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内丘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030720020220003564 |
颗粒名称: | 屠宰税 |
分类号: | F810.42 |
页数: | 1 |
页码: | 552 |
摘要: | 本文讲述了屠宰税内丘县依据1950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开征。规定凡屠宰猪、羊、牛等牲畜均应缴纳屠宰税,按标准重量从价计征,税率为10%。1952年12月11日按政务院规定将屠宰商应缴纳的营业税、印花税并入屠宰税征收。1973年将国营和集体企业的屠宰税并入工商税。1985年7月按河北省人民政府规定,屠宰猪、牛、羊每头分别征收税金4元、6元、().8元。1995年1月10日按河北省人民政府规定屠宰税按标准重量从价计征,税率为3%。 |
关键词: | 内丘县 工商 屠宰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