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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金大定十二年(1172年)金为管理渤海盐业生产
知识类型:
事件
查看原文
知识出处:
《宁河县志》
唯一号:
021932020230001316
事件名称:
金大定十二年(1172年)金为管理渤海盐业生产
文件路径:
0219/01/object/PDF/021910020230000003/001
起始页:
T00017_00.pdf
事件类型:
经济事件
起始时间:
1172年
发生地点:
宁河县
事件描述
乾道八年,金大定十二年(1172年) 金为管理渤海盐业生产,从香河县分置宝坻县(宁河属宝坻县)。后设榷盐院、盐使司。此时,芦台场产盐极盛。最高年产约合5210吨。盐业发展促进了运输业和苇席编织业的发展。
知识出处
《宁河县志》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宁河县情,包括地理位置、建置、区划更易、县城、乡镇、村庄、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水利电力、工业、商业、社会经济、民俗风物、文化及人物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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