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封建经济制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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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内丘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3653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封建经济制度
分类号: F023
页数: 2
页码: 579-580
摘要: 本文讲述了土地改革以前,在内丘县土地占有量极不平衡,少数地主、富农人均占有较大比例的土地,多数农民人均占有较小比例的土地。据民国26年《冀察月刊》统计:内丘县地主、富农仅占全县人口的10%左右,却占有全县37.4%左右的土地。平原区的西丘村共240户,土地5000多亩,其中10户地主、富农就占有土地1000多亩。山区白塔村的恶霸地主刘善莹在白鹿角西川、北川及邢台县宋家庄川均占有相当数量的土地和山场。由于以土地为主的生产资料占有量严重不均,地主、富农放债收租,不劳而获,无地或少地农民被迫租地耕种或为地主、富农做雇工,深受租佃、雇佣、高利贷的剥削。
关键词: 封建 经济 制度

内容

土地改革以前,在内丘县土地占有量极不平衡,少数地主、富农人均占有较大比例的土地,多数农民人均占有较小比例的土地。据民国26年(1937)《冀察月刊》统计:内丘县地主、富农仅占全县人口的10%左右,却占有全县37.4%左右的土地。平原区的西丘村共240户,土地5000多亩,其中10户地主、富农就占有土地1000多亩。山区白塔村的恶霸地主刘善莹在白鹿角西川、北川及邢台县宋家庄川均占有相当数量的土地和山场。由于以土地为主的生产资料占有量严重不均,地主、富农放债收租,不劳而获,无地或少地农民被迫租地耕种或为地主、富农做雇工,深受租佃、雇佣、高利贷的剥削。
  租佃剥削
  地主、富农把部分土地租给无地或少地贫苦农民耕种,收取地租,坐享其成。租佃分活租、死租两种。按当年所租种土地的收成,定业佃分成,即土地所有者地主、富农与租地农民各得当年收成多少,以业佃各半居多,也有业六佃四,个别还有业七佃三、业八佃二,租地者劳作一年,所剩无几。死租是按地定租,不管收成如何,每年按亩定租额收租。每亩租额不等,有亩租三斗,甚至五斗、七斗之多,这种死租,丰年租地者勉强糊口,遇灾荒年,租额不减,租地者只能变卖自有房产抵债,或以工抵债。
  雇佣剥削
  地主富农役使农民为其劳作耕地,榨取廉价劳力而牟利。其雇佣形式一般有两种:一是长期雇佣,即长工(俗称扛长活)。二是季节性雇佣(俗称月工或短工)。地主对雇佣工付酬甚少,甚至逼其以役顶债,以劳抵租,只管饭不付酬。
  高利贷剥削
  贷放货币或实物,而获得高额利息的剥削活动。一般是在青黄不接之季或水旱灾荒之年,农民生产生活正陷于危难之际,地主乘机放贷渔利。借贷需有中间人担保,以房屋、土地或其他不动产作抵押,借贷利率多为年息三分(俗称老三分,即按贷额的30%付息,也有四分、五分的。)借粮一般为春借一斗,秋还一斗三升至一斗五升,春借一斗高粱夏还一斗小麦。如不能如期偿还,则利滚利(俗称驴打滚)。每遇天灾人祸,许多贫苦农民无力偿还,债台高筑,无以为继,只好卖田、卖地、卖房屋。内丘境内高利贷剥削最为残酷。很多农民都是为借高利贷而失去土地房屋生活无着落,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

知识出处

内丘县志

《内丘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内丘县自然地理、建置沿革、物产资源、经济状况、文化教育等多方面的发展变化。上限尽量溯至各项事物之发端,下限断至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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