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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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内丘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3575
颗粒名称: 农业税管理
分类号: F810.423
页数: 2
页码: 554-555
摘要: 本文讲述了明、清时期丁粮田赋几乎为内丘县的全部收入,由县行政主管署厘定粮钱谷,征收上解按制进行,蠲免等情况无资料可考。民国时期,内丘县工商业不发达,田赋仍为县财政的主要收入,征收、减免等管理情况无考。1958年秋,人民公社化后,内丘县改为以生产大队为纳税人。国家对受灾害歉收的地区,采取减少或蠲免农业税的办法。农业税是以小米为计征数额的,随着经济的发展,物价指数的逐步提高,国家用不断调整小米价格的方式保证农业税的稳定,使农业税总额随小米价格的提高而增加。多次上调小米价格,1984年每公斤0.33元,1985年每公斤0.432元,1986年每公斤0.434元,1987年每公斤0.46元,1989年每公斤0.4967元,1992年每公斤0.6028元,1994年上调为每公斤1.70元。
关键词: 内丘县 税务管理 农业税

内容

明、清时期丁粮田赋几乎为内丘县的全部收入,由县行政主管署厘定粮钱谷,征收上解按制进行,蠲免等情况无资料可考。
  民国时期,内丘县工商业不发达,田赋仍为县财政的主要收入,征收、减免等管理情况无考。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抗日政府和人民政府,实行合理负担、公平负担,推行累进税制等农业税征收政策,意在减轻一般农民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仍将农业税的征收隶于县府财粮(财政)科,为求对农业税加强管理。
  农业税以农村自然农户为纳税人,农业合作化时仍以农户为纳税人,以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单位集体送交。1958年秋,人民公社化后,内丘县改为以生产大队为纳税人。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后,纳税人改为生产队。1982年农村家庭联产生产责任制在全县实行后,实行“基数在队,任务到户,按户缴纳结算”的做法,即将原生产队的农业税额分解到农户,由农户按额缴纳。
  国家对受灾害歉收的地区,采取减少或蠲免农业税的办法。为照顾革命老区人民群众生活困难,不同年份也对山区农业税进行了不同数量的减免。为平衡税负,自1966年始,以当年预计产量为农业税的计征依据。1979年至1983年,对低产粮区实行起征点政策,为减轻贫困生产队农民负担,年人均口粮不足150公斤,年人均收入不足40元人民币的生产队免征农业税;年人均口粮不足162公斤,年人均收入不足45元人民币的生产队减免30~70%。
  农业税一直是以粮完税,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经县以上财政部门批准,方可以折计货币缴纳(称为代金)。故人们将农业税称为“公粮”。粮食统购统销后,农业税随同征购任务下达,对统购粮先征(扣除农业税)后购(按统购粮结算),粮食统购统销改为合同定购后,仍由粮食部门在定购粮中按额代扣。
  1985年起,由征收粮食改为折征代金。
  农业税是以小米为计征数额的,随着经济的发展,物价指数的逐步提高,国家用不断调整小米价格的方式保证农业税的稳定,使农业税总额随小米价格的提高而增加。多次上调小米价格,1984年每公斤0.33元,1985年每公斤0.432元,1986年每公斤0.434元,1987年每公斤0.46元,1989年每公斤0.4967元,1992年每公斤0.6028元,1994年上调为每公斤1.70元。

知识出处

内丘县志

《内丘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内丘县自然地理、建置沿革、物产资源、经济状况、文化教育等多方面的发展变化。上限尽量溯至各项事物之发端,下限断至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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