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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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内丘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3794
颗粒名称: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
分类号: D624.7
页数: 34
页码: 645-678
摘要: 本文讲述了内丘县为革命老区,抗日战争时期,在中共内丘县委领导下,采取民主选举的办法,选举出了内丘县首届参议会,而后于1946年4月又选举了内丘县第二届参议会。1949—1953年,内丘县建立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制度,其间共召开四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内丘县人民代表大会停止工作。1968年初,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内丘县武装部主持召开工人、农民、红卫兵及军方四方代表大会,推荐拟定内丘县革命委员会成员人选,后便将此次会议作为内丘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从1983年1月到2000年先后召开了六届县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其权力职能。
关键词: 内丘县 地方 人民大会

内容

内丘县为革命老区,抗日战争时期,在中共内丘县委领导下,采取民主选举的办法,选举出了内丘县首届参议会,而后于1946年4月又选举了内丘县第二届参议会(详见《党派·政协·团体》编)。
  1949—1953年,内丘县建立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制度,其间共召开四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详见《党派·政协·团体》编)。
  1954年,内丘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由内丘县人民代表大会取代。内丘县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县人代会),是选举产生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其前身为内丘县参议会和内丘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内丘县人民代表大会停止工作。1968年初,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内丘县武装部主持召开工人、农民、红卫兵及军方四方代表大会,推荐拟定内丘县革命委员会成员人选,后便将此次会议作为内丘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1978年,恢复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1983年1月到2000年先后召开了六届县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其权力职能。
  第一章 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节 人民代表选举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后,开始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内丘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至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是根据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的。每次换届选举均成立县、乡(公社)或镇选举委员会,县、乡(公社)或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均在同级选举委员会领导下,进行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审查,采用不记名投票方式等差选出县、乡(公社)或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乡(公社)或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则由乡(公社)或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再次选举产生。
  “文化大革命”期间,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后将此当作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没有进行普选。
  1954年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至1983年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为不定期召开,1984年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至1993年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实行3年一届制度,自1993年开始,实行5年一届制度。自1983年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开始,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基层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县、乡(公社)或镇两级代表均改为差额选举。
  内丘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工作是根据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进行的。在选区划分上,“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确定了129个选区,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23名。选举后调走5名,实有代表218名:其中,农民代表147名,占代表总数的67.9%;工人代表6名,占代表总数的2.8%;知识分子代表6名,占代表总数的2.8%;国家干部代表57名,占代表总数的26.2%;解放军代表2名,占代表总数的0.9%。妇女代表45名,占代表总数的20.6%;非党代表86名,占代表总数的39.4%;少数民族代表1名。
  内丘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工作根据选举法有关规定,在县委、县人大常委会的直接领导下,和深入开展整党学习,进行彻底否定“文化大革命”教育,基本完成机构改革,正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形势下进行的。在选区划分上仍根据“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的规定,划分了选举县人大代表选区132个,其中农村115个,县直17个。各乡镇和县直各选区都分别成立了选举委员会或选举领导小组。全县共登记选民122190名,占全县总人口的58.7%,参加投票的选民118069名,占选民总数的97%,选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19名:其中,工农代表占代表总数的61.2%,国家干部代表占代表总数的20%,知识分子代表占代表总数的23%,妇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20.5%,非党代表占代表总数的39.4%,其他代表占代表总数的3.2%。
  第九至十一届县人民代表大会普选资料短缺。
  内丘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的。
  全县共划分91个选区,登记选民137635名,其中女性选民63830名。选民人数占18周岁以上人口数的99.89%;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107人,占18周岁以上人口数的0.08%;暂停行使选举权利的43人,占18周岁以上人口数的0.03%。
  在选举日——1998年1月17日,共依法选举出178名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其中,中共党员代表124名,占代表总数的69.7%;非党代表54名,占代表总数的30.3%;妇女代表45名,占代表总数的25%;连选连任的代表63名,占代表总数的35%。
  代表组成上,工人代表10名,占代表总数的6%;农民代表104名,占代表总数的58%;国家干部代表64名,占代表总数的36%。大专以上文化的代表38名,占代表总数的21%;中专文化的代表72名,占代表总数的40%。25岁以下的代表1名,占代表总数的1%;26—35岁代表23名,占代表总数的13%;36—45岁的代表89名,占代表总数的50%;46—55岁的代表59名,占代表总数的33%;56岁以上的代表6名,占代表总数的3%。
  第二节内丘县历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54年7月6日至15日在县城召开。出席会议代表123人。
  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54年11月7日在县城召开。主要内容为研究讨论并通过代表提案。
  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55年11月17日至19日在县城召开。出席会议代表95人。会议通过了县委副书记、县长《关于贯彻执行征集补充兵员计划草案与1955年生产工作初步计划方案的报告》,并形成决议。选举产生人民委员会:县长1人,副县长1人,委员15人,人民法院院长1人,出席省人代会代表2人。
  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56年12月12日至15日在县城召开。出席会议代表112人。会议听取了县长代表人民委员会所作的《关于二年来的工作总结和1957年生产工作任务的报告》,听取和审查《内丘县人民法院二年来的工作报告》,审查批准《内丘县1955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选举产生内丘县第二届人民委员会:县长1人,副县长3人,委员15人。
  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58年6月6日至8日在县城召开。出席会议代表121人。会议听取及审查批准了县长代表人民委员会所作的《关于1957年冬至1958年5月底与当前工作意见的报告》;会议通过并批准《关于内丘县1957年财政决算和1959年财政预算的报告》以及《人民法院一年多来的工作报告》。选举出内丘县第三届人民委员会:县长1人,副县长3人,委员15人。选举出席省人代会代表2人。
  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62年10月20日至21日在县城召开。出席会议的代表101人。会上听取并通过了县长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县人民法院院长《关于法院四年来的工作报告》,通过了《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提案审查报告》和《内丘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议(草案)》。选出内丘县第四届人民委员会:县长1人,委员17人,县人民法院院长1人。
  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63年11月3日至4日在县城内丘礼堂召开。会议听取通过了《政府工作报告》和县人民法院院长作的《一年来法院工作报告》,通过了大会主席团、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及第一次会议决议。通过民主选举,选出内丘县人民委员会:县长1人,副县长3人,委员17人,县人民法院院长1人。选举出席省人代会代表2人。
  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83年1月10日至15日在县电影院召开。应出席代表218人,实到213人。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选举产生人大常委会主任1人,副主任6人,委员8人,县人民政府县长1人,副县长4人,县人民法院院长1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人。
  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83年3月22日在县电影院召开。选举产生内丘县出席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人。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84年10月30日至11月3日在县电影院召开。应出席代表219人,实到212人。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以及工农业生产发展规划、财政预决算情况的报告。选举产生人大常委会主任1人,副主任4人,委员10人,县人民政府县长1人,副县长4人,县人民法院院长1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人,增补省六届人大代表1人。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85年5月28日至29日在县电影院召开。应出席代表219人,实到210人。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以及财政预决算情况的报告。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86年9月11日至12日在县电影院召开。应到代表221人,实到216人。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七五”计划、县财政预决算情况的报告。大会补选了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部分领导成员。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87年5月4日至6日在政府三会议室召开。应到代表148人,实到144人。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以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情况的报告。选举产生人大常委会主任1人,副主任4人,委员8人,县人民政府县长1人,副县长4人,县人民法院院长1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人。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88年3月24日至26日在政府三会议室召开。应到代表148人,实到142人。会议听取审议了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情况的报告。会议选举产生了出席省七届人大代表3人。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89年3月7日至10日在政府三会议室召开。应到代表145人,实到135人。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财政预决算情况的报告。会议增选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1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89年7月21日在政府三会议室召开。会期一天,应到代表145人,实到114人。会议主要内容是学习传达中共中央十三届四中全会精神,审议通过《内丘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治县的决议》。会议增选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1人。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90年3月6日至8日在政府三会议室召开。应到代表171人,实到163人。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情况的报告。选举产生了县人大常委会主任1人,副主任6人,委员8人,县人民政府县长1人,副县长5人,县人民法院院长1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人。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1年3月18日至20日在政府三会议室召开。应到代表171人,实到163人。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情况的报告。补选了县人民政府县长。会议接受了3人辞去县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补选了县人大常委会委员3人。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92年3月18日至20日在政府三会议室召开。应到代表170人,实到163人。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情况的报告。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93年1月6日至8日在政府三会议室召开。应到代表181人,实到175人。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的情况报告。选举产生县人大常委会主任1人,副主任3人,委员7人,县人民政府县长1人,副县长6人,县人民法院院长1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人。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3年8月20日在政府三会议室召开。应出席代表181人,实到168人。通过了1人辞去县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听取了县政府关于1993年上半年全县经济工作情况的报告。选举内丘县出席邢台市第十届人代会代表22人。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94年4月13日至15日在政府三会议室召开。应出席代表177人,实到152人。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以及内丘县农村小康建设规划纲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了县人民政府《关于逐年实行乡村公路联网集资的实施意见》,补选了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1人。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95年3月20日至22日在县政府三会议室召开。应到代表176人,实到154人。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情况的报告。补选了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1人。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6年3月25日至27日在县影院召开,应到代表173人,实到代表160人。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以及国民经济和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情况的报告。补选县人民政府县长1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人。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于1997年2月26日至28日在县委六楼会议室召开,应到代表171人,实到代表164人。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情况的报告。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98年2月14日至17日在东庞煤矿东湖宾馆召开。应到代表178人,实到代表176人。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以及国民经济和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情况的报告。选举产生了县人大常委会主任1人,副主任4人,委员10人,县人民政府县长1人,副县长7人,县人民法院院长1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人,选举出席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7人。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4月6日至8日在县水泥厂礼堂召开。应到代表175人,实到代表163人。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以及国民经济和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情况的报告。补选了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人。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00年3月1日至3日在县水泥厂礼堂召开。应到代表179人,实到代表170人。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以及国民经济和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情况的报告。补选了内丘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2人。
  附:工人、农民、解放军、红卫兵代表大会
  1968年1月初,中国人民解放军内丘县武装部在县城主持召开工人、农民、红卫兵及军方四方代表大会,推荐拟定内丘县革命委员会成员人选。当月下旬内丘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实行党政一元化领导。
  第三节 内丘县人大常委会
  内丘县自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开始,设立内丘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人大常委会),由15人组成,主任1人,副主任6人,委员8人。从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到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均在各届第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详见历届人民代表大会)。2000年底,内丘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由19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6人,委员12人。
  第七届人大常委会设办公室和教科文卫科。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只设办公室。第九届增设政法科、教科文卫科、代表联络科、财经科。1997年12月机构改革后,人大常委会设置为办公室、法制室、代表室
  第四节 乡镇人大机构
  1983年7月,全县十五个人民公社均建立人大代表联络小组。1987年7月12日,县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内丘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乡镇人大代表联络组工作试行办法》。1990年,撤销人大代表联络组,建立人大主席团。1991年1月23日,县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内丘县乡镇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工作暂行办法》,在乡镇建立了人大主席团,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2000年,乡镇人大主席团共9个,各主席团由7—11人组成。乡镇人大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章 内丘县人大常委会主要工作
  第一节 对“一府两院”工作进行监督
  内丘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对“一府两院”(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和法律法规实施进行监督的职责。县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及政府组成部门的工作报告,组织常委和人大代表调查视查,采取调度汇报等形式,对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决算执行情况、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和重大项目建设、以及对法律法规实施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进行监督。内丘县第七届人大常委会共召开例会12次,先后听取了县人民政府关于企业整顿和财政税收情况、1983年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教育改革开展情况汇报及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汇报。第八届共召开例会17次,先后听取、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经济体制改革、教育体制改革、山区荒山绿化、交通事业发展、法律常识普及教育、政府新上项目和技改项目、山区建设工作汇报。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共召开例会33次,先后听取审议了“一府两院”及其所属部门工作汇报79项。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共召开例会24次,先后听取了“一府两院”等46个部门工作汇报。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从1993年1月至1995年3月共召开例会13次,先后听取工作汇报30项。从1995年3月至98年2月,共召开主任会议39次,常委会议29次,先后听取工作汇报45项。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到2000年底共召开主任会议30次,常委会议17次,听取工作汇报44项,审议议题54个,提出审议意见73条。
  第二节 任免“一府两院”工作人员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县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任免人大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科长、副科长;人民政府代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各委办局主任、局长;人民法院代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代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一府两院”的领导干部,凡换届均需重新任命。自第七届至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1998年2月),共选举和任免县人大机关和“一府两院”领导干部及省市人大代表605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自1998年至2000年共任免干部119人(次)。其中任命84人(次)、免职35人(次)。在人代会闭会期间,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级领导干部情况如下:第七届任命代县长1人、副县长3人、法院代院长1人、检察院代检察长1人;第九届任命副县长4人、法院代院长1人;第十届任命代县长2人、副县长8人、检察院代检察长1人;第十一届任命代县长2人、副县长6人;第十二届任命副县长3人。
  第三节 办理提案联系代表
  从1949年10月召开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始,即有提案办理。会议第一天由代表集中提案和意见提交大会。在设立人大常委会之前,各类提案由人民政府(人委)负责办理,或分交各有关部门办理。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开始,代表的提案具体由“一府两院”主办,人大常委会督办,并制定了办理代表提案的具体措施和制度。第七届至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共受理提案879件,均交“一府两院”认真办理,并答复提案代表。如:1989年7月,内丘镇河村县人大代表武进忠提出县化肥厂流出的废水能否想法穿过京广公路、铁路,浇灌该村400亩旱地提案。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人民政府县长多次努力,征得省地公路、铁路部门的同意,使该村干部群众多年的愿望得以实现。群众敲锣打鼓给县人大赠镜匾一块,上书八个大字:“真正为百姓办实事”
  历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经选出,即按区、乡划分建立代表小组和代表联络组,定期召开会议,征集代表小组及各界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文化大革命”时期,此项活动曾一度中断。1983年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后,代表联系制度恢复,并逐渐完善。到第九届人大常委会设置代表联络科,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改为代表室。从第七届人大常委会至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共召开代表座谈会67次,向县人大代表征求意见信940封,家访539人,累计收集代表意见、建议782条(件)。接待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3150多人次(件),受理并解决各类上访案件458件。
  第四节 调查视察参与制定地方法规
  县人大常委会每年都要组织委员和代表对县域内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专题调查和视察检查活动。第七届至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先后对教育改革,农村中的办学教育质量,市场物价,城镇居民供水,公、检、法机关执法情况,小学毕业生升初中难,棉花、粮食收购压级压价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对水泥厂、钢厂、新新化工厂、粮食局面粉厂、食品厂、磷肥厂、制药厂、县社纺纱厂等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视察活动,提出了改进意见。对山区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群众生活、食品卫生、生产救灾、生产资料、农用物资供应、交通事业发展、城镇建设、“二五”普法教育(第二个五年全民普法教育)等10多个项目进行了视察活动并提出了改进意见。对县城、大孟、官庄、金店、柳林等六个农贸市场的180多家商店、210家经销单位,930个商贩摊位开展了12次大检查,查封无证经营门店64个,查封没收伪劣假冒商品4600多件,价值人民币80多万元。对个体食品厂、个体门诊部、药品管理、农用电价、中小学危险校舍、制止“三乱”进行了大检查,查出危险校舍40多间,过期变质食品2600袋,伪劣药品580多件,罚款21000多元。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了37次执法检查。其中在小矿山执法检查中依法取缔了九个独眼生产矿井,关停了两家“二无”(无证开采、无证生产)矿;2000年共查出违法案件13起,解决热点难点问题8个。县人大常委会还组织代表对公、检、法、司机关和各乡(镇)派出所、税务所、土管所、管电站、供销社等开展4次大型民主评议活动,共收集代表意见、建议260余条,对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和促进执法部门的整顿起到推动作用。从第七届至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积极参与了50多个河北省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制定,为省人大立法工作提供了可靠依据。如第七至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参与的《河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河北省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河北省农业技术推广法》等地方性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制定。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参与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草案)》、《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草案)》等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制定。
  第五节 决定决议重大问题
  县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县域内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决议,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
  附:《关于内丘县科技发展1999—2010年长远规划决议》
  (1999年4月3日内丘县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内丘县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经过认真审议,决定批准《内丘县科技发展1999—2010年长远规划》。
  会议认为,《内丘县科技发展1999—2010年长远规划》对近五年科技工作的回顾评价是实事求是的,对科技工作取得的成就和存在问题的分析是客观准确的,提出的关于科技工作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发展重点的长远规划是符合我县实际情况的,制定的科技发展的保证措施是切实可行的,确定并实施科技发展的长远规划,必将进一步推动科技进步,促进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县政府要按照“规划”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会议要求,县政府要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认真实施“科教兴县”战略,继续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开拓和繁荣科技市场,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和推广,进一步提高科学技术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要切实发挥科技主管部门和县、乡、村三级科技组织的协调作用,强化各部门的协作联动,推动科学技术整体发展。要加大对科技的投入力度,把科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并保持政策性的增长速度。要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快高新技术项目的研究步伐,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增强经济发展后劲。要加强科技队伍建设,积极培养和引进技术人才,为建设经济强县提供有力的组织和技术保证。要认真开展普及科学知识教育,努力提高全民的科学意识和科学素质,营造崇尚科技、尊重人才、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良好社会环境,确保科技发展长远规划目标的如期顺利实现。
  政府
  第三章 中华民国成立前地方政权
  第一节 县级政权
  自西汉至清末,内丘县县级政府机构称衙署,行政长官称谓每朝各不相同。
  西汉初年(前206—前195年),实行郡县制和分封制。县分大小两种,万户以上设县令,不足万户设县长。时置中丘县并设县令,佐官有县丞,掌治安的有县尉,属官有斗食佐官等。王莽建新朝初,县令改称县宰。东汉,仍设一县令,佐官有一名县丞、两名县尉等。
  隋朝开皇三年(583),县行政长官称县令。
  唐朝县分上、中、下三等,其中六千户以上为上县,时内丘为上县。设县令、县丞、主簿各一员,县录事二员,领县史三员;司户一员,领佐四员、史七员、帐史一员,掌田、户、赋役;司法一员,领佐四员、史八员,掌刑法;仓督二员;典狱十员,问事四员,白直十员;市令一员,领市佐、史、帅各一员;博士、助教各一员,掌教育。整个县衙共置官吏68人。
  宋朝时,内丘仍为上县,辖五乡。县设县令、县丞、主簿各一员,但县丞一职时革时复,无此职时,其职责则由主簿兼任。另外,还设有县尉等职。后县令改称知县,
  元代规定,领民六千户以上者为上县,二千户以上者为中县。内丘为中县,设正七品达鲁花赤一员,为县最高长官。县尹、主簿、县尉各一员,典史二员。印典史、巡检司巡检等各一员。
  明沿宋制,县行政长官称知县,正七品;佐官有县丞一员,正八品;主簿一员,正九品;典史一员,不入流。县衙署设吏、户、礼、兵、刑、工六房,同朝庭六部对口。后增设教谕、训导、巡检、驿丞、递运所大使等官员。
  清朝雍正年间县行政长官仍称知县,并设教谕、训导、巡检。县衙署办事机构有“三班六房”。三班即皂班、捕班和壮班。六房是吏(民政、人事)、户(户籍、财政)、礼(教育)、兵(武备)、刑(司法)、工(工商)。六房办事人员称典吏。后又设正八品县丞、正九品主簿、未入流典史、驿丞、递运所大使、巡警总局和劝学总董。宣统三年(1911)改劝学总董为劝学所长,并设理财所、议事会、参事会,辅佐知县理政。
  第二节 基层政权
  汉代,基层政权实行乡里制。乡设三老、有秩、啬夫、游缴等乡官。三老掌教化,啬夫掌司法和赋税,游缴掌治安。乡下设里,1里百户,设里魁1人。
  两晋和南北朝,仍实行乡里制,大体上是五十户至百户编为1里,设里吏1人;五百户以上设乡,设啬夫1人。
  隋代,畿外二十五户设1里,置里正;百户为党,置党正。
  唐代,实行乡里制,其下设邻保组织。四户为邻,五邻为保,保有保长,以相禁约;五保为里,里及坊,村皆置正(村满百户增置1人);大体以百户为里,五里为乡。
  宋代,王安石主张“变募兵而行保甲”,实行保甲制。十家一保,五十家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
  元代,实行里社制。二十家一里,五十家一社,每社设社长一人。
  明代,实行里甲制。里亦称里社。县下设乡,乡下设里,里下设甲。洪武十四年(1381年)诏天下编武役皇册,一百一十户为一里,从中推选田多、丁多者十户轮流任里长,其余百户每十户编为一甲,甲置甲首,轮流充当。岁役里长一人,甲首十人,董理里、甲之事,应一年差役,称“当年”。十年一轮。时内丘县设三乡:长春乡(正东南半至西南)、左相乡(西南至西北)、太师乡(正东北半至西北)。洪武年间编户十九社(里社),分别为在城、李田、石河、高望、黄釜、孟村、冯村、冯唐、杨寨、温居、李阳、梁村、辛庄、梁原、官庄、辛安、中平、大原、常乐。至嘉靖年间,知县李裁并大原、常乐二社,改十九社(里社)为十七社(里社)。
  清代初,沿袭明代里甲之制。后改乡约制。县下设乡,置长1人,称乡约,有公所,称乡约所,另设有公执先生和地方,协助乡约执掌政务,催粮要款。据乾隆十五年《顺德府志》记载:内丘县乡约所城乡共口处。数字遗缺,县志无考。乡下设保,十甲为一保,十牌为一甲,十户为一牌。保置保正(亦称社长、保长)一人、甲设甲长(亦称总甲长)一人、牌置牌头一人。凡乡约、保长、甲长、牌头每年更换。到清朝后期,县下设区,置正、副区董各一人。据《内丘乡土志》记载,当时全县分八区:中区在城西关;东区在金店;南区在官庄;北区在史村;西北区在诣仁;西南区在吴村;正西区在柳林镇;再西区在獐獏村。
  第四章 中华民国地方政权
  第一节 县级政权
  民国元年(1912),县行政长官称民事长。民国2年(1913),县衙署改称县行政公署,县行政长官称县知事。取消“三班六房”,设内务、教育、财政、实业四科。民国17年(1928),河北省政府成立,县公署改称县政府,县知事改称县长。依照国民政府所颁《县组织法》及《县政府办事通则》,一等县设二科,二等县设一科或二科,三等县设一科,各县均设四局。内丘县属三等县,设一科四局。科不详,设科长1人,科员2人,事务员及雇员8人。四局分别为财政局,教育局、建设局、公安局。各局设局长1人,财务局设监察员5人至7人,事务员若干人;教育局设县视学及事务员若干人,每区设教育委员1人;建设局设技术员及事务员若干人;公安局设总务、行政、司法三课,各课设课长1人,并设课员、督察、训练等若干人。兼理司法者,于县政府设承审处,置承审官1人,书记员1人,检验吏1人,承发吏2人。录事有县政府雇员兼充,司法警察由政务警察兼充。民国24年(1935)1月,实行裁局改科,设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四科,各科设科长1人,科员2至4人,书记1至4人。民国25年(1936)5月,恢复县公安局,局设警官1人,外设巡官3至7人,内设书记兼会计1人。内丘县县政府隶属河北省政府第十三区尧山专区管辖。
  民国17年(1928)以前民事长、县知事无考。民国17—26年(1928—1937)10月共记载县长7任。依次为翁照全、施有方、吴渠源、温树棻(河北定兴人)、杨育林、窦锡云(保定安新人)、许士珍。多数政绩平平。且不为百姓欢迎。更有县长杨育林,不辨是非曲直,敷衍公事,冤枉民众,处事不公,群众称其“杨糊涂”。独窦锡云任县长时,群众尚有称颂,一是为官较为刚直清廉,不结劣绅。时县内张二雄,青少时劣迹甚多,冥顽不化,后被其父撵出家门到军阀孙传芳部下为兵,逐步提为上海九江镇守使,孙垮台后,张回到内丘,耀武扬威,盖“瑞威将军府”1座,以示显赫。趋势者串联为其挂匾,邀窦赴宴,窦便乘机派人送一“恭贺张先生令郎花烛之禧”幢子,此事很使张二雄尴尬。二是严禁烟赌。窦查知白塔村大地主刘善莹贩卖吸食大烟,便将其抓捕,予以罚款,责令戒禁。县内有吸大烟不改者,窦则杀其头。三是维护治安。因军阀混战,县内土匪崛起,常打家劫舍,祸害百姓。窦不断下乡查访,得知县保安队副队长蒋魁暗为土匪,遂将其镇压,杀一儆百。但窦锡云也曾极力阻扰过县境内的共产党活动,并杀害过共产党员。
  第二节 基层政权组织
  民国17年(1928),本县划分为5个区,即城关、金提店、北障镇、大孟村、柳林。区设区公所、置区长1人。助理员书记员1人。另设5个公安分局、置局长1人,书记员1人、马卒、步卒若干人,协助管领所属各村,办理自治事务。民国20年(1931),将5个区裁并为4个区,即城关、金提店、北障镇、柳林。民国23年(1934)3月又将4个区裁并成3个区。到民国25年(1936)1月,各自治区公所一律裁撤,但仍保留区界,乡施行自治,各乡设置乡公所,设乡长1人、副乡长1人。乡公所内设调解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乡下编为闾邻,每5户为邻、设邻长1人;五邻为闾,设闾长1人。1936年3月统计,本县共有3个区、144个乡、785闾、3950邻。
  附:日伪内丘县公署
  民国26年(1937)10月14日,日本侵略军占领内丘,10月19日在火车站建立维持会,苏慎言(又名苏老四)任会长。11月14日,维持会移至城内。次年4月,组建了伪内丘县政权一县公署,苏慎言任县知事。伪县公署下设警察所、财政科、教育科、建设科、承审处。
  民国30年(1941),设县知事1人,秘书1人,科长3人,通译1人,科员8人,办事员11人,督学1人,教育委员2人,技术员1人,书记13人,其他18人;司法机构承审1人,书记员1人,检验专区。
  警察组织是伪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镇压人民抗日的主要工具。警察组织包括警察所、警备队和保甲自卫团。
  日伪县公署的知事共四任:苏慎言、许国宪、王瑞增、陈公均。
  当时,日伪公署的一切权力都归日本顾问掌握,中方工作人员只是傀儡,在内丘的日本顾问情况不详。
  第五章 人民政府
  第一节 县级政府
  沿革
  内丘抗日县政府 1937年11月,中共平汉线省委委员杨秀峰率“冀西民训处”进驻内丘县西部深山区,建立抗日根据地,首先组建了白鹿角、獐獏、孙家坡三个抗日区政府。在此基础上,12月31日,在獐獏村任命爱国士绅陈紫洲为县长,组建了内丘抗日县政府,属“冀西民训处”领导;次年8月隶属冀南行政主任公署第一联办太行行政区第一专区;1941年7月,改属晋冀鲁豫边区太行行政区第一专区。
  内丘县政府1945年9月16日,内丘县抗日县政府改称内丘县政府,政府机关从山区迁驻县城。同年11月改属晋冀鲁豫边区行政区太行行署第一专区领导。1948年8月,华北人民政府成立,隶属华北人民政府太行行署第一专署;1949年8月,隶属河北省邢台专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
  1949年,县政府设县长,增设副县长。
  内丘县人民政府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是年12月11日,内丘县政府改称为内丘县人民政府。隶属邢台专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1950年4月,隶属邢台专区专员公署。
  县人民政府设县长、副县长。
  内丘县人民委员会 1954年,内丘县首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次年2月,内丘县人民政府改称内丘县人民委员会(简称人委)。隶属邢台专区专员公署。
  县政府由首长制改为委员制。县人委设县长、副县长和人民委员。
  1958年4月28日,撤销邢台专区专员公署,内丘县划归邯郸专区专员公署。12月,隆尧、临城、柏乡、内丘四县合并为内丘县。县人委设在内丘县城,隶属邯郸专区专员公署。
  1960年,撤销邯郸专区专员公署,内丘县隶属邯郸市人委。
  1961年5月,内丘县分为内丘(含临城)、隆尧(含柏乡)二县。内丘县人委设在内丘县城,隶属邢台专区专员公署。
  1962年3月,临城县析出,恢复原内丘县建制。隶属邢台专区专员公署。
  内丘县革命委员会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1967年春,内丘县委、人委被“造反派”夺权。是年3月17日,由参加“三支两军”(支持农业、支持工业、支持左派:军事训练、军事管制)工作的人民武装部代表和地方干部组成内丘县抓革命、促生产第一线指挥部,替代内丘县人民委员会。
  1968年1月,内丘县革命委员会成立(简称县革委),设主任、副主任,受邢台地区革命委员会和地方驻军党委的领导。
  1970年,邢台专区专员公署改称邢台地区行政公署。次年2月,中共内丘县委恢复,县委和县革委合署办公,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隶属邢台地区行政公署。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内丘县人民政府 1982年11月内丘县革命委员会撤销,恢复建立内丘县人民政府。次年1月,召开内丘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隶属邢台地区行政公署。
  1993年6月19日,邢台地区行政公署与邢台市合并,称邢台市。内丘县人民政府隶属邢台市政府。
  机构设置
  内丘抗日县政府机构 (1937.12—1945.9)1937年12月,设秘书科、总务科、动员科、锄奸科、军事科、组训科。
  1938年5月,撤动员科;6月,改军事科为武装科;8月,设政务科;11月,撤武装科。
  1939年1月,设宣教科、经济科;6月,撤锄奸科。
  1940年1月,设承审科;2月,设公安局;5月,设实业科;7月,经济科分为粮食科、财政科。
  1941年1月,并政务科、宣教科为民教科;5月,设交通局;11月,民教科复分为教育科、民政科。
  1942年,实行精兵简政,教育科、民政科并为民教科,财政科、粮食科并为财粮科,改实业科为建设科;8月,临城、内丘承审处合为临内承审处。
  1943年4月,临内承审处分开,内丘承审处复设。
  1945年设司法科、县合作社联社、冀南银行内丘支行。
  内丘县政府机构 (1945.9—1949.12)承前内丘县抗日政府机构设置。1945年10月,设工商科、司法科,民教科分为民政科、教育科;次年10月,交通局改为邮政局。
  1948年1月,建设科改为合作科,并民政科、教育科为民教科;10月,民教科又复分为民政科、教育科。
  1949年2月,合作科改为农业科。
  内丘县人民政府机构 (1949.12—1955.2)1949年12月,内丘县人民政府工作机构设有:秘书处、教育科、民政科、财粮科、农建科、工商科、邮政局、税务局、人民武装部、人民银行内丘支行、公安局、司法科。
  1950年,设人事科、卫生科、监察委员会。同年,卫生科改为卫生院,财粮科改称财政科。
  1951年,司法科改建为县人民法院;同年,设粮食管理局。
  1952年,邮政局和政府电话班合并,改称邮电局。
  1953年,设计划统计科和经济计划委员会。
  1954年9月,农业科改称农业局;10月,人民武装部改称兵役局;同年,从教育科分离出文化科;重建卫生科。
  内丘县人民委员会机构 (1955.2—1966.5)1955年5月,承前设置,设建人民法院;同年,县合作社联社中分离出手工业联社,成立水利科,秘书处改为人委办公室。
  1956年,增设交通运输科。
  1957年,撤工商科,成立内丘县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
  1958年隆尧、临城、柏乡、内丘合为内丘县,工作机构有所调整。增设劳动科、科学技术委员会、农业机械管理局、山区建设办公室和商业局;改水利科为水利局、税务局并入财政局,县社并入商业局,教育科、文化科合并为文教局;撤销农业局,分设农林局和畜牧水产局,撤销手工业联社,分设综合工业局、煤炭工业局和公社工业局。
  1960年,增设体育运动委员会,撤销公社工业局、煤炭工业局。
  1961年5月,隆尧、柏乡析出。1962年3月,临城县析出。人委工作机构设置为:办公室、民政科、公安局、人事局、农林局、水利局、财政局、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粮食管理局、税务局、计统委员会、商业局、文教局、卫生科、交通运输科、农业机械局、综合工业局、手工业管理局、邮电局和人民银行内丘支行、劳动科等工作机构。此前畜牧水产局并入农林局,此后,财政科改为财政局,撤销综合工业局、复建县供销合作社,物资供应站升格为物资局。
  1963年,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并入税务局,增设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计生委)。
  1964年,计生委成立计划生育办公室。供电所升格为农业电力局,增设农业银行内丘县支行。人事科改称人事监察科。
  1965年,劳动科、民政科合并为民政局。农业银行并入人民银行内丘支行。
  内丘县革命委员会机构(1966.5—1982.11) 1967年春,“抓革命、促生产第一线指挥部”成立。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秘书组、农业组、山区组、财贸组、文教卫生组。
  1968年1月,内丘县革命委员会成立(以下简称县革委)。工作机构设置为:办公室、政治部、生产指挥部。
  1971年,各个系统的革命委员会相继建立,各行政局陆续恢复。截至1976年10月,县革委下设工作机构有:办公室、政治部、后勤部、生产建设部、民政局、公安局、农业局、水利局、计划局、粮食局、商业局、文教局、卫生局、计划生育办公室、体育运动委员会、交通运输局、工业局、电力管理局、物资局、二轻工业局、邮政局、电信局、人民银行内丘支行、外贸办事处等。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内丘县人民政府机构(1982.11—2000.12) 1983年1月,经过调整后的内丘县人民政府工作机构有:办公室、财贸办公室、地名办公室、人事局、劳动局、民政局、公安局、农业局、畜牧局、水利局、山区建设办公室、农业办公室、财政局、税务局、商业局、工商局、计划委员会、物价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城乡基本建设局、物资局、县供销合作总社、外贸局、统计局、粮食局、教育局、文化局、卫生局、广播电视局、计划生育办公室、体育运动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司法局、档案局、工业局、交通局、二轻局、农机局、电力局、乡镇工业局、邮电局、人民银行内丘支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共44个部门。1983年7月成立审计局;11月人事局、劳动局并为劳动人事局;畜牧局并入农业局;改工业局为工业经济委员会;改电力管理局为供电局。1984年,山区建设办公室改为山区建设委员会;撤销物价委员会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乡基本建设局改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城建局);计划生育办公室改为计划生育委员会;增设工商银行内丘支行。9月成立农业区划办公室和企业整顿办公室。1985年5月成立矿山管理局。1987年建畜牧水产局和土地管理局;成立地方志办公室;教育局改为教育委员会。1988年设监察局、标准计量局。1990年设农业开发办公室;原烟草公司升格为烟草专卖局。1992年,撤销统计局,成立统计委员会;撤销农业生产办公室、山区建设委员会、经济建设委员会,建立农业经济委员会(简称农经委)和工业经济委员会(简称工经委)。1993年,撤销县委农村工作部,划归政府农业经济委员会;撤销县文联划归文化局;地方志办公室并入政府办公室;物价局并入工商局。1994年8月撤销教育委员会、文化局、体育运动委员会,建立文化教育委员会;二轻工业公司划归工经委;撤销物资局、商业局,成立物资商贸总公司。8月,税务局分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1995年4月撤销土地管理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成立城乡建设委员会;爱国卫生委员会办公室合并到卫生局。9月恢复土地管理局。1996年1月,建立煤炭工业管理局。5月,档案局、体改委并入政府办公室,保留体改委名称;成立招商局,撤销支持外资客户企业大户办公室,职能并入招商局;劳动人事局更名为人事劳动局;撤销文化教育委员会,成立教育文化体育局;撤销城乡建设委员会,成立建设环保局;撤销工业经济委员会,成立经济贸易局;撤销计划生育委员会,成立计划生育局;计量局更名为技术监督局;撤销煤炭局,成立煤炭总会;地矿局分建地质矿产局和地方矿山管理局。1997年8月复建物价局。1998年9月,水利局更名为水务局;邮电局分建邮政局、电信局。1999年7月成立旅游文物管理局;成立移动通信分公司。8月外贸公司更名为对外经济贸易局。11月撤销建设环境保护局,成立城乡建设局和环境保护局。2000年7月设立药品监督管理局。截至2000年底,内丘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及企事业科技单位设置为:办公室、计划局、经贸局、教育文化体育局、科学技术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劳动局、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土地管理局、交通局、农业局、水务局、林业局、粮食局、乡镇企业局、卫生局、计划生育局、审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统计局、物价局、招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农经委、农业开发办公室、畜牧局、广播电视局、邮政局、电信局、煤炭总会、移动通信公司、地质矿产局、供电局、农机局、贸易局、外贸局、县供销合作社、人民银行内丘支行、农业银行内丘支行、建设银行内丘支行、工商银行内丘支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气象局、烟草专卖局、保险公司内丘分公司、石油公司等。
  第二节 基层政府机构
  内丘抗日县政府基层设置
  1937年11月,冀西民训处在内丘山区组建了白鹿角、獐獏、孙家坡三个抗日区政府。1938年,在平原丘陵又建东南和东北两个区,原獐獏区改设为办事处。区政府设区长,办事处设主任。1939年10月,改建白鹿角以西为一区;九宅会以东、岭头以西为二区;獐獏、白芷川为三区;原属孙家坡区的赛里川以及王家庄、交台、马河以北地区为四区;原孙家坡区的其他村庄为五区;原东北区为六区;原东南区为七区。1942年,一、二区并为一区,三区改为二区,四、五区并为三区,六、七区保持不变,四、五区缺。即一、二、三、六、七5个区。1944年由于形势需要设立新的四区(即:由三、六、七区划出来的杨寨川、交台、沟川、寺沟川、柳林沟等归四区管辖)。铁路以东区域归尧山县管辖,1942年改建为尧山四区(内东区)。
  内丘县政府基层设置
  解放战争时期,区划由抗战时期的6个区改建为5个区,即:白鹿角区、獐獏区、神头区、冯唐区、城关区,各区设区长、副区长。1946年6月划为4个区:一区磨凹;二区宋村;三区柳林;四区摩天岭,各区设区长、副区长。1947年4月,在抗日战争时期划归尧山县的内东区回归内丘。全县划为6个区:一区(城关)、二区(冯唐)、三区(柳林)、四区(白塔)五区(北光)、六区(官庄)。
  内丘县人民政府基层设置
  1949年10月,县人民政府下设6个行政区(城关区、冯唐区、柳林区、白塔区、北光区、官庄区)。1950年6月,将6个区并为3个区(城关、官庄、柳林),1952年10月,将第三区划为三、四区(柳林、白塔)。全县辖240个行政村,村设村长、副村长各1名。
  1953年6月,全县划分为53个乡,各乡设乡长1名。1954年5月,将4个区政府改称“区公所”,为县政府的派出机关。
  1956年,将53个乡并为26个乡(镇),撤销区公所,设两个办事处。1958年,按照“一大二公”的体制,县人委将26个乡(镇)改为4个“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公社设社长1名,下置管理区。
  1958年12月,内丘、临城、隆尧、柏乡合并为内丘县,下辖16个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公社设社长1名,副社长4至6名。
  1961年,内丘县分为内丘(含临城)、隆尧(含柏乡)二县。内丘县8个人民公社划分为29个人民公社。各公社设社长1名,副社长1—3名。1962年,内丘县又分为内丘、临城二县,内丘县人委下辖15个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即城关、永安、金店、河渠、官庄、五郭、冯村、北岭、杨庄、柳林、和庄、南赛、獐獏、侯家庄、白鹿角。公社各设社长1名、副社长若干名。
  1968年至1978年间,公社管理委员会改为公社“革命委员会”,生产大队成立大队(村)“革命委员会”,均设革命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1979年,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改称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恢复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设大队长、副大队长。
  1984年,撤销15个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改称乡人民政府。同年7月,城关乡改称城关镇。12月,308个生产大队改建为行政村、建立村民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1985年7月,金店乡改称金店镇,冯村乡改称大孟村镇。
  1989年,城关镇改称内丘镇。
  1996年1月,并乡扩(建)镇,将原3个镇、12个乡扩(建)、合并为3个镇、6个乡。即:原永安乡并入内丘镇,河巨乡并入金店镇,大孟村镇原域不变;北岭乡、五郭店乡并为五郭店乡,杨庄乡、柳林乡并为柳林乡,和庄乡、南赛乡并为南赛乡,白鹿角乡、侯家庄乡并为侯家庄乡,官庄乡、獐獏原域不变。各设乡(镇)长1名,副乡(镇)长若干名。延至2000年底。
  (注:抗日县政府及各届人民政府的主要活动及政绩,在各编章中体现,故本编未作记述。)

知识出处

内丘县志

《内丘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内丘县自然地理、建置沿革、物产资源、经济状况、文化教育等多方面的发展变化。上限尽量溯至各项事物之发端,下限断至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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