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退休、退职、退养待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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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内丘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4233
颗粒名称: 职工退休、退职、退养待遇
分类号: F249.24
页数: 1
页码: 906
摘要: 本文记述了内丘县职工退休、退职、退养待遇。
关键词: 内丘县 工资 职工待遇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职工无退休之说,年老即被辞退,生活无着落。1951年2月,国家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重新修订,劳动部随之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按照条例规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1955年,国务院制定《关于工人、职员退休的暂行规定》和《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随着工人平均年龄的不断增长,退休退职职工开始逐渐增多。1959—1962年,许多职工下放,均按退职处理。1978年6月,国务院《关于退休、退职暂行办法》规定,职工退休、退职后子女可顶替接班。一些年老职工(尤其是农业户口的职工)纷纷要求退休或退职。1986年,国务院规定,除1957年以前参加工作或因公死亡、致残者外,其余职工退休、退职均不得子女顶替。1987年3月,退休、退职职工的养老金发放管理实行了社会统筹。1988年,为解决1959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老工人夫妻长期两地分居而制定了退养政策,经批准退养回乡的老工人,本人回乡后允许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未婚子女到父母原单位的城镇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招工考试或考核,合格的可以录用为不转户口和粮食关系的劳动合同制工人。

知识出处

内丘县志

《内丘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内丘县自然地理、建置沿革、物产资源、经济状况、文化教育等多方面的发展变化。上限尽量溯至各项事物之发端,下限断至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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