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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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内丘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3686
颗粒名称: 综合管理
分类号: C912.81
页数: 1
页码: 604-644
摘要: 本文讲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历代政权均未设立县域经济综合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逐步建立起管理经济的行政机构和部门,并发挥这些部门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保证了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改革开放,在新的形势下,经济宏观调控综合管理亟待加强,国家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经济宏观调控综合管理法规法律,逐步建立健全各种经济管理职能部门,严格执行各项政策法规,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经济综合管理趋于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国家为加强对经济的综合管理,做过两次重大计划调整,五次人口普查,三次工业普查,四次企业登记,两次工资改革和多次工资调整,循序渐进改革价格体系等工作。
关键词: 综合管理 内丘县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历代政权均未设立县域经济综合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逐步建立起管理经济的行政机构和部门,并发挥这些部门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保证了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1958年因开展“大跃进”运动,经济综合管理被打乱。1961年执行中央关于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经济综合管理逐步得到恢复。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经济管理部门受到冲击,经济综合管理再次遭受破坏。1970年后,经济综合管理工作逐步恢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改革开放,在新的形势下,经济宏观调控综合管理亟待加强,国家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经济宏观调控综合管理法规法律,逐步建立健全各种经济管理职能部门,严格执行各项政策法规,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经济综合管理趋于完善。我国的经济综合管理由行政管理步入法制管理新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国家为加强对经济的综合管理,做过两次重大计划调整,五次人口普查,三次工业普查,四次企业登记,两次工资改革和多次工资调整,循序渐进改革价格体系等工作。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内丘县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实行经济体制改革,改革计划体制,发挥组织生产和流通作用。改革价格、财政、金融体制,发挥经济杠杆作用。引进先进技术,实行对外开放,开展多种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疏通流通渠道。发展第三产业,组织多种市场,使内丘县域经济得以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章 计划
  旧时,县域经济自然发展,无计划管理。
  内丘县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始对县域经济进行计划管理,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指标编制县域经济计划,依照计划对生产、消费、积累进行综合平衡。对基本建设项目和计划内物资,实行有计划的审批、分配。对企业事业单位用工和农村农业人口转城镇非农业人口按计划进行指标管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改革开放,计划经济逐步向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转变,指令性计划变少,指导性计划增多。计划管理开始以市场为导向确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向,调整重大经济比例结构及生产力布局,宏观控制经济产业结构,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第一节 计划编制
  内丘县国民经济计划编制始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目的是通过制定和执行国家统一计划,实现对县域国民经济的计划管理。
  国民经济计划分长期计划、中期计划和短期计划。
  长期计划
  长期计划(或远景规划)是为期多年的纲领性计划,一般期限在10年以上。长期计划提出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轮廓和方向。内丘县于1985年编制了1986—2000年长期县域经济计划。长期计划因计划期限长,变化因素太多很难按计划实行,很多计划目标难以实现,后根据上级有关县级行政区域不适宜制定长期经济计划的指示而停止编制。
  中期计划
  中期经济计划即五年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20世纪末,共经历了“三年恢复”、“三年调整”和9个“五年计划”时期。
  “三年恢复”时期(1950—1952年),扶持工商业正常经营和农业的正常生产,尽快医治战争给县域经济造成的创伤。
  “一五”计划时期(1953—1957),实施第一个五年计划,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粮、棉、油实行统购统销,建立完善以国营经济为主导的计划经济体制。县域经济稳定发展。
  “二五”计划时期(1958—1962)1958年开展“大跃进”活动,追求高指标,超越经济基础发展,加之浮夸、盲目发展,国民经济严重失调,使工农业生产受损,给经济发展带来极大的损失,第二个五年计划未能执行。
  “三年调整”时期(1963—1965),因1958年“大跃进”运动,盲目发展,国民经济严重失调,1963—1965年进行了三年国民经济调整。县域经济通过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按农、轻、重(农业、轻工业、重工业)关系安排生产,从而使国民经济得以协调发展。
  “三五”计划、“四五”计划时期(1966—1975),采矿、冶金、化工、机械、建材及农产品加工企业相继建立,工农业总产值开始有较大幅度增长。
  “五五”计划时期(1976—1980),为经济体制变革转折时期。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逐步缩小计划经济范围,减少指令性计划。
  “六五”、“七五”计划时期(1981—1990),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加快,国民经济成倍增长。
  “八五”、“九五”计划时期(1991—2000),进一步加大改革开放力度,加快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工业、商业体制改革加快进行;农业产业结构和工业产品结构进行调整,逐步走上工业强县之路。
  短期计划
  短期计划即年度计划始于1958年,主要内容是当年县域经济增长速度、主要生产指标、基本建设和重点项目、居民收入及人口增长率等。
  第二节计划管理
  “一五”计划期间至“五五”计划(1953—1980)期间,在国家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自“六五”计划始,国家计划经济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化,指令性计划范围日渐缩小,指导性计划的范围日渐扩大。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统一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的指令性计划管理转化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指导性宏观调控。
  农业计划管理
  农业计划管理主要包括农、林、牧、副、渔各业种植(饲养)计划和产量、产值,按照指令性计划完成种植品种、种植面积等。1980年始,不再统一下达农业生产计划,由农民因地制宜自行安排。
  工业计划管理
  工业以下达产品、产量、产值等生产指标和产品销售指标为主要内容实行计划管理。年初,计划部门向生产部门下达生产指标,生产厂家按指定计划组织生产。原材料由物资部门按计划以统一价格供给。产品按国家计划制定的价格交付商业销售。国营企业执行“统收统支”财政管理办法,利润全部上交财政,所需资金逐级申请预算批付,亏损由财政补贴。集体企业交纳所得税,盈亏自负。计划部门依照国家计划协调各主要生产部门之间的生产比例关系。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由计划经济体制改为在计划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对工业计划管理通过指导性计划实现。
  商业计划管理
  自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始,县域商品流通领域实行计划经济管理。国家将工业产品统购后,逐级批发给销售部门销售。根据不同时期的供求矛盾,对紧缺工业品如自行车、缝纫机、手表、食盐、食糖、肉类等,按计划分配凭票凭购货证供应。商业部门按分配数量购进商品,按规定价格出售商品。国营商业实行“统收统支”财政管理,盈利全部上缴财政,所需资金逐级申报下拨,亏损由财政补贴。集体商业自负盈亏。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逐步取消计划购销,除一些重要生产、生活资料,如石油制品、农药、化肥、食盐由国有主营部门经营外,其余一律放开市场经营,自行购销。
  基本建设计划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基本建设由上级管理。20世纪80年代后投资5万元以下,不占用耕地的项目,由县计委审批;投资5万元以上或投资虽在5万元以下,需占用耕地的项目,由县计委上报上一级计委审批。
  物资计划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对重要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实行计划管理,指定经营部门,统一规定价格和分配数量。
  计划管理的生产资料即一类物资(详见《商业·贸易》编)。
  统购统销政策实行后,对粮食、食油、棉花及棉制品实行计划供应(详见《商业·贸易》编)。
  其他计划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对教育、文化、科技、广播、体育、卫生、民政、交通、邮政通讯、财政、金融、劳动工资等实行计划管理,各项事业发展均列入县国民经济发展计划。20世纪70年代始,将人口增长纳入计划管理(详见《人口·计划生育》编)。20世纪80年代始,国家对土地资源实行计划管理。
  劳动工资、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分配、中小学招生、城镇人口等实行计划管理(详见各有关编章内容)。
  第三节 机构
  旧时,县政权未设计划机构。
  1953年,内丘县人民政府设立计划统计科,负责县域国民经济计划编制和计划管理。
  1954年计划统计科改称计划委员会。
  1968年,内丘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后,由生产指挥部行使计划委员会职能。
  1969年,设立内丘县计划局。1978年,撤销计划局,恢复计划委员会,内设办公室、计划股、基建股、重点项目办公室、经济信息室。
  2000年,县计划委员会设办公室、计划股、基建股、重点项目办公室、经济信息中心、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五章 统计
  民国前,内丘县有关于土地田赋、人丁及县政费用开支方面的统计的记载。民国年间,有耕地、人口、田赋、运输、工商业、教育经费、警务保安、水利工程、财政收支等方面统计的记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内丘县逐渐建立起比较健全的统计体系。统计制度、统计内容不断完善。统计方法由过去定期逐级上报汇总变为抽样调查、定点调查、全面调查。生产统计也由过去只重视进度转向注重效益和质量统计,为制定县域发展规划,指导经济发展提供了真实依据。
  第一节 统计项目和方法
  统计项目
  明、清时期,内丘县域统计项目有土地、田赋人丁及县衙主要财政收支情况。
  民国年间,统计项目包括土地、人口、户籍、财政、手工业产品产量、交通、教育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统计工作不断完善,统计项目也不断增多。
  20世纪50年代初,内丘县主要统计项目有人口、耕地、粮、棉、油作物种植面积、产量,林业和畜牧业生产情况,工业、商业等统计指标较少。
  20世纪60年代,内丘县建立了人口、耕地、农林牧副渔、农机具、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收益分配等统计制度。
  20世纪70年代,工商业、基建、工资等建立了月、季、年报告制度。
  20世纪80年代末始,内丘县域主要统计项目有九类:综合部分、基本情况、工业方面、农业方面、商业方面、固定资产方面、物资方面、农民家庭、农作物抽样调查。
  统计方法
  农村社会经济统计 主要有四种方法:统计报表,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和典型调查、农业普查。在农业生产中应用最多的是统计报表制度。除半年报和年终报表外,还有春播、夏播、秋播和夏收、秋收报表。秋收和夏收,又有预产和实产之分。农业报表在1955年以前由互助组、初级社、各村统计,1956年到1957年由高级社统计,1958年到1982年由生产队统计,1983年后由村委员会统计。对农村人口、土地、农作物播种面积、大中型农具、大牲畜等全面调查;对夏秋预产,采取评估调查;对夏秋实产,收益分配,按账面数字统计。土地实行家庭联产生产责任制后,采取抽样和选户调查,由村会计或其他辅助人员定期到农户了解,填写统计卡片,推算全面情况。
  工业、商业、物资、基建、劳资和建筑业统计 各基层单位根据填写日报、季报、年报表格,逐级汇总上报。对私营工业、建筑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采取抽样调查。
  农村住户统查 执行季报、年报制度。全县选取20个农村为住户调查村,每村选10户,对现金、实物收支、基本情况逐级登记上报。
  综合统计 由县统计局根据各专业年报和县属单位提供的数据,计算出综合情况上报。
  第二节 统计调查
  县情调查统计
  县情调查统计主要包括农业统计、商业统计、工业统计、劳动工资统计、物资能源统计、综合平衡统计、农村住户家庭统计、财税金融统计、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统计等。
  农业统计主要内容有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副业和渔业及劳动资源利用、农业生产成果和农业经济效益。
  工业统计主要内容包括总产值、产品产量、生产设备、固定资产、经济效益等。
  商业统计主要内容有商品购进、售出、调配及储存。
  劳动工资主要统计内容包括职工人数、工资总数及构成。
  物资能源主要统计内容包括原材料、能源生产等。
  专项统计 调查
  专项统计调查包括工业普查、第三产业普查。
  内丘县第一次工业普查在20世纪50年代初。1950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国公营公私合营及工业生产合作社的工矿企业进行全国普查的训令》,内丘县遵照执行,进行了第一次工业普查。
  1980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认真作好第二次全国工业普查准备工作的通知》。内丘县进行了第二次工业普查。普查范围包括乡及乡以上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普查内容主要是工业基本情况,包括工业装备的技术状况,经济效益、工业内容结构和职工情况。
  1995年1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进行全国第三次工业普查的通知》,内丘县遵照进行了第三次工业普查。此次普查范围包括全部工业企业,年收入在百万元以上村办企业、私营企业、城乡合作及个体工业单位。普查主要内容:工业企业基本情况;工业企业财务情况;工业产品生产、销售,主要技术指标,三资企业基本情况等17个类别598项指标。
  重点调查
  自1980年始,内丘县每年都进行重点调查。重点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村市场衣食住行、商品供需变化和趋势;工业企业经济体制改革调查;老年人生活调查;农村封建迷信活动调查;农用生产资料价格情况、农村住户食品消费和营养状况、农村劳动力素质和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等项调查。
  抽样调查
  抽样调查主要包括农产品抽样调查,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儿童基本情况抽样调查,1%人口抽样调查。
  第三节 统计资料整理利用
  统计资料管理
  统计部门按统计项目、行业将统计数据整理综合,为县域经济建设决策服务。
  县统计部门年终将逐级报表资料进行审核汇总,整理编印《国民经济统计资料》,以供县及有关部门做为施政决策的依据,同时入档做为存史资料。从1952至2000年,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厂矿企业都建立了比较完整规范的统计台账,并于次年年终订成册,存档保存。
  统计资料利用
  统计资料的利用,主要以普查、专业调查、图表、统计资料分析等形式,向上级或县委、县政府提供客观数据。20世纪90年代后,统计工作出现了三个转变:一是统计资料由封闭变为开放;二是统计工作由单纯为上级服务变为既为上级服务又为当地服务;三是以统计报表为主变为报表和统计资料分析并报,增强了统计资料的利用程度。
  第四节 机构
  1953年1月,内丘县人民政府设计划统计科。1954年设立计划委员会,内设统计科。1962年,单设统计科。
  1968年,内丘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后,统计业务归属内丘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
  1969年,由内丘县计划局负责统计业务。
  1979年,设统计局。
  1984年,统计局内设综合股、工业股、商业股、农业股。同年增设农村经济调查队,简称农调队。
  2000年,统计局设办公室、农村调查统计队、人口统计调查队、统计检查科。
  第六章 工商行政管理
  旧时,内丘县未设专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设立了专门管理机构,加强了对工商业的管理。
  20世纪80年代始,内丘县工商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关于工商行政管理的法规条例,加强工商业管理,引导工商业者遵纪守法,文明经营,打击投机倒把、垄断市场等行为,保证了市场繁荣与稳定;发挥职能作用,疏通流通渠道,开辟多种市场,促进横向联合,使内丘县域经济有序发展。
  第一节 工商企业管理
  工商企业管理的主要内容为工商企业登记和对工商业监督。
  企业登记
  1950—1951年,对企业逐渐进行开业、转业、歇业以及注册资金的登记工作。是年,内丘县私营工商业户186户、个体摊贩50户,资金1200元;公营企业6家,资金24万元。1952年10月,执行河北省政府规定,凡从事工商业经营者,均应领取营业执照。全县所有公私企业均领取了营业执照。1955年5月14日,河北省政府公布《公私企业换证方案》。1956年,全县私营商业475户662人,改造后343户499人。遵照规定,全部履行了申请、登记手续,由工商部门为其办理了相关营业执照。
  1957年6月和1963年5月,内丘县根据河北省工商局《关于各种经济类型企业清理登记工作方案》和国家工商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方法>的一些具体问题的说明》两份文件,清查登记全县工商企业。时有11户国营工商企业,资金总额130万元;集体工商企业120户,资金总额82万元。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工商业企业管理基本处于维持状态。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恢复工商企业登记。1979年12月,对全县工商企业进行清查登记,签发新的营业执照。时有74户县办国营工商企业102万元;集体工商企业10户,注册资金102万元;社办工商业49户,注册资金1万元;大队办工商企业158户,注册资金20万元;小队办工商企业180户,注册资金13万元;私营商业38户,注册资金13万元。
  1982年下半年,内丘县执行国务院《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全部换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的营业执照,建立企业档案。
  1984年12月,内丘县私营工商业换发全国统一营业执照。
  1987年9月,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河北省城乡工商户登记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对个体商户申请开业作了统一规定。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布,进一步为企业登记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使企业登记管理从单纯的企业管理发展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的新阶段。到1990年底,全县165户工业企业换发了营业执照,办理企业法人执照170个(均按经济性质注册登记);对142家私营商业、5家私人工业企业,换发了营业执照。
  1994年1月,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2000年,换发新版个体工商业户营业执照,取消注册资金项目,年检后换发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对工商业监督
  对国有及集体工商业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工商部门多次对国营、集体企业进行登记,并及时办理开业、转业、歇业及注销手续,掌握全县工商业变化情况。
  1982年,国务院颁布《工商企业登记条例》、《工商企业登记条例实施细则》。企业关停并转或性质变更时,需向工商部门申请,批准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换发营业执照,否则以违章论处。是年,吊销4户企业营业执照。
  1985年4月,建立国营、集体企业登记档案,以便于对企业的监督管理。
  1986年,推行红、黄牌制,在67家国有集体企业中评选文明生产、文明经营先进企业,并经地区工商局批准,试挂红牌,以示表彰。
  1988年到1989年,撤销3家、查处无证经营4家、跨行业经营11家。
  1994年,清理县域小煤矿、小铁矿、加油站,规范前置审批手续。
  1996年,新增国有、集体企业67家,年检率达86%。
  1998年,对擅自改变注册登记事项与逾年未检的26家集体国有企业进行查处(小煤矿39家;部队、政法机关办企业2家)。
  1999年,对59家逾期年检企业,吊销营业执照。
  2000年,推行注册登记企业法人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企业联络员制度、定期回访制度。年内新发展国有集体企业75家,累计达520家。
  对个体工商业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由于工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个体工商业者大量增加,出现了很多未领证照的流动商贩。1955年,县工商部门以“限制开业,掌握转业,控制歇业”的精神,对无证商贩采取补发证照的临时措施,维持了建国初期的市场秩序,保证了市场繁荣。1963年至1979年,结合贯彻《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对个体商贩进行登记和补发证工作。
  1981年对424户个体工商业以“两个检查,六个不准,一个接受”进行整顿。两个检查是:检查执行政策,检查遵纪守法情况;六个不准是:不准投机倒把,不准掺杂使假,不准偷税漏税,不准无证经营,不准跨行经营,不准抬高物价;一个接受是接受群众监督。共清出无证经营74户(商业11户,饮食8户、修理28户,服务4户,其他23户),违章违法34户,对查出的问题进行了处理。
  1984年,在发展工商业的管理上,采取“只要有利于发展商品生产,有利于搞活流通,能放则放,能活则活,全部开放的原则,县工商局为从事正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解绳松绑,开放绿灯”。同时亦加强管理和监督。
  1986年,查出无证经营185户,取缔不合格的28户,合条件的157户补发了营业执照。
  1991年,在大力扶持发展个体工商业的同时,辅之以治理整顿工作。验检率达93%,查处跨行经营24户,无证经营的214户,罚款2726元。
  1994年,再次简化个体工商业的办证手续,工商业者只凭身份证即可办理营业执照。到1994年底,内丘县个体工商业已达2411户,从业人员5430人,资金总额达1595万元。
  1995年,内丘县个体工商户发展到2422家,从业8570人,注册资金1921万元。
  1998年,根据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若干政策的意见》,内丘县政府发出《关于加快城乡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通知》,采取调整个体工商户管理机构、先发展后规范、结合再就业工程等措施,加快个体私营企业发展。1999年,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补发规定》。
  2000年初,县工商局制定《二000年个体私营经济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要求全县工商管理机构,加强监督职能,维持经济秩序,为县域经济发展服务。年末,内丘全县个体工商户5519家。
  第二节 市场管理
  市场管理是政府经济管理的组成部分。通过市场监管使政府有关商业贸易和工业经营的政策法规得以贯彻执行,以维持正常的经济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人类自有商品交换始,做为商品交换场地的市场就逐步形成。随着历史时空的转换,社会经济的发展,历代政权都有其市场管理法规和管理措施。市场上按商品属性和经营行业分类划地为市,及至秦汉时的铁、盐管理,隋唐时榨蚕丝绢、皮革的官买,宋、明茶叶的官营等,皆有历代政府的市场管理政策法规。牙行、厘卡等是为市场管理而设的机构。食盐禁止私营而称之为“官盐”,沿革至今形成食盐专卖制。抗日战争期间,抗日政府把防止对敌有用物资流入日寇占领区资敌作为抗日根据地市场管理的首要任务。
  抗日战争胜利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市场管理主要是做好对私营工商业的利用、限制、改造,结合有关部门和工商联组织,开展对私营工商户的评议活动,评出经营上的守法户、基本守法户、不守法户。表彰守法户,并在贷款等方面予以支持;教育基本守法户;打击不法商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和套购重要物资的非法行为,维护市场的繁荣稳定。
  1953年,计划经济开始实施,国家进入有计划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时期。市场管理主要任务是关闭粮、棉、油市场,禁止私人及非国家指定的专营单位经营粮、棉、油购销业务,以保证粮、棉、油统购统销政策的贯彻。对国家计划收购的物资实行限价、限制经营量等办法,以保证国家物资收购计划的完成。多方开辟市场促进城乡物资交流,把内丘县内多处旧庙会改为物资交流会,将几处交通不便的庙会迁至交通冲要处,扩大其规模。期间,内丘县域内物资交流畅通,城乡市场繁荣,商品充盈,物价稳定。正确完备的市场管理,保证了对农业、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使第一个国民经济建设五年计划顺利完成。
  1958年私有经济基本不存在。市场管理工作一度缩小。1958年下半年建立了人民公社,县内庙会、集市基本停止,无市场可管理。1959年后,国民经济困难,国有、集体商业商品匮乏,偶有少量农产品上市,亦被作为投机倒把而查处。第一次国民经济调整后,经济形势好转,内丘县域市场逐渐活跃,上市商品增多。
  在计划经济时期,国有、合作商业占据市场,没有私营商业,上市交易商品多为计划管理外的少量农副产品,市场管理主要是管好国家计划管理的物资,不准私人经营,以保证国有、合作商业的绝对地位和国家对计划管理物资的专营。
  “文化大革命”后期的1975年,学习辽宁省的“哈尔套经验”,搞所谓的赶社会主义大集活动,实则违背经济规律,不顾商品流向,人为硬性规定全县统一集市日期,关闭所有庙会。对县域商品交流起到了抑制作用,对境内居民的生产生活造成极大不便。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改革开放,在集市贸易方面,私营经济占据了主导地位。随着经济发展,市场管理越来越重要,其内容和措施也有较大变化,积极疏通流通渠道,多方面开辟市场,促进物资流通,加强市场监督,维持市场秩序,成为发展县域经济服务市场的中心内容。
  工商部门在县城各市场派驻有管理机构,乡镇市场由所在地工商所管理。按照规定对上市工商户收取一定数量的工商管理费。
  第三节 经济合同管理
  古时,一些经济契照由政府管理,如典当业的当票。民国时,房地产卖买、典当契约均由县政府发给契纸。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房屋、土地的买卖、典当、转让、赠与,仍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发给文约契纸并监督文约的执行。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逐步替代计划经济,各种经济合同日渐增多。做为经济合同法定监管部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经济合同管理的任务日益加大。
  经济合同管理涉及范围广泛。纳入管理范围的包括产品购销、加工定货、信贷发放、租凭承包、建筑工程承揽、加工承揽、斟察设计、商业策划、资源开发以及知识产权方面等各种经济合同。
  合同鉴证
  1983年,内丘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始设经济合同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对经济合同进行鉴证。
  合同仲裁
  1985年8月,内丘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始设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1987年基层工商所设仲裁员。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做出仲裁。1994—2000年,共仲裁合同纠纷283件,涉及金额565万元。
  第四节 商标广告管理
  商标管理
  内丘县商标管理始于20世纪80年代。1982年1月,首次向国家商标管理局申报注册了“三峰”牌胶木灯头插座商标。1986年对商标印制单位及商标的使用进行清理。1988年经办了27个厂家、12种新产品的商标注册。2000年末,内丘县有注册商标产品生产厂家26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商标印刷单位进行严格的资质管理,在制版、生产、装订各个环节严格执行。
  1994—2000年,为保护商标使用权,查处假冒伪劣产品案件665件,其中非法出版物14册,录音录像制品19盘。
  广告管理
  1991年7月,内丘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设广告股,管理广告业务。同时规定了审查、登记、立档、收费、反馈制度。并对广告业进行清理整顿,查处虚假广告。核准县广播电视局为电视广告专营单位。金马广告装潢部为县域内室外国内广告经营单位。
  第五节 机构
  抗日战争胜利后,内丘县政府设工商科管理工商行政事务。1956年11月,撤销工商科,建商业局,内设工商行政管理科。
  1957年6月,工商行政管理科自商业局析出,成立内丘县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1963年,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并入税务局。
  1968年9月,财政科、税务局合并为内丘县财税局,内设市管组负责县域工商行政管理。
  1974年1月,建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人秘股、政工股,下辖城镇、金店、城关三个工商所。
  1979年,增设市场股和柳林、侯家庄、官庄三个工商所。
  1984年5月,增设经济合同股、企业股、个体股及冯村工商所。
  1993年,物价局并入工商局,增设物价股,交易管理股、物价检查所、工商局稽查队。
  1997年1月,增设维修行业管理办公室;2月增设邢台拍卖行内丘办事处。1997年7月,物价股、物价检查所、价格事务管理所从工商局析出复设物价局。局内设办公室、市场股、企业股、个体股、农贸市场派出所。12月增设内丘县市场服务中心。
  2000年,内丘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设注册登记管理股、办公室、财务审计股、市场监督管理股、政策法规股、监察室、市场专业管理所。
  第七章 物价
  物价管理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宏观调控机制的组成部分,对平抑市场物价,稳定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旧时,历代政权因无完善有力的物价管理机制,极易使豪强、巨商与不法官吏勾结,操纵物价,涨落无时,左右市场贸易,严重影响人民生活和地方安宁。清末民国时期,外国列强入侵,中国进入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不法奸商勾结外商操纵物价,欺行霸市,盘剥商民。
  抗日战争期间,在抗日根据地,由于日本侵略军的经济掠夺和连年旱蝗灾害,物价多次出现暴跌、暴升,大幅波动。抗日政府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结合税收,加强市场管理,对出入境货物,按照根据地需要与否确定税率,实行寓禁于征,或严格检查、禁止出入境,平稳了物价。抗日战争胜利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出现几次以粮食、棉花为代表的物价涨、跌波动。按照上级指示,在县域市场以出售粮食的方式予以平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国民经济建设的发展,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物价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2年末,根据国家有关物价政策,调整批发和零售差价、地区差价,使县域内私营商户有利可图,以利县域经济的恢复发展。
  1953—1957年,粮食、棉花、棉布、食油、油料实行了统购统销,其购、销价格由省级职能部门管理。对工业品价格采取基本稳定的政策。1956年,因社会集团购买力增加迅速。物价出现不正常上涨趋势,于是年中对物价采取冻结措施,保证了县内物价稳定。1957年,按照国家调整不合理商品价格的政策,内丘县适当调高了农副产品的价格。
  1958—1962年,由于“大跃进”的影响和连年自然灾害,国民经济严重困难,商品供不应求,致使物价猛涨,给人民生活带来很大困难。1960年冬,为安定人民生活,内丘县按上级指示,除加强货币回笼外,冻结了棉布、食盐、煤油、火柴、煤炭、粮食等主要商品价格;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对供应不足的主要消费品实行凭证供应;对糖果、糕点、针织品、名酒、名烟、钟表、自行车、菜肴、茶叶、砂糖等商品实行高价,敞开供应,稳定了市场,促使物价逐步回落。1963年,国民经济全面好转,商品逐渐增多,物价趋于稳定。其后一次调高农村统销粮食销售价格,两次调高城镇供应粮食销售价格,使粮食的统购、统销价格倒挂差距缩小。自此,物价在较长时期内没有变动。
  1970年,内丘县根据国务院《关于不得自行调整商品价格的通知》,冻结物价直到1976年。由于长时间冻结物价,使商品价格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物价长时间低水平运行,严重削弱了价格的杠杆作用,使物价方面的问题越积越多,给以后的物价合理调整带来很大困难。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改革开放,商品价格结构亦随之不断进行改革。20世纪80年代,在坚持计划价格为主的前提下,实行多种价格形式,多次调高农副产品计划收购价格。9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国家控制商品和专营物资仍执行计划价格和指导性价格。粮食、棉花设置最低收购底价,即收购保护价,在市场价格低于设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底线时,粮食、棉花专营部门应以不低于保护价的价格收购农民粮食、棉花,保护农民利益。其余商品价格放开由市场调节。
  作为经济宏观调控机制组成部分的物价管理,在改革开放、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过程中,因时采取不同措施使商品价格结构平稳过渡。1980年始,对国家计划外重要物资如木材、钢材、汽油、化肥、农药等及紧缺消费品如彩电、名牌自行车、缝纫机等,实行价格审批制。1985年,对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饮食业、服务业、屠宰业实行最高限价。规定饮食业毛利不得超过20%,屠宰业毛白条毛利50~60%,非商品性收费的服务业实行单一品种最高限价。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审批价格的商品范围逐步缩小。2000年,仍由物价管理部门审批价格的有粮食、食用油、肉类、药品等几种商品和医疗收费及几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一节 物价管理
  物价管理是经济管理的一个主要方面。通过对物价的管理,使物价合理平稳运行,保证经济建设的稳定有序发展。在非常历史时期或物价出现较大波动时,政府采取行政或经济措施平抑物价,使物价稳定。
  以实物代替货币进行交换以抑制通货膨胀
  抗日战争期间,内丘县抗日政府在根据地实行减租减息,发展生产,切实掌握物资以供军需民用,以实物折兑实物开展进出境(根据地)贸易,抑制物价上涨,冲抵通货膨胀对抗日根据地经济的冲击。
  实行统购统销
  在旧中国,丰年农产品往往滞销,歉收年尤其是灾荒年农产品价格飞涨,特别是粮食一日几涨,斗米百钱,甚至斗米千钱,故民间有“快马赶不上行情”之说。明崇祯十五年(1642)《内丘县志》载:“(崇祯)九年旱,斗米一百六十钱。十三年春旱,斗米七百二十钱,后至六月二十九日,斗米二千六百钱,后至三千六百钱。”
  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共内丘县委、内丘县政府领导全县人民恢复生产、医治战争创伤,稳定市场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设置花纱布公司、专卖烟酒公司等专卖专营机构,加强重要商品的国营专卖专营。加强市场价格监督。市场物价很快趋于稳定。1953年,国家进入有计划大规模经济建设时期,鉴于粮食、棉花、油料生产量不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发生的以粮食、棉花为代表的价格严重波动,是年政府对粮食、棉花、油料实行国家统购统销,由国家掌握物源,为以后在较长时间内的物价按计划平稳运行打下基础。
  实行计划供应
  对棉布自棉花统购统销实行后按计划以人定量凭票供应。在1960年后的国民经济困难时期,对一些紧俏商品凭票供应。
  进行物价监督
  物价部门采取专项审查、收费项目及标准审查和定期检查等措施对县内物价进行监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监督私营工商业执行限价、明码标价以稳定市场。在1960年后的国民经济困难时期,对火柴、煤油、针织品、棉线等生活必须品实行计划供应,冻结价格,防止上涨。改革开放后,由计划经济逐步过渡为市场经济,物价监督任务加大。1988年,由于人们对进一步放开物价的认识不足,曾一度出现争抢购买日用工业品的抢购风,致使市场价不稳,日用工业品销售价格上涨。火柴由0.02元/盒上涨为0.08元/盒,熊猫牌洗衣粉(500克)由1.05元/袋上涨为1.85元/袋,绵白糖由1.8元/公斤涨至3.7元/公斤,家用电器价格也一再上涨。为此,内丘县政府加强了宣传教育和市场物价监督,加之经济发展,工业生产水平提高,市场商品充裕,抢购风很快平息。对国有、信用企业、事业性收费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审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定期重点检查商品价格。粮食、棉花、油料收购期间巡回检查。对涉农收费、农业用电、化肥、农药等商品重点检查。重要节日对供应商品价格突出检查。年末,物价部门会同财政、税务进行联合大检查。
  第二节 物价调整
  物价调整是由政府采取措施使某一时期的商品价格适合当时的经济发展,发挥价格的杠杆作用,促进经济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对物价做过多次调整。
  农产品价格调整
  粮食 1951年,国家对私营粮商经营的粮食价格适当控制,并由国营粮食公司挂牌收购粮食。1953年,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后,取消粮食季节差价,执行城乡差价和品种质量差价。1954年,适度下调粮食购销价。1961年,国民经济困难时期,调高粮食收购价格,其中玉米提高17.52%;销售价格调低,其中玉米面调低1.44%。1979年,粮食收购价大幅调高,小麦提高21.06%,高粱提高16.77%,黄豆提高39.9%。粮食供应销售价不变。从1979年开始,实行超购加价政策,农民超过征购任务向国家交售的粮食在原购价的基础上按百分比加价,以鼓励农民多向国家交售余粮。其后改粮油统购为合同定购,取消超购加价,农民合同定购以外交售的粮食,粮食部门按统购价敞开收购,粮食销价变化不大,从1950年到1990年,小麦粉稳定在0.35~0.39元/公斤,玉米粉稳定在0.202~0.232元/公斤,小米稳定在0.185~0.288元/公斤。从1990年起粮食收购价格多次调高。1994年与1993年相比小麦提高65.96%,玉米提高90.07%。鉴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迅猛上涨,农业生产成本提高较快。为维护农民利益,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国家多次调高粮食收购价格。从1994年起,定购小麦、玉米收购价格由国务院制定,其余粮食购销价格随行就市而定。
  油脂油料 1953年,对油料实行统购统销。1954年,按国家规定对油料统购价调整,每50公斤价格为:花生仁18.85元,芝麻21.33元,油菜籽13.57元,棉籽5.12元。1957年提高了芝麻的收购价,芝麻油、菜籽油的计划供应销售价有所下调。1979年,油脂油料的收购价有较大幅度提高,其中花生仁提高26.32%,芝麻提高19.05%,油菜籽提高25%,棉籽提高31.25%。1985年,改油脂油料统购为合同定购,农民完成合同定购后的油脂油料可自行销售。花生仁价格在1986年提高30%,次年又下调,至1990年又提高34.96%。1990年以后,油脂油料的收购价又有不同程度的调整。1992年油脂油料退出合同定购,其价格完全由市场调节。
  棉花 棉花由国家计划收购后,1953年调整了季节性差价和地区差价,收购价格略有下调。1954年棉花收购价上调,每50公斤皮棉由76.41元提高至80.26元。1970年期间,棉花计划收购价格一至稳定在每50公斤80元到90元之间。1971年调整为每50公斤皮棉98.97元。1972年调整为103元。1978年调为115元。1979年棉花收购价提高了20.22%,次年又提高了10.74%。1989年棉花收购价再次上调,由1988年的每50公斤皮棉176.42元提高至236.42元。其后国家又多次提高棉花收购价。
  畜禽产品 生猪和鲜鸡蛋为内丘县的主要畜禽产品。自20世纪50年代中期实行计划收购后,生猪收购价格为每50公斤33.22元,鲜鸡蛋收购价每50公斤39.22元。1957年,生猪、鲜鸡蛋收购价上调,生猪肉、鲜鸡蛋及牛、羊肉销售价格亦相应提高。自1958年到1974年,生猪收购价稳定在每50公斤40元到50元之间。1979年较大幅度的提高生猪、鲜鸡蛋等畜禽产品的收购价,肉食、蛋类销售价相应调高,对国家职工给予肉食补贴。其后畜禽产品收购价和肉食、蛋类的销售价逐年提高。1982年取消计划后,畜禽产品和肉食、鲜蛋类的购销价格由市场调节。
  果品 果品自实行计划收购后一直保持稳定状态。1971年始,果品收购价格逐步上调。1982年,取消计划收购,价格由市场调节。
  工业品价格调整
  自1953年国家进入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后,主要工业品的计划销售价格一直比较稳定,如原煤自1953年到1978年每吨销售价在12.11元到18.00元之间,肥皂从1953年到1985年每条销价在0.37元到0.38元之间,30多年只有0.01元的调整。1981年降低了涤棉布的销售价格,1983年降低化纤布、手表、闹钟、胶鞋、电风扇等部分工业品价格,提高棉纺织品价格,机械产品、部分化工产品实行浮动价格,同时对执行国家统一价格有困难的钢材、焦炭、化工原料等工业生产资料实行临时定价和审报制度。
  从1987年起,对计划内尿素、木材、原煤等销售价格按管理权限,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对计划外自行采购的柴油、碳铵、尿素等工业产品的销售价实行差率控制,按批次定价。自1993年取消计划供应后,燃油、化肥、农药仍由指定部门专营,销售价格仍由国家制定,其余工业品由市场调节。
  第三节 物价调查
  县级行政区域的物价调查主要为物价统计与指数测定、主要农产品与工业产品不同时期的交换比价变化和农产品生产成本调查。
  物价统计与指数测定
  物价统计 分月进行,月末填报月报表。统计品类分为三大类304个品种,其中:消费品242种,农业生产资料39种,服务项目23种。
  物价指数测定 是以上年各个品种同期价格指数的100,把每年逐月的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的各个商品品种归纳统计后,再根据现行价格情况,确定采用价与上年同期价格相比,计算出各种的价格指数。计算公式为:
  小类指数=本期采用价格/上年同期采用价格×100%
  大类指数=各小类指数×权数的积之和/100
  农产品成本调查
  农产品生产成本调查是指导农业生产和制定农业政策的依据。内丘县农产品生产成本调查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进行,90年代初调查项目趋于完善。
  农产品生产成本调查每年进行一次。按照上级物价部门的布置,内丘县只进行小麦、玉米种植成本和生猪、肉鸡饲养成本调查。
  第四节 交换比价
  内丘县主要农产品与居民生活必需日用工业品之间的交换比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无记载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1952年始开始进行统计工作。
  1953年,国家进入计划经济时期。1956年完成了对农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生产资料基本上实现了公有化,工农业生产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国家有计划地提高了农产品收购价格。对供应农村的工业品价格采取基本稳定的政策,工业与农业产品的剪刀差缩小。
  1958年后由于“大跃进”的失误,内丘县国民经济进入困难时期,供应紧张,黑市粮油食品价格暴涨,工、农业产品比价极不合理。据统计,1960年每百公斤小麦可换食盐2500公斤、白糖702公斤、火柴4000包、棉白市布946米。1961年国民经济开始进行调整,1962年不合理的商品比价开始缓解。1963年趋于合理。其后,国家仍执行农村居民日用生活必需的工业品及农业生产用工业品价格持续稳定低价位运营,相应按计划陆续调高农产品收购价格,使工、农业产品的商品比价剪刀差逐步缩小。
  自20世纪80年代,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多次调整农产品收购价格,同时控制农业生产资料工业品价格的增长。其后对化肥、农药、农用塑料薄膜实行专营,柴油销售价由国家实行计划指导,粮食执行最低保护价等措施,使农民得到不少实惠,对缩小工、农业产品商品比价的剪刀差起到了遏制作用。内丘县因地制宜的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乡镇企业等措施,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产品价格,增加农民收入。农产品与工业产品的商品比价现仍然较低,在部分商品领域,工、农业产品商品比价剪刀差还有加大之势。农业生产的提高、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的收益的增加仍是当前急需解决的大问题。
  第五节 机构
  旧时,内丘县未设专门物价管理机构。
  抗日战争胜利后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内丘县人民政府设工商科管理物价。市场物价监督由花纱布公司、百货站、供销社分商品范围进行。
  1954年,内丘县人民政府计划委员会建立,内设物价股管理物价。
  1957年6月,设内丘县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负责市场管理和物价管理。
  “文化大革命”期间,由抓革命、促生产指挥部财贸组管理物价。后财贸办公室和计划局成立,日用生活必需商品物价由财贸办公室管理,其他工业品和重工业品物价由计划局管理。
  1978年,复设内丘县计划委员会,仍由计划委员会管理物价。
  1986年10月设立内丘县物价局,内设物价检查所、综合信息股、工交股、财贸股和非商品管理股。1987年调整为办公室、物价股、物价检查所三个股室。1992年,增设价格事务所。
  1993年12月,物价局与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并,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设物价股、物价检查所、价格事务所,负责物价管理业务。1997年,物价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析出单设物价局。2000年末,内丘县物价局设办公室、物价股、物价检查所三个股室。
  第八章 技术监督
  技术监督是按国家或国际规定的统一标准对国家和地方生产的量具、仪表和器械等以及产品的质量和数据定期或不定期地施行监测、监督和管理。技术监督是保证国民经济正常发展的必要手段。县技术监督部门主要担负计量、质量和标准管理,特种设备的管理,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等工作。
  第一节 计量
  计量标准
  秦朝前各诸候国计量制度不一。秦始皇时统一度量衡。汉承秦制。据史料记载,当时的计量单位是:
  度制 用于长度和面积。长度为寸、尺、丈、引,均为10进位制。10寸=1尺,10尺=1丈,10丈=1引。又150丈=1华里。面积为分、亩,6平方丈=1分,60平方丈=1亩。
  量制 用于容量。名称为龠、合、升、斗、斛。除2龠(每龠容1200粒黍)=1合外,其余均为10进位制,10合=1升,10升=1斗,10斗=1斛。
  衡制 用于重量。名称为铢、两、斤、钧、石,进制不等。24铢=1两,16两=1斤,30斤=1钧,4钧=1石。
  随着历史的发展,计量制逐步完善细致。度制的长度在寸下有分、厘、毫,面积在分下有厘、毫等,又以100亩为1顷。量制在龠下有勺、撮。衡制在两以下演变为钱、分、厘、毫、丝、忽、微、先。
  清代末期随着列强的入侵,英制、法制、俄制、日制等制传入中国,造名繁多,计量制异常杂乱。为此,朝廷重定划一度量衡制。确定度以营造尺(32厘米)为标准,量以漕斛为标准,衡以库平(37.3克)为标准。民国13年(1924)颁布《中华民国权度标准方案》,确定标准制、市制并用。标准制:长度以1公尺,容量以1公升,重量以1公斤为标准。市制:长度以标准尺的三分之一为1市尺,容量以标准升为1升,重量以1公斤的二分之一为1市斤,1市斤为16两。
  由于诸多的历史原因,民间所用度量衡制因地域、行业不同,其量值有较大差异。民国时,内丘境内木工用营造尺(合0.95市尺)。石匠用9寸尺,俗话长木匠、短铁匠、石匠9尺为一丈即指此。量布用对口尺(无标准值,一般以成年人的手虎口到胸口长度为1尺)。量制斗的实值有18筒斗和20筒斗,内丘县域多用18筒斗。官庄集上棉花、棉线用36两秤计量,即36两=1斤。金店集上棉花、棉线、线麻用24两秤计量,即24两=1斤。内丘城集及其以西地域均用16两秤计量,即16两=1斤。流行的计量器具:度制多为木质直尺。量制有木制斗(有大斗小斗两种,大斗容10升,小斗容5升),升(有大升、半升两种,大升容10合,半升容5合),合升(容2.5升)。卖油卖醋的用铁、铜、锡制葫芦、提子、撇子,容量多为1斤、半斤(8两)、4两、2两、1两。民间计量粮食等农产品也用布袋计,一般1布袋容量为4斗。衡制用提系杆称,称量贵重物品和售药用戥称,戥称计量可精细到钱、分、厘、毫、丝、忽、微、先。当铺、银号也有用天平的。校对称的标准为官定法码,按市制16两称1斤的十六分之一为一个法码,1个法码=0.0625斤,民间所谓“一退六二五”的俗语即指此。各称的实值=各称的两数×标准法码的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旧的计量制度进行过多次改革。土地改革完成后进行土地清理丈量时,国家颁发了标准市值尺,1950年,国营商业部门开始使用台称。1958年,国家规定在量值不变的前提下,把相沿已久的16两1斤制改为10两1斤制。1959年7月,国务院颁发《关于统一我国计量制度的命令》,规定公制为基本计算单位。是年起,内丘县推行公制,但民间及商业门店仍用市制,实为市制、公制并存,用市制较普遍。1984年5月16日,国务院又颁发《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是年,内丘县基本完成了计量单位改制,但在民间及一些特定场合仍有沿用市制现象。
  现代计量器具在民国年间进入内丘县。抗日战争期间,军队医院已有体温计、血压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现代计量器械、检测设备、医疗设备在内丘县域相关行业陆续推广应用。
  计量管理
  计量管理是技术监督部门管理职能的组成部分。
  计量历来由国家实行管理。汉王莽时,朝廷采用“以度审容”的办法,核定斛、斗、升、合、龠五量量值。明洪武元年太祖朱元璋下令铁铸斛、斗、升,校正印烙颁发为天下量制标准。清康熙年间朝廷钦定营造尺(32厘米),又以营造尺之尺度导出容量标准“灌斛”。民国时内丘设有度量衡器鉴定所,管理县域计量器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内丘县的计量管理工作日趋完善。
  法定计量制度和计量器具的推行。抗日战争胜利,内丘全境解放,县政府通令全县统一使用16两1斤的市制衡量单位,停止使用其他衡制。1949年春,土地改革完成后进行土地丈量,按照上级颁发的标准度制尺推行到全县农村。20世纪50年代初,在国营商业部门的经营中推行台秤,50年代中期,农业合作化后在农村社队的计量分配中推行使用台秤。1958年,按照国家规定推行16两秤改10两秤(量值不变)。198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颁布。内丘县依据上述两法规在县域内推行法定计量单位。1986年,内丘县政府行文通知全县停止使用市制杆秤,一律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到1996年,县域内市场交易基本使用台秤,市制单位全部取消。
  计量器具检测制度。历代掌权者均以其适应的形式对计量器具按标准进行检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实行计量器具定点生产,政府专人测定。国有商业、粮食、供销及工业企业的台称由邢台地区计量检测部门巡回检测。20世纪80年代,内丘县计量检测机构设立后由其派员进行检测。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及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用以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器具实施强制检测。自20世纪80年代内丘县计量检测机构成立到2000年底,累计鉴定各种计量器具30.6万件次。
  计量器具维修制度。依照省、市规定,必须由县技术监督部门维修的器具种类:长度计量器、力学计量器、热学计量器、物理化学计量器。内丘县技术监督部门截止到2000年底共维修各种计量器具70.5万件次。
  第二节 产品质量管理
  20世纪80年代末,国家《产品质量管理监督施行办法》公布后,内丘县始设置专职机构,对县域内企业产品、流通领域的商品进行质量检查监督。1993年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颁布后,产品质量管理进入法制管理轨道,管理力度增大,管理质量提高。
  1991年,内丘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成立,负责县域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委托检验、仲裁检验工作,出具科学、公正的检验测数据,为掌握县域产品质量状况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第三节 标准化管理
  产品标准是人类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对所生产的不同品种的产品,按其属性进行质化和量化的规定,其历史几乎与人类历史同样久远。一些产品标准被政府以政令通颁全社会共同遵守使用,一些仍在民间某些地域或行业中约定俗成的遵守使用。内丘古邑商业贸易和瓷器生产等手工业曾鼎盛一时,约束各种产品质量规格的标准自然早已采用,但多为民间行会自制标准,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仍少有国家标准化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标准化逐渐被纳入行政管理体系。1962年,国务院颁布《工农业产品和工程技术标准管理办法》,内丘县按其标准执行。1978年5月,国家标准总局成立,进一步加强了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1979年,国务院颁布《标准化管理条例》,内丘县技术监督部门按《标准化管理条例》规定,对县域内工农业产品和上市商品进行检查。198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颁布实行,使中国标准化管理进入法制管理轨道。标准化法规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制定相应条款进行宣传推广。职能部门组织人员监督、检查,按条例规定,予以奖惩。
  第四节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
  实行组织机构代码制是各级政府加强行政管理,监督国家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企业和非企业等单位的社会经济行为的技术措施。河北省于1997年6月23日以第195号省长令发布《河北省组织机构代码的管理规定》,技术监督部门为组织机构代码的管理机构,次年初,内丘县开始实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内丘县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主要是:组织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组织机构代码管理规定,制定代码管理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一划分代码区段;建立代码信息系统;组织实施代码标识制度;签发代码证;对组织机构代码施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犯《河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规定》的行为;为政府实现计算机自动化行政管理和信息交换提供技术保证;为完善国家行政监督管理体系发挥整体效能建立技术基础。
  第五节 特种设备管理
  特种设备管理是保证安全生产、社会稳定的大事。
  设立专职机构,对特种设备进行专门管理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1982年国务院颁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依据条例规定,内丘县在劳动部门设置专门机构,开始对县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安全监察。后列入监察管理范围的设备品种增多,改称特种设备管理。
  国家规定列入特种设备管理的有:压力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2000年,特种设备管理工作由劳动部门划归技术监督部门。县域内特种设备的购置、检测、监定及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资质认定等,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全程监察监督管理。2000年末,县内登记在册的特种设备有压力锅炉56台、电梯2部。
  第六节 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不法行为
  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不法行为干扰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侵害消费者利益。自20世纪80年代始,国家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不法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规。1997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1993年7月颁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决定》的内容纳入刑法,设立了制售伪劣产品罪,国家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常年或专项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内丘县由技术监督局牵头,经贸委、工商、药品、烟草、公安等部门组成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办公室(简称“内丘县打假办公室”),负责全县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1999年始,按国家机构调整的要求,内丘县的“打假”工作由技术监督局统一协调进行。从1999年到2000年底两年内,内丘县共受理产品质量投诉300多件,查处较大质量案件100余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近百万元。
  第七节 机构
  清及其以前,县署设员管理县域内的计量制度,行业牙行协助官府管理。
  民国时,县政府建设科、实业科和财政科均曾管理计量,有商会时,商会协助管理,曾设度量衡器鉴定所鉴定计量器具。抗日战争期间,县抗日政府提倡公平交易,发展根据地经济。抗日战争胜利后,在县人民政府财粮科的统一协调下,供销社、国营商业、税务及国家专卖机构在各自业务职责范围内管理计量和产品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仍由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工商科协调,供销社、国有商业、粮食、税务及国家专卖机构在各自业务职责范围负责计量、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技术监督。1958年,内丘县设立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由其负责计量、质量管理等技术监督工作。1959年10月,邯郸专区(时邢台、邯郸两专区合并为邯郸专区,内丘属之)计量鉴定所内丘分所成立,管理县域计量工作。其后不久,计量分所撤销,业务归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1968年,成立内丘县革命委员会财税局,内设市管组,管理计量和产品质量。1974年,内丘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后由其负责技术监督工作。1979年7月,成立专职技术监督机构,内丘县标准计量管理所行政隶属于内丘县经济委员会。
  1988年10月,内丘县标准计量局成立,内设计量股、质量检查股、化验室,共有工作人员23人。1994年1月,内丘县标准计量局更名为内丘县技术监督局,2000年又更名为内丘县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末,内丘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设办公室、稽查队、标准计量股、质检股4个股室和计量所、质检所两个下属机构。
  第九章 审计
  审计起始于周代。西周时“中央政权”设“宰夫”之职以考“财用之出入”,对国家财政收支进行审核监督。历代政权均实行“上计”制,即由上级审核下级政府的财政支出。民国时,国民党中央政府颁布《审计法》。在土地革命时期和抗日战争期间,中国共产党在其领导的根据地苏维埃政府和边区政府中设立审计机构,制定审计条例,对根据地和边区政府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内丘县在县政府财政科内设专职审计员,负责全县财政经济的审计监督。银行、税务部门亦依其职责在其业务范围内行使审计监督职能。20世纪70年代前,县内审计以财政收支审计为主,经济运营审计任务较小。70年代始,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经济运营量增大,财政经济审计监督的重要性日益增强,国家制定财政经济审计法规,设立专门机构,加强了对财政经济运营的审计监督。依照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9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的规定,1983年7月,审计职能部门自县财政局折出,单设为内丘县审计局,内丘的财政经济审计监督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内丘县审计部门财政经济审计的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属各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驻县国家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和基本建设单位,国家给予财政拨款或补贴的单位,有国有资产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国内联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
  审计一般分为准备、实施、报告、终结、特殊五个阶段。准备阶段: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对象,成立审计组,制定审计工作方案,下达审计通知书。实施阶段:测试评价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修订审计方案,实施审计,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事项记录。报告阶段: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综合分析评价,起草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查、修改审计报告初稿,提交审计报告。终结阶段:审定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结论和决定,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中提出的整改意见的执行情况,立卷归档。特殊阶段也可称为复审阶段,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有异议,可要求复审,即实施特殊阶段。特殊阶段的内容为:进行复审,听取被审计单位的申诉,对被审计单位申诉予以应诉,重新立卷归档。
  通过对县内财政经济运营的审计监督,使财政收支合理,企业经营有序,县域经济健康发展。
  第一节 国家审计
  国家审计是审计部门按照国家及省、市地方政府的有关法令的规定对各级财政的预算执行、决算及预算外资金的使用、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国有企业的经营、国有资产的使用和保值、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主管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县级审计部门国家审计的内容主要为财政预算执行和预算外资金使用情况审计;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国有资产的使用及保值情况审计以及经济效益审计、承包经营审计、财经法纪审计等项审计。
  财政预算执行和预算外资金使用情况审计
  1996年前,县财政的预算执行、预算外资金使用和财政年度的决算均由上级审计部门审计。1996年始,县财政的预算执行和预算外资金使用由县审计部门审计,财政年度决算仍由上级审计部门审计。
  财务收支审计
  财务收支审计的范围为:行政事业单位及国家给予财政拨款和补贴的其他单位,专项资金使用等。
  经济责任审计路
  主要为行政事业单位和县属企业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内丘县1988年始对县属企业的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20世纪90年代中期把审计监督机制引入行政事业机构领导干部的考评中,开始“一把手”离任审计。199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使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机制更趋完善。
  经济效益审计
  内丘县自1985年始,对县属企业进行经济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计主要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运营效益进行审计,通过审计评定被审计企业经济效益的优劣及相关责任。
  承包经营审计
  20世纪80年代中期,内丘县属工业企业及商业、物资和供销系统的商业及商办工业企业开始陆续实行厂长、经理承包经营责任制,县审计部门对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在承包经营前及承包经营过程中的生产经营、工资奖金等经济运营情况进行审计,评价其经营效果。90年代始,随承包经营形式的减少,此项审计亦逐渐减少。
  财经法纪审计
  财经法纪审计,一是以县内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经济性质进行专项审计,二是结合财经纪律检查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全面审计。县政府根据需要或是依司法、监察、纪检部门的请求派遗审计部门对县内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农村的经济运营进行财经法纪审计。审计部门对掌握的县内行政事业单位、企业或个人违犯财经纪律的行为应进行审计调查,其情节较轻的依照有关审计法规处理或提出整改意见促其完善内部财务监督机制,对情节严重、危害较大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节 内部审计
  1987年3月5日,内丘县人民政府以内函字(1987)16号文批准20个县属单位(经济委员会、商业局、供销合作社、二轻局、粮食局、物资局、农机局、交通局、电力局、化肥厂、磷肥厂、通用机械厂、硫铁矿、水泥厂、砖厂、制药厂、教育局、卫生局、农业局)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一般配备2—3名审计人员,对本单位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内部审计。通过内部经济审计,帮助领导摸清家底以利做出正确经营决策,对内部经济控制制度进行综合评审,帮助本单位加强自身约束机制,提高管理水平,挖掘潜力,增加效益。
  第三节 社会审计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私有经济日益发展,社会审计应运而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1980年颁布的《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规定》,内丘县于1988年10月成立审计事务所。内丘县审计事务所为独立法人机构,依法独立承办审计查证和咨询服务,实行有偿服务,独立核算,照章纳税。内丘县审计事务所对外承揽社会委托进行新开办工商企业注册资金验证、企业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等项审计,受司法部门委托进行审计鉴证,债权、债务审计。
  第四节 机构
  审计机构最早见于周朝。西周时在“中央政权”中设置相当于下大夫之位的“宰夫”以考朝廷“财用之出入”。隋、唐时在刑部下设“比部”,专司国家审计之职,宋代设有审计司,直至清代,均设官以“上计”之制考察各级政府的财政出入,遇有大的赈灾活动还要专门派出官员查赈查粮。
  民国时期,县级政权的财政部门设有稽核机构。
  抗日战争期间,内丘县抗日政府财政部门设员负责审计工作。
  抗日战争胜利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20世纪80年代,内丘县财政部门内设有审计员、审计股负责全县财政经济的审计。
  1983年7月,审计由县财政局析出单设为内丘县审计局,初始编制3人。1987年编制增为10人,设置办公室、商粮贸审计股、工交审计股、行政事业审计股4个股室。同年12月,内丘县审计事务所成立,开始承揽社会审计业务。2000年末,内丘县审计局内设综合股、行政事业审计股、企业审计股、经济责任审计股四个股,编制11人。
  第十章 国土资源保护
  国土是国民生存最基本的不可再生资源。由于长期的垦殖开采,国土资源消耗严重,国土资源保护十分紧迫。历代政权在不同历史时期,用不同的措施,对国土资源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保护。内丘县自古就有珍惜国土资源的优良传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制定国土资源保护政策,严格国土资源行政管理。20世纪70年代后,国家把国土资源保护确定为基本国策之一,颁布保护国土资源的法律法规,依法加强了国土资源保护。
  第一节 土地资源保护
  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土地资源保护的基本内容。
  地籍管理
  20世纪40年代土地改革前,土地所有凭官府照发的地契文书,地契文书在官府中有存根。土地改革后,内丘县政府向土地所有者颁发了土地证,同时建立地籍档案。地籍档案和土地证均详细记载有土地所有者姓名及所住地址,地块所在及四至界限、面积。其后又经清理、丈量,评定地级,地籍档案趋于完整,并由财政部门管理。内丘县土地管理局成立后设立地籍档案室,管理地籍档案。地籍档案实行一宗一证的管理办法。
  2000年末,内丘县土地管理局地籍档案室共存有地籍档案5261卷,67499宗,其中国家建设用地档案522卷、2536宗;乡村建设用地档案1027卷、3682宗;农村宅基地档案2890卷、61277宗;文书档案580卷,财物档案242卷。
  建设用地管理
  20世纪70年代前,按照国务院1953年公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办理。1972年11月,河北省革命委员会通知建设用地征用10亩以上(含10亩,下同)由省审批,10亩以下由地区审批。1978年4月改为耕地3亩以上、其他土地10亩以上由省审批,耕地3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下由县审批。
  1999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征地审批权限上收到省以上。市、县须作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依法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进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和军事设施等项目建设,经依法批准,可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之外的土地。农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农用土地分批次转用方案,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同时制定补充耕地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订土地征用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以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内丘县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县域内国家建设、乡镇村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等三项非农业用地实行计划管理、指标控制、依法审批、跟踪监督办法。乡镇村建设用地,要符合村镇规划,持计划部门(或乡镇经委)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和有关文件,向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土地管理部门按征地批准权限报批。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土地的,须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再报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宅基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用地者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村民委员会同意,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土地的,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再报批。
  1984—2000年末,内丘县共批准国家建设地、乡镇村建设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等三项非农业用地78605宗,占用土地4098.8公顷,占县土地总面积的5.2%。其中国家建设用地831宗,占用土地1948.2公顷;乡镇村建设用地4162宗,占用土地25.8公顷;农村村民住宅用地73612宗,占用土地1717.6公顷。
  土地执法监察
  20世纪70年代末期始,占地私建和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等违犯土地管理政策法规的行为增多。80年代中期,部分国家职工在县城违规购地建私人住宅,中共内丘县委、内丘县人民政府组织县有关部门于1987—1989年,对此进行了两次清理。共清理228处地点,查实违规占用土地面积5.47公顷,视情节作了行政经济处理,按规定令其补办了土地占用手续。20世纪90年代初期,内丘县一些行政事业企业单位擅自使用本单位土地建职工住宅,为制止这种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行为,土地管理部门于1993年秋进行了清理查处。共清理16个单位,180处地点,查实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建职工住宅占用土地2.7公顷,补办了出让、转让手续。1997年始,按照中发1997年11号文件的要求,每年对县内非农业用地进行一次集中清理。
  空心村治理
  20世纪70年代始,内丘县农村农民在原村址处建新住宅日益增多。建有新房的农民搬新居弃旧居,形成四周是新房,中间原村址废弃旧房空闲无人住的“空心村”,浪费土地。内丘县土地管理部门经调查研究,于1997年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治理“空心村”的办法,即绘制“两图一表”,实行“划定红线,框住村界”的管理办法。平原区绘制各村宅基地现状图、村庄建设规划图和1987—1997年10年宅基地发放一览表,按照规划划定村界线(红线),不准超越界线发放宅基地。“空心村”中废弃旧宅基地统一规划发放,称“计划填空”。山区丘陵农村建房则占丘岗荒山,称作“搬村上岗(山)”。此办法自1998年在县域内施行,到2000年末已治理18个“空心村”,节约耕地8.7公顷。
  整理复垦土地
  地质矿产资源是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科学地保护和利用地质矿产资源,是关系国计民生甚至人类生存的大事。
  内丘县域内煤矿采空区村庄搬迁、道路改线及其他建筑房屋的废弃,均将所占土地尽快复垦整理为耕地。对较大地块,如旧村址的复垦整理,县政府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多方参与。2000年,《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北省补充耕地项目立项验收和抵顶暂行办法》相继颁布,内丘县当年争取到省级项目3个,资金130万元。
  1987—2000年末,内丘县投入整理复垦土地用资金1360万元,整理复垦土地825.3公顷,新增耕地508公顷。
  机构
  旧时,县政权未设专门土地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内丘县由民政部门管理土地。
  1968年始,先后由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和计划局管理县域土地。
  1984年始,内丘县由城乡建设局和农业局管理土地,城乡建设局管理城关镇(今内丘镇)辖域内土地,农业局管理除城关镇辖域外县域全部土地。
  1987年2月,设置内丘县土地管理局。1995年4月,土地管理局和城乡建设局组建内丘县城乡建设委员会,合署办公。同年10月,土地管理局、城乡建设局分设。
  2000年末,内丘县土地管理局内设土地监督局(二级局)、办公室、用地科、出让科、地籍科、农村宅基地科、土地估价所、地产开发公司,工作人员42人。
  1988年初,内丘县15个乡镇均设立土地管理所,专职土地管理员15人,兼职土地管理员17人。乡镇土地管理所人事行政隶属乡镇,业务由县土地管理局领导。1996年并乡扩镇,随乡镇设置,内丘县设置9个乡镇土地管理所。
  第二节 矿产资源保护
  地质环境保护
  内丘县地质情况复杂多变,矿产开采业发达,地质环境保护任务艰巨。
  矿产开采地质环境的监督 内丘县矿产开采规模大,对县域地质环境影响较大。1988年《河北省地质环境条例》规定:新建采矿企业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经环保部门审批后,矿产管理部门方可为其办理采矿许可证。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对采矿企业的矿渣堆放、污水排放、生产环境及对地质环境的影响进行实地调查,全程监督。
  20世纪80年代中期始,内丘县域内煤炭采空区地面塌陷、沉降逐年严重,造成民房断裂、道路破坏、农田被毁。经专家论证,各方协调,煤炭采空区内地质变化严重、沉降塌陷的10个村庄进行搬迁,异地重建。
  地质环境的治理 对已闭坑的煤矿场地和搬迁村的旧村址分批按计划进行土地复垦和地貌恢复。山区峒采矿山,要求对采掘范围内山体养草植树提高植被覆盖率。对采矿、选矿尾渣和尾沙筑石坝栏蓄,引导采矿企业与当地农民择地筑石坝,用尾渣、尾沙垫地造田,变害为利。
  地质灾害的监测与防范
  内丘县属地质灾害易发区。史上曾多次发生山体滑坡、崩塌及泥石流,给居民造成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1994—2000年,经7年调查,内丘县域内地质灾害隐患分两大类,即平原的地面塌陷和地裂缝;山区的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共有地质灾害隐患点89处,分布于侯家庄乡、獐獏乡、南赛乡、柳林乡、五郭店乡、内丘镇和大孟村镇9个乡镇的58个自然村,其中七里会、桃园、柴炭窑、龙江口、杏树台、天台、崔白芷7个自然村为地质灾害重点隐患处。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均作了类型、规模、发展趋势调查,设置监测人员监测变化。对有地质隐患的村庄设计了预防措施及应对灾害的预警信号、人员转移路线、自救互救办法预案。1997年,县拨款将七里会、桃园、杏树台3个地质灾害重点隐患村居民121户、316人移民至平原区村庄。
  地质勘查管理
  内丘县地质勘查管理始于1994年。是年对县域地质勘查进行登记,由矿山管理局矿山督察科进行管理。此前,地质勘查由国家地质部门进行勘查,由省、市地质矿产部门管理。
  1997年,内丘县地质矿产局设地质勘查地质环境科管理地质勘查。1994—2000年,内丘县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共发放煤炭勘查许可证24个。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
  县域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是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的探查积累、计划消耗和储量保有实施监督的过程。
  依法组织实施县域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的办法、标准、规程。组织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系统,组织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制定矿产资源开发消耗、储量保有计划。
  办理授权范围内的采矿登记,核划矿区界线,核定储量。
  办理采矿权人的变更手续、矿山闭坑手续和采矿证年度检审。
  填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报表。
  矿产资源行政管理
  内丘县矿产资源行政管理是地质矿产管理部门以矿产资源所有权管理者的身份,在县域矿产资源积累、储备、消耗全过程中,对矿产资源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矿产资源管理 县域内矿产资源储量价值核算,矿产资源的规划管理和地质资料的汇交管理。
  矿业权管理 矿业权是探矿权与采矿权的总称,矿业权管理是矿产资源行政管理的核心。地质矿产管理部门为实现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益,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设立到注销全过程进行行政管理的活动。主要为矿业权人的权利与义务、矿业权保护、征收矿业权使用费及矿业权市场管理。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地质矿产管理部门依法向县域内矿业权人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开发与执法监督
  地质矿产管理部门依法进行采矿审批和采矿权转让审批,调处重大采矿争议、纠纷。
  依法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及国家矿产资源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监察。
  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地质矿产管理机构不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内丘县由计划委员会行使县域地质矿产管理职能。
  1970年3月设立内丘县矿业管理所管理县域矿产事业。
  1973年6月,矿业管理所更名为矿业公司。1984年4月矿业公司分设为矿业公司、建材公司,9月矿业公司、建材公司合并复设为矿业公司。
  1985年5月,矿业公司改为矿山管理局(又称矿业建材公司)。
  1996年12月,设立内丘县地质矿产局统一管理县域地质矿产事业。2000年末,内丘县地质矿产局内设办公室、财务稽征科、矿产资源管理科、地质勘查地质环境科,工作人员20人。

知识出处

内丘县志

《内丘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内丘县自然地理、建置沿革、物产资源、经济状况、文化教育等多方面的发展变化。上限尽量溯至各项事物之发端,下限断至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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