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劳动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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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内丘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4176
颗粒名称: 人事劳动
分类号: D630.3;F249.27
页数: 19
摘要: 本文记述了清代,知县由吏部选拔任用,知县以下编制有县丞、主簿、典史、教谕等官职及三班六房等办事人员。民国时期的县政府公职人员,起初多数人是清代留任官吏,后来则多数是上级国民党组织委派。1937年底,抗日县政府成立,公职人员的阶级成分发生根本变化,多为曾受剥削压迫的贫苦家庭出身。抗日县政府成立初期干部及勤杂人员共有21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国家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分工更细,干部数量由少到多,素质由低到高,队伍逐步发展壮大。2000年底,全县干部达4242人。同时干部管理制度日臻完善,工资福利逐步提高。旧时的作坊工人,店铺店员等多由业主自行决定招收、辞退及给付工钱。
关键词: 内丘县 人事 劳动

内容

清代,知县由吏部选拔任用,知县以下编制有县丞、主簿、典史、教谕等官职及三班六房等办事人员。民国时期的县政府公职人员,起初多数人是清代留任官吏,后来则多数是上级国民党组织委派。1937年底,抗日县政府成立,公职人员的阶级成分发生根本变化,多为曾受剥削压迫的贫苦家庭出身。抗日县政府成立初期干部及勤杂人员共有21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国家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分工更细,干部数量由少到多,素质由低到高,队伍逐步发展壮大。2000年底,全县干部达4242人。同时干部管理制度日臻完善,工资福利逐步提高。
  旧时的作坊工人,店铺店员等多由业主自行决定招收、辞退及给付工钱。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工人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其就业安置、退职退休、劳保福利、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制度也几经改革,更趋完善,工人劳动积极性越来越高。
  第一章 人事
  第一节 人事机构
  1950年4月,县政府设立人事科,主管政府序列中的一般干部。1964年,人事科改称人事监察科。1968年1月,人事科取消,人事工作由县革命委员会的政治部组织监察组管理。1979年10月,县革命委员会建立人事局。1983年11月,县人民政府将人事局与劳动局合并为劳动人事局。1996年9月,县机构改革时更名为人事劳动局。负责全县干部管理(副科级以下)、工资福利、职称评定、就业安置、劳动力流动、劳动仲裁、劳动监察、社会保险等多项工作。同时,还负责全县机构编制管理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000年,人事劳动局设有:办公室、人事股、劳力股、仲裁股、安检股。还有劳动服务公司、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失业保险所、劳动监察大队、安监所五个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专业技术职称改革办公室挂靠人事劳动局。
  第二节 干部队伍
  机关干部来源
  抗日县政府成立初期,党政群团脱产干部由工农抗日积极分子、进步知识分子和地方开明绅士组成,计有13人,另有勤杂人员8人。随着抗日战争的广泛开展和解放战争的深入进行,干部需求量越来越大,到1946年4月,全县共有干部79人,其中48人是新干部。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全县脱产干部有419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随着经济和各项事业的迅速发展,干部队伍人数大量增加,1994年全县干部3522人。至2000年底,全县干部达4242人,其中党政群团干部930人。
  社会招录 1949年,城乡经济开始恢复时,从失业的小知识分子中录用干部25人。1952年,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关于各级人民政府任用新人员试行办法》,内丘县从企事业单位的优秀工人和农村中的积极分子中择优录用干部22人,充实到有关部门。1956年县干部业余学校培训50余人,其中30余人转为正式干部。之后,陆续从农村和城镇中招录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充任机关干部。“四清”运动中,从农村积极分子中选用了大批“借干”(借用干部,下同)。“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因参加斗、批、改,又从农村选用了大批“借干”。“文化大革命”后期,许多“借干”转为国家干部。1984年,对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的“以工代干”人员进行了整顿,为355名“以工代干”人员办理了转干手续。1985年,省委组织部、省政府人事厅《关于乡镇干部实行选聘合同制暂行规定》颁布后,至2000年,在工人和社会青年中采用公开考试,实地考核,先后择优录用或聘用财税助理员、计划生育助理员、统计助理员119人。
  部队转业干部安置 1949年11月至1951年,安置分配到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17人。1952年,安置28人,主要分配到经济部门。每年都有军转干部,多少不一,到1966年共安置124人。1966年至1975年,军转干部按复员处理。1980年,对这部分干部进行了“复员改办转业工作”,共计36名。此后,陆续有军队干部转业,多分配到交通、邮电、金融、政法、工商、税务、工矿企业及政府部门。到2000年底,共有272人得到安置,其中团级干部9人。
  大中专毕业生分配1950年,河北省对中、高等学校毕业生实行计划分配制度,内丘县首次接收2名中专毕业生。自1953年开始,分配到内丘县的大中专毕业生逐渐增多。1968年至1970年一大批中专毕业生分配到本县,外地人居多。后来,除内丘县的以外,大多陆续调走。20世纪70年代,各高等学校开始推荐招收工农兵学员,大批学员特别是中专毕业生多数回到本县。1977年12月,普通高等学校恢复招生考试。由于招生数量大大增加,历年分配到县内毕业生也大大增加。从1979年至1994年,全县共接收安排大、中专毕业生2306人。自1995年始,实行分配安置与市场择业双向选择。1995年至2000年,共接收大中专毕业生967人,其中已安排460人。
  干部队伍结构
  随着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干部队伍的结构也在逐渐变化。初期,干部年轻化、文化低为普遍现象。1958年,全县干部1141人,其中35岁以下者834人,占73.1%;36岁以上者307人占26.9%。大专2人,高中20人,初中以下1119人,分别占总数的1.8%、0.2%、98%。1979年,35岁以下者617人,36—55岁的1297人,56岁以上者141人,分别占干部总数的30%、63%、7%。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政府调整干部队伍结构,强调以“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标准选拔干部,使干部素质,特别是文化素质明显提高。2000年,全县4242名干部,大专以上学历的1856人,中专及高中2138人,二项总和占干部总数的94.15%,初中及以下248人,占总数的5.85%,所有干部中女性占41%。
  干部队伍管理
  分级管理 分级管理制度的实施是在20世纪50年代,其管理内容是:正、副县级干部由省委管理,正、副科级由地委管理;县委主要从考察、教育、监督、鉴定等方面协助省、地委审批;股级以下干部由县委管理。
  20世纪50年代后期,权力下放,县级干部管理权限下放到地委,科级干部管理权限下放到县委,政府各系统一般干部由人事科、人事监察科管理。
  1976年3月,恢复了县委组织部,全县人事工作统一由组织部管理。1979年10月建立了人事局,一般干部的管理权限划归人事局。1983年11月,县人事局、劳动局合并,其职能也同时合并。此时各类干部管理权限为:县委组织部负责副科级以上干部、县委各部门干部及乡镇干部的管理;县行政机关正科级干部的任免权,属县人大常委会;县劳动人事局负责政府各部门及下属企、事业单位的一般干部调配使用以及工资福利、奖惩、离退休、军转干部安置等管理。
  目标管理 1984年4月4日,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人事厅联合发出《关于党政群机关建立实行岗位责任制试行意见》,按照文件要求,本着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原则,内丘县开始在全县党政机关实行岗位责任制。根据工作任务和性质,岗位责任制的分类为:对县直党政机关干部实行“百分考核”评比,将德、能、勤、绩共定为100分,进行逐项逐级考核;各级乡镇机关实行“联职联责,任务包干到人责任制”;经济部门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经年终考核,工资升级人员24名,受其他奖励621名。1985年,“创业立功”活动使“岗位责任制”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各级干部按不同分工制定任务承包书,年终视任务完成情况实施奖惩。
  1978年,“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代替了“岗位责任制”。年初填写目标管理责任卡,分季度落实、考核,及时做出反馈意见,年终总评。考核结果记录档案。是年,有23个单位超额完成了任务,有9个受到升工资级奖励。
  从1994年开始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分4个档次,机关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事业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在年度考核基础上,连续两年称职(合格)及以上人员晋升一档职务工资。机关连续三年优秀晋升一级级别工资;事业连续两年优秀晋升一档职务工资,在正常晋升时兑现。
  档案管理 全县干部从录用开始,即建立个人档案,包括:履历、自传、考核鉴定、学历证明、证明材料、党团材料、奖励处分、工资、任免、出国境材料、代表会材料等其他材料,全县干部个人档案分存组织部、人事局、教文体局档案室,三个档案室同期于1992年通过省三级达标验收,于1999年同期通过国家一级达标验收。
  第三节 技术职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内丘县没有职称管理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极少。
  1978年,全国恢复技术职称评定,1981年,邢台地区行政公署农委农业系统职称评定委员会成立,开始评定农业人员职称,内丘县1人晋升为农艺师。1982年,内丘县开展了职称评定及聘任相关技术职务工作。科委负责农业、林业、畜牧、机电、采矿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是年4月10日,县革命委员会下文(24号)建立采矿、机电、农业、畜牧、林业五个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卫生及其他行业的职称仍由邢台地区行政公署相应职称评定委员会评定。县教委负责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1983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出《关于整顿职称评定工作的通知》,内丘县职称评定的工作暂时停止。
  1986年4月,内丘县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及省、地有关职称改革工作精神,成立了内丘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全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及聘任工作。
  1993年,此项工作由科委析出,纳入县人事劳动局。
  2000年,全县已评出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4102人。涉及教育、卫生、工程、农业等20个专业系列,其中高级职务104人,中级职务588人,初级职务3410人。有职称退休人员369人。
  第四节 机构编制
  人事机构编制
  1958年4月,本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成立,负责县内的机构编制及其机构改革工作,县直机关历年机构设置、编制不一。1963年,全县定编307人,1982年定编417人。1983年开始机构改革,精简机构。1993年本县有局级单位77个,股级单位152个,事业单位426个。1994年再次机构改革,这次改革以理顺关系、转变职能、精简机构、精简人员、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机构活力为具体目标。至1995年底全县精简行政局、股级单位17个。1996年再次进行机构改革,按照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县直精简行政机构9个,事业机构15个,乡镇合并了6个。1996年底,全县党政机关30个,直属事业6个,乡镇9个,延续至今。
  编制管理
  1984年前,县级机构编制事宜由组织部行文审批。
  1985年后,县级机构编制事宜由编制委员会行文审批。
  1987年河北省落实“一支笔”审批制度,并逐步完善为“三个一”制度,坚持至今。即凡机构编制事宜,由机构编制一个部门承办,由主管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一支笔”审批,编委一家行文批复。1993年开始,县编委实行机构编制卡片制度,建立机构编制台账,把编制、人员调配,核拨经费和支付工资结合起来,综合治理,实行编制与经费双向控制,有效控制了超编增加人员。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1997年推行事业单位的登记工作,变一次性审批为经常性管理,改变了过去重审批轻管理的不当做法。这次登记的事业单位分为两种,法人单位和非法人单位。2000年开始事业单位全国统一登记管理,换发全国统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社会化进程。
  第五节 其他人事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
  1995年开始进行,初级工由县人事局组织培训考评;中级工由市人事局组织培训考评;高级工、技师由省人事厅组织培训考评。2000年底,共有初级工145名,中级工98名,高级工263名,技师9名,涉及汽车驾驶员、打字员、收银审核员等31个工种。
  人才流动与开发
  人才交流中心成立于1995年7月。自成立以来,组织参加各类人才交流会12次,引进各类人才1080人次,推荐人才198人,办理人事代理10人,为内丘县经济发展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政务公开工作
  1999年2月,根据省市政务公开工作会议精神,县政府及其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由县纪委监察局移交县人事劳动局主抓。公、检、法、司机关的政务公开由政法委主抓。政府系统政务公开办公室设在县人事劳动局,由人事劳动局办公室具体承办。县政务公开监督组设在县纪委监察局。
  第二章 劳动
  第一节 劳动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政府计划局主管劳动工作。1958年县劳动科成立。1965年撤销县劳动科,由民政局接管劳动工作。1968年1月,劳动工作由县革命委员会的生产建设指挥部负责。1979年底,县革命委员会建立劳动局。1983年11月县人民政府将劳动局与人事局合并,称劳动人事局。1996年9月,机构改革时,更名为人事劳动局。
  第二节 职工队伍
  职工来源
  1952年,全县有固定职工934人,随着经济的发展,职工队伍不断扩大。到2000年底,全县职工已达9985人,职工主要来源:
  农村招收 1952年到1957年,共招录721人(含干部)。1959年至1962年三年经济困难时期,部分职工回乡务农。1963年,全县职工2298人。“文化大革命”期间,职工管理工作陷于混乱状态。1976年工人总数比1964年增加3452人。其中70%以上从农村招收。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职工管理工作转入正规。1980年,从农村招收62人充实职工队伍(其中含上山下乡知青2人)。1984年,从农村招收180名工人补充到县水泥厂,玻璃厂(其中7人集体工,173人是全民职工)。1985年开始,改招固定工为劳动合同制工。1994年底,全县从农村招收合同制工人3125名。到2000年底全县从农村共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3967名。
  城镇知青安置 20世纪60年代初,为响应毛泽东主席“大中城市高中、初中毕业生,上山下乡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与群众同吃、同住、同劳动”的号召。该县1968年始接受北京、天津等地知青。1973年始县内高中、初中毕业生响应号召到城关、冯村、金店、五郭店等公社下乡。1971年至1979年这些知青陆续得到安置。
  复原退伍军人安置 复原军人安置后一般按固定工对待。1953年到1957年,全县安置复退军人69人。此后,农村户口的复员军人一般不安置。1994年全县安置复员军人587人(其中农村户口96人)。1995年至2000年底,全县共安置复员军人179人。
  录用技校毕业生 从1983年到1994年,全县接受各类技校毕业生249人。从1994年到2000年底,全县接受技校毕业生67人。并有少量计划外委托代培生、自费毕业生安排为工人。
  职工队伍管理
  用工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政策和本单位的工作需要,在不同历史阶段,采取了不同的用工形式。
  固定工 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主要用工形式。有长期的职业保障,用人单位一般不得辞退。这部分职工占全县职工人数的大部分。有国家固定工和集体固定工之分。1994年全县有固定工6356人,自1986年始,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县内不再招录固定工。到2000年全县共有固定工5551人。
  临时工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分为计划内临时工和计划外临时工。计划内临时工,在1985年劳动制度改革时,凡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按固定工对待;以后参加工作,多被转为劳动合同制工人。计划外临时工,有的经报上级批准,办理了村、乡、县三级用工手续,也有的是企业自主招收的,亦工亦农,转换工也是临时工的一种形式。1994年,县内有临时工2445人,到2000年底全县共有临时工1701人。
  合同制 1985年全县实行劳动合同制,当年办理合同制107人,以后逐渐增多,1990年有1748人,1994年有2744人,1995年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到2000年全县共有劳动合同制工人2733人。
  合同管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劳动制度改革的深入,特别是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劳动关系已呈现形式多样化。
  合同亦称契约,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雇主)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履行权利和义务,根据工种、岗位所定,上至经理厂长、党委书记、工会主席,下至岗位职工、工种多、面广,劳动部门实行依法管理监督,使每个团体、单位劳动者都能承担为社会作贡献的义务。
  职工调配 计划经济时靠主管部门对职工调动进行调配。市场经济条件下大部分是靠劳务市场择业,劳动人事主管部门只是提供服务,进行劳动人事代理。各种人才可通过劳务市场自由流动配置。
  职工培训
  就业培训 1980年11月内丘县劳动服务公司成立,就业培训是其主要职能之一。起初主要安排进城知青就业、待业青年就业培训。随着政府部门职能的转变,劳动服务公司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唯一合法中介机构,在对劳动力市场加强管理的同时,还承担职业介绍前培训、劳动力输出人员培训等就业培训职能。到2000年底共进行岗前培训、转岗培训20000余人次,指导、推荐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50000余人。同时从1983年开始,每年向原邢台地区劳动技工技校,输送学生20名左右。1994—1995年,每年可输送学生100名左右,输送单位主要有邢台市技校、邢台市第一技校、邢台市棉纺厂技校、沙河二十冶技校等。
  在岗培训 1993—1994年共进行各类在岗专业培训6期,其中,农村电工280人,乡企业电工34人;1996—1999年进行乡镇小煤矿在岗工人安全教育培训16000多人次。
  职业技能鉴定与培训 为落实就业准入、职业资格证书、劳动预备役“三项制度”改革,内丘县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于2000年7月成立,它的成立标志着县内劳动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是实现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高质量就业并以建立市场为导向的培训鉴定就业机构。其人员设置4人。
  社会力量办学培训 社会力量办学培训主要是培训就业人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它是下岗职工、在岗职工、社会待业青年培训上岗的主要渠道,初为教育部门管理,1999年划归人事劳动局管理。到2000年底共审核批准10家技能社会培训机构,分别为服装培训技校5所,电脑培训技校4所,中医疗法技校1所。各类社会力量办学以来共培训各类人才5000多人。
  待业人员技能培训 主要集中在1989—1994年,每年培训非农待业人员100名左右,主要针对待业人员上岗后的应知应会和劳动保障、劳动权益及基本技能知识进行培训。
  第三节 社会保障
  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开始于1986年10月。1987年1月县政府批准内丘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成立,成立时人员2人,专门负责全县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金的收缴、发放管理。1992年,对全县国营企业干部职工和离退休人员进行社会统筹,国营企业干部职工的缴费比例按职工工资总额17%(其中单位缴纳16%,个人缴纳1%)缴纳;离、退休人员统筹金缴纳比例为离退休费用的18%;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养老金收缴比例仍为20%(其中单位缴纳17%、个人缴纳3%)。1994年开始,统筹金和养老金统称养老保险,收缴比例统一为21%(其中单位18%,个人3%),离退休人员缴纳比例为18%。1996年,根据国发〔1995〕6号《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1998年,根据冀政〔1998〕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参加省级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工资总额和离退休费用两项之和的18%,改为按企业工资总额的20%缴纳。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从1997年7月起,为本人工资收入的4%,今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工资收入的8%;到2000年底已提高到6%。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为全省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16%,到2000年底,已提高到18%。
  2000年底,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人员14人,负责全县150个参加统筹单位7229人参加统筹职工(其中省级统筹81个单位,6395人;县级统筹69个单位,834人)的养老保险金的征收、发放、建档、制卡工作。同时,积级推进养老保险基金扩面和全额缴拨及社会化发放工作。全县所有参统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全部实行了全额缴拨和社会化发放。社会化发放率100%。社保所月均支付全县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54.5万元。
  失业保险 为适应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促进劳动合理流动,保障企业职工待业期间基本生活需要,1986年10月1日,国务院发布施行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标志着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和实施。其主要职责是:一是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失业保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二是组织管理失业职工并进行登记、建档、建厂和统计。三是筹集管理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失业救济金。其缴费标准:1986年10月1日实行时为企业按照保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0%缴纳;1993年5月1日,国务院发布110号令《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缴纳标准为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1%。个人缴费标准为个人标准工资的0.5%。
  1999年1月20日,国务院25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重新提高了缴费标准,即单位缴费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2%,个人缴费为本人工资总额的1%(农民合同制除外),1993年发布的110号令废止。
  1997年4月,失业管理所成立时人员4人。到2000年底有9人。负责失业保险金的征缴、发放以及对职工的规范管理。全县参保单位共98个,其性质有集体、国有、事业等,参保人数10030人。截至2000年底,共征缴失业金280万元,发放82万元。
  医疗保险 1998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确定其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并要求在2001年底基本完成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任务。内丘县积极推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到2000年底,进行了大量摸底,测算及调研等准备工作。
  工伤生育保险 内丘县工伤生育保险于1996年1月1日开始实施,2000年底,参统单位78个,2766人。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1995年4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1995〕24号文件转发了劳动部《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报告》。内丘县于1998年6月,在县人劳局成立了内丘县解困再就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下岗职工及再就业工作,并下发了《关于成立下岗职工再就业中心的通知》,要求凡有下岗职工的企业,行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做到有场地、电话、账户,具体负责对下岗职工进行思想教育,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及各种社会保险费,组织下岗职工参加再就业培训,开展生产自救和劳务输出,为下岗职工提供再就业机会,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人员组成及要求:一般有三人组成,一名主管厂长(经理),一名解困办事员和一名再就业办事员,再就业服务中心在单位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可接受县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指导。
  凡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县执行三个标准:即规范式,月生活标准200.4元;定补式,月生活标准156.4元;过渡式,仅由中心代交“两金”94.8元。本县仅执行定补式一个标准,共筹集再就业资金45万元,劳动部门又从失业金中拿出7万元用于这项工作的正常实施。涉及到县社、物贸、经委等系统,成立6个再就业服务中心,登记下岗职工208人,进中心托管人员45人,共计发放基本生活费5.1万元,由中心代交社会保险费1.2万余元。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广辟就业门路,多渠道安置下岗职工。
  第四节 劳动仲裁
  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按照规定及省制定的实施细则,当年10月,内丘县成立劳动仲裁委员会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县劳动人事局设立仲裁股。1993年6月按照河北省劳动厅《关于扩大试点劳动仲裁员、仲裁庭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县成立了劳动仲裁庭。
  劳动仲裁工作着重做好合同签证(签证的对象有合同制职工、临时工等)、劳动仲裁的宣传工作;搞好来信来访,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案外调解);进行案件仲裁和争议调解。从1987—2000年底,全县共合同签证8000人次,受理来信来访110余起。调解劳动争议102起,仲裁案件1起。
  第五节 劳动保护
  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全县安全生产水平极低,劳动者的安全没有保障,安全保护设施有的简陋,有的不具备最起码的安全条件,伤亡事故时有发生。仅民国36年(1947),就出现10起伤亡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安全生产工作得到重视,出台了多项方针政策,安全生产条件逐步改善。1950年,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发布《全国公私营各厂矿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办法》。1956年国务院颁布“三大规程”和防止矽尘危害决定。1958年“大跃进”兴起,煤炭开采,兴修水利工程,崩山修路等项目普遍增多,因忽略安全管理,伤亡事故时有发生。
  1978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劳动保护的通知》,县强化了安全生产管理,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建立了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对重点行业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1986年7月,劳动人事局对全县正在使用的36台锅炉和50台压力容器建档登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渐入正规化。1987年初,成立内丘县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审批小组,依照《河北省厂矿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建设暂行规定》,对基础建设和技术改革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开展设计审查和施工验收工作。1989年3月29日,国务院第34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发布实施。1991年3月1日,国务院发布1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该规定于同年5月1日起实施,标志着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1995年12月,县成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所,进一步完善壮大了安全生产管理监督队伍。2000年12月1日,国家开始实行新的《煤矿安全监督条例》,煤矿安全监督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县劳动部门的煤矿安全监督检查职能相应划分到煤矿安全监督办事处。从1986年起,县安委办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厂(矿)长、经理、特殊工种、重点行业全体从业人员进行了安全生产培训。到2000年,共培训了矿长(经理)1100余人,特殊工种420人次,其他各类从业人员5180人次。
  1990年开始,在每年5月份举行“安全生产周”活动,到2000年底共举办了11次。
  自1996年开始,每年组织全县有关部门在4月、10月开展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1997年、2000年组织或参与了较大规模的煤矿停产整顿。
  劳动安全卫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非常重视。1950年、1956年、1978年分别出台了劳动保护规定。1985年,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河北省厂矿企业安全卫生条例(试行)》。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将劳动安全卫生有关规定上升到国家法律高度。1997年10月2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施行《河北省劳动安全条例》。截至1997年,国家和原劳动部制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规、规章已有119部,劳动安全卫生标准470多项。
  新中国成立初期,内丘县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基础薄弱。1955年,经普查发现因劳动条件不好而致病的17例。是年,曾对各厂矿企业的工作时间、劳动环境和劳动保护条件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自1978年开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坚持不懈地开展劳动安全卫生大检查,在及时发现、整改事故隐患的同时,严肃查处各类安全事故,使事故责任人和广大干部群众受到深刻教育。1985年以后,由于层层严格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和责任制,全县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情况得到明显改善。1990年以来,结合安全生产周、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广泛深入开展劳动安全卫生宣传教育活动。1994年,全县因卫生条件而致病事故2例。
  第六节 劳动监督监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编制办公室〔1994〕224号《关于建立劳动监察机构配置劳动监察员和劳动争议处理人员编制意见》和省政府第168号令《河北省劳动监察暂行规定》精神,内丘县人事劳动局为了强化监督检查职能,于1998年8月成立了劳动监察大队,全面开展劳动监督监察工作。劳动监督监察包括劳动保护安全监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监察。劳动保护安全监察主要内容有检查用人单位劳动安全设施和卫生条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是否能做到“三同时”,是否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是否存在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监察主要内容有:检查用人单位是否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是否参加社会保险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强迫劳动者延长劳动时间,是否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等行为。
  劳动监察大队职责是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对县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进行制止、责令改正或予以处罚。
  至2000年,共检查用人单位800余户次,下达各种监察文书300份,行政处罚20个单位,责令改正120多个单位,清退未成年工20余人,促签劳动合同1300份,促征社会保险费300多万元。
  第七节 劳务市场
  内丘县解放前,业主多自行决定招录务工人员,封建地主则以雇佣形式实施剥削,一般分长期雇佣(长工)和季节雇佣(短工)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剥削用工得到取缔,开始编制劳动计划。1958年,“大跃进”时期,大量农民从事工业生产,一度出现城乡劳动力比例失调。
  20世纪60年代,对农村劳动力外出采取了多种控制措施,减少了盲目外流现象发生。“文化大革命”期间,农村剩余劳动力以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等形式进工厂和企业就业。
  20世纪80年代,全县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后,农村中涌现出大量剩余劳动力,内丘县开始有组织进行劳务输出。
  1992年5月,内丘县建立了劳务市场。设置项目有:传递劳务信息,签订劳务合同,对劳务工进行技术培训、安全生产培训、介绍就业,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输出和转移等。到2000年底,内丘县向外地输出劳动力达3000余人次。岗位技术培训达2000余人次。
  第三章 工资福利
  第一节 工资
  清代及其以前,官吏的薪俸多以银两支付。据明崇祯十五年《内丘年志》记载:知县岁支银19.2两;门子岁支银7.2两。据清康熙八年《内丘县志》记载:知县年俸27.49两,岁薪36两;门子岁支银7.2两。
  民国初期,县知事和其他官员实行年薪制,以银元支付。
  抗日战争及解放战争时期,政府及所属公职人员均为供给制。民国28年(1939)7月,太行行政公署规定,从县长到通讯员,每人每月供给小米37.5斤(以旧制16两为一斤,下同),菜金1.5元;每人每月还发少量津贴。
  民国34年(1945),太行区民政系统人员供给标准:小米,每人每天30两;津贴发小米,县长每月3.5斤,科(区)长每人每月为3斤,科员、区助理员,侦察员、警卫员、炊事员、公安队员等每人每月均6斤。服装,每年每人2套单衣,每人2年一套棉衣,袜子每人每年2双,被子每人五年一条。
  民国37年(1948),太行行署《通令》规定党政群团机关人员供给标准,不论干部,还是勤杂人员,县级以下每人每月发小米22斤,菜金折米22两;津贴,每人每月按6斤米价发款;干部每人每年发土布衣料45平方尺,手工染料、线钱共折米20斤;警卫员、炊事员、通信员每人每年发白土布单衣料50平方尺,手工染料、线钱共折米36斤;其他勤杂人员,每人年发棉被五分之一条,折布12平方尺,棉花10两,手工染料、线钱共折米10斤;干部每人每年发鞋子4双,内勤人员每年发5双,外勤人员年发6双,每人每年袜子2双。
  新中国成立初期,从县长到勤杂人员除菜金、服装、被褥等按规定年款发给外,津贴每人每月按6斤小米价格折款发给。
  1952年3月,工资开始实行半供给制。每人每月开始增加津贴。衣、被及日常用品自理。
  1955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部实行货币工资制和物价津贴制。建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统一标准。包干费、老年优待费、生育费、保姆费、保育费等,有的取消,有的降低了标准。工作人员居住公房、使用公家用具、消费水电等,一律缴租、纳费。从此供给制彻底取消。
  1956年6月,按上级工资制度改革精神,内丘县进行了工资改革,按工作性质不同分为行政干部、企业干部、工人3个级制,取消工资分物的津贴制度,改行以货币规定工资标准。行政、事业人员的等级和工资标准统一为一职数级,上下交叉,共分为30个工资等级,300个工资标准。企业干部1到11级别,工人为1到8级。干部工人可根据原来薪金数额,工作单位和岗位的不同,就近套相应的级别。这次工资改革人均增资7.2元。1963年,县内实行了各行业,各工种,各岗位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制度。调整后的工资向艰苦岗位和工种有了倾斜。
  1971年,为三级工以下的职工晋升了工资。1977年和1979年,为了解决部分干部、职工工资偏低问题,按照上级精神,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实行40%调整。1981年,为全县中小学教职工、部分卫生人员和体育工作者晋升了工资。1982年,又为1981年调资范围外的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普调了工资。
  1985年,废止了20多年的等级工资制,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即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四部分组成。企业实行新的等级工资制度,企业干部执行17个等级的职务等级制,工人执行8级15等级制。全县机关、事业单位74个,3890人,企业86个5465名职工,参加了工资制度改革。人均月增资23.1元。1986年,大部分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职工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直接挂钩。1989年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再次进行普调工资。
  1993年11月15日,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按照文件精神,1994年6月,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作为历次工资改革中最大的一次改革。行政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其构成是: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个部分。专业技术人员主要实行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包括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津贴两部分。机关工人实行技术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和普通工人岗位工资制,事业单位工人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通过工资改革:全县机关事业干部职工4599人,人均月增资138.2元。
  1996年10月,为从整体上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水平,适应企业深化改革的需要,打破了原来企业干部和工人分别设立的工资等级统一一个等级,一个标准,并普遍调整了工资标准。1999年9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增加城镇中低级居民收入的重大决策,在1996年规定的工资标准基础上,按照增加30%的幅度调整了干部职工工资标准,并相应提高企业经营者(含厂长、经理和党委书记)职务工资标准。参加套改的干部职工人均增资120元。
  干部离退休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旧政府工作人员无退休之说,年老即被淘汰,生活无着落。1955年12月29日,国务院颁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1978年6月2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的,或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或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干部可以退休;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退职。还规定民国31年(1942)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级正副职及相当职务的干部和民国26年(1937)7月7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可以离职休养。1980年10月7日国务院颁布《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正式实行干部离休制度,并对离休条件放宽。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颁布《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再次放宽离休条件,离休制度进一步完善。规定1949年10月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和新中国成立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的或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老干部可以离休。到2000年底,全县办理离休317人,其中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120人,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277人。离休后享受厅(地)级政治生活待遇的6人,享受副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的193人。
  “文化大革命”前,干部队伍年轻化,退休干部较少。到1976年全县共有退休干部103人。从1978年后开始大量增加,每年退休人数大致为50到100名,到2000年底,共有离退休干部839人。
  职工退休、退职、退养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职工无退休之说,年老即被辞退,生活无着落。1951年2月,国家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重新修订,劳动部随之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按照条例规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1955年,国务院制定《关于工人、职员退休的暂行规定》和《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随着工人平均年龄的不断增长,退休退职职工开始逐渐增多。1959—1962年,许多职工下放,均按退职处理。1978年6月,国务院《关于退休、退职暂行办法》规定,职工退休、退职后子女可顶替接班。一些年老职工(尤其是农业户口的职工)纷纷要求退休或退职。1986年,国务院规定,除1957年以前参加工作或因公死亡、致残者外,其余职工退休、退职均不得子女顶替。1987年3月,退休、退职职工的养老金发放管理实行了社会统筹。1988年,为解决1959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老工人夫妻长期两地分居而制定了退养政策,经批准退养回乡的老工人,本人回乡后允许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未婚子女到父母原单位的城镇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招工考试或考核,合格的可以录用为不转户口和粮食关系的劳动合同制工人。
  第二节 福利
  1950年12月,政务院批准内务部《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以后又多次对干部职工的福利进行修改和补充。
  福利费 主要用于生活困难的干部职工救济和福利事业。机关事业单位按干部年工资总额的2.5%提取,企业按工资总额的11%提取。各单位一般在年终发给。
  公费医疗 自1956年实行公费医疗制度,凭证就医,实报实销。20世纪80年代后改为每月人均5元归单位包干使用。病重住院者医疗费年终到卫生局报销。1993年,公费医疗转入保险公司,住院者到保险公司报销医疗费。1996年又恢复到卫生局报销,由于多种原因公费医疗越来越名存实亡。离休干部的医疗费在老干部局报销,退休和在职干部按包干数额发放。
  补助补贴 从1952年起实行冬季取暖费补贴;自1953年起,干部则有加班夜餐补助,出差路途车船补助等,补助数额因年代不同,远近不一(出差路途),其标准多次改变。1965年实行粮食差价补贴,1979年起实行副食品价格补贴;1985年后又有肉食价格补贴、书报费、洗理费,女干部另有卫生费。1994年工资改革后,64元补贴纳入工资,剩余补贴49.5元,女工卫生费仍保留。
  假期 1952年开始实行节假日,节假规定:春节3天,劳动节1天,国庆节2天,元旦1天,妇女节(限于妇女)半天。1999年9月,劳动节和国庆节假期均改为3天。
  1953年开始实行产假,1955年、1988年分别对妇女产假进行了修定。现规定产假90天,一胎多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45天。
  1955年正式实行病假,在职人员可凭医院证明休假。1981年和1998年分别对病假做了修定,病假两个月的工资照发,超过两个月的按工资年限长短和病假长短扣发10%到20%基本工资。
  1958年开始实行探亲假,1980年对探亲假作了修定,夫妻两地分居每年30天探亲假。未婚和已婚的探望父母的假期分别为每年20天和每四年20天。
  相关人员可享受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建军节等假期,个人有重要事情的可请事假。在各种规定假期中仍享受各种福利待遇。从2000年4月1日执行新的公休假规定后,企业职工月平均工作时间为20.92天,加班付加班工资。
  丧葬费、抚恤金、遗属补助 干部职工因病死亡发给家属丧葬费,1988年由原150元调到400元,家属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
  干部死亡后扶恤金从1986年七月开始施行,标准为:因公死亡为其死之时20个月基本工资,非因公死亡为其死之时10个月基本工资。
  干部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1980年明确规范执行,按“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以每人每月标准为8~27元,1986年每人每月标准为13~22元,1988年每人每月标准为23~40元,1996年每人每月标准为调到50~75元。1993年开始企业职工享受遗属补助,标准为每月30~80元。

知识出处

内丘县志

《内丘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内丘县自然地理、建置沿革、物产资源、经济状况、文化教育等多方面的发展变化。上限尽量溯至各项事物之发端,下限断至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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