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编 公安·司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内丘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3997
颗粒名称: 第十四编 公安·司法
分类号: D631.12;D926.13
页数: 34
页码: 809-842
摘要: 本文讲述了内丘县自汉置县至清代,县衙所设司法机构不尽相同,掌管司法的官吏亦有变化。
关键词: 公安 司法 行政管理

内容

内丘县自汉置县至清代,县衙所设司法机构不尽相同,掌管司法的官吏亦有变化。
  汉代时,县衙设县尉,掌军事;县丞掌文书、刑法、仓狱等(此官制沿用至明代渐废)。乡级基层政权设啬夫,掌诉讼和赋税;游徼掌巡察缉捕(此官制沿用至南北朝)。乡村中所设亭长,掌治安警卫,兼管停留旅客,治理民事(汉代后渐废)。
  唐代,内丘为上县。据朝庭有关规定,县令、县丞、主簿之下所设掌管司法的官吏有:司法一员,领佐四员、史八员掌刑法;典狱十员,问事四员,白直十员等。
  宋代,增设巡检司于城外,由巡检掌管,主要负责镇压人民的反抗。
  元代,县衙增设典史(沿用至清),掌管缉捕、监狱等。县丞一职未设。
  明代初,地方政权尚处于草创阶段,很不正规。后县衙掌管司法的官吏设有:县丞和主簿,“分掌粮马、征税、户籍、缉捕诸职”;未入流典史一员,专掌稽检狱囚。另县衙设置“三班六房”(皂班、壮班、快班;吏房、户房、礼房、兵房、刑房、工房),其中快班(捕班)主管缉捕奸宄;刑房主管刑狱。所设巡检司在城外冲要之处,负责盘查过往行人(过者需有政府所发路引方可放行)。洪武年间(1368—1398),在县城建北察院一座。嘉靖年间(1522—1566),又建前察院一座,专门用来供上级监察御史“分察百僚,巡按郡县,纠视刑狱,肃整朝仪”之时使用。
  清初,县衙司法机构沿用明制。至清朝末年,清庭不断推行新法,县衙内机构也进行了改革。光绪年间,施有方任知县时,创办了巡警,并设立了警务局候讯所。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宁献廷由保定高等警务学堂毕业回内丘县后,创办了警务所和教练所。据《内丘县乡土志》记载:光绪丙午(1906),奉宪召命立学堂、巡警局(巡警总局)。
  民国2年(1913),县衙改称行政公署,取消“三班六房”。设审检所,由县知事兼理司法,承审官及其帮审负责案件审判,遇有重大案件,仍需县知事审定。民国4年(1915),县设警察所,置所长一人,承县长之命,受警务处长之指挥监督,办理全县警务。民国17年(1928),警察所改称公安局,内设总务、行政、司法三科。县政府设承审处,置承审官一人,书记员一人,检验吏一人,承发吏一人,司法警察由政务警察兼充。民国24年(1935),实行裁局改科,至民国25年(1936)又恢复公安局,局设警官(等同局长)一人,巡官(等同分局长)三人,书记兼会计一人,长警夫55名。同年,始设县法院,院长由推事担任,内设刑事、民事两审判庭。
  民国26年(1937),抗日县政府成立,下设政务科,负责司法工作;锄奸科负责铲锄汉奸。民国27年(1938)四月,抗日县政府设锄奸队和特务队。民国29年(1940)一月,司法工作从政务科析出,设承审处,有承审员一人,书记员一人,司法警察四人,承办民事、刑事案件。同年七月改“两队”为公安局,下设侦察股、审讯股、公安队。至8月,临城、内丘两县承审处合并为临内承审处。民国32年(1943)4月,公安局下设治安、侦察、审讯、书记、敌工五个股和一个公安队。其主要任务是锄奸和保卫抗日政权。同月,承审处又分县复设。民国34年(1945),始设内丘县司法科(内丘县人民法院前身),配置科长一人,书记员一人,法警四人,其职责同承审处。

知识出处

内丘县志

《内丘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内丘县自然地理、建置沿革、物产资源、经济状况、文化教育等多方面的发展变化。上限尽量溯至各项事物之发端,下限断至1994年。

阅读

相关地名

内丘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