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劳动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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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内丘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4195
颗粒名称: 第二章 劳动
分类号: F249.27
页数: 9
页码: 895-903
摘要: 本章概括了内丘县劳动机构、职工队伍、社会保障、劳动仲裁、劳动保护、劳动监督监察、劳务市场等记事。
关键词: 内丘县 劳动 劳动管理

内容

第一节 劳动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政府计划局主管劳动工作。1958年县劳动科成立。1965年撤销县劳动科,由民政局接管劳动工作。1968年1月,劳动工作由县革命委员会的生产建设指挥部负责。1979年底,县革命委员会建立劳动局。1983年11月县人民政府将劳动局与人事局合并,称劳动人事局。1996年9月,机构改革时,更名为人事劳动局。
  第二节 职工队伍
  职工来源
  1952年,全县有固定职工934人,随着经济的发展,职工队伍不断扩大。到2000年底,全县职工已达9985人,职工主要来源:
  农村招收 1952年到1957年,共招录721人(含干部)。1959年至1962年三年经济困难时期,部分职工回乡务农。1963年,全县职工2298人。“文化大革命”期间,职工管理工作陷于混乱状态。1976年工人总数比1964年增加3452人。其中70%以上从农村招收。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职工管理工作转入正规。1980年,从农村招收62人充实职工队伍(其中含上山下乡知青2人)。1984年,从农村招收180名工人补充到县水泥厂,玻璃厂(其中7人集体工,173人是全民职工)。1985年开始,改招固定工为劳动合同制工。1994年底,全县从农村招收合同制工人3125名。到2000年底全县从农村共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3967名。
  城镇知青安置 20世纪60年代初,为响应毛泽东主席“大中城市高中、初中毕业生,上山下乡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与群众同吃、同住、同劳动”的号召。该县1968年始接受北京、天津等地知青。1973年始县内高中、初中毕业生响应号召到城关、冯村、金店、五郭店等公社下乡。1971年至1979年这些知青陆续得到安置。
  复原退伍军人安置 复原军人安置后一般按固定工对待。1953年到1957年,全县安置复退军人69人。此后,农村户口的复员军人一般不安置。1994年全县安置复员军人587人(其中农村户口96人)。1995年至2000年底,全县共安置复员军人179人。
  录用技校毕业生 从1983年到1994年,全县接受各类技校毕业生249人。从1994年到2000年底,全县接受技校毕业生67人。并有少量计划外委托代培生、自费毕业生安排为工人。
  职工队伍管理
  用工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政策和本单位的工作需要,在不同历史阶段,采取了不同的用工形式。
  固定工 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主要用工形式。有长期的职业保障,用人单位一般不得辞退。这部分职工占全县职工人数的大部分。有国家固定工和集体固定工之分。1994年全县有固定工6356人,自1986年始,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县内不再招录固定工。到2000年全县共有固定工5551人。
  临时工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分为计划内临时工和计划外临时工。计划内临时工,在1985年劳动制度改革时,凡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按固定工对待;以后参加工作,多被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计划外临时工,有的经报上级批准,办理了村、乡、县三级用工手续,也有的是企业自主招收的,亦工亦农,转换工也是临时工的一种形式。1994年,县内有临时工2445人,到2000年底全县共有临时工1701人。
  合同制 1985年全县实行劳动合同制,当年办理合同制107人,以后逐渐增多,1990年有1748人,1994年有2744人,1995年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到2000年全县共有劳动合同制工人2733人。
  合同管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劳动制度改革的深入,特别是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劳动关系已呈现形式多样化。
  合同亦称契约,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雇主)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履行权利和义务,根据工种、岗位所定,上至经理厂长、党委书记、工会主席,下至岗位职工、工种多、面广,劳动部门实行依法管理监督,使每个团体、单位劳动者都能承担为社会作贡献的义务。
  职工调配 计划经济时靠主管部门对职工调动进行调配。市场经济条件下大部分是靠劳务市场择业,劳动人事主管部门只是提供服务,进行劳动人事代理。各种人才可通过劳务市场自由流动配置。
  职工培训
  就业培训 1980年11月内丘县劳动服务公司成立,就业培训是其主要职能之一。起初主要安排进城知青就业、待业青年就业培训。随着政府部门职能的转变,劳动服务公司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唯一合法中介机构,在对劳动力市场加强管理的同时,还承担职业介绍前培训、劳动力输出人员培训等就业培训职能。到2000年底共进行岗前培训、转岗培训20000余人次,指导、推荐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50000余人。同时从1983年开始,每年向原邢台地区劳动技工技校,输送学生20名左右。1994—1995年,每年可输送学生100名左右,输送单位主要有邢台市技校、邢台市第一技校、邢台市棉纺厂技校、沙河二十冶技校等。
  在岗培训1993—1994年共进行各类在岗专业培训6期,其中,农村电工280人,乡企业电工34人;1996—1999年进行乡镇小煤矿在岗工人安全教育培训16000多人次。
  职业技能鉴定与培训 为落实就业准入、职业资格证书、劳动预备役“三项制度”改革,内丘县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于2000年7月成立,它的成立标志着县内劳动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是实现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高质量就业并以建立市场为导向的培训鉴定就业机构。其人员设置4人。
  社会力量办学培训 社会力量办学培训主要是培训就业人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它是下岗职工、在岗职工、社会待业青年培训上岗的主要渠道,初为教育部门管理,1999年划归人事劳动局管理。到2000年底共审核批准10家技能社会培训机构,分别为服装培训技校5所,电脑培训技校4所,中医疗法技校1所。各类社会力量办学以来共培训各类人才5000多人。
  待业人员技能培训 主要集中在1989—1994年,每年培训非农待业人员100名左右,主要针对待业人员上岗后的应知应会和劳动保障、劳动权益及基本技能知识进行培训。
  第三节 社会保障
  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开始于1986年10月。1987年1月县政府批准内丘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成立,成立时人员2人,专门负责全县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金的收缴、发放管理。1992年,对全县国营企业干部职工和离退休人员进行社会统筹,国营企业干部职工的缴费比例按职工工资总额17%(其中单位缴纳16%,个人缴纳1%)缴纳;离、退休人员统筹金缴纳比例为离退休费用的18%;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养老金收缴比例仍为20%(其中单位缴纳17%、个人缴纳3%)。1994年开始,统筹金和养老金统称养老保险,收缴比例统一为21%(其中单位18%,个人3%),离退休人员缴纳比例为18%。1996年,根据国发〔1995〕6号《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1998年,根据冀政〔1998〕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参加省级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工资总额和离退休费用两项之和的18%,改为按企业工资总额的20%缴纳。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从1997年7月起,为本人工资收入的4%,今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工资收入的8%;到2000年底已提高到6%。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为全省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16%,到2000年底,已提高到18%。
  2000年底,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人员14人,负责全县150个参加统筹单位7229人参加统筹职工(其中省级统筹81个单位,6395人;县级统筹69个单位,834人)的养老保险金的征收、发放、建档、制卡工作。同时,积级推进养老保险基金扩面和全额缴拨及社会化发放工作。全县所有参统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全部实行了全额缴拨和社会化发放。社会化发放率100%。社保所月均支付全县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54.5万元。
  失业保险 为适应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促进劳动合理流动,保障企业职工待业期间基本生活需要,1986年10月1日,国务院发布施行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标志着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和实施。其主要职责是:一是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失业保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二是组织管理失业职工并进行登记、建档、建厂和统计。三是筹集管理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失业救济金。其缴费标准:1986年10月1日实行时为企业按照保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0%缴纳;1993年5月1日,国务院发布110号令《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缴纳标准为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1%。个人缴费标准为个人标准工资的0.5%。
  1999年1月20日,国务院25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重新提高了缴费标准,即单位缴费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2%,个人缴费为本人工资总额的1%(农民合同制除外),1993年发布的110号令废止。
  1997年4月,失业管理所成立时人员4人。到2000年底有9人。负责失业保险金的征缴、发放以及对职工的规范管理。全县参保单位共98个,其性质有集体、国有、事业等,参保人数10030人。截至2000年底,共征缴失业金280万元,发放82万元。
  医疗保险 1998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确定其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并要求在2001年底基本完成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任务。内丘县积极推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到2000年底,进行了大量摸底,测算及调研等准备工作。
  工伤生育保险 内丘县工伤生育保险于1996年1月1日开始实施,2000年底,参统单位78个,2766人。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1995年4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1995〕24号文件转发了劳动部《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报告》。内丘县于1998年6月,在县人劳局成立了内丘县解困再就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下岗职工及再就业工作,并下发了《关于成立下岗职工再就业中心的通知》,要求凡有下岗职工的企业,行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做到有场地、电话、账户,具体负责对下岗职工进行思想教育,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及各种社会保险费,组织下岗职工参加再就业培训,开展生产自救和劳务输出,为下岗职工提供再就业机会,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人员组成及要求:一般有三人组成,一名主管厂长(经理),一名解困办事员和一名再就业办事员,再就业服务中心在单位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可接受县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指导。
  凡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县执行三个标准:即规范式,月生活标准200.4元;定补式,月生活标准156.4元;过渡式,仅由中心代交“两金”94.8元。本县仅执行定补式一个标准,共筹集再就业资金45万元,劳动部门又从失业金中拿出7万元用于这项工作的正常实施。涉及到县社、物贸、经委等系统,成立6个再就业服务中心,登记下岗职工208人,进中心托管人员45人,共计发放基本生活费5.1万元,由中心代交社会保险费1.2万余元。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广辟就业门路,多渠道安置下岗职工。
  第四节 劳动仲裁
  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按照规定及省制定的实施细则,当年10月,内丘县成立劳动仲裁委员会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县劳动人事局设立仲裁股。1993年6月按照河北省劳动厅《关于扩大试点劳动仲裁员、仲裁庭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县成立了劳动仲裁庭。
  劳动仲裁工作着重做好合同签证(签证的对象有合同制职工、临时工等)、劳动仲裁的宣传工作;搞好来信来访,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案外调解);进行案件仲裁和争议调解。从1987—2000年底,全县共合同签证8000人次,受理来信来访110余起。调解劳动争议102起,仲裁案件1起。
  第五节 劳动保护
  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全县安全生产水平极低,劳动者的安全没有保障,安全保护设施有的简陋,有的不具备最起码的安全条件,伤亡事故时有发生。仅民国36年(1947),就出现10起伤亡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安全生产工作得到重视,出台了多项方针政策,安全生产条件逐步改善。1950年,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发布《全国公私营各厂矿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办法》。1956年国务院颁布“三大规程”和防止矽尘危害决定。1958年“大跃进”兴起,煤炭开采,兴修水利工程,崩山修路等项目普遍增多,因忽略安全管理,伤亡事故时有发生。
  1978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劳动保护的通知》,县强化了安全生产管理,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建立了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对重点行业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1986年7月,劳动人事局对全县正在使用的36台锅炉和50台压力容器建档登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渐入正规化。1987年初,成立内丘县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审批小组,依照《河北省厂矿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建设暂行规定》,对基础建设和技术改革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开展设计审查和施工验收工作。1989年3月29日,国务院第34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发布实施。1991年3月1日,国务院发布1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该规定于同年5月1日起实施,标志着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1995年12月,县成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所,进一步完善壮大了安全生产管理监督队伍。2000年12月1日,国家开始实行新的《煤矿安全监督条例》,煤矿安全监督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县劳动部门的煤矿安全监督检查职能相应划分到煤矿安全监督办事处。从1986年起,县安委办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厂(矿)长、经理、特殊工种、重点行业全体从业人员进行了安全生产培训。到2000年,共培训了矿长(经理)1100余人,特殊工种420人次,其他各类从业人员5180人次。
  1990年开始,在每年5月份举行“安全生产周”活动,到2000年底共举办了11次。
  自1996年开始,每年组织全县有关部门在4月、10月开展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1997年、2000年组织或参与了较大规模的煤矿停产整顿。
  劳动安全卫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非常重视。1950年、1956年、1978年分别出台了劳动保护规定。1985年,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河北省厂矿企业安全卫生条例(试行)》。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将劳动安全卫生有关规定上升到国家法律高度。1997年10月2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施行《河北省劳动安全条例》。截至1997年,国家和原劳动部制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规、规章已有119部,劳动安全卫生标准470多项。
  新中国成立初期,内丘县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基础薄弱。1955年,经普查发现因劳动条件不好而致病的17例。是年,曾对各厂矿企业的工作时间、劳动环境和劳动保护条件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自1978年开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坚持不懈地开展劳动安全卫生大检查,在及时发现、整改事故隐患的同时,严肃查处各类安全事故,使事故责任人和广大干部群众受到深刻教育。1985年以后,由于层层严格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和责任制,全县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情况得到明显改善。1990年以来,结合安全生产周、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广泛深入开展劳动安全卫生宣传教育活动。1994年,全县因卫生条件而致病事故2例。
  第六节 劳动监督监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编制办公室〔1994〕224号《关于建立劳动监察机构配置劳动监察员和劳动争议处理人员编制意见》和省政府第168号令《河北省劳动监察暂行规定》精神,内丘县人事劳动局为了强化监督检查职能,于1998年8月成立了劳动监察大队,全面开展劳动监督监察工作。劳动监督监察包括劳动保护安全监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监察。劳动保护安全监察主要内容有检查用人单位劳动安全设施和卫生条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是否能做到“三同时”,是否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是否存在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监察主要内容有:检查用人单位是否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是否参加社会保险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强迫劳动者延长劳动时间,是否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等行为。
  劳动监察大队职责是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对县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进行制止、责令改正或予以处罚。
  至2000年,共检查用人单位800余户次,下达各种监察文书300份,行政处罚20个单位,责令改正120多个单位,清退未成年工20余人,促签劳动合同1300份,促征社会保险费300多万元。
  第七节 劳务市场
  内丘县解放前,业主多自行决定招录务工人员,封建地主则以雇佣形式实施剥削,一般分长期雇佣(长工)和季节雇佣(短工)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剥削用工得到取缔,开始编制劳动计划。1958年,“大跃进”时期,大量农民从事工业生产,一度出现城乡劳动力比例失调。
  20世纪60年代,对农村劳动力外出采取了多种控制措施,减少了盲目外流现象发生。“文化大革命”期间,农村剩余劳动力以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等形式进工厂和企业就业。
  20世纪80年代,全县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后,农村中涌现出大量剩余劳动力,内丘县开始有组织进行劳务输出。
  1992年5月,内丘县建立了劳务市场。设置项目有:传递劳务信息,签订劳务合同,对劳务工进行技术培训、安全生产培训、介绍就业,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输出和转移等。到2000年底,内丘县向外地输出劳动力达3000余人次。岗位技术培训达2000余人次。

知识出处

内丘县志

《内丘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内丘县自然地理、建置沿革、物产资源、经济状况、文化教育等多方面的发展变化。上限尽量溯至各项事物之发端,下限断至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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