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内丘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030720020220003551 |
颗粒名称: | 增值税 |
分类号: | F810.42 |
页数: | 1 |
页码: | 550 |
摘要: | 本文讲述了增值税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内丘县于10月份起对机器制构及其零配件、汽车、轴承、机动船、农业机具及其零件、钢坯、钢材、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印染绸缎及其他印染机织品和西药12类产品征收增值税。1994年1月1日,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发布,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生产环节、商业环节以及加工和修理、修配行业。增值税纳税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型纳税人两类,税率分三档,部分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产品为13%,其他绝大部分商品及劳务为17%,出口产品为零税率。统一执行购进扣税法。 |
关键词: | 内丘县 工商税 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