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工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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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内丘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4229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工资福利
分类号: F249.24
页数: 4
页码: 904-907
摘要: 本章记述了内丘县工资福利的记事。
关键词: 内丘县 工资 福利

内容

第一节 工资
  清代及其以前,官吏的薪俸多以银两支付。据明崇祯十五年《内丘年志》记载:知县岁支银19.2两;门子岁支银7.2两。据清康熙八年《内丘县志》记载:知县年俸27.49两,岁薪36两;门子岁支银7.2两。
  民国初期,县知事和其他官员实行年薪制,以银元支付。
  抗日战争及解放战争时期,政府及所属公职人员均为供给制。民国28年(1939)7月,太行行政公署规定,从县长到通讯员,每人每月供给小米37.5斤(以旧制16两为一斤,下同),菜金1.5元;每人每月还发少量津贴。
  民国34年(1945),太行区民政系统人员供给标准:小米,每人每天30两;津贴发小米,县长每月3.5斤,科(区)长每人每月为3斤,科员、区助理员,侦察员、警卫员、炊事员、公安队员等每人每月均6斤。服装,每年每人2套单衣,每人2年一套棉衣,袜子每人每年2双,被子每人五年一条。
  民国37年(1948),太行行署《通令》规定党政群团机关人员供给标准,不论干部,还是勤杂人员,县级以下每人每月发小米22斤,菜金折米22两;津贴,每人每月按6斤米价发款;干部每人每年发土布衣料45平方尺,手工染料、线钱共折米20斤;警卫员、炊事员、通信员每人每年发白土布单衣料50平方尺,手工染料、线钱共折米36斤;其他勤杂人员,每人年发棉被五分之一条,折布12平方尺,棉花10两,手工染料、线钱共折米10斤;干部每人每年发鞋子4双,内勤人员每年发5双,外勤人员年发6双,每人每年袜子2双。
  新中国成立初期,从县长到勤杂人员除菜金、服装、被褥等按规定年款发给外,津贴每人每月按6斤小米价格折款发给。
  1952年3月,工资开始实行半供给制。每人每月开始增加津贴。衣、被及日常用品自理。
  1955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部实行货币工资制和物价津贴制。建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统一标准。包干费、老年优待费、生育费、保姆费、保育费等,有的取消,有的降低了标准。工作人员居住公房、使用公家用具、消费水电等,一律缴租、纳费。从此供给制彻底取消。
  1956年6月,按上级工资制度改革精神,内丘县进行了工资改革,按工作性质不同分为行政干部、企业干部、工人3个级制,取消工资分物的津贴制度,改行以货币规定工资标准。行政、事业人员的等级和工资标准统一为一职数级,上下交叉,共分为30个工资等级,300个工资标准。企业干部1到11级别,工人为1到8级。干部工人可根据原来薪金数额,工作单位和岗位的不同,就近套相应的级别。这次工资改革人均增资7.2元。1963年,县内实行了各行业,各工种,各岗位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制度。调整后的工资向艰苦岗位和工种有了倾斜。
  1971年,为三级工以下的职工晋升了工资。1977年和1979年,为了解决部分干部、职工工资偏低问题,按照上级精神,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实行40%调整。1981年,为全县中小学教职工、部分卫生人员和体育工作者晋升了工资。1982年,又为1981年调资范围外的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普调了工资。
  1985年,废止了20多年的等级工资制,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即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四部分组成。企业实行新的等级工资制度,企业干部执行17个等级的职务等级制,工人执行8级15等级制。全县机关、事业单位74个,3890人,企业86个5465名职工,参加了工资制度改革。人均月增资23.1元。1986年,大部分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职工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直接挂钩。1989年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再次进行普调工资。
  1993年11月15日,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按照文件精神,1994年6月,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作为历次工资改革中最大的一次改革。行政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其构成是: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个部分。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实行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包括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津贴两部分。机关工人实行技术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和普通工人岗位工资制,事业单位工人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通过工资改革:全县机关事业干部职工4599人,人均月增资138.2元。
  1996年10月,为从整体上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水平,适应企业深化改革的需要,打破了原来企业干部和工人分别设立的工资等级统一一个等级,一个标准,并普遍调整了工资标准。1999年9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增加城镇中低级居民收入的重大决策,在1996年规定的工资标准基础上,按照增加30%的幅度调整了干部职工工资标准,并相应提高企业经营者(含厂长、经理和党委书记)职务工资标准。参加套改的干部职工人均增资120元。
  干部离退休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旧政府工作人员无退休之说,年老即被淘汰,生活无着落。1955年12月29日,国务院颁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1978年6月2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或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或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干部可以退休;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退职。还规定民国31年(1942)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级正副职及相当职务的干部和民国26年(1937)7月7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可以离职休养。1980年10月7日国务院颁布《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正式实行干部离休制度,并对离休条件放宽。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颁布《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再次放宽离休条件,离休制度进一步完善。规定1949年10月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和新中国成立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的或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老干部可以离休。到2000年底,全县办理离休317人,其中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120人,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277人。离休后享受厅(地)级政治生活待遇的6人,享受副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的193人。
  “文化大革命”前,干部队伍年轻化,退休干部较少。到1976年全县共有退休干部103人。从1978年后开始大量增加,每年退休人数大致为50到100名,到2000年底,共有离退休干部839人。
  职工退休、退职、退养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职工无退休之说,年老即被辞退,生活无着落。1951年2月,国家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重新修订,劳动部随之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按照条例规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1955年,国务院制定《关于工人、职员退休的暂行规定》和《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随着工人平均年龄的不断增长,退休退职职工开始逐渐增多。1959—1962年,许多职工下放,均按退职处理。1978年6月,国务院《关于退休、退职暂行办法》规定,职工退休、退职后子女可顶替接班。一些年老职工(尤其是农业户口的职工)纷纷要求退休或退职。1986年,国务院规定,除1957年以前参加工作或因公死亡、致残者外,其余职工退休、退职均不得子女顶替。1987年3月,退休、退职职工的养老金发放管理实行了社会统筹。1988年,为解决1959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老工人夫妻长期两地分居而制定了退养政策,经批准退养回乡的老工人,本人回乡后允许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未婚子女到父母原单位的城镇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招工考试或考核,合格的可以录用为不转户口和粮食关系的劳动合同制工人。
  第二节 福利
  1950年12月,政务院批准内务部《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以后又多次对干部职工的福利进行修改和补充。
  福利费 主要用于生活困难的干部职工救济和福利事业。机关事业单位按干部年工资总额的2.5%提取,企业按工资总额的11%提取。各单位一般在年终发给。
  公费医疗 自1956年实行公费医疗制度,凭证就医,实报实销。20世纪80年代后改为每月人均5元归单位包干使用。病重住院者医疗费年终到卫生局报销。1993年,公费医疗转入保险公司,住院者到保险公司报销医疗费。1996年又恢复到卫生局报销,由于多种原因公费医疗越来越名存实亡。离休干部的医疗费在老干部局报销,退休和在职干部按包干数额发放。
  补助补贴 从1952年起实行冬季取暖费补贴;自1953年起,干部则有加班夜餐补助,出差路途车船补助等,补助数额因年代不同,远近不一(出差路途),其标准多次改变。1965年实行粮食差价补贴,1979年起实行副食品价格补贴;1985年后又有肉食价格补贴、书报费、洗理费,女干部另有卫生费。1994年工资改革后,64元补贴纳入工资,剩余补贴49.5元,女工卫生费仍保留。
  假期 1952年开始实行节假日,节假规定:春节3天,劳动节1天,国庆节2天,元旦1天,妇女节(限于妇女)半天。1999年9月,劳动节和国庆节假期均改为3天。
  1953年开始实行产假,1955年、1988年分别对妇女产假进行了修定。现规定产假90天,一胎多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45天。
  1955年正式实行病假,在职人员可凭医院证明休假。1981年和1998年分别对病假做了修定,病假两个月的工资照发,超过两个月的按工资年限长短和病假长短扣发10%到20%基本工资。
  1958年开始实行探亲假,1980年对探亲假作了修定,夫妻两地分居每年30天探亲假。未婚和已婚的探望父母的假期分别为每年20天和每四年20天。
  相关人员可享受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建军节等假期,个人有重要事情的可请事假。在各种规定假期中仍享受各种福利待遇。从2000年4月1日执行新的公休假规定后,企业职工月平均工作时间为20.92天,加班付加班工资。
  丧葬费、抚恤金、遗属补助 干部职工因病死亡发给家属丧葬费,1988年由原150元调到400元,家属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
  干部死亡后扶恤金从1986年七月开始施行,标准为:因公死亡为其死之时20个月基本工资,非因公死亡为其死之时10个月基本工资。
  干部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1980年明确规范执行,按“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以每人每月标准为8~27元,1986年每人每月标准为13~22元,1988年每人每月标准为23~40元,1996年每人每月标准为调到50~75元。1993年开始企业职工享受遗属补助,标准为每月30~80元。

知识出处

内丘县志

《内丘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内丘县自然地理、建置沿革、物产资源、经济状况、文化教育等多方面的发展变化。上限尽量溯至各项事物之发端,下限断至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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