战士。县民政局拔出专款解决前线将士的临时困难。县妇联组织全县妇女做拥军鞋垫1987双,枕套2631件,针线包861个。县团委、学校、县直各部门积极帮助前线将士家属做好事,送温暖。为前线战士家属解决木材86立方米,房基地38处,生活用煤500吨。民政局还为前线战士家属增发了20%优待金。1988年6月,县民政局被省委、省政府、省军区授予“拥军支前模范单位”。
1989年8月,大孟村镇东青山村刘秀琴被国家民政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全国妇联命名为“边防军人优秀妻子”。
1992年,内丘县被省委、省政府、省军区授予“双拥模范县”。
1999年12月,内丘县被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国家民政部授予“爱心献功臣行动”先进县。
拥军优属历来是内丘县的优良传统。烈属、军属家门均挂“光荣牌”。每逢春节,干部群众敲锣打鼓,给军烈属贴春联,打扫院落等,其他节日亦有慰问活动。
光荣院县光荣院始建于1958年10月,原称烈属养老院,1979年更名为县光荣院。收养对象为:孤老烈属、伤残、复员军人。1994年,光荣院有房屋35间,床位22张,住院老人16人,工作人员8人,配有彩电、冰箱、洗衣机等,老人生活费每月120元,零用钱每月30元,药费国家负责。1998年,对光荣院大楼重新改建,配套设施日益完备。2000年,光荣院有房屋35间,床位24张、住院老人16人,工作人员8人,老人生活费每月150元,零用钱每月50元,药费国家负责。
复退军人安置
退伍军人接收安置 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自1950年始由县政府民政科负责组织安排。随后,县政府设复员军人转业建设委员会,专负此项工作。1955年国家实行义务兵役制,1958年义务兵陆续开始退伍,县政府采取“从那里来,到那里去”的安置原则,全部进行安置。1972年撤销县复员军人转业建设委员会,成立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为常设机构。自农村入伍的义务兵退伍后仍回农村第一线,城镇入伍的义务兵退伍后原则上给予安置工作。入伍时系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伍后仍分原单位,如有特殊技能可量才使用,根据需要调整工作岗位。对于无依无靠的孤儿,退伍后可照顾于城镇安置。1980年,成立退伍军人两用人才介绍所。1982年始,凡系二、三等残废军人,或立有二等以上军功的退伍军人,根据身体状况,分配力所能及的工作。志愿兵退伍后,政府根据其技术才能状况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进行指令性分配安置。办公室。同时从资金、信息、科技等方面开展了优抚工作。1986年扶持退伍军人503人,投放扶持资金10万元,当年使60%的退伍军人走上致富路。同年8月,五郭店乡东沟村退伍军人张锦禄办起了退伍军人扶贫煤矿,安置退伍军人就业230人。为此,张锦禄荣获“全国军地两用人才先进个人”称号,受到中央军委副主席张震接见,并被授予“荣誉中校”军衔。
1987年县成立退伍军人培训中心。对1980年以来回乡的退伍军人普遍进行了科技培训,使他们掌握了1—2项致富技术。此后,每年都要对当年退伍军人进行科技培训。
1980-2000年,退伍军人两用人才介绍所共接收经部队培训(养)的两用人才1118人,被用人单位录用1067人。
1958—2000年,全县共接收退伍军人7665人,安排工作1416人,回农村参加生产的6249人。
全县退伍军人中,担任村党支部书记的168人,村主任的121人,当选为县、乡两级人民代表的204人。
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 范围是: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团职或行政15级以下和相当职务(职称)级别的干部,以及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营职或行政19级以下相当职务(职称)级别的干部。
1986年1月,县建立了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配有工作人员3人,轿车一辆。同年12月后,移交民政局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17人,其中副师职5人,团职8人,营职4人。
烈士褒扬
为了褒扬革命先烈光辉业绩,教育后人,于1950年对全县革命烈士进行登记。1979年对全县优抚对象进行普查。1980年编写了《内丘县革命烈士英名录》,将1179名革命烈士载入史册。1983年根据国家民政部关于换发革命烈士证明书的指示,对全县335名有直系亲属的烈士家属换发或补发了烈士证明书。2000年,将革命烈士英名录补充核实后载入县志。
第三节 社会福利
孤寡老人供养
明、清设养济院,额养孤贫。据明崇祯十五年县志记载,额支孤老冬衣布花银四两二钱五分。另据康熙八年县志记载,孤贫大粮,男女共二十名,每名每月支粮银二钱四分,每年共银五十七两六钱,遇闰加银四两八钱;孤贫二粮,男女共一十八名,每名每月支粮银一钱九分五厘;孤贫冬衣布花银四两二钱五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社会福利事业由国家、集体和群众相结合兴办。起初国家对生活没有保障的贫困户发放救济粮款,以重点救济。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对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和残疾社员,由集体给予“五保”供给,即由生产队“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丧”,简称五保户。1958年全县曾由各人民公社办敬老院,对五保老人实行集中供养。后因条件不具备,相继停办,仍由生产队分散供养。
1982年,全县进一步完善了五保制度,签订了五保协议书,使134户、151人的五保对象得到妥善安置。1985年全县15个乡镇均办起了五保敬老院。1989年獐獏乡敬老院被省民政厅授予“先进敬老院”称号。1994年国务院颁发了“五保条例”,使五保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是年全县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201人。
1996年扩(建)镇并乡,全县由原来的15个乡镇合并为9个乡镇,敬老院也合并为9所。
2000年,对五保进行普查,全县共有五保对象99户,105人,集体供养(入敬老院)66人,亲朋供养39人。
疗养院、福利院
1959年秋,在内丘县城西部王交台村牛王庙内,县政府设立了荣复军人结核病疗养院,专门服务于退伍军人,工作人员6名,病床6张,累计疗养患者150多人。接送患者的工具为毛驴和排子车。1962年此院撤销。
1977年,在县城西南建房30间,开办截瘫疗养所一处,工作人员40人接收唐山地震(1976年)伤残人员33人。伤员治愈回唐山后,于1985年改为福利院,收宿“三无”(无子女、无生活自治能力、无依靠)人员。2000年底收宿“三无”对象5人。
残疾人工作
原来,残疾人工作由民政局管理,至1989年12月16日,由新成立的残疾人联合会管理。1994年4月,县成立了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
1986年,开始发展社会福利企业,享受国家的各项扶持保护政策,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1990年,全县残疾人共9002人。从此开展了三项康复工作,到1995年,完成小儿麻痹后遗症矫正102例,白内障复明148例,聋儿语言训练22人。同时安排残疾人就业150名,帮助残疾人个体开业200多户。2000年社会福利企业发展到11家,其中规模较大型企业5家,安排残疾职工450余人。民政局负责统一管理,指导监督、审批检查。
社会福利募捐
根据上级募捐委员会的安排,内丘县自1989年开始发行社会福利奖券。1995年以前发行量少,1996年后利用传统庙会举办有奖募捐活动,扭转了社会福利基金不足的局面。
1996年10月20日(农历九月初九)县城庙会,民政局在礼堂广场举办大奖组的有奖募捐活动。采取实物兑奖,10天时间共销售福利奖券100万张,每张面值2元,共募集社会福利基金50多万元。
1998年10月28日(农历九月初九),民政局再次举办有奖募捐活动。采取实物和现金相结合的兑奖方法,销售福利奖券80多万张。
2000年3月23日(农历二月十八),民政局同北京劳克福彩贸易公司合作,举办有奖募捐活动。奖品有夏利轿车、华丽面包车等大奖品,本次销售福利奖券50多万张。
2000年下半年,有奖募捐活动与世界彩票业接轨,由原来的有奖募捐委员会改为社会福利彩票中心。是年11月1日,在县城开始销售电脑福利彩票,由大规模大奖组销售改为设点站常规销售,福利彩票日趋娱乐、健康、正规化。
第四节 社会救济
受灾救济
内丘县历史上各种灾害不断,历代官府均通过缓放解赈,疏请豁免等方式来救灾,但封建统治者难以彻底解救大批灾民,大灾之年饥民相食时有发生。
抗日战争时期,天灾兵祸致使抗日根据地出现严重饥荒。抗日县政府提出了“不饿死一个人”的口号,一方面组织抗日军民开展大生产运动,另一方面积极开展救灾度荒(详见《军事·抗日斗争》编)。内丘县解放后,民国35年(1946)5月,县成立了善后救济协会,调查历年灾情、研究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每逢出现自然灾害人民政府都积极组织力量,及时做好生产救灾工作,使灾害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并妥善安排好灾民生活。
1963年8月的洪水灾害,为内丘县有史以来所罕见。灾后,及时得到了粮、款、物的救济。国家和省给内丘县调拔救灾粮1292.5万公斤。冬,邢台专员公署拨给15000条面袋以弥补灾民棉布不足。
1985年遭受旱灾、风雹灾,全县农作物受灾面积18129公顷。民政局发放救灾款82万多元。
1994年7月,发生严重旱灾,县、乡党政机关、企业单位干部、职工为灾民捐款2.1万元。县民政局拔放救灾面粉15777公斤,救济灾民7012户,25333人。
1996年8月,内丘县遭受特大洪涝灾害。造成山洪爆发,河道、水库溢满,山体滑坡。全县普遍受灾。县委、县政府,民政部门积极组织救灾,发放各种救济折款386.7万元,发放救济粮93.5万公斤,衣物21万件。
1997—1999年,连续遭受旱灾,上级拔救灾款49万元。
2000年7月3日至5日,内丘县西部山区遭受洪水灾害,造成山洪爆发,山体滑坡,部分地段发生严重泥石流。灾害发生后,县委、县政府、民政部门积极筹措抗洪急需的10万条麻袋和编织袋,1万吨水泥、40吨面粉、6吨方便面、450套衣被,1000公斤塑料布,160公斤漂白粉,1100卷油毡,迅速运到灾区。全县干部职工捐款9.4万元,衣被4830件(条),小麦8万公斤,方便面2000箱,面粉2.97万公斤。另外邢台捐来面粉5吨,邢矿务局捐来水泥400吨,救助了灾民。
贫困户救济
贫困救济的对象为农村中的鳏、寡、孤、独、老、弱、病、残8种类型户,以及因天灾人祸而遇有临时性生活特别困难者。分为定期救济和临时救济。
定期救济 自1975年以来对农村中的鳏、寡、孤、独、老、弱、病、残8种类型户实行定期救济,救济标准为每月5元。2000年定期救济440户,年发放定期救济款26295元。
临时救济 对农村中群众出现的突发性临时困难,县政府给予临时性救济。1995-2000年共发放临时救济款92300元。
扶贫
1980年以前,农村贫困户主要由集体在生产上适当安排照顾,口粮赊销,并由政府发放临时救济款。
1980-1983年民政局搞了扶贫试点,至1984年在全县推广,并在民政局设办公室,重点扶持那些由于主要劳力死亡、病残呆痴或遭到意外不幸等事故和劳力少、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户。当年县民政局拿出4.2万元资金,加上银行贴息贷款15万元。扶持困难户653户。通过传信息、帮技术、找门路、扶资金使381户脱贫,脱贫率60%。是年,省“对扶”工作会议推广了内丘县领导包户扶贫经验。
1985—1992年,扶贫工作重点是扶持人均收入200元以下的村。1986年,内丘县被定为扶贫工作的“省重点扶持县”。同时县成立了扶贫领导小组。1987年,县委抽出282名县、乡(镇)干部组成扶贫工作队进驻58个贫困村帮贫致富。其间,全县共投入扶贫周转资金220万元,贴息贷款1703万元,累计扶持贫困户1.4万户次。
1994年,经报批内丘县成为脱贫县,从此脱贫出列。但当时还有部分乡村人口处于贫困之中。
1999年,扶贫工作主要是解决部分贫困人口脱贫。其间,曾有23个省直、市直单位派驻本县对村帮扶,县内党政机关部、委、办、局对口帮扶贫困村、户,实施“一帮一”工程。到2000年全县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1997年县政府制定了《内丘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暂行办法》、《内丘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暂行办法》。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从1998年6月1日起施行,保障标准是月人均60元,保障对象3户,11人,年发保障金1926元。1999年保障标准月人均100元,保障对象5户,19人,年发保障金10788元。2000年保障标准月人均100元,保障对象8户,29人,年发保障金16932元。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县财政支出。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保障标准年人均350元,保障对象100户,273人,年发保障金32718元。1999年保障标准年人均400元,保障对象98户,290人,年发保障金33181.9元。2000年保障标准500元,保障对象109户,330人,年发保障金54083.20元。农村最低保障资金来源由县、乡、村三级负担,县负担20%、乡负担20%、村负担60%。
收容遣送
自1989年开始。对内丘县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无法返乡的进行收容遣送。
1989年秋天,一名聋哑男子在内丘城迷失了方向,身无分文,患有重病。被发现后及时送医院治疗,方脱离危险。经月余四处联系,查知是天津市人,民政局派专人专车送回天津,使其与家人团圆。
1989—2000年底,共收容遣送人员300多人次。
第五节 移民搬迁
抗日战争时期,民国31年(1942)3月5日,因上年大旱遭灾,太行专署从内丘县一区岭头村以西,向山西省移民200户。
解放战争时期,民国37年(1948)4月,县政府组织深山白塔区向平原城关区、冯唐区各移民50人,向北光区、官庄区各移民150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6年4月,县成立移民办公室,组织居民50户,208人迁移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英力达瓦旗,后大部分迁回了原籍。
1957年1月,由白塔区向城关区、官庄区、柳林区移民536户、2217人。是年9月,为兴建石河水库,石河村36户,144人迁至该村北岗上,取名小石河;另有44户、176人迁至永安乡西永安村北,取名新石河。为迁村国家拨款4.05万元。1961年国家又拨款0.8万元为村修桥。1962年国家再拨款20余万元补偿了损失。
1958年兴建马河水库,马河村184户、804人迁至库区北岗上,至1959年6月迁毕,规定新房每间补助50元,国家拨款7.4万元。后于1982年国家又向马河村拨款30余万元,以改善迁后生产条件。
1964年1月10日,经邢台专署民政局批准,小辛旺村因1963年水灾被冲毁,在原村北重建新村。是年4月,北岭水库上游的下田庄村因水库蓄水被淹,决定搬迁。国家拨款3.4万元,每人按0.85间房建设,每间补助200元。年底有三分之一户迁至库区北岗上,取名东田庄村。其余户于1977年北岭水库除险加固时迁至库区以西,取名新田庄。
1996年,西部山区洪灾严重,县决定将七里会等三村59户村民迁到平原乡镇。七里会村迁至大孟镇16户,迁至官庄乡9户,杏树台村向内丘镇西丘村迁6户,桃园村迁至金店镇28户。
因东庞煤矿开采,从1984年开始的矿区村庄搬迁由县东庞矿区迁村办公室管理,搬迁具体事宜见《基础设施》编。
第六节 基层政权建设
抗日战争时期,中共内丘县党组织和抗日县政府,在抗日根据地建立了统一战线性质的村级政权。在日军占领区(沦陷区)曾秘密做各村保长的转化、争取工作,建立“两面政权”。
解放战争时期,经过土地改革,在农村普遍建立了人民政权,由翻身农民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村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过镇压反革命和肃清反革命,农村基层政权更加巩固。自1958年“大跃进”开始至“文化大革命”,基层干部脱离群众的现象时轻时重。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经济结构和经营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基层政权步入法制化轨道。
1989年,县民政局建立了基层政权建设股,以指导全县村民委员会的建设,依法换届选举。并对全县村民委员会主要干部进行政策教育、法治培训。
1989—2000年,先后对全县309个村民委员会进行了五次换届选举。前三届各乡镇进行3—5个村的试点。而后全面推开换届选举。第四届各乡镇在试点村的基础上,又对部分村进行了换届选举。2000年1月至4月,对全县309个村委会普遍进行了第五届换届选举。充分发扬民主,以无记名投票的方法共选出村委会成员1083人,其中村委会主任309人,副主任196人,委员578人;推选村民小组长1352人,选出村民代表5018人。是年,内丘县被省政府授予“村民自治模范县”。
第七节 婚姻管理
旧时,男女结婚不须登记、不能自主,全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拜了天地即为夫妻。男子可以纳妾、休妻,女子却要从一而终。早婚、童养媳之风盛行。
民国初期,虽提倡实行自由恋爱和一夫一妻制,但难以真正实行。富豪之家三妻四妾,包办、买卖婚姻仍然存在。
抗日战争期间,边区政府颂布了《婚姻条例》,废除不合理婚约,提倡自由恋爱,支持寡妇改嫁等。但受封建婚姻习俗影响,未能彻底实行。
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婚姻法颁布实行:废除了包办买卖婚姻,提倡婚姻自由,规定结婚年龄为女18周岁,男20周岁。男女结婚离婚到政府办理登记手续,民政部门为婚姻主管部门。1956年婚姻登记改在各乡镇政府。
1980年9月,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施,结婚年龄改为女20周岁,男22周岁。在随后的几年中,由于对婚姻法的宣传不够,出现了一些早婚、私婚等违法婚姻现象。1993年内丘县开展了清理制止早婚、私婚活动,刹住了非法和违法婚姻之风。
1998年1月1日,民政局成立婚姻登记处,实行全县集中办理婚姻登记。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持有关证件和证明,双方亲自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自愿离婚的当事人,必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和离婚协议书,并提供有关证件和证明,方可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1998—2000年,共办理结婚登记5030对,离婚登记71对。基本上杜绝了早婚、私婚和各种违法婚姻。
第八节 殡葬管理
内丘县自古以来沿习土葬、大操大办,既浪费资财,又易传疾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开始逐步改革旧式丧葬习俗。20世纪50年代提倡易风易俗、简办丧事。20世纪60年代虽有实行丧葬改革(火化)的文件下达,但未能实施。“文化大革命”中曾进行过一次平坟活动。
1976年,内丘县西丘岗建立火葬场一处(现名殡葬管理所),占地1公顷,建筑面积580平方米,设有火化间、休息室、骨灰盒寄存室,并配有灵车一辆。此后,国家干部、职工与平原乡村开始实行火葬;距离火葬场较远的丘陵区实行深埋;不留坟头;深山区则利用闲散荒地、山坡埋葬;少数民族者则遵其习惯,自愿火葬的政府给予支持。
1985年,全县大力推行火化,改革土葬。1996年,县政府制定了《内丘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细则规定:火葬区为平原、丘陵7个乡镇,深山区2个乡镇为土葬改革区。1998年、1999年两年间,广泛发动,大力进行殡葬改革工作。1999年5月,县政府发布《关于实行火葬、严禁土葬,全面推进殡改工作》文件。平掉坟头7.5万个,恢复耕地107公顷。
2000年,内丘镇西街村率先投资70多万元,建起了占地0.6公顷的一座高标准纪念堂(骨灰存放处)。
第九节 地名管理
1981年,“县革命委员会”组织力量开始地名普查工作,7月,县成立内丘县地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地名办公室,后与地方志办公室合署办公。1992年,地名管理工作由地方志办公室移交县民政局,仍称地名办公室。
地名普查期间,县地名办公室通过查阅史籍、走访群众、挖掘古迹,对全县784条地名的现状和历史进行研究、考证及标准化处理,完成重要地名概况、地名成果表、标注标准地名图、地名卡片四项成果。同时搜集古碑35块,碑文已做笔录;收录内丘古迹诗文31首;对3个公社和7个大队的地名做了标准化处理和更名;对内丘县历史沿革进行了考证;对县域的人口、山川、河流、矿藏、气候、交通、学校、文物及工农业生产等作了扼要总汇,并于1983年年底,将地名普查结果,汇集成《内丘县地名志》一书。
1995年5月20日,对县城街道进行了重新命名、更名。是年将南赛以东7个乡镇的行政村都贴上了村名标志。
2000年12月20日,侯家庄乡岗底村经报批更名为富岗山庄,行政区域不变。
第十节 社团管理
根据国务院令第250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内丘县1990年9月在民政局设社团管理股。
1997年11月,对县内社会团体进行了清理整顿。到2000年共发展登记的社会团体21个。
第十一节 收养登记
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颁布实施。内丘县自1994年开始办理县辖区内的收养登记工作,由县民政局基层政权股代管。1996年改为社会行政事务管理股管理。
1998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个别条例进行了修改。到2000年底,共办理收养登记21人。
注:宗教管理工作收录文化编《宗教》一章中。
附:调研报告农村社会转型期婚姻家庭的发展和变化
我们根据本县历史、地理特点及经济发展状况,选择了山区、丘陵和平原三种较有代表意义的典型村庄,对20世纪80年代至20世纪末20多年来,农村婚姻家庭状况按照社会学调查方法,采取问卷调查、个人访谈等方法,进行了社会调查。以便客观真实地反映出社会转型背景下内丘婚姻家庭的发展与变化。
一、婚姻家庭观念与方式变化
(一)择偶标准
从表1(表16—10)可看出,传统因素在择偶中依然占较大比重。男方对女方外在要求占44%,但对外在美追求的同时,增加了对女性内在修养与气质要求,显示男方审美情趣的提高,更注重内心世界修养的精神层面。第二是持家理财和关系协调能力,占12%。这是典型的贤妻良母的需求。其中增加了“最好通晓一两门手艺”向职业女性发展的要求,这说明对要求女方从单纯的家庭角色向社会与家庭角色双重标准的转变。第三是工作和感情方面。这是现代新型标准,占10%比重。不但标志着女性要从传统锅台灶角的天地中解放出来,更广泛地参与社会生活,还表明,新一代家庭已开始走出生育经济体单一功能向情感交流的现代家庭功能转变。第四是对女性个人品质要求,占8%。这一标准与十年前相比无明显变化。第五位是关于女性文化和家庭方面。文凭最好是初中以上,家庭地位一般即可。其中很多人希望女方的这两方因素不要超过自己。这与传统的“男尊女卑”、“女子无才便是德”观念有关。
女方对男性方面,排在首位的是男方经济条件,包括家庭收入、社会地位、家族势力等,占40%。表明女性期望从婚姻中获得基本生存条件的依赖心理还依然存在。排在第二位的是男方的品质方面,占10%,女方多希望男方吃苦耐劳,不打麻将等。妇女十年前以男方忠厚老实为择偶基本标准,今天则多以男方能说会道为择偶基本标准,显示了人们对男方优秀品质标准的变化。排在第三位的是男方兄弟数量、文化程度、掌握一技之长方面。一定数量的女性希望找独生子女男性为伴,因为这样不涉及到诸如分家之类的财产纠纷问题。大部分女性希望男性最起码是初中毕业,最好是高中毕业。部分女性希望男性有一技之长,能在以农为主的农村吃“俏粮食”,显示了农村女性对生活的新的追求。同时,也表明女性仍将提高生活质量寄托于男方的心理倾向。
(二)择偶方式
在农村社会转型期,择偶方式一改过去“媒人牵线,家长包办,男女不见”的传统,形成了多元的择偶方式。
从表2(表16—11)可以看出,媒人介绍在择偶方式中仍占较大比重。值得注意的是,传统意义上的媒婆(即专门以此为职业赚取钱财)已不存在,一些亲戚朋友充当了媒人角色。他们人缘好,交际广,能够胜任这项工作,媒婆职业产生于自给自足的相对封闭的小农社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这一传统职业开始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由亲戚朋友扮演媒人角色的择偶方式在农村广为流行,很受青年欢迎。一般媒人介绍认识后,男女双方就可自由交往了,这已带有自由恋爱的性质了。还有一些青年人,自己已经建立了恋爱关系,但还需通过寻找一个媒人的方式,正式确立婚姻关系,表明对传统择偶方式的认同。
在择偶方式中,自由恋爱占11%,这种方式尚不能成为主流,但已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农村青年受到各种大众传媒影响,加之社会交往增多,自由恋爱已被广泛认同。当然这种现代婚恋方式还受到农村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的限制。如农闲时才有工夫谈恋爱,冬夜雪天,春暖花开是交往好时节,而麦秋春种则无暇顾及了。因此恋爱带有季节性。同时一些老人认为自由恋爱缺乏媒人介绍一环,似乎不符合规矩。虽然如此,但恋爱自由潮流已成为一个必然的发展趋势。
家长包办占2%,这是一个很小的比例,说明婚姻自由观念已深入人心。在一些地方,一些家长包办婚姻依然存在。一种情况是家长制作风、权威的影响,他们往往依据自己标准为子女“量身定做”,以为这是为后代谋幸福。二是级差婚姻。一般是一方家里财权具备,有较高社会地位,子女有残疾,一方则较穷苦,子女稍微残疾或完全正常,这样由双方家长作主的婚姻就产生了。实践证明,这种婚姻缺乏感情基础,极易破裂。
征婚广告占1%。对于农村青年而言,征婚广告是一种新生事物。他们对此持两种态度,60%的人认为不值得大张旗鼓地在媒体上征婚,40%的人认为这是古代“比武招亲”、“赛诗招亲”的翻版,极具新奇感和诱惑力,不妨一试。
调查表明:参加征婚的多是农村里经济宽裕的人,他们想通过现代方式找到志同道合的恋人。
(三)婚姻期望
农村里男女的婚姻期望归纳起来有下列几种:第一期望是吃饭做活生孩子占4%。第二是有钱花,经济宽裕占30%。再次是门当户对,男主外女主内占20%。以下依次是情投意合,相敬如宾,同甘共苦,相互信任,郎才女貌,最后是性生活合谐仅占2%。
很明显,婚姻期望中占主导地位的依旧是物质生活条件及一些传统因素。反映了农村人务实、重视实在利益的特点。同时也反映仍受传统观念影响的事实。在心理方面“情投意合、相敬如宾”占第二位,反映了农村人开始追求高质量婚姻生活的趋向。性生活合谐排在最末,显示了农村人囿于传统观念难以启齿的表象。同时,也表明对性生活的一种忽视态度。
(四)通婚范围
俗话说“千里姻缘一线牵”,但在农村由于长期以来农民多固守田园,耕作终老,故婚姻范围较窄,通常仅限于一村、一乡的传统意义上地缘婚姻。近年来,农民商品意识、市场观念增强,开始上北京、下深圳,闯荡世界,这样一来,通婚的距离变大,超出一县、一市、一省的界限,远距离通婚开始呈上升趋势。
①传统定向流动
内丘县部分农村的婚姻距离有这样一个有趣的现象:定向流动即某村的女子在某一时期内几乎大多数嫁往同一个村子。以东青山村为例,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本村120对结婚男女中90%来源于南杨寨,出现这种现象原因是多方面的,最重要因素是历史传统因素。东青山在抗战解放战争中曾是县府所在地,历史上也是有名的富庶之地,是平原进入山区的交通要道,经济较发达,并且水利条件较好。八里之外杨寨村一带大部分是靠地吃饭,等天吃饭,受制于恶劣的自然条件。故此,“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女子向发达地区流动仍是必然。这样持续一个时期后,许多已婚妇女充当了“媒婆”,拉自己姐妹来此享福,出现了“杨寨闺女快长吧,长大嫁往青山家”的俗谣。这种情况在特定区域内存在,多在平原和丘陵区的东青山、杨庄、交台、柳林一带。
随着生产力发展,出现了以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地区为目标的婚姻流动现象。超越了地域自然条件,出现了由山区向丘陵,由丘陵向平原,由四周村向乡镇所在地,由乡镇向县城的变化趋势。
以山区的獐獏乡一村为例。本村山高路洼,交通不便,本村闺女纷纷外流,小伙子大多打光棍。20世纪60年代后,村子开发铁矿成了山里首富村。从此以后邻村的女子开始嫁往本村,连东部平原的女子也向山区落户。据统计,从1990年到2000年有40名女子来自城区。丘陵的大小杨庄村、平原的李田等村都由于经济发达才出现了“外地女子倒流”现象。
此外,向中小城市流动也是一种值得注意的现象。人们期望有更高的生活水平,渴望城市生活,以能嫁到城市为荣。
②“同村通婚”现象
内丘县“同村通婚”现象比较严重,一方面由于20世纪80年代计划生育政策严格实行一胎制,许多家庭只有一个孩子,他们不希望女儿离家远嫁,远走他乡,故而本村女子本村嫁,出现“同村通婚”的现象。另一方面,互相通婚双方家庭有个照应,但也有部分为了壮大势力,依附于家族而进行同村通婚的。柳林乡近郎村2000—2003年结婚妇女中近80%是本村。大孟村镇、郭家庄村、十方村等都不同程度存在这种现象。村内通婚,产生盘根错节的亲属关系,这不仅对于提高人口素质优生优育是有害的,而且不利于村民自治,需要认真研究并加以解决。
(五)远距离大范围通婚
由于许多男女到外地打工就业,经过交往,自愿结婚的例子也有不少,山区丘陵、平原都有此类现象,平原占5%、丘陵占2%、山区占19%。通婚多跨乡镇、县域,少数跨过省市。
(六)子女培养意识
“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是普天下父母对子女培养意识的最朴素表达,古今亦然。这种培养意识包括培养的方法、培养的教育经费投入等。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学而优则仕”,通过读书而识文断字,高登朝堂,支撑门户,光宗耀祖。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到20世纪50年代初,父母对子女培养意识停留在较低水平,多数认为上过高小(高级小学)就够了,能认自己名字、算一些简单的账目就行了。
20世纪50年代后期到70年代后期期间,合作化人民公社“文化大革命”等运动不断,苗正根红,又红又专,接受贫下中农教育等观念流行。人们培养子女意识较淡,停留在粗通文墨,能给生产队记账即可。
1978年到20世纪90年代期间,国家计划分配大中专毕业生,农村教育子女热情一度高涨。有的家长不惜重金甚至大举借债供子女上学,以期跃出农门,吃上商品粮,出人头地。
20世纪90年代后期至今,毕业生由国家分配改为自主择业、国家指导就业,受这政策影响农村人对子女培养意识受到重创,知识无用论的思想有所回潮,中小学生失学辍学现象严重。纵观当今农村,父母对子女培养的态度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
强烈要求型:这类家庭占30%。他们亲身体验农田劳作之艰辛,目睹别人子女通过求学而享受富足生活,产生了强烈的培养子女意识。他们认为再苦再累也值。不惜一切代价也要让子女上学。当子女毕业后找不到工作时,他们认为,花钱上学买文化,总有一天有得用。
培养子女强烈意识在年轻一代父母中占绝大多数。他们较父辈的思想开放,十分重视子女教育问题。十月怀胎就进行“胎教”;出生后又买些科教书籍,诱导孩子发育成长;该上幼儿园年龄,则又送往全乡镇最好幼儿园;小学、初中多半送儿童去私立学校就读。据测算此类教育投入约占家庭收入的40%。
一般型:这类父母占比重较大,为50%。一般认为,孩子有学习的本事,就供给其上学;不愿上学就任其自由发展,不为子女费太多心思,此类教育投入约占10%。
滞后型:此类父母不希望子女在学校浪费辛辛苦苦挣来的血汗钱,认为上学不如就业,很早就让子女出去打工。加之近年学校不包分配和暴发户的发迹影响,许多家长不愿对子女给予过多的教育投入。
关于子女培养意识的调查
培养目的:跳出农门成为国家工作人员70%;找临时工作时要看毕业证占12%;嫁婚重要条件占9%;认字算账,出门不受骗占5%;学手艺时可能用上占3%;提高文化素质和修养1%。
培养程度:上完小学占50%;上完初中占25%;上完高中占15%;上完中专5%;上完大学5%。
培养性别:男孩最起码上完初中,女孩最起码上完小学。
培养经费投入(包括学费):80%投入200~300元,占年收入13%,投入300~500元占年收入50%,投入500~1500占年收入2%,投入2000~5000元占2%。
(七)养老观念
在计划经济时期,在社会主义集体化的组织下,养老任务部分由家庭承担,部分由集体以“五保”形式承担。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确立了改革开放和建立市场经济的发展导向,原来的养老体系开始形成新型的养老观念,逐步过渡为家庭和社会共同承担养老形式。
养老被认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大多数老人认为,自己含辛茹苦把子女养育成人,自己年老体弱时,子女必须义不容辞地侍候送终。子女们也认为,老人们一生操劳,到晚年应该安度余生。很明显,父慈子孝传统道德伦理观念起了支配作用。
但随着市场经济逐步建立,人们养老观念发生了一些变化。在农村,60岁以上老人多数有3—4个子女。他们娶媳妇成家后,由族里或村里德高望重的人分配全家田产、房产、农具等,然后按各自分摊平等原则,出“养老”供父母开销。“养老”一般包括粮食、零花钱两类,数量不等,根据定例、经济情况、子女人数等而定。一般子女出小麦100~200公斤,零用钱100~200元。出嫁的女儿不承担这份养老。在过去,父母享受养老后便不再劳动。现在,他们则干些力所能及的轻活,如种菜、刨药材等。他们希望靠自己养活自己,不增加孩子们的负担。一部分子女,特别是有工作并且奔波在外的,由于他们接触面广思想解放,不愿意让父母在农村受劳受累,主张给父母买养老保险,让社会给父母更多欢乐和关爱。这是极少一部分先富起来的人的想法。
当然,农村中亦有部分不孝之徒,一种是苦于生活所迫,无力支付养老;另一种是迫于妻子压力,不敢孝敬。有的老人衣食无着,有病子女也不给治,这样恶劣的子女受到广大村民的谴责。
二、家庭关系
(一)婆媳关系
婆媳关系是家庭关系中最难相处的关系。由于婆媳双方的文化水平、家庭背景、思想观念不同,存在一些冲突再所难免,需要一个相互磨合的过程。十年媳妇熬成婆,极言媳妇之难当,婆婆权威之厉害。这是传统的婆媳关系。在转型期的农村,婆婆主导型的家庭约占50%,多是独子家庭,核心家庭多是媳妇主导型,占30%。有部分年轻人信任“不听老人言,吃亏在眼前”的古训,有部分老年人认为“年轻人思想进步,比自己强”,双方相互谦让,形成了现代的民主型婆媳关系,这是婆媳关系发展的方向。
(二)夫妻关系
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中最重要、最基本的关系。旧时,受封建思想影响,夫权至上,大男子主义至上,丈夫在家庭中凌驾妻子之上,形成不平等的畸形的夫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府倡导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加之社会经济发展,妇女普遍就业,妇女半边天的作用越来越明显。走出家庭走向市场从事工作,挣钱养家,拥有和男人一样平等的权力,从而逐渐形成了夫妻平等民主协商的新型关系。
影响夫妻关系的因素。从家庭经济决策权调查情况来看,区域性经济因素对夫妻关系有一定影响。西部山区白鹿角村20户中,有重大决策权15户在男性,占75%;丘陵20户有10户占50%;平原20户有8户。这说明经济越是欠发达,交通信息越是闭塞,男主人做主的比重越大。
年龄因素。22—26岁新婚家庭近80%由妻子做主,30—40岁之间50%由男方做主,50—70岁多由男方做主,表明年龄越大,受传统性别观念影响越深。
文化因素。调查证明,文化水平与家庭决策权呈正相关关系,女性学历在高中以上(比男性高)由女方做主占90%。谁的学历高,就有决策权。如果双方平分秋色,那似乎就要看谁的经验丰富了。
(三)代际关系
农村转型期,家庭代际问题十分明显。由于父辈与子辈生活时代背景不同,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消费观念诸方面形成了相差迥异的价值观念。
生产方式:老一代农民重耕作,轻投入。新一代则相反,主张加大科技投入,购买新式化肥农药,采用现代机械作业。农民对待现代生产方式在认识上和行为上的差异。
生活方式:年轻一代人在生活方式上的开放程度,不仅全农村人感到吃惊,也让城里人吃惊。某某村有四对男女仅举行过订婚仪式而没履行任何手续,便在男方家长期居住。另外,老年人对年轻人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不理解。年轻人染黄头发,擦脂抹粉,老人们认为他们不好好过日子。老年人对年轻人挣钱不多却腰挎高档手机现象也不满意。
(四)妯娌关系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兄弟媳妇——妯娌之间的关系是最敏感、最复杂的,许多矛盾由于她们意见相左而起,又由于她们互谅互让而和解。在过去,由于大家庭的存在,由于各种经济分配利益的纠缠,妯娌之间多明争暗斗。如今,核心家庭日益增多,经济利益纠纷减少,由于她们来自不同的家庭,因此,不但和本家庭有一个接纳过程,而且对于整个相对松散的大家族而言,亦有一个接纳过程。随着农村经济转型期内各种家庭观念的改变,一种亲如一家人的新型妯娌关系正在形成。随着独生子女家庭增多,妯娌关系将不复存在。
三、农民流动对婚姻家庭的影响
近年来,随市场化、城市化进程加快,农民流动的规模和频率都急剧增大,这一现象对婚姻家庭产生了一些影响,积极方面是增加了家庭收入,有利于改善生活,消极方面,是离异、婚外恋现象增加,构成不利于家庭安定的因素。
(一)留守主妇家庭
此种类型较普遍,本县农村农民多到邢台、北京、石家庄、山西从事建筑、矿山、推销等工作,他们常年出门在外,每逢重要节日,如春节、中秋节等传统重要节日回家居住。他们所挣的钱定期汇回以贴补家用。妻子带孩子留守在家,务农操持。一般而言,此种留守家庭女主人孤独寂寞,易受到村里不法分子骚扰持身不易。在外男人如果财大气粗,就可能包二奶、金屋藏娇。也可能和在农村的妻子离婚。当然,这类事情在农村还只是少数现象。在我们所调查中,双方感情不受两地分居影响占10%,5%受到好色之徒诱惑,只有1%离异现象,40%感到生活寂寞。
(二)双流动家庭
夫妻双流动家庭指夫妻同时离家到外地谋生的模式。此种情况在农村呈缓慢上升趋势。十方村2000年有25对新人,其中5对结婚后,“双流”赴外地住的占10%,2002年80对中有20对占25%,2003年80对中有30户,占36%。这种类型有利于家庭稳定,但是由于他们人生地不熟,精神生活较空虚,社会交往较单调。通过电话采访,10对中7对说不太习惯,2对说很好,1对说怎么也可以。
(三)流动家庭子女教育
流动家庭大多居无定所,子女教育也受此影响,出现了该上学不上学、想上学无处上学、上学要交高额费用的现象。根据调查,20名在石家庄市从事小吃(餐饮业)家庭,2户的2名8岁孩子不打算上幼儿园,4户孩子想上学找不到接收学校,其余的上学要交1.2万元费用,他们无法承受。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流动家庭老人的作用与养老方式
相对于流动家庭而言,家乡是稳定的大后方,老人则是可靠的看门人和好管家。由于经济市场程度的加大,农村流动人口增加,流动家庭老人的作用更加突出,他们的养老方式也就特别值得重视。
流动家庭老人为了让子女放心工作,担负着照看孩子、管理农田的任务,一般来说,80%以带孩子为主。一般青年人体谅父母,不让他们再从事体力劳动。
流动家庭对于养老方式是个挑战。子女不在身边,老人备感寂寞,生活起居没人照料,生病没人侍候。子女多定期寄钱弥补此遗憾,逢年过节才团聚共享受天伦。这种两难境地下,雇保姆照顾老人开始在农村出现。
(五)男女对家庭收入贡献的变化
在男耕女织传统社会中,丈夫的收入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20世纪80年代初,以男性收入为主。20世纪90年代,由于适合女性的新型职业出现和男人打工出门的现实,就业格局发生变化。男女的收入情况出现了新的变化,但是家庭收入以男人为主体的状况在一个时期内不会发生根本转变,女性收入比重加大将成为一个新的特点。
在南杨寨我们调查的10个农户,具体情况如下:5户中3户男性在距村10里小煤矿下窖,年收入7000~8000元;女性全部在家务农,种粮、喂鸡、喂猪,收入3000-4000元;2户男女都在家务工,女性开展家庭副业养几十只鸡,10头猪,这些工作主要由女性完成,收入近5000元,男性收入2000~3000元。女性收入占总数的5/8,男性占1/4—3/8。3户以女性职业为主,其中1户开代销点,年收入5000元,男性务工收入3000—4000元;1户开小饭店,收入约6000元,男性务工3000~4000元;1户开门诊,收入4000元,男性务农收入3000~4000元,另外2户跑运输,夫妻2人共同经营,收入基本各占一半。
从以上调查来看,男女都在家务农,女性从事副业养殖的,女性收入高于男性;不从事专门养殖,则收入低于男性。男性在外务工,女性在家经营副业,男性收入比女性高;男性在家务农,女性从事经营业,女性收入则占主要地位,男女共同经营则平均。由此可见,女性收入家庭呈上升趋势。随着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大力推进,新的适合女性特点职业的出现和增长,这一趋势将越来越明显。
(六)男主外,女主内夫妻关系模式变化
男主外、女主内夫妻关系模式是父权社会遗留的现象,也是家长专制主义的反映。在转型期的农村婚姻家庭,此种模式继续存在并有所发展,并逐步向民主协商的夫妻平等关系过渡。
根据调查,一般而言,有80%家庭由男主外,包括安排农活、购买农机具,孩子上学等家庭大事。女主内,包括洗衣做饭带孩子等家务活。由男女共同主外,一般发生在女性的收入占家庭收入比重较大的情况下。
四、家庭规模与功能
(一)从主干家庭到核心家庭——家庭小型化趋势。
就传统而言,以“四世同堂”为代表的大家庭是许多人追求目标,也是人丁兴旺、家业昌盛的象征。随着农民人口流动速度加快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全面实施,核心家庭增多,出现家庭小型化趋势。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农村小分门增加。农村青年结婚后,即与老人分家。独子有时也和老人分家。这主要是因为分家已不再被认为是不光彩的家丑,而是光明正大之举,也有的与两代人之间的“代沟”隔阂,婆媳相处不合有关。据调查,1975年东青山有150户左右,760多口人,到2000年达300户,人口达1145人。户平均人口由每户5.1口降至每户3.8口。
(二)从生育经济共同体到情感文化共同体——家庭功能多样化趋势。
婚姻不仅是“合二性之好,延百年之业”,而且含着更多的意义。旧时,家庭双方多吃饭做活,生儿育女,近年随着经济发展,家庭的文化娱乐因素逐渐增加,家庭成了“爱的港湾”。
农村家庭情感文化娱乐功能主要有下列形式表现。
看戏。每年正月或集会里,村里都组织外地戏剧团演出。如西庞每年从正月十八唱戏到二月二。村里大会,东青山每年三月二十八也唱戏。为老年戏迷所喜爱。
看歌舞。主要由附近大型企业举办,如东庞煤矿、西庞煤矿等。在春节或各种庆典时,表演流行歌舞,戏剧小品很受年轻人喜欢。
看电视。农闲时多看电视连续剧,最爱看古装剧、动作片和家庭故事片。如前期《还珠格格》在本县电视台上演,对农民吸引很大,第二天早起闲聊议论评价剧中人物。《渴望》、《不要和陌生人说话》、《封神演义》、《水浒》、《西游记》等亦让农民喜闻乐见。
“串门子”。农闲节,农民多以串门子消遣,或说家长里短,或说媒成亲,多以老年妇女为主。
“赶集会”。赶集会有两大功能,一是购物,二是娱乐。他们走亲访友,喝酒谈天,看戏,看新鲜事物,花花世界。年轻人多以交朋友为主,中年人多购物,老年人多串亲戚。
读书看报。由于农民文化素质总体偏低,读书看报较少。类型多是本地日报、晚报、都市报和一些农业科普读物。
下棋、打麻将、拍扑克。中老年人多下棋、打麻将娱乐身心。年轻人则以打麻将、拍扑克进行轻微赌博。
看电影。村里有人过红白喜事或门市开张,多以此种形式相贺。农民们也可借此一饱眼福。多以当时流行电影及传统影片为主。
随着人们收入增加,旅游等一些现代新潮娱乐方式也逐步为农民接受,秋后农闲去附近城市逛商场,去名胜古迹旅游,或发手机短信、上网聊天,看VCD影片,自编自演节目等。
五、婚姻习俗的变化
婚姻习俗大多遵循习俗,一般有相亲、定亲、聘礼(彩礼)、娶亲(婚礼)、送闺女、叫三日等程序。
相亲: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古今亦然。旧时青年男女等多由父母包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婚姻自主,恋爱自由之风渐盛。到20世纪八九十年代,自由恋爱蔚然成风,已被广大人民群众接受。年轻人多选择门当户对,勤劳俭朴,人品正派为定准。选定目标后,或托媒婆,或请亲友,或自己到女方家表达爱慕之心,女方多以“等回话”为由,积极打探,观察男方的品行、相貌、家庭状况。双方都较满意后,即择佳日,择中人之地会谈,也称“见面”。男方多卖些糖果、瓜子等零食和香烟,女方则会邀请女友或女眷来充当“高参”。这是双方真正意义上的第一次近距离接触,至关重要,故男女双方都刻意地梳洗打扮,以期给对方留下好印象。
20世纪50年代及“文化大革命”期间,男女双方很注重家庭出身,以三代贫农、苗正根红为佳。许多地主或富家闺女则纷纷“低就”,攀穷亲、结穷婚也是一时流行。近来多以一技之长能挣钱者为首要选标。
这之后由村中读书人、文化人或风水先生,据“生辰八字”合婚另配,看属相是否能使用,有“白马犯青牛、羊鼠一旦休,金鼠犯人犬,羊虎不到头,狗猴婚断头,虎蛇如仇割,龙兔泪交流”和“蛇盘兔,虎犬金”之说,亦有“女大三,抱金砖”,“女大一,不吉利”之说,有一些老年人常以此论断婚嫁,但广大青年多对此嗤之以鼻,多以情投意合为重要条件结为伉俪。
定亲
定亲也称“换东西”也称“换帖、传书”,男女双方“见面”满意,在中间人催促下选吉日“定亲”。是日,女方亲戚朋友会集家中,媒人领男方及随行若干,携带订亲衣物、毛毯、烟酒等至女家。最重要一项内容是定钱(定亲钱),男方给女方从110元、220元、550元、660元、880元甚至1110元不等,女方根据心意酌情退回若干。近年来,订亲的情况出现了新的变化。订亲多选在男方家,大摆宴席,邀请亲朋好友,一般需要七八桌,有的在乡、县电视台点播歌曲、或送钱物以示祝贺,有的甚至选择在饭店举行。中午在男方家吃完饭后,然后再去女方家吃“二顿饭”。
彩礼
定亲后,女方通过中间人索要彩礼。20世纪50年代,彩礼为一条头巾、两双袜子或几套衣礼即可,一般不要钱。20世纪70年代、20世纪80年代,彩礼变成了三大件“自行车、缝纫机、手表”,20世纪90年代前期变为新三大件“彩电、冰箱、洗衣机”,后来增加“摩托”成了四大件。近年来又有“三金”之彩礼即“金项链、金耳环、金戒指”。近年亦有索要手机作彩礼的。有时,男方以此折款给女方,钱数不等。山区一般多由6600元、8800元、9900元、至11000元不等,平原及县城一带多在5000元以下。
旧时彩礼礼单备齐,男方择日派人“抬食摞”送至女方,今天则直接送于女方。另外,十里八乡及县城庙会集市或过节,男方都给女方钱称“买衣服钱”,一般是110元,并且从定亲之日起一直到结婚为止。
婚礼
婚娶前,首先要“看期儿”。多请老读书人看黄道吉日,一般认为“腊月里任何一天均为吉日”,名曰“闯乱岁”,有“黑年”不娶亲之嫌(一年两头不见春),“正月不提亲”之说。男女双方筹办结婚时的用品,分别告知各自亲戚好友婚期。
娶亲是日,双方均在门前挂红布。男方大门屋门贴对联,院内房内贴双“喜”字,村庄主要街口贴小“喜”字。房顶上高音喇叭放戏曲“抬花桥”等名段或流行歌曲,以渲染气氛。
上午,女方家族亲戚来人(必须是双数)往男方“送嫁妆”,将所带彩电、自行车物品放入男方家,宴请而别。此时男方即起程起亲。迎亲时间可早可晚,但是回来的时候有定点。新中国成立后,提倡婚礼简朴。“文化大革命”中曾把新娘打扮视为小资产阶级习气而革除,由生产队装饰马车迎亲,后来由拖拉机扎棚迎亲,如今,则坐轿车,一般是6辆,8辆,大发夏利或一辆较高级的桑塔纳,一些人则以多租高级轿车为荣,甚至20多辆,此风在本县愈演愈烈,一些人为了面子,不惜重金雇请,浪费钱财。
娶亲中女方亲戚“抱包袱”(内有女子披红、蒙头红、头饰等)的多是1—7岁小孩子。另有男方同龄人点炮,一般亦为双数,骑摩托车,逢村过庙,鞭炮齐鸣,如果半路迎面碰见迎亲者,则双方互让路,都点鞭炮。
娶亲
到女方家时,炮手放炮不断,意为“崩媳妇”,女方长辈以礼相迎。新媳妇在家请人化妆,浓妆淡抹,盘头扎花,多穿红裙红衣,亦有的雇租白婚纱。此时,女方要把准备好的茶具让男方的小弟偷走,谓之“偷酒壶”,是长久之意。
新郎征得新娘同意后,跪拜祖宗后上车。女方家叔、婶、娘、姐、妹、舅舅、姨等同往,称为“送客”,一般也为双数。
有时因男女属相不合,不能同坐一辆车,因而需要分开乘车。
到男方家时,婚礼进入高潮。此时,1000响、5000响鞭炮响声不断,照相机、摄像机响个不停,高音喇叭放音乐。男方婶子或嫂子用纸包包钱给新娘,称“下轿钱”,钱少则不要,直到男方加到满意为止。新娘下轿需准备椅子,不能直接踩地,下轿后,周围与新娘属相妨相克者远离避开,新娘胸揣铜镜以示避邪。此时多由新郎母亲出面,新郎把新娘迎到家里。有人洒彩色纸花。新郎新娘跪拜天地,祖宗和双亲,步入洞房。
此时,娘家人最为威风,他们要酒要烟,可以横挑竖挑,新郎家大管家要尽心侍候,保证其满意。酒席毕,要送给新郎柜箱钥匙,取出压箱钱让其看看,意为“这个家也交给你了”。然后由男方车队将新娘娘家人送回家。
与此同时,男方亲戚也入席。村子里亲朋好友随礼者也一同参与。
20世纪90年代后,政府严禁请客以至禁绝。然后,有人闹洞房。此是最活跃内容,无论大小、长辈均可与新娘闹,但是他们多顾及尊严不闹。新郎小辈或朋友则大闹。他们有的请新娘子点烟,倒酒,有的请他们讲恋爱过程,有的让新郎亲嘴,有的让他们吃一个苹果……。新娘子不能恼,只能越闹越兴。有的新娘为了躲避早早地去朋友家。但有的好事者,往往在半夜时又突然上门,吵着闹新房。
闹毕,婆婆给媳妇煮“饺子”吃,嫂嫂给新人铺炕、装枕头,除麦秸外,还有红枣、核桃等,含“早生贵子”之意。洞房花烛之夜,多由人听房。他们躲在外边,听新人谈话及发生事情,以资笑谈。有时,婆婆也放一把扫帚于房窗外,充当听房人,意为吉利。
次日早,婶或嫂为新娘“上脸”,以红线将其脸上汗毛拔去,意即不再是黄毛丫头了。但如今只是走此形式。然后由新郎和新娘及陪同人员同去“送闺女”,女婿拜见岳父母及亲戚本家,吃饭时女方在饺子中包荆棘、葛针等,有的将鞋油、锅底黑涂抹新郎等人。
招婿
招婿,也称“倒插门”,即男嫁女,男方到女方家落户。旧时农村重男轻女,受“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观点的影响,招女婿被人轻视,女婿受气,在村里抬不起头。1949年后,革陋习,树新风,招婿受到歧视的现象有所改变,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农村社会,对招婿仍有一些偏见,特别是60—70岁以上老人,三十几岁的年轻父母。但年轻一代对此则采取一视同仁的态度。
在农村,招婿主要有下列类型,一种是没有儿子,父母一般让大闺女招婿,亦有让较机灵俏丽父母中意的其他闺女招婿。另一种是虽有儿子但是呆痴残废也可招婿,但此类较少。还有一种情况是由于家庭经济极度困难,父母无力为儿子娶媳,让儿子招婿走人,远嫁他家。这种情况多发生于山区。随着计划生育政策日益深入人心,独生子女生育观逐渐被人们接受,招婿将变得十分平常。
河北省社科院社会发展研究所周伟文王文录
内丘县志编辑部内丘县妇女联合会撰文
知识出处
《内丘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内丘县自然地理、建置沿革、物产资源、经济状况、文化教育等多方面的发展变化。上限尽量溯至各项事物之发端,下限断至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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