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内丘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030720020220003575 |
颗粒名称: | 农业税管理 |
分类号: | F810.423 |
页数: | 2 |
页码: | 554-555 |
摘要: | 本文讲述了明、清时期丁粮田赋几乎为内丘县的全部收入,由县行政主管署厘定粮钱谷,征收上解按制进行,蠲免等情况无资料可考。民国时期,内丘县工商业不发达,田赋仍为县财政的主要收入,征收、减免等管理情况无考。1958年秋,人民公社化后,内丘县改为以生产大队为纳税人。国家对受灾害歉收的地区,采取减少或蠲免农业税的办法。农业税是以小米为计征数额的,随着经济的发展,物价指数的逐步提高,国家用不断调整小米价格的方式保证农业税的稳定,使农业税总额随小米价格的提高而增加。多次上调小米价格,1984年每公斤0.33元,1985年每公斤0.432元,1986年每公斤0.434元,1987年每公斤0.46元,1989年每公斤0.4967元,1992年每公斤0.6028元,1994年上调为每公斤1.70元。 |
关键词: | 内丘县 税务管理 农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