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税务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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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内丘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3574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税务管理
分类号: F810.423
页数: 5
页码: 554-558
摘要: 本文讲述了各种税务管理的情况。
关键词: 内丘县 工商税 税务管理

内容

农业税管理
  明、清时期丁粮田赋几乎为内丘县的全部收入,由县行政主管署厘定粮钱谷,征收上解按制进行,蠲免等情况无资料可考。
  民国时期,内丘县工商业不发达,田赋仍为县财政的主要收入,征收、减免等管理情况无考。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抗日政府和人民政府,实行合理负担、公平负担,推行累进税制等农业税征收政策,意在减轻一般农民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仍将农业税的征收隶于县府财粮(财政)科,为求对农业税加强管理。
  农业税以农村自然农户为纳税人,农业合作化时仍以农户为纳税人,以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单位集体送交。1958年秋,人民公社化后,内丘县改为以生产大队为纳税人。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后,纳税人改为生产队。1982年农村家庭联产生产责任制在全县实行后,实行“基数在队,任务到户,按户缴纳结算”的做法,即将原生产队的农业税额分解到农户,由农户按额缴纳。
  国家对受灾害歉收的地区,采取减少或蠲免农业税的办法。为照顾革命老区人民群众生活困难,不同年份也对山区农业税进行了不同数量的减免。为平衡税负,自1966年始,以当年预计产量为农业税的计征依据。1979年至1983年,对低产粮区实行起征点政策,为减轻贫困生产队农民负担,年人均口粮不足150公斤,年人均收入不足40元人民币的生产队免征农业税;年人均口粮不足162公斤,年人均收入不足45元人民币的生产队减免30~70%。
  农业税一直是以粮完税,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经县以上财政部门批准,方可以折计货币缴纳(称为代金)。故人们将农业税称为“公粮”。粮食统购统销后,农业税随同征购任务下达,对统购粮先征(扣除农业税)后购(按统购粮结算),粮食统购统销改为合同定购后,仍由粮食部门在定购粮中按额代扣。
  1985年起,由征收粮食改为折征代金。
  农业税是以小米为计征数额的,随着经济的发展,物价指数的逐步提高,国家用不断调整小米价格的方式保证农业税的稳定,使农业税总额随小米价格的提高而增加。多次上调小米价格,1984年每公斤0.33元,1985年每公斤0.432元,1986年每公斤0.434元,1987年每公斤0.46元,1989年每公斤0.4967元,1992年每公斤0.6028元,1994年上调为每公斤1.70元。
  工商税管理
  税种划分 明、清时期实行按制征收、上解、留存的中央集权财政制度,无税种划分之说。民国中期始有中央税收和地方税的划分,先后划归内丘县的地方税有契税、屠宰税、营业税、房产税、牌照税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为适应战时需要,实行统收统支财政体制,亦无国家、地方税种的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按照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划归内丘县的地方税种有契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文化娱乐税。从1985年起,划归内丘县的地方税种有集体企业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土地使用税。1994年全国税制改革,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划归内丘县的地方税种有屠宰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计8种,(其中契税由县财政部门征收);增值税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其余均为中央税。
  征收管理 清代官府编制赋役全书,公布税则,并列各州县地丁原额、逃亡人丁、抛弃田亩数、开垦地亩数、实征数、起解数、留存数等。每州县发两部,一部存官衙,一部存州县学宫任士民查阅。民国时期,田赋由省管理,各种地方税一般由中央制订通则,省制订细则,县负责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征收管理主要有:
  1.税务登记工商企业须在开业前将企业名称、经营资金、经营项目等,如实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由税务部门审核登记造册后签发税务登记证。“文化大革命”期间一度中断,1976年起逐步恢复。1992年9月内丘县重新进行税务登记,所有从事工商业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填写新税务登记表,由税务局签发税务登记证。工商业如有转业、合并、分设、联营等变更,要重新登记。停业时,交回税务登记证予以注销。
  2.税务鉴定县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对纳税户在开业后定期进行鉴定。鉴定内容:经营范围、资金总额,应纳税额及纳税时间等。鉴定前由纳税人如实填写纳税鉴定申报表,税务机关审核后,依照税法写出鉴定书交纳税人依照执行。通过纳税鉴定,促使工商企业树立税法观念,按时照章纳税。
  3.纳税申报纳税人必须按税务机关核定期限,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纳税品种、课税数量、缴纳金额、税率等,作为开具纳税凭证的依据。
  4.发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税务机关对工商企业使用的发票加盖核准使用章,后改为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1983年1月始,统一发票分甲、乙、丙、丁四种,甲种发票一式四联适用于国有企业;乙种发票一式三联适用于集体企业和民营企业;丙种发票一式二联适用于个体工商业户;丁种发票一式二联适用于临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5.税收检查税务机关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纳税户进行检查,其方式为自查、抽查和税务部门联查等制度。1985年始,实行定期检查,每月检查纳税总户数的三分之一,每季普遍检查一次。1987年,县税务局设稽查队专事税务检查。1989年,县人民检察院与税务局联合成立税务检察室,加强税务检查工作,依法打击偷漏税款行为。
  6.税款征收税务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征收税款,不得违犯法规开征,停征、多征或少征。征收办法主要有三种:一是直接征收,由纳税人定期到税务机关缴纳或由税务人员直接到纳税单位征收;二是代征代扣,税务机关依照税法,指定有关部门向纳税人代征、代扣税款,然后集中向税务机关缴纳;三是定时定点征收,税款征收期内税务机关派员到预定地点收税。
  税收减免 在税收中,根据有关规定,各个时期都对某些商品及其生产、购销企业和一些特殊企业实行税收减免,予以扶持。
  抗日战争期间,为粉碎日寇的经济封销,晋冀鲁豫边区规定内地(根据地内)贸易远销商品一律免税。对入境之照像器材、光学仪器、印刷器材、通迅器材、西药、军火及军工设备、军工原料等免纳一切税收,电池、棉花、粮食、食盐、碱面、火柴、中药材等免纳入境货物税。对出境之石器、水果、扫帚等不能直接资敌之货物免纳出境货物税。
  解放战争期间,规定市场购买粮食在3市斗或50市斤以下,土窄布一匹或土宽布72市方尺以下,籽棉30市斤或皮棉10市斤以下的免纳交易税。自宰自用牲畜免纳屠宰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各时期经济发展情况,规定过一些减免税收的政策。
  农村人民公社及生产大队的工业、手工业产品,凡直接出售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如铁木农具、化肥、农药、农用石器和陶器、车马挽具、扫帚和荆、柳、秸秆等编织品,免纳工商税。
  生产大队、生产队按国家规定,以粮、棉、油、麻为原料,为农业生产和社员生活加工的油坊、粉坊、豆腐坊、挂面坊、米面加工、弹轧花坊、农用麻绳加工、饲料粉碎等所得加工费收入免纳工商税。
  社队企业生产经营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化肥、农药、兽药、农机具修造,编织品、砖瓦、石灰、水管以及直接为农民生活服务的豆腐坊、粉坊、油坊、酱醋坊、粮油加工、理发、缝纫等所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1972—1983年间,对新兴工业、五小企业、社队企业、综合利用、协作生产以及新建企业在投产初期、暂时发生亏损的可给予减免工商税照顾。
  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后,税收减免重新规定为:
  凡新办乡、村、联户和其他合作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一年,免征所得税三年。凡新办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免征所得税一年。
  国营企业有投资大、利润低、社会效益好的技术改造项目,纳税有困难的,可减征或免征产品税、增值税;凡经国家科委、经委确认的新产品,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三年;经国家各部或省科委、计委确认的新产品,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两年;经地区(省辖市)科委、经委确认的新产品,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一年。
  对一般新办的县以上集体企业,免征所得税三年。对为安排待业青年所办的企业免征所得税三年,对校办工厂的产品免征所得税;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单位,如安排残疾人员、孤寡老人所经售产品收入,免征产品税和增值税。
  地方性激励机制 中共内丘县委、内丘县人民政府为激发纳税积极性,制定了奖励措施,如按纳税额给予表彰、奖金,较大私营企业纳税户法人代表可在所在乡镇挂职任副乡镇长、副书记职务,本人可入编行政编制,子女可安排到行政事业单位工作。
  国营企业纳税大户的法人代表可挂职任副县长。在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名额分配时,适当照顾较大纳税户法人代表。
  税务机构
  明代,县衙户房、课税局司税收。
  清沿明制。
  民国初年,内丘县公署设征收处管理赋税。民国17年(1928),内丘县设财务局后,财务局管理税务。1937年“七七”事变后,国民党县政府南逃,其税务机构亦随之消亡。
  1937年末,内丘县抗日县政府成立后,由县政府经济科管理税务。1940年,经济科分设为财政、粮食两科,由财政科管理税务。1942年,财政、粮食两科合并为财粮科,仍由财粮科管理税务。
  抗日战争胜利后,由财粮科管理农业税(公粮),农村建设科管理工商税。1947年,内丘县设立“德合总店”,管理工商税。
  1948年7月,设税务局,在官庄、金店设税务所,在诣仁、柳林设1名税务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内丘县税务局陆续在各区设立税务所或税务员,以加强税收管理。
  1958年,财政、税务合并为财政局,财政局内设专门股室管理税务。
  1961年8月,财政、税务分开单设,税务局内设秘书股、税政股、会计股,在城关、柳林、官庄、侯家庄设税务所。
  1968年,税务局与财政局合并为财税局。
  1981年4月,财政、税务再次分开,复设税务局。税务局内设办公室、税政股、人秘股、会计股、利润监缴股、企业股、征管股,在城关、金店、官庄、柳林、侯家庄设税务所。1985年,设县直税务分局。1989年到分设前,其间县人民检察院曾向税务局派设税务检察室,以加强涉税案件的查处。
  1994年,税务局分设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简称国税局),分设始,国税局内设办公室、政工股、税政股、会计股、稽查队、下辖县直税务分局和城关、金店、官庄、大孟、柳林、獐獏、侯家庄7个税务所。1995年增设信息中心,1996年增设发票管理股,1997年增设涉外税务分局。1999年,涉外税务分局撤销,税政股和征管股合并为税政征管股,政工股改为人事教育股。2000年3月,县直税务分局、城关税务所合并设立城区税务分局,大孟税务所、官庄税务所、金店税务所合并设立大孟税务分局,侯家庄税务所和獐獏税务所合并为獐獏税务所。
  2000年末,国税局内设办公室、税政征管股、人事教育股、计划财务股、发票管理股、信息中心、监察室、稽查局,下辖城区分局、大孟分局和柳林税务所、獐獏税务所,全系统编制79人。
  地方税务局(简称地税局),分设始,地税局内设办公室、政工股、税政股、会计股、稽查队,下辖县直税务分局和城关、金店、官庄、大孟、柳林、獐獏、侯家庄7个税务所。
  2000年末,地税局内设办公室、税政征管股、计划会计股、政工股、监察股,下辖县直税务分局和城关、金店、官庄、大孟、柳林、獐獏6个税务所,全系统编制60人。

知识出处

内丘县志

《内丘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内丘县自然地理、建置沿革、物产资源、经济状况、文化教育等多方面的发展变化。上限尽量溯至各项事物之发端,下限断至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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