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福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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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内丘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4232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福利
分类号: F249.24
页数: 2
页码: 906
摘要: 本节记述了内丘县工资福利的记事,1950年12月,政务院批准内务部《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以后又多次对干部职工的福利进行修改和补充。
关键词: 内丘县 工资 工资福利

内容

1950年12月,政务院批准内务部《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以后又多次对干部职工的福利进行修改和补充。
  福利费 主要用于生活困难的干部职工救济和福利事业。机关事业单位按干部年工资总额的2.5%提取,企业按工资总额的11%提取。各单位一般在年终发给。
  公费医疗 自1956年实行公费医疗制度,凭证就医,实报实销。20世纪80年代后改为每月人均5元归单位包干使用。病重住院者医疗费年终到卫生局报销。1993年,公费医疗转入保险公司,住院者到保险公司报销医疗费。1996年又恢复到卫生局报销,由于多种原因公费医疗越来越名存实亡。离休干部的医疗费在老干部局报销,退休和在职干部按包干数额发放。
  补助补贴 从1952年起实行冬季取暖费补贴;自1953年起,干部则有加班夜餐补助,出差路途车船补助等,补助数额因年代不同,远近不一(出差路途),其标准多次改变。1965年实行粮食差价补贴,1979年起实行副食品价格补贴;1985年后又有肉食价格补贴、书报费、洗理费,女干部另有卫生费。1994年工资改革后,64元补贴纳入工资,剩余补贴49.5元,女工卫生费仍保留。
  假期 1952年开始实行节假日,节假规定:春节3天,劳动节1天,国庆节2天,元旦1天,妇女节(限于妇女)半天。1999年9月,劳动节和国庆节假期均改为3天。
  1953年开始实行产假,1955年、1988年分别对妇女产假进行了修定。现规定产假90天,一胎多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45天。
  1955年正式实行病假,在职人员可凭医院证明休假。1981年和1998年分别对病假做了修定,病假两个月的工资照发,超过两个月的按工资年限长短和病假长短扣发10%到20%基本工资。
  1958年开始实行探亲假,1980年对探亲假作了修定,夫妻两地分居每年30天探亲假。未婚和已婚的探望父母的假期分别为每年20天和每四年20天。
  相关人员可享受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建军节等假期,个人有重要事情的可请事假。在各种规定假期中仍享受各种福利待遇。从2000年4月1日执行新的公休假规定后,企业职工月平均工作时间为20.92天,加班付加班工资。
  丧葬费、抚恤金、遗属补助 干部职工因病死亡发给家属丧葬费,1988年由原150元调到400元,家属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
  干部死亡后扶恤金从1986年七月开始施行,标准为:因公死亡为其死之时20个月基本工资,非因公死亡为其死之时10个月基本工资。
  干部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1980年明确规范执行,按“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以每人每月标准为8~27元,1986年每人每月标准为13~22元,1988年每人每月标准为23~40元,1996年每人每月标准为调到50~75元。1993年开始企业职工享受遗属补助,标准为每月30~80元。

知识出处

内丘县志

《内丘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内丘县自然地理、建置沿革、物产资源、经济状况、文化教育等多方面的发展变化。上限尽量溯至各项事物之发端,下限断至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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