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事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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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宁河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2192002023000165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刑事审判
分类号: D915.18
页数: 2
页码: 558-561
摘要: 本文对清代和民国时期宁河县的刑事司法制度进行了描述。清代时期,民刑不分,诉讼程序简单,刑罚采用五刑,实行刑讯逼供。民国时期,引入了国民党六法全书,诉讼程序复杂,法官享有决定定罪权的自由裁量权。人民法院成立后,实行公开审判制度,尽量保障被告人的权益,但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受到冲击。1978年以后恢复法院正常工作,对文革期间的冤假错案进行了复查和平反。1983年展开严打斗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破坏经济的犯罪行为,取得明显的治安改善效果。
关键词: 宁河县 刑事审判 审判

内容

清代,民刑不分,诸法合体,未有单独的程序法,将程序法和实体法混淆为一。民事案件诉讼中口诉有两种形式:其一是到衙署击鼓鸣冤;再是拦知县所坐之轿,喊冤告状。全部诉讼由县官单方解决,施行刑讯逼供、屈打成招,指名逼供作为法定证据。知县于大堂亲审,被告、原告均跪审,堂下陈列刑具。刑罚沿用五刑:笞、杖、徒、流、死,死刑包括斩刑和绞刑。
  民国时期,按国民党六法全书,诉讼程序繁琐,对有钱能请律师者,可任其玩弄法律条文。法官有自由取舍证据以决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权力。经常是实施法外之法,滥施法外之刑。这一时期渐由法院开庭审判。跪审和堂下刑具摆设取消,而重刑具施用仍未废止。刑罚有徒、役、罚、枪毙等。
  人民法院成立后,刑事审判中采取公开审判制度,允许群众发言和被害人控诉,并邀请各界人士陪审,其主要任务是镇压反革命分子,打击偷盗等刑事犯罪,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秩序。
  1950年11月开始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刑事审判采取携卷下乡,就地审理的办法,吸收人民参加审讯,讨论量刑。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一批恶霸地主、土匪、反动党团骨干、反动会道门头子和伺机破坏捣乱的特务分子。1951年审结刑事案549件,其中反革命案件399件。1952年,法院进行司法改革,克服旧观念和旧的审判作风,改变“坐堂问案”,实行巡回审判制,并严禁刑讯逼供。1955年,贯彻人民法院组织法,法院全面实行陪审合议、公开审判、辩护等制度,凡属陪审案件,一般当庭口头宣判。当年审结刑事案件233件。
  “文化大革命”中,公、检、法被“砸烂”,1968年,法院被“军事管制”,刑事案件由“军管会”下设的审理组负责审理,审判取消了陪审、合议、辩护等法律制度和诉讼程序,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和上诉权。
  1978年以后,法院工作逐步走上正轨。1979年7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届二次会议通过并颁发了《人民法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完善了刑事法规和审判程序。使法院独立审判权得以真正实施。1979年至1980年,县法院对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中审判的388件刑事案件,进行复查,平反了一大批冤假错案,宣告无罪的135件,免于刑事处分的16件,减轻刑罚的46件。
  1983年,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人民正常的生活秩序,保卫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法院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及《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贯彻“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从1983年开始连续3年打3个战役,展开“严打”斗争。在这3个战役中共审结刑事案件259件,329个罪犯,其中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流氓、强奸、抢劫等7类案件94件123个罪犯。经过这次严打斗争,社会治安秩序有了明显好转。1989年审结刑事案件77件,判处罪犯86名。其中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流氓、强奸、抢劫、放火等7类案件17件,判处罪犯31名,占判处全部罪犯的36%。

知识出处

宁河县志

《宁河县志》

出版者: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本志记载了宁河县情,包括地理位置、建置、区划更易、县城、乡镇、村庄、自然环境、人口、农业、水利电力、工业、商业、社会经济、民俗风物、文化及人物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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