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晚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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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内丘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2733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晚婚
分类号: C923
页数: 2
页码: 206-207
摘要: 本文记述了内丘县在婚姻登记中开始进行提倡晚婚。
关键词: 内丘县 晚婚

内容

1964年,县政府根据省委54号文件规定,在婚姻登记中开始进行晚婚教育,但不搞强迫命令。1966年,开始提倡晚婚,年龄为男25周岁、女23周岁,同时号召广大青年实行晚婚。当年有124名青年报名实行晚婚。至1972年5月,县计划生育办公室成立后,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县委再次提倡晚婚,规定国家干部职工实行晚婚的年龄为男27周岁、女25周岁;农村青年为男25周岁、女23周岁。不响应县委号召而办理结婚手续进行结婚的干部职工,不仅要对其提出批评,还要拉出其名单上墙公布于众。到1980年,男性晚婚率由1973年的23%升为95.3%,女性由21%升为93.8%。
  1980年,新婚姻法颁布,规定结婚年龄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晚婚虽然继续提倡,但用反面典型进行批评促使晚婚的方法,已逐渐改变为以奖励、表扬为主的方法。1988年底,晚婚率下降至7.5%左右。
  由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放松了晚婚教育工作,致使农村中违反法定结婚年龄而早婚私婚的现象有所抬头。1988年上半年,开展了计划生育“六查”(查早婚私婚、查超计划生育、查计划外怀孕、查节育措施落实、查超生罚款兑现、查婚育不实)活动,在此活动中对查出的早婚私婚现象都分别予以收回结婚证、罚款等处理,基本刹住了早婚私婚之风。
  20世纪90年代后,国家干部职工中在二十五六岁左右结婚的青年已较为普遍。而在农村中,绝大多数青年依法结婚,也有实行晚婚者。

知识出处

内丘县志

《内丘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内丘县自然地理、建置沿革、物产资源、经济状况、文化教育等多方面的发展变化。上限尽量溯至各项事物之发端,下限断至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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