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内丘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030720020220003577 |
颗粒名称: | 税种划分 |
分类号: | F810.423 |
页数: | 1 |
页码: | 555 |
摘要: | 本文讲述了民国中期始有中央税收和地方税的划分,先后划归内丘县的地方税有契税、屠宰税、营业税、房产税、牌照税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按照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划归内丘县的地方税种有契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文化娱乐税。1994年全国税制改革,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划归内丘县的地方税种有屠宰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计8种,;增值税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其余均为中央税。 |
关键词: | 税务管理 工商税 税种划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